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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50:42  浏览:8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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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正)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正)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8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8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家庭和全体成年公民,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努力做到:
(一)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二)文明礼貌,尊老爱幼,诚实谦虚,艰苦朴素;
(三)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物,遵守社会公德;
(四)勤奋学习,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
(五)锻炼身体,讲究卫生,增强体质。
第五条 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应当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六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以未成年子女是残疾、女性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而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论是否再婚,都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
的,依法由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家庭其他成员有协助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第七条 父母离异后应当按照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或者阻止、限制另一方履行责任。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施行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二)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订婚、换亲、结婚;
(三)强迫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务工、务农、经商;
(四)强迫未成年人卖艺、乞讨、行骗;
(五)侵占依法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
第九条 禁止溺婴、弃婴;禁止拐卖未成年人;禁止教唆、纵容、包庇未成年人犯罪。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教师应当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行为、正确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斗殴、偷窃、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或者参加封建迷信等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保证学生必要的休息和参加文娱体育活动时间;不得任意增加课时和学习量,防止学生学习负担过重。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学校教学和文化体育活动时间,组织学生参加剪彩、奠基等活动。重大庆典和外事活动确需占用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学习成绩差、品行有缺点或者残疾学生,不得歧视和放弃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发现校舍和其他教学设施有危及未成年学生、儿童健康与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学设施中活动。
学校、幼儿园组织未成年学生、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和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家庭、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消防和游泳等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未成年学生、儿童乱收费用、实物,强化推销商品和学习辅导资料、报刊。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家访和学生家长会议制度,密切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及时反映和了解学生的情况,争取学生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学生家长应当主动与学校联系,支持学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当未成年人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新建或者扩建城镇、居民小区,应当将适合未成年人的教育、文化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办好青少年宫和少年儿童图书馆;有条件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应当逐步建立青少年宫或者少年儿童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应当为未成年人阅览提供方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供未成年人学习、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第十九条 青少年宫、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烈士陵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校学生有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减免费开放。
第二十条 禁止营业性歌舞厅、录像放映厅、电子游戏场所和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向中小学校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开放。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关于招工年龄的规定,录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从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成年人从业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保证被招用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可以特别邀请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的有关人员和学校教师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二十三条 监狱、少年犯管教所和劳教场所对未成年的罪犯、劳教人员,应当与成年的罪犯、劳教人员分别关押编队,并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教育改造和管理。
家庭、学校和有关组织应当配合监狱、少年犯管教所和劳教场所,共同做好对未成年罪犯、劳教人员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对被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及有关组织和公民组成帮教小组,制定帮教措施,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判决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对判决后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媒介需要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和有关资料的,须经监狱或者少年犯管教所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一)教育、培养未成年人成绩突出的;
(二)挽救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成绩突出的;
(三)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精神产品或者物质条件贡献突出的;
(四)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强迫未成年人卖艺、乞讨、行骗的,强迫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务工、务农、经商的,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实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教育行政部门违反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关于招工年龄的规定,录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从业的,按照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家庭、学校和社会有关组织对当年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可以举行成年仪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教育、帮助他们增强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树立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8月28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8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决定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未成年学生、儿童乱收费用、实物,强化推销商品和学习辅导资料、报刊。”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实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教育行政部门违反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199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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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加强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委 广播电影电视部 文化部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科协


国家教委 广播电影电视部 文化部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科协

关于改进和加强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一年八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广播电视厅(局)文化厅(局)、工会、团委、妇联、科协、上海电影局: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场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学校教育和学校外、学校后教育并举"的方针,进一步明确指出了校外教育在社会主义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多年来,在党中央关于"全党全社会都来关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号召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积极努力下,我国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在配合学校教育,丰富少年儿童课外生活,培养他们全面发展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一支热爱少年儿童、热爱校外教育事业、勤恳努力、艰苦创业的专兼职校外教育工作者队伍初步形成。实践证明,充分发挥少年儿童校外教育的作用,有利于促使少年儿童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有利于把校内外教育结合起来,丰富和充实少年儿童的课余生活,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的习惯,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有利于充分调动少年儿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和发展他们各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有利于从小培养他们勤动手、善思考的良好习惯,使他们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但是,我国校外教育工作同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基础薄弱、发展不平衡;有些部门的领导对校外教育工作的作用和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实际工作中业务指导思想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活动设施有待改善、充实;干部和辅导员队伍还不够稳定,素质亟待提高。为了切实加强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发展校外教育事业。

  校外教育事业具有地方性和群众性,在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同时,也要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办,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多方集资,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校外教育活动阵地。校外教育事业目前的发展重点在城市和经济发展快、基础比较好的农村地区,应逐步形成从地、市、区(县)到街道(乡、镇)的校外教育网络。广大农村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兴办校外教育活动场所。

