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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25:24  浏览:9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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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5〕100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葫芦岛市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葫芦岛市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工作实施细则为改善葫芦岛市金融生态,创建金融生态示范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依据《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操作规程》,结合葫芦岛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信用社区的组织领导
  信用社区建设工作由市政府信用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并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财政、国税、地税、劳动保障、民政、发改委、经委、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信用社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督办、检查、指导、协调等工作。信用社区评审委员会由市金融办牵头,各银行、财政、国税、地税、工商、质监、民政等单位参加,负责对社区进行信用等级评审工作。信用社区的具体建设实施工作由城市区级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街道办事处)、居民委逐级负责。
二、申请信用社区评级的条件
  社区达到下列标准均可申请信用社区评级:
1、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不低于10人,且贷款到期还款率达到95%以上(含95%);
2、社区内贷款企业或个人合计达到50户(人)。
三、申请信用社区评级的时间
  办公室受理社区呈报信用社区评级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12月1日至31日,超过时限的,需待下一年度重新申请。
四、申请信用社区评级的程序
1、提出申请。凡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二项要求的社区,均可向市领导小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本社区基本情况说明、信用社区建设工作方案及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作为信用社区评定申请的附件一并上报。办公室接到社区申请后,应在次年1月10日前将申请发至各相关
部门。
2、征集意见。为便于社区掌握情况,提高工作效率,信用社区建设相关单位应在接到办公室传来的社区书面申请后于每年3月2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报社区下列情况:
(1)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提供最近连续4个季度小额担保贷款本息偿还率统计表(贷款未到期的,只统计还息率;社区内企业按实际所在地进行统计,下同);
(2)贷款银行提供最近连续4个季度各项贷款本息综合偿还率统计表、新增贷款不良率;
(3)各银行提供最近连续4个季度已受理银行诉讼社区内借款人经济维权案件结案率、结案案件执行率、执行案件执结率数字;
(4)税务机关根据社区提供的社区内企业名单提供最近连续4个季度社区内企业缴纳税费情况及与全市平均水平的比较结果;
(5)具有收费职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社团组织负责提供本部门最近连续4个季度社区内企业或居民创业除税收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隐性费用)所占营业收入比例数字;
(6)银监分局每年3月20日前负责向办公室提供本市最近连续4个季度新增贷款不良率情况及2002年以来每年贷款不良率情况;提供上年法院已受理银行经济维权案件结案率、结案案件执行率、执行案件执结率和全市平均数字;
(7)工商管理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向办公室提供上年平均的企业或居民创业除税收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隐性费用)所占收入比例情况。
3、整理意见。办公室应在每年3月25日前将各社区呈报的信用社区评级申请连同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按申报的信用等级进行整理后,分别提交信用社区评审委员会评审。
4、开会评审。信用社区评审委员会应于收到办公室转交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不能现场参会的成员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投票。评审实行一票否决制。当一个社区弃权票超过五分之一时,按未通过处理。
5、公布结果。办公室应于收到评审结果2个工作日内将信用社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信用社区名单和信用等级在当地广播、电视和报刊上公布。
五、信用社区评定方式及等级
1、信用等级评级实行半年一测档,一个一定级。有“+”号的档连续获得2次,可晋升一档;“-”号的档边疆获得2次,即向下降一档。无“+”、“-”号的档无论边疆获得多少次均不发生档级的升降变化。
2、信用社区实行动态的信用等级分类,共分为2类6级17档。由高至低的信用等级依次为:
第一类A级,分为3级9档。
A类第一级为3A级,即:3A+、3A、3A-;
A类第二级为2A级,即:2A+、2A、2A-;
A类第三级为1A级,即:1A+、1A、1A-;
第一类B级,分为3级8档。
B类第一级为3B级,即:3B+、3B、3B-;
B类第二级为2B级,即:2B+、2B、2B-;
B类第三级为B级,即:B+、B。〖HTH〗
六、信用社区等级划分标准
  3A级:社区内各类贷款到期还款率不低于98%,已受理银行依法诉讼经济维权案件结案率、结案案件执行率、执行案件执结率不低于银监分局统计的全市平均水平,银行在社区内2002年以来新增贷款不良率低于全市2002年以来新增贷款不良率平均水平,企业依法缴纳税费情况在市内处于先进水平,社区内企业或居民创业除税收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隐性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不少于三项指标优于上年,即可评为3A+;一项指标劣于上年,即降为3A-。
