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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23:56  浏览:93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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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外留〔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科研机构,有关留学人员创业园,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快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大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引进力度,促进我国技术创新和学科发展,建设适应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现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国内用人单位(下称“国内用人单位”)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海外优秀留学人才”的界定
  “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着眼于吸引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
  第二层次:着眼于吸引一大批学术基础扎实、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学术带头人,促进技术创新和学科发展。
  第三层次:着眼于吸引大量青年骨干教师和科研骨干人员,带动教师队伍和科研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二、编制海外优秀留学人才需求目录,建立和完善海外优秀留学人才信息库
  我部根据教育发展、科技发展、产业发展、区域发展等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海外留学人才需求预测和需求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掌握国内各类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信息,构建和完善国内用人单位对海外优秀留学人才的需求信息库,汇制国家和地方吸引留学人才的政策和措施信息库,为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回国工作提供方便、快捷、准确、及时的国内人才需求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留学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在此基础上建立有回国意向海外优秀留学人才信息库,加强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海外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了解、联系、推荐国内急需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国内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的特点和规划,建立有针对性的人才引进计划,制定人才引进的措施和管理办法。
  三、搭建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双向选择平台,为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和创业服务
  我部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发布国内引进海外留学人才需求信息和有回国意向海外优秀留学人员信息,搭建网上在线交流、洽谈等双向互动平台,推动国内用人单位与有回国意向海外优秀留学人员的对接:
  1、以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中国留学网、国家留学网、神州学人等机构为基础搭建专门的网络信息交流平台和远程视频面试洽谈系统,定期发布需求信息,为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双向互动交流和招聘洽谈等服务。
  2、加强对留学人员各类学术团体和留学人员联谊会的联系和指导,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团体的桥梁作用,通过留学人员团体发布海外优秀人才需求信息,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3、我部每年5月、12月分别组织海外留学人员及国内用人单位参加北京科技博览会海外高层次人才招聘会和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海外高层次人才招聘会,进行面对面的对接和双向选择。
  4、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洽谈工作团组,组织国内用人单位的人事负责人到留学人员集中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人才洽谈工作,通过教育处(组)组织在外优秀留学人员与国内用人单位进行交流洽谈,鼓励和引导海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部门工作。
  国内用人单位可在我部的指导下自主组团赴海外有针对性地进行海外优秀留学人才跟踪、洽谈,落实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
  四、充分利用国家科技、教育、人才资助项目,引导海外优秀人才回国创业
  1、实施“211工程”、“985工程”的高等学校和实施“百人计划”的科研机构应将吸引优秀留学人才回国工作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规划专门经费支持和资助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回国工作或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
  2、进一步加大“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等项目对于优秀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支持和奖励力度。
  3、大力实施“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等多种方式引进海外优秀人才,促进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推动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
  4、加大教育部“春晖计划”支持海外优秀留学人才短期回国服务的力度。鼓励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利用“春晖计划”资助短期回国服务,通过合作促成软着陆,最终实现部分优秀留学人才长期回国工作。
  利用教育部“春晖计划”学术休假回国工作项目,鼓励关键领域和若干学科前沿的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利用学术休假时间回国在高校从事研究和讲学工作,为国内新兴学科、前沿学科的建设及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服务。
  5、进一步加大“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的资助力度,扩大受资助人数,缩短“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的评审周期,为优秀留学人才回国后尽快启动科研工作创造条件,促进优秀留学人才在国内扎根和发展。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应设立相应的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资助基金。
  五、建立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快速通道,切实解决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回国创业的后顾之忧
  进一步完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在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档案管理、留学学历学位认证、派遣落户等方面的服务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
  我驻外教育处(组)要积极为国内用人单位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务。当国内用人单位在对拟引进的人才需要协助联系和确认有关情况时,驻外教育处(组)应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咨询。
  我部协调有关部门为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提供出入境和在华长期居留便利,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服务质量。
  积极推动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后享有国民待遇具体措施的建立和实施,妥善解决他们回国后在住房、薪酬、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科研启动、投资创业、知识产权保护、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关系优秀留学回国人才工作条件和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创造有利于优秀留学人才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的工作环境和政策环境。
  六、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创业基地和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实施“春晖杯”中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
  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创业服务公共信息网络平台,完善园区和基地的孵化器功能、项目管理功能,拓宽投融资渠道,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造良好的孵化环境,吸引和凝聚一批掌握现代科技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同时具有现代化企业管理知识和市场运作能力的优秀留学人才与国内用人单位加强合作,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促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与国内资源的有效结合,为国内用人单位的教学、科研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做出贡献。
  我部和科技部定期举办“春晖杯”中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活动,建立由海外优秀留学人才、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区、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参与的创业平台。通过“春晖杯”中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充分调动海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热情,鼓励海外留学人员积极申报创新创业项目,创造条件支持参赛者与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企业进行项目对接,根据项目技术水平、投资前景、效益预测和产业化情况,组织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风险投资机构和国内企业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洽谈和择优颁奖,推动留学人员回国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二○○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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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波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6月7日 生效日期1988年7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和加强相互关系,就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一方公民持有本协定第二条所列的旅行证件之一者,前往缔约另一方国土或通过缔约另一方国境时免办签证。

