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广告活动道德规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46:32  浏览:83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告活动道德规范

国家工商局


广告活动道德规范
1997年12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其他参与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社会公德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广告活动道德规范是广告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其他参与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查处违法广告案件的同时,应当注重广告业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广告业树立良好风尚。
第四条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下,积极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其成员单位自觉遵守和维护广告市场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广告业职业道德建设。

二、广告主广告活动道德规范
第五条 广告主应当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真实科学地介绍自己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广告主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与其它广告主进行公平、正当的竞争,不得用不正当的方式和途径干扰、损害他人合法的广告活动。
第七条 广告主发布商业广告,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良好风尚,不应以哗众取宠、故弄玄虚、低级趣味等方式,片面追求广告的感官刺激和轰动效应,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条 广告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各公益事业,响应政府主管部门的号召,参与公益广告活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九条 广告主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内,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根据服务质量,选择广告经营者的服务,自觉抵制各种损害企业利益的人情、关系广告业务。
第十条 广告主实行广告服务招标,应当尊重投标者的劳动成果,自觉履行招标承诺,自觉抵制和纠正以虚假招标方式引诱投标者投标,以及窃用投标者的广告策划和创意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广告主应当自觉抵制和纠正下列不正当的广告宣传:
(一)依据科学上没有定论的结论来否定他人的产品和服务,借以突出自己的产品和服务;
(二)片面宣传或夸大同类产品或服务的某种缺陷,以对比、联想等方式影射他人;
(三)未经有关部门认定假冒商标的情况下,在各种声明、启事中涉及他人的商标;
(四)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和服务标志作为陪衬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不正当地利用和享用他人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
(五)使用不规范的行业用语或消费者无法熟知的专业术语表示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产地以及采用的技术、设备等;
(六)使用含糊不明,易使消费者产生歧义的承诺;
(七)使用不合法、不科学、不公正的评比结果和奖项;
(八)采用隐去主要事实、断章取义、偷换概念的手法使用有关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和引用语,误导消费者。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活动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在广告创意、设计、制作中应当依照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运用恰当的艺术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避免怪诞、离奇等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的广告创意。 #13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在广告创意中使用妇女和儿童形象应当正确恰当,有利于树立健康文明的女性形象,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培养儿童良好的思想品德。 #13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在广告创作中应当坚持创新与借鉴相结合,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汲取其他国家和地区广告创作经验,自觉抵制和反对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为同类产品广告主同时或先后提供广告代理服务,应当保守各广告主的商业秘密,不得为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泄漏广告主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注重广告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坚持商业广告创意设计中的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导向,积极参与公益广告活动,倡导正确的道德观念和社会风尚。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注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依靠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商业信誉与广告主建立稳定的业务关系,自觉抵制和纠正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利用物质引诱或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广告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二)采用给予广告主经办人好处或竞相压价等手段争夺广告客户;
(三)采用暗中给予媒介经办人财物等不正当手段争取有利或紧俏的时间和版面。

四、广告发布者广告活动道德规范
第十八条 广告发布者发布商业广告应当考虑民族传统、群众消费习惯以及广告受众的区别等社会因素,合理安排发布时段、版面,依照各类广告的发布标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认真履行广告审查义务。
第十九条 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经营观念,杜绝新闻形式的广告。
第二十条 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服务价格的管理规定,根据媒介的发行量、收视率等科学依据制订合理的收费方法和收费标准。广告经营者采用招标等特殊方式确定广告价格的,招标方案和办法应当合法、公正,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哄抬广告服务价格。
第二十一条 广告发布者应当自觉执行国家关于公益广告宣传的有关规定,发挥公益广告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十二条 广告发布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自觉抵制和纠正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广告经营者正常客户代理业务,并强制该广告经营者必须通过与其有特殊利益关系的代理公司进行代理;
(二)违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意愿搭售时间、版面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三)对不同客户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强制要求客户预付广告费,不按规定的标准返还代理费。