  2A级:社区内各类贷款到期还款率不低于95%,已受理银行依法诉讼经济维权案件结案率、结案案件执行率、执行案件执结率不低于银监分局统计的全市平均水平,银行在社区内2002年以来新增贷款不良率低于全市2002年以来新增贷款不良率平均水平,企业依法缴纳税费情况在市内处于先进水平,社区内企业或居民创业除税收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隐性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其中,在获得寸进尺A后的定期监测中,上述七项指标升降相抵后,不少于两项指标优于上年,即可评为2A+;一项指标劣于上年,即降为2A-。
  1A级: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还款率不低于95%,且社区内依法诉讼经济维权案件结案率、结案案件执行率、执行案件执结率、社区内企业、居民银行各项贷款到期偿还率、银行在社区内的不良贷款率以及依法缴纳税费情况等六方面指标都优于全市平均水平,社区内企业或居民创业除税收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隐性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其中,在获得1A后的定期监测中,升降指标相抵后,不少于两项指标优于上年,即可评为1A+;一项指标劣于上年,即降为1A-。
  3B级: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还款率不低于95%,且社区内依法诉讼经济维权案件结案率、结案案件执行率、执行案件执结率、社区内企业、居民银行各项贷款到期偿还率、银行在社区内的不良贷款率以及依法缴纳税费情况等六方面指标都优于全市平均水平。其中,在获得3B后的定期监测中,升降指标相抵后,不少于一项指标优于上年,即可评为
  3B+;不少于两项指标劣于上年,即降为3B-。
  2B级: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还款率不低95%,且社区内依法诉讼经济维权案件结案率、结案案件执行率、执行案件执结率、社区内企业、居民银行各项贷款到期偿还率、银行在社区内的不良贷款率以及依法缴纳税费情况等六方面至少三个方面优于全市平均水平。其中,在获得2B后的定期监测中,升降指标相抵后,不少于一项指标优于上年,即可评为2B+;不少于两项指标劣于上年,即降为2B-。
  B级: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还款率不低于95%。其中:在获得B后的定期监测中,社区内依法诉讼经济维权案件结案率、结案案件执行率、执行案件执结率、社区内企业、居民银行各项贷款到期偿还率。银行在社区内的不良贷款率以及依法缴纳税费情况等六方面指标,升降数量相抵后,有一项优于上年,即可评为B+。
七、信用社区的正向激励政策
1、3A+级信用社区
信贷方面:经办银行按上级行授权对社区内信用户(企业或居民)的贷款实行授信管理和优惠利率,授信额度一次性审批,在额度内信用户可随用随贷,可取消抵押、担保、反担保及逐笔审批等手续,并可视信用户经营业务发展状况适时增加授信额度;对社区内发放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可取消抵押、担保、反担保手续,给予信用放款;给予社区内有稳定收入的信用户信用卡较高等级的透支额度。
保险方面:社区内企业和居民办理财产险给予最高优惠。
财政方面: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偿还率95%为基数,每高过1个百分点,由地方财政按当期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本息金额的1.5%给予该信用社区一次性奖励。
2、3A级信用社区
信贷方面:经办银行按上级行授权对社区内信用户(企业或居民)的贷款实行授信管理和优惠利率,授信额度一次性审批,在额度内信用户可随用随贷,可取消抵押、担保、反担保等手续;对社区内发放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可取消抵押、担保、反担保手续,给予信用放款;给予社区内有稳定收入的信用户信用卡中等等级的透支额度。
保险方面:社区内企业和居民办理财产险给予优惠。
财政方面: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偿还率95%为基数,每高过1个百分点,由地方财政按当期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本息金额的1%给予该信用社区一次性奖励。
3、3A-级信用社区
信贷方面:经办银行按上级行授权对社区内信用户(企业或居民)的贷款实行授信管理和优惠利率,授信额度一次性审批,在额度内信用户可随用随审,不用另行报批,并可取消抵押、担保、反担保等手续;对社区内发放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可取消抵押、担保、反担保手续,给予信用放款;给予社区内有稳定收入的信用户信用卡较低的透支额度。
保险方面:社区内企业和居民办理财产险给予优惠。
财政方面: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偿还率95%为基数,每高过1个百分点,由地方财政按当期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本息金额的0.95%给予该信用社区一次性奖励。
4、2A+级信用社区
信贷方面:对社区内信用户发放的有保理业务介入的各类贷款可免另办担保手续。
保险方面:社区内企业和居民办理财产险给予优惠。
财政方面: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偿还率95%为基数,每高过1个百分点,由地方财政按当期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本息金额的0.9%给予该信用社区一次性奖励。
5、2A级信用社区
信贷方面:对社区内信用户发放的有保理业务介入的各类贷款可免另办担保手续。
保险方面:社区内企业和居民办理财产险给予优惠。
财政方面: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偿还率95%为基数,每高过1个百分点,由地方财政按当期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本息金额的0.85%给予该信用社区一次奖励。
6、2A-级级信用社区
信贷方面:对社区内信用户发放的有保理业务介入的各类贷款可免另办担保手续。
保险方面:社区内企业和居民办理财产险给予优惠。
财政方面: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偿还率95%为基数,每高过1个百分点,由地方财政按当期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本息金额的0.8%给予该信用社区一次奖励。
7、1A+级信用社区
信贷方面:对社区内信用户发放的各类小额担保贷款取消反担保手续。
保险方面:社区内企业和居民办理财产险给予优惠。
财政方面: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偿还率95%为基数,每高过1个百分点,由地方财政按当期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本息金额的0.7%给予该信用社区一次奖励。
8、1A级信用社区