  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持有下列一种有效证件,可以享受本协定第一条的规定:
  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因公普通护照
  海员证
  (2)波兰人民共和国公民,如持有下列一种有效证件,可以享受本协定第一条的规定:
  外交护照或外交部颁发的公务护照
  内务部所属护照机构颁发的公务护照
  带“S”字母的普通护照
  海员证
  飞行员证

  第三条 缔约一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对方提供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的旅行证件样本。
  缔约一方如启用新的或经修改的旅行证件亦应在启用前不迟于三十天通过同一途径向对方提供样本。

  第四条 持有本协定第二条所述证件的双方公民可以通过缔约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本条所述人员在对方境内居留期间应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

  第五条 缔约一方派驻缔约另一方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或派驻设在另一方的国际组织工作并持有本国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的人员,应按对方有关规定向其外交部提交到任通知书。
  提交通知书的做法不涉及履行其他公务的持用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人员。

  第六条 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人员的家属如持用同类旅行证件也享受本协定所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 本协定的规定不限制缔约一方拒绝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在有根据的情况下缩短其在本国领土上逗留期限的权利。

  第八条 缔约一方如出于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原因可以临时中止执行本协定的全部或部分条款。
  中止或取消中止的决定必须在实行之前不迟于七天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九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波兰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于一九五六年和一九六二年通过互换照会形式达成的有关互免签证问题的协议即行失效。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缔约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并自对方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波兰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周 南           马耶夫斯基
    (签字)           (签字) 签字)

