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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21:34  浏览:9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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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协定

中国政府 南斯拉夫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6月6日 生效日期1981年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为了有效地防止植物病虫害的传播,并为了促进和发展在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方面的科技合作,决定签订本协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防止通过进口、出口和过境植物和植物材料传播植物检疫性病害、虫害和杂草,缔约双方商定:
  (一)缔约双方互相尊重植物保护和植物检疫规定;
  (二)缔约双方输出、输入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应特别注意下列病虫害:

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大豆象
Anthonomus grandis             墨西哥棉铃象虫
Callosobruchus quadrimaculatus 四纹豆象
Callosobruchus chinensis       绿豆象
Caulophilus latinasus          宽吻谷象
Ceratitis capitata             地中海实蝇
Dacus oleae                    油橄榄实蝇
Heterodera rostochiensis       马铃薯金线虫
Hyphantri cunea                美国白蛾
Leptinotarsa decemlineata      马铃薯甲虫
Mayetiola destructor           黑森麦秆蝇
Pectinophora gossypiella       棉红铃虫
Phylloxera vastatrix           葡萄根瘤蚜
Popillia japonica              日本甲虫
Trogoderma granarium           谷斑皮蠹
Ceratostomella ulmi            榆枯萎病
Cronartium ribicola            五叶松锈病
Erwinia amylovora              梨火疫病
Endothia parasitica            栗疫病
Fusarium vasinfectum           棉枯萎病
Peronospora tabacina           烟草霜霉病
Phymatotrichum omnivorum       棉根腐病
Pseudomonas Pisi               豌豆细菌性疫病
Pseudomonas savastanoi         油橄榄肿瘤病
Pseudomonas glycined           杨枝溃疡病
Septoria musiiva               杨树斑点病
Synchytrium endobioticum       马铃薯癌肿病
Tilletia contraversa           小麦矮腥黑穗病
Uromyces betae                 甜菜锈病
Xanthomonas stewartii          玉米细菌性枯萎病
Xanthomonas oryzae             水稻白叶枯病
Xanthomonas oryzicola          水稻条斑病
Anguillulina angusta           水稻茎线虫病
Xanthomonas phaseoli           四季豆细菌性疫病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之间的贸易中,双方应在贸易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
  (四)缔约双方输出的所有植物和植物产品,必须附有输出国植物检疫机关和国家授权的机关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和杂草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将用出口国家文字和英文写成。
  (五)缔约双方保留对从对方进口或过境的种子、苗木和其它植物以及植物材料进行检疫的权力。
  (六)如在植物和植物材料中发现检疫性病虫害,则禁止这些植物和植物材料进口、过境或采取消毒和杀虫措施。
  (七)当缔约一方从缔约另一方进口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出口国家不应使用草秸、树叶和其它植物废料作包装材料。如果使用这些材料时,它们必须是以前未曾使用过的,必要时应进行消毒。
  用于运输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车辆,在装货前应把泥土及废物清除干净,必要时应进行消毒。
  (八)外交使团所赠送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也应按本协定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缔约双方有义务:
  (一)将有关植物检疫性病虫害发生的情况及其领土内采取的有关控制措施以书面通报对方;
  (二)交换双方现行的植物检疫规定。
  上述通报和规定用本国文字写成,并附有英文译本。

  第三条 为了进一步发展科学和技术合作,双方有必要时将进行下列活动:
  (一)交换防治病虫害措施和植物检疫情况,以及所取得成果等资料;
  (二)交换有关植物保护专业刊物;
  (三)组织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专家互访;

  第四条 缔约双方,按各自的规定,决定进口、出口或过境的植物和植物材料的检疫的地点。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需要,可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举行会议讨论本协定执行中产生的问题或修改本协定。
  会议的日期和地点将由双方另行商定。缔约双方负担各自代表团的费用。

  第六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六月六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
                         共 和 国 政 府
   代     表                 代    表
    陈 慕 华                  布·伊科尼奇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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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案判决看银行如何维权
作者: 冯明超

目前有关金融机构防范风险、控制不良贷款的学术论著很多,但笔者结合在金融界引起巨大震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个判例,谈谈如何理解担保法、银行如何审查抵押合同、合规放贷和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案例1、公司为其股东担保无效。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湖北幸福集团公司、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份,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幸福集团公司偿还欠款360万美元及利息35.512美元;并由担保人幸福股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幸福集团偿付温州国投本金360万美元及利息;驳回温州国投对幸福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温州国投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幸福集团公司是幸福股份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债权人温州国投对幸福股份公司为其股东幸福集团公司提供担保,应是明知的。温州国投与幸福股份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以及本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之规定,判决双方所签担保合同无效。
该案无论在司法界还是金融界都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司法界就有不少的专家学者提出尖锐的批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公司法》第60条三款“董事、经理”扩充性的解释为“公司及公司董事会” ,这种论理解释违背了司法解释一般原则; 同时也违背了确认合同效力遵守法定主义和严格主义的立法原则。金融界惊呼将直接牵涉到近400家上市公司的担保合同效力,仅涉及到四家国资银行就有近500亿元的担保贷款是否有效,能否安全收回,银行如坐火山口上,但上市公司为股东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势头还在曼延,仍有上升趋势,银行面临巨大的风险,证监、会银监会更是忧心忡忡。
笔者认为银行必须严格审查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应要求担保人提供工商登记档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定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是合法有效的,但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不得签订担保合同、发放贷款。