信贷方面:对社区内信用户发放的各类小额担保贷款取消反担保手续。
保险方面:社区内企业和居民办理财产险给予优惠。
财政方面: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偿还率95%为基数,每高过1个百分点,由地方财政按当期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本息金额的0.65%给予该信用社区一次奖励。
9、1A-级级信用社区
信贷方面:对社区内信用户发放的各类小额担保贷款取消反担保手续。
保险方面:社区内企业和居民办理财产险给予优惠。
财政方面: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偿还率95%为基数,每高过1个百分点,由地方财政按当期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本息金额的0.45%给予该信用社区一次奖励。
10、2B+级信用社区
信贷方面:对社区内信用户发放的各类小额担保贷款取消反担保手续。
保险方面:社区内企业和居民办理财产险给予优惠。
财政方面: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偿还率95%为基数,每高过1个百分点,由地方财政按当期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本息金额的0.4%给予该信用社区一次奖励。
11、2B级信用社区
信贷方面:对社区内信用户发放的各类小额担保贷款取消反担保手续。
保险方面:社区内企业和居民办理财产险给予优惠。
财政方面: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偿还率95%为基数,每高过1个百分点,由地方财政按当期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本息金额的0.35%给予该信用社区一次奖励。
12、2B-级信用
信贷方面:对社区内信用户发放的各类小额担保贷款取消反担保手续。
保险方面:社区内企业和居民办理财产险给予优惠。
财政方面: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偿还率95%为基数,每高过1个百分点,由地方财政按当期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本息金额的0.2%给予该信用社区一次奖励。
八、其他说明事项
1、3A级信用社区的等级评审由辽宁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信用社区评审委员会负责;3A级以下的信用社区的等级评审由市级建设信用社区试点领导小组下设的信用社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并报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银行贷款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等,由企业和个人聘请人民银行认可的有资质的评级机构或经办行指定的评级机构进行评级。3、社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要由社区推荐,经街道上报,按区域分别办理。对区域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到期贷款,社区应全过程
参与回收。4、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偿还率超过90%的社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对偿还率低于95%的社区,按同比例扣减业务经费。
九、本实施细则由葫芦岛市建设信用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细则自下发通知之日起施行。


20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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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贷款房产及其增值分割

商家泉


  离婚争议和诉讼中,房产分割一般说来时双方当事人最为关心的,离婚案件中,一般来说 ,贷款房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可归纳为三种情形:(1)婚前一方办理贷款购买、签订协议、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进行部分贷款偿还;(2)婚前一方办理贷款购买、签订协议、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的房屋权属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进行部分贷款偿还;(3)婚前一方办理贷款购买、签订协议、支付首付款,夫妻以共同财产进行还贷,离婚诉讼期间尚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针对上述三种情况,目前处理起来存在较大争议,现就存在的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尚未还清贷款的按揭房产能否分割
  贷款购房的法律构成具备如下特点:(1)特定财产权利转移而占有不转移;(2)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确定地取得所有权,债务人则享有通过履行债务而回赎担保物的权利。
一般来讲,按揭人只要取得了房产的权属登记证书,就对按揭房产拥有了所有权,是否还清了银行按揭贷款与是否取得按揭房产的所有权并不等同。而在离婚诉讼中,真正的问题在于按揭房产的权属是否已经确定,而不是因取得房产权属而承担的债务是否已经完全清偿。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已经取得按揭房产权属登记的情况下,没有理由限制该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故,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已经取得权属登记的按揭房产,即使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也不能将其认定为尚未取得所有权而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按揭购房,其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以所购房产为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婚后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则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离婚时应由权属一方给予补偿),不妨碍按揭房产的权属确定与分割。

二、贷款房产权属权属及取得时间的确定
  目前有三种不同处理意见:
1、依照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在物权法中明确确立了的物权行为原则,亦即不动产物权变动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效力。依此原则,房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获得房产证的时间,若夫妻双方在房产证下达之前缔结婚姻,房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考察购买房产的实际状况时,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大于一方支付首付款的,房产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婚前单独支付的部分是其个人财产。
3、夫妻缔结婚姻后还贷的部分,不论是用一方的收入还贷,还是用双方的收入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的共有权益;不论房产证何时下达,均应认定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如二人离婚,婚前购房一方只需返还与另一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归还按揭贷款的一半。
  考察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若干例外,如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鉴于房屋产权登记仅仅只是不动产对外公示和取得政府担保该所有权归属的方法,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时间不应影响不动产物权业已确定的归属。在婚前一方签定购房合同,也办理了相应的按揭手续情形下,该买卖合同的双方主体业已明确,对售房人享有请求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的权利也已经明确。故此,在夫妻之间,一方婚前按揭贷款的房产应当以办理按揭手续而非以房产权属登记的取得作为所有权取得的判断时点,这应作为《物权法》登记生效主义的相关规定在适用上的又一个例外。只要夫妻一方在婚前按揭购房,且房产权属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无论该方的权属登记系在婚前取得还是在婚后取得,都应认定房产系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故此,婚前以一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的房屋,因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卖人是夫妻一方,合同义务是由该方在婚前开始履行的,所以,合同权利应当由该方享有,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房屋系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购房所负的按揭贷款债务,是形成于婚前,应当认定为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婚后双方共同支付的按揭贷款金额,实际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的婚前所负的个人按揭贷款债务

三、贷款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及其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婚前购买用于居住的商品房,不是用来投资做任何商业或赢利用途,房屋的增值应属于自然增值,就当然不属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房屋增值部分并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房产的价值受市场因素影响,既可能增值,又可能贬值。在增值的情形下,如非权属一方有权分享增值,则在房产贬值时,是否也要分担贬值损失?面对判决做出之后房屋贬值,能否允许一方另行起诉主张权益?现实中显然是不允许。故此,仅享受增值带来的权益,不承担贬值带来的损失,是不符合立法本意及公平合理原则的。
  对此,美国有些州法院认为,因通货膨胀或其他不是因当事人的主观努力而是因市场价值的变化而产生的增值,为被动增值,认定为个人财产。
  但虽然房屋增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考虑到双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的婚前所负的个人按揭贷款债务,另一方对该房屋的保值、增值有一定贡献(免于因不能按期交纳按揭款而被按揭权利人即银行行使抵押权的风险和要求滞纳金的风险),房屋权属一方应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四、总结
  据上论结,尚未还清贷款的双方购买按揭房产可以分割。而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物权法与婚姻法非为上位法与下违法关系,有矛盾的,应遵循婚姻法相关规定。故婚前以一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的房屋,无论房产证下发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均应为一人婚前财产,只能分割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又房屋增值系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范畴,故不宜进行分割,但确应根据另一方所作贡献,予以适当补偿。


作者:商家泉 律师
单位: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
电话:84512800-850
E-Mail:shangjiaquan@globe-law.com


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已废止)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6年12月28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保障各项建设征地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维护建设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严格管理。
第四条 西安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统一征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工作。