五、各类市场中介机构参与广告活动的道德规范
第二十三条 从事各类广告出证活动的社会团体和商业调查、技术检测、标志认证等市场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合法资格,其广告出证行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出证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助长不正当竞争和不公平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类市场中介机构以广告形式公布其推荐、介绍、调查、检测、认证结果的,应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依据,采用的方法、方式等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类市场中介机构应当保证广告出证行为的客观、公正性,自觉抵制和纠正以牟利为主要目的的广告出证活动,杜绝以收费多少排名、排序,并用于广告误导消费者的现象。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道德规范,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轻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监督改正。
第二十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对违反本规范的成员,依照行业自律规则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行业组织成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近年来,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迅速,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资产评估在我国起步较晚,有关法规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完善,资产评估行业中也出现了一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
整顿中介机构的要求,为促进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决定:自1998年9月起,至1999年12月底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资产评估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及目的
全国各类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公司)和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具备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机构等(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中工作的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及
其执业行为,均在本次清理整顿之列。
通过清理整顿,要达到规范资产评估执业秩序,严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严格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规范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提高执业质量,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和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的目的。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
本次清理整顿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人员结构及执业行为、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机构内部管理为重点。
1.资产评估机构在人员结构(包括专职人员、职龄、职称等)、注册资金、办公场所、资产评估资格、下设分支机构等方面,均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要求。
2.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公检法、其他企事业单位任职;不得跨所执业,不得超龄执业,不得挂名不执业。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人员与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单位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事先声明并实行回避。
3.资产评估机构应严格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法定程序执业;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时要按规定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协议,编制评估方案,有完整的工作底稿,并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资产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的各项规定,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要符
合操作规范,严禁出具虚假报告。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4.资产评估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健全会计制度,依法合理提取各项基金。要防止违反规定实行个人业务承包和收入分成以及收受回扣、佣金等行为。
5.禁止资产评估中的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或承揽资产评估业务;或由行政部门指定承揽业务;不得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名目的费用和报酬。
三、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和方法步骤
1.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财政部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国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财政部财产评估司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成。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均须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
2.基本方法。采取自查与检查、抽查相结合,清理整顿与建章建制相结合,教育帮助与依法处理相结合,表彰先进与惩治违纪相结合的方法。
3.工作步骤。全国清理整顿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自查阶段。1998年9月至12月,各资产评估机构应组织学习动员,并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制度及清理整顿的要求,填写自查表,写出书面自查报告。
第二,检查阶段。1999年1月至6月,省级清理整顿办公室要切实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评估机构自查中是否存在隐瞒、虚报的问题及有举报的问题。
第三,抽查阶段。1999年7月至1999年9月,财政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组织重点检查组,对各地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对重点地区、重点机构和重点事件进行抽查。
第四,总结验收阶段。在组织检查和抽查的基础上,要认真进行总结和验收,要有针对性地建章建制,把行业建设纳入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对于已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清理整顿工作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可本着从简、不增加资产评估机构负担的原则,只对涉及到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规定内容进行检查。
4.完成资产评估机构脱钩工作。
为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秩序,各资产评估机构,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要与挂靠或主办单位实行彻底脱钩。脱钩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机构性质等方面,具体标准和有关政策另行颁发。
5.统一制发执业证书。经验收合格并认定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应的资产评估机构,由省以上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执业证书。
四、加强全国评估协会自身建设自身改革
各级资产评估协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的组织和社会团体,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此次清理整顿资产评估行业的工作中,各级资产评估协会要具体提出加强自身建设和整顿改革的办法和措施,努力提高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技能、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行
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发展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从而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深入而卓有成效地进行。
资产评估行业的清理整顿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资产评估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和资产评估协会应在统一思想认识、统一工作部署、统一组织力量、统一检查标准的基础上,切实履行应尽的职责。要在清理整顿中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其他工作照常进行,
并推进资产评估机构体制改革,逐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新机制。



1998年8月18日

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
国务院



内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建材局:
国务院原则同意《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由你们下发施行。


内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建材局(1997年1月8日)


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术措施,对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工作
为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做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内贸部、人民银行、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参加,建立散装水泥工作部际协调会议制度。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二、提高散装水泥设施、装备的综合配套能力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当积极供应散装水泥。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输装备。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50%以上、改建的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进行设
计和同步建设,新建的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二)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应配置工程预算水泥使用量70%的散装水泥设备。大中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到1998年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三)大中城市要积极发展商品混凝土。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
(四)要加快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设备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做到标准化、系列化,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生产和施工的环境条件。
三、加大法规、政策的调控力度,创造发展散装水泥的良好外部环境
(一)为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鼓励散装水泥的发展,国家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将继续实行并适时调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政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主要作为散装水泥设施建设的补充费用返还企业。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
行制定。
(二)有关部门对发展散装水泥要给予必要的重视和支持,计划和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散装水泥项目优先安排。银行对计划内的固定资产贷款给予积极支持。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散装水泥运输的管理和指导,对散装水泥专用运输车辆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进入城区提供必要的条件
和支持。铁路部门要加强调度,提高散装水泥铁路运输车辆的运输效率,实行计划、配车、运输“三优先”。
四、进一步加强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工作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广泛宣传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性及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以取得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转变人们长期以来习惯使用袋装水泥的旧观念。



1997年1月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