案例2、抵押登记机关审查不严,造成收贷无望,银行可向登记机关索赔。1995年南昌市天龙实业集团(简称天龙公司)以购买货物需流动资金为由,向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申请贷款700万元人民币。天龙公司向江西分行提供该公司在南昌西湖区2500平方米的房屋作抵押,并在江西省南昌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登记手续,进行估价,以市值的75%评估抵押房产的价值为6535643元。双方签订了7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款期限、贷款利率。在江西省分行向天龙公司三次共发放贷款700万元后,南昌市房管局函告江西分行: 天龙公司未在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即天龙公司用假产权证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手续。
江西省分行次日收回天龙公司尚未使用的贷款88.5万元,同时南昌市公安局对天龙公司使用假产权证诈骗贷款一案立案侦查,追缴部分实物价值15万元,另追缴到贷款利差款96万元,最终给江西省分行造成实际损失450.5万元。
江西省分行向南昌市房管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南昌市房管局在法定期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遂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讼诉,要求南昌市房管局赔偿实际损失450.5万元及利息。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南昌市房管局赔偿江两省分行贷款实际损失4504000元的60%,即2703000元; 驳回江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南昌市房管局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判决,变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为: 由南昌市房管局赔偿江西省分行人民币247775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1995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
评析及意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是房产行政主管理部门履行房屋产权产籍行政管理的一项法定职责,南昌市房管局在履行抵押贷款登记行政职权过程中,未认真审查天龙公司提交的抵押房屋产权证书与该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及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也未认真查对权证与印章真伪,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错误认定天龙公司对该房屋拥有产权,并进行登记,江西省分行基于对房产登记机关所办抵押登记行为的信赖,认为是无风险放贷,才向天龙公司发放了贷款。南昌市产管局的违法行为客观上为天龙公司骗取贷款提供了条件,其违法出具他项权利证明的行为与江西省分行财产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和因果关系,依照《国家赔偿法》应承担过失赔偿责任
而江西省分行未按项目调查、项目评估评程序的要求认真审查天龙公司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贷前审查工作存在过失;收放贷款违反了一般不超过抵押物市值60%发放贷款的规定,因此江西省分行对造成损失自身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减轻南昌市房管局的赔偿责任,自行承担2027250元损失。
本案给银行展示的意义,一是在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登记职责时,未尽必要注意义务,给银行收贷造成损失,应依法向其索赔,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二是银行必须合规放贷、严格对抵押物权属、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否则将会承担不利于自已的法律后果。

作者单位: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
联系: 028-88057681, 13088086906
2003年5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1994年)

中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1月28日 生效日期1994年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对于两国医疗合作表示满意。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这种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突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五十三人组成的四支医疗队,赴突尼斯的让都巴省、西迪·布基德省、克比里省和突尼斯省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在突尼斯省工作的针灸组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学院合作开展针灸理论和实践教学并培训突尼斯专科医师。这一小组将与突尼斯医生一起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为让都巴省医院,西迪·布基德省医院,克比里省医院和突尼斯省蒙杰·斯利姆·马尔萨医院针灸培训治疗中心。中国医疗队总部设在该中心内。
  中国医疗队成员分成下列等级:
  一级:担任教学和治疗的教授
  二级:总队长、队长(兼职)、主任医师、主治医师、讲师
  三级:医师、医务技术人员、翻译
  四级:厨师、司机
  其人员组成见附件一。
  中方将按规定日期向突方提供经中国官方确认的中国医务人员的简历。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将于一九九四年三月抵突。

  第五条 突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他们在突尼斯工作所需的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中国医疗队因完成教学治疗任务所需的针灸器械和药品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六条 突方同意
  1.根据突尼斯现行规定向中国医疗队成员提供交通便利,并负担他们在突国内出差费用。
  2.在公共医院的医疗费用。
  3.带家具的住房,包括卧具和家用电器,见附件二。

  第七条 突方向中国医疗队人员每人每月提供如下生活费用:
  一级:475突尼斯第纳尔
  二级:375突尼斯第纳尔
  三级:315突尼斯第纳尔
  四级:180突尼斯第纳尔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节、假日、夜间值班可领取与突尼斯医生同样标准的值班补贴。中国医疗队放射科医生每人每月可领取十七个第纳尔的补贴。中方可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和执行一年后要求调整生活费。
  上述生活费和补贴免除一切捐税。其中百分之五十以自由外汇支付。自由外汇部分突方每月按突方中央银行正式兑换率汇至中国医疗队总部为此开立的自由外汇账户。突尼斯第纳尔部分突方每月汇至中国医疗队总部为此开立的第纳尔账户。突方将根据现行规定为中方开立账户提供一切方便。

  第八条 突方同意,每二十二个月(双方另有协议时除外)向每位中国医疗队员提供3000第纳尔,用于支付中突之间往返机票和超重行李包干费。
  该笔款项按如下方式汇入中国医疗队账户:新队抵突前一个月汇60%;老队离队前一个月汇40%。
  若中国医疗队某队员因故不能来突,突方将在支付回国的医疗队员的费用中扣回相应的金额。
  但本协议签定时已在突工作的中国医疗队队员最终离突时可享受50%的包干旅费,以取代原协议的规定。

  第九条 突方同意免除中方无偿提供中国医疗队因工作所需用于针灸的药品器械及其他医疗器械的关税和其他各种税款;同意免除中国医疗队在突逗留期间所进口的汽车、家用电器及生活必需的关税和其他各种税款。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突方各自政府法定的节、假日。此外,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照发。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期间,应遵守突尼斯政府的有关现行法令,尊重突尼斯人民的风俗习惯。突尼斯政府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依照突尼斯现行法律保证他们的安全。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突方要求延聘中国医疗队,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议另签新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在突尼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吴传福            塞义德·本·穆斯塔法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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