市、区、县统一征地机构是在同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具体实施征地工作,接受建设用地单位的委托办理征地事宜,代表同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度假区设立的统一征地机构,具体实施该开发区、度假区范围内的征地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一征地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农业、林业、劳动、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统一征地机构做好征地的宣传、动员工作。
统一征地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条 依法批准建设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拒绝、阻碍。
第七条 统一征地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
违反前款规定签订的征地协议无效。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八条 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用地单位持批准的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向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标准,对申请用地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后,下达用地指标和征地任务。被征土地在市辖区范围内的,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向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统一征地机构下达征地任务;被征土地在市辖县范围内的,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向县
统一征地机构下达征地任务;被征土地跨区(县)的,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向市统一征地机构下达征地任务;
(三)统一征地机构对申请用地的位置、面积、土地利用现状、人均耕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调查,拟订征地方案,并与建设用地单位签订委托征地协议,预收征地费用;
(四)统一征地机构与被征地单位商议订立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载明被征土地的位置、面积、利用现状、补偿项目、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多余劳动力安置方案、付款方式、交付用地时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按法定程序代理建设用地单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五)市、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征地补偿安置等有关文件资料审核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六)征用土地经批准后,由统一征地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对征地费用进行结算,按国家规定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各项税、费,落实多余劳动力安置措施,向建设用地单位移交用地资料,代为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一次或者分期提供土地。被征土地出让、划拨的,还应办理土地使
用权出让、划拨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成片开发土地进行建设的,由统一征地机构依据城镇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征用,依法划拨或者出让。
第十条 统一征地机构应当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被征地单位补偿、安置;按委托征地协议,在建设用地单位交付资金后60日内提供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建设用地单位代缴各项税、费。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征地自立名目收费。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征地后村(组)人均耕地不足二分的,由土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将被征地单位村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撤销村(组)建制。
撤销村(组)建制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冻结村(组)土地和村民户口,确认土地、房屋及其他设施的面积和权属;
(二)制订撤销村(组)建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公布撤销村(组)建制实施方案;
(四)按户填写转户登记表、就业志愿表;
(五)确定就业、供养、抚幼对象,落实就业人员安置去向,支付人员安置补助、补贴费用,办理有关转户手续;
(六)按规定处置集体财产;
(七)组建城镇居民组织;
(八)为建设用地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向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剩余土地;
(九)向市、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移交有关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统一征地机构与被征地单位因征地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可报请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土地征用后,建设用地单位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四条 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单位应当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属于个人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支付给所有权人。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称年产值)计算。征用耕地按年产值四至六倍补偿;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年产值二至三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其相邻耕地标准的50%补偿。