  二、端正业务指导思想,为全体少年儿童服务。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它的培养目标与学校教育是一致的,它对少年儿童的教育是通过丰富多彩的、教育性、实践性、趣味性、灵活性很强的活动来实现的、它同样是要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各级各类人才,打下初步的基础。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仅要通过各种活动给少年儿童以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各种知识,培养各方面的技能技巧和才干,而且还要十分重视对少年儿童加强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教育。当前要特别强调对学生进行近、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寓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革命传统、理想、纪律、劳动等方面的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培养学生逐步树立远大理想,立志长大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培养心中有他人,心中有人民,心中有集体,心中有祖国的思想感情;培养文明礼貌、热爱劳动、勤俭节约、不怕困难、积极进取、勇于创造、诚实谦虚、团结友爱、讲民主、守纪律、有毅力、讲信誉等良好品德。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和活动,必须有利于少年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符合少年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的规律,根据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知识水平、理解能力、兴趣爱好、身体条件,研究当代少年儿童的思想特点,采用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形式去吸引和教育他们,注意防止成人化,不断改进教育内容和方法。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要面向全体少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要照顾到残疾儿童和学龄前儿童,正确处理好普及和提高的关系。成建制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既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阵地活动,又要对学校开展的课外,校外活动加以指导,并提供有利条件;既要搞好各种类型的小组活动,又要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教育活动;既要对少数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培养训练,又要对多数有各种兴趣爱好的少年儿童进行辅导。要防止只抓少数"尖子",忽视多数和只热衷于各种名目的竞赛等倾向。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扎扎实实,讲求实效,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提高校外教育阵地的利用率,以取得更大的社会效益。要特别强调和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的教育功能,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开办各种商业性活动场所。要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努力改善活动条件,增添活动设施,还要从当地经济条件出发,充分发挥各地优势,办出自己的特色。

  三、加强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队伍的建设。

  加强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专职和兼职队伍的建设,提高辅导员和干部的素质,是搞好校外教育工作的可靠保证。应挑选热爱少年儿童、热爱校外教育事业、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富有开创精神、有一定专业知识、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从事校外教育工作。要加强对他们的培养和训练,可采取办短训班、讲座、组织参加电视、广播、函授教育及脱产进修、观摩学习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各地教育行政学院、教育学院、师范院校、团校、妇女干部院校等单位都应积极承担培训校外教育工作者的任务,科技、文化等有关单位也可创造条件对校外辅导员进行业务培训。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辅导员与其它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要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教育事业编制、成建制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与中、小学教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在评选先进时也应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对待。其专职教师(辅导员)可以按统一规定实行教龄津贴。

  要加强校外教育工作的科学研究。少年儿童校外教育的组织管理、设置布局、活动设施、教育内容和方法都需要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提高。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本着继承、发展、改革、创新的精神,继承好传统,研究新问题,使科学研究与指导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四、齐抓共管,各司其责,切实加强校外教育工作的领导。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有关部门要有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地区可设专门管理机构或办事机构,定期研究工作,交流经验,并切实解决一些实际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要逐步增加经费。已列入各部门事业经费开支的,应随着整个工作经费的增加而不断增加。

  校外教育活动设施和场所(如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少年科技中心(馆、站)、艺术馆、儿童影剧院、儿童公园、少年儿童图书馆、阅览室、少年体校等)的建设要列入各地城镇建设的规划,使之布局合理;对原有校外教育阵地应不断改善活动条件,添置、更新活动设施和器材设备;新建的活动阵地要将青年和少年儿童分开,以便于加强和开展适合少年儿童特点的校外教育活动。

  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的行政领导由各主办单位负责,教育、文化、共青团、妇联和科协等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活动质量。一九八七年,国家教委、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颁发了《少年宫(家)工作条例》。各地少年宫(含少年之家和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少年科技中心(馆站)都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按照《条例》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四季度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工作,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38号文件要求,积极配合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学校和周边建筑及施工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周边建设工程项目强化安全防范措

  施,切实落实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租赁及安装单位等建设工程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标准,杜绝“三违”现象和习惯性违章行为,确保施工安全。

  二、继续深化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力度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有关“隐患治理年”第三阶段的部署要求,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四季度工作安排,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特别是要把学校和周边建筑及施工安全、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和使用,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矿山(尾矿库)等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对排查出的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督促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对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要立即责令停工停产整改,并做到挂牌督办、盯住不放,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08〕28号)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对学校及周边地区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要积极配合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师生、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有针对性地增强有关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技能。要加强对学校周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单位、矿山(尾矿库)等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相关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四、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对发生的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三条基本要求”(即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有针对性地整改措施,并严肃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针对事故反映出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配合相关部门严格对学校及周边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尾矿库)等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及周边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8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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