国外贷款建设项目物资管理试行办法

铁道部


国外贷款建设项目物资管理试行办法
1981年9月29日,铁道部

根据中、日两国政府间贷款换文的内容,通过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提供的日本政府贷款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使用范围
1、贷款使用,只限于采购贷款项目所需的施工机械、勘测设计装备、安装设备、主要材料(即:三大材)。其它主要材料须事先提出具体品名、规格、数量报铁道部贷款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贷款办”)商得“基金会”同意后,列入采购计划。采购方式有国际公开招标、自由采购、询价议价三种。按中、日贷款协议规定:物资采购,原则上采用国际公开招标的方式,中国厂商可以参加投标。不超过一亿日元的物资采购,准予向日本或其它合格资源国自由采购。因其它情况不宜采用国际公开招标,报经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向有关外国厂商询价议价进行采购。但后两种方式对中国厂商不适用。
贷款项目的物资采购方式、订货合同,需经“基金会”签认后,才能生效。
2、铁道部物资局对外处负责办理贷款项目物资采购工作,并会同国家外资管委会、中技公司办理贷款使用、国际采购各项业务。
二、物资申请计划
3、贷款项目施工单位,根据铁道部提出的工程进度要求,编制年度工程需要使用贷款采购物资申请计划,报“部贷款办”,经“部贷款办”负责组织有关业务局、处审核后,转部物资局对外处办理采购。按招标程序要求,物资申请计划,每年分两次提报。即当年6月份提报次年上半年的计划;当年1月份提报下半年计划。主要物资申请计划表(仍按铁物计一表)填报一式三份;设备购置申请计划表(按附表一、二)各填报一式五份。列为招标的物资,申请单位须用中英文详细填写规格、品种和技术要求。贷款项目中使用国内投资采购的物资部分,应按国家物资总局国内订货时间的要求,由部物资局有关业务处通知,按期提报。
机械设备的购置清单,以80年1月提供给日方的资料(即:“白皮书”)为依据。施工单位将确定的每批采购清单报“部贷款办”审核后,组织有关部门转报国家机械委审批;如对“白皮书”内的机械设备在品种、规格、数量等方面要求修改时,须事先提出修改理由,经“部贷款办”商得“基金会”签认同意。在以上两项手续完成后,才能办理采购手续。
4、部物资局对外处根据“部贷款办”审核后的物资申请计划货单,进行综合平衡,办理采购业务,并负责组织编制招标书技术要求、基础评标、商务技术谈判、签约、订货、交货、接运等工作,根据需要,通知各有关部门按时派员参加。
三、物资的串换
5、由于施工特殊需要贷款项目和非贷款项目主要材料发生串换调剂时,须报部物资局对外处审核后,可在数量相等的基础上,互相串换调剂使用(仅限于三大材)。对串换用料的料价结算均按国家调拨价格办理。由于品种、型号、规格及其它因素所产生的料款差价,增减其贷款项目工程造价。
6、贷款项目施工单位要求内部串换调剂用料时,须事先报经部物资局对外处同意后,由本单位物资部门按照第5条办理。
7、部物资局支援贷款项目需要所发生的其他串换调剂材料,由部贷款办和物资局双方按国家调拨价格,以销售的办法办理。
四、物资接运和入库保管
8、使用贷款采购的国内、国外物资(以下简称贷款物资)接运工作由铁道部各有关物资管理处、材料总厂(以下简称物管处、厂)根据部下达的订货合同及其规定要求,负责组织工程部门的收货单位按时接运:属于在港口中转直发的物资,由物管处、厂在港口接货时作外观检查(港口短卸、破箱、损失、锈蚀等),收货单位负责在索赔期内的检验、索赔工作。
9、贷款采购的物资,暂时分配不出去,进入物管处、厂储存的物资(木材、水泥、机电设备,原则不入库存,直发收货单位),由物管处、厂负责在索赔期内的检验,索赔工作。在储存保管中,要单独建帐,不能与非贷款物资互混,有关点验单,报部物资局一式两份。
五、贷款采购物资各项费用的结算
10、贷款采购物资进入有关物管处、厂时,所发生的进货运杂费等,列商品流通费用的进货费用科目处理。物资发出时,按厂发办理,收厂发业务费提成百分之四。物资由港口或生产厂直发用料单位时,按直发办理,收直发业务费提成千分之四。发生的港口码头费用(港杂费)或由国内生产厂、矿到用料单位的运杂费,全部向用料单位清算。


11、各物管处、厂根据部物资局下达的分配单所加盖“贷款物资”和“非贷款物资”戳记,组织发运。
贷款采购物资:发给贷款工程使用时,向其收料单位只清算业务费提成和发料运杂等费用,不清算料款。业务费提成按合同价(即合同价“日元”按生产厂发车日期或港口提货通知单日期的银行牌价“买价”折合人民币)清算;发给非贷款单位使用时,按国家调拨价清算料款、业务费提成和发料运杂等费用。料款按月抄列清单(按铁贷3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留存,两份报部物资局。
非贷款物资:发给贷款工程使用时,仍按一般供应业务厂发办理,按国家调拨价清算料款和业务费提成以及发料运杂等费用。
12、各物管处、厂凡供应贷款工程使用的物资发出后,均要抄寄发料单副本一式两份(需要加盖“贷款物资”和“非贷款物资”戳记)和有关单据一并报部物资局转“部贷款办”进行结算。
13、各物管处、厂于每季末后15天内填写贷款采购物资库存明细清单,报部物资局核对。
六、贷款采购物资统计
14、为了掌握贷款物资的使用、库存情况,防止贷款物资与国内正常供应的物资发生互混,便于分别建帐,现制订《贷款采购主要材料(三大材)收拨、消费与库存季报》和《贷款购置机械设备完成情况季报》,请按提报说明(附后)按时填报。“金属材料交货月报”单独提报。“钢材供应月报”,按重点项目提报。
15、贷款项目中使用国内投资采购的物资部分,仍按正常的基本建设统计报表进行统计。经请示国家物资总局,贷款物资属专款专料,不列入一般统计的库存量。
本试行办法的解释和修改,由部物资局对外处负责办理。在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和意见,请与部物资局对外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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