被征用土地年产值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
第十六条 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二亩以上的,为该地年产值的三倍;
(二)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二亩以下的,为该地年产值的五倍;
(三)人均占有耕地五分以上一亩以下的,为该地年产值的七倍;
(四)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上五分以下的,为该地年产值的八倍;
(五)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下的,为该地年产值的十倍。
第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被安置的村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十八条 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不得铲除。确需铲除的,必须经同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支付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当季产值的50%补偿;在生长期的,按当季产值的70%补偿;在成熟期的,按当季产值补偿。
第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是整片林地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被征用土地上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为:幼龄树,按栽种投资的二至五倍补偿;中龄、成熟树木,以出材量按国家规定价格补偿;有收益的经济树木,按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第二十条 农田水利设施中的不动产按重置价补偿;已报废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土地上的坟墓,由统一征地机构以公告形式通知坟主在限期内迁移,并向坟主支付迁葬费;逾期未迁的,按无主坟处理。
第二十二条 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种植的作物、树木和兴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多余劳动力就业和社会劳动保险,不得分给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或者占用。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统一征地机构组织补偿或者安置。违法建筑不予安置补偿。
第二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折价补偿标准,依据符合法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确定。
第二十六条 拆迁房屋,被征地单位有条件划分宅基地的,由被拆迁人自拆自建;无条件划分宅基地的,由统一征地机构组织建设用地单位统拆统建。
由被拆迁人自拆自建的,重新占用土地应缴纳的税、费,依法由建设用地单位一次性支付。
由建设用地单位统拆统建的,可以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产权调换的,按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新房,并按建筑成本造价结算。被拆迁人应支付的安置新房成本造价与原拆除房屋作价补偿,可以分别结算,也可以折算退补。因房屋套型等原因超出应
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建筑成本造价结算。
第二十七条 因征地拆迁安置房屋造成停产、歇业、自行过渡和搬迁的,应当付给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偿、补助费用。

第五章 人员安置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后,对被征地单位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多余劳动力,根据本人自愿和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征地后村(组)人均菜田在三分五厘以下、粮田五分以下的,因耕地减少而多余出来的劳动力均应安置,转为非农业户口。安置多余劳动力的数量,以村(组)为单位按耕地面积与劳动力的比例计算。
被征地单位经批准撤销村(组)建制的,劳动力全部予以安置。
现役义务兵列入转户安置之列。
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劳教人员的转户和安置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就业安置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自谋职业,由被安置人员本人书面申请,与统一征地机构签订协议,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扶助费;
(二)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用于兴办乡镇企业和发展农副业生产;
(三)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缺少场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建设用地单位已征土地中,按应安置就业人员人均六十平方米标准划拨土地,由被征地单位按城市规划建设使用,不再领取相应面积的安置补助费。划拨给被征地单位使用的土地,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用途

(四)建设用地单位有安置能力的,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安置,被安置人员不再领取安置补助费;
(五)建设用地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安置的,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安置单位。
建设用地单位安置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安置的,就业人员的工资标准、养老保险、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被征地单位撤销村(组)建制后,男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可以一次性发给供养生活补助费。
十六周岁以下的人员列为抚幼对象。父母已安置就业的,由父母抚养;父母有一方享受供养生活补助费的,减半发给抚幼生活补贴费;父母双方均享受供养生活补助费或者属于孤儿的,全额发给抚幼生活补贴费。抚幼生活补贴费发至十六周岁,征地时在高级中学就读的学生发至高中毕
业时止。
第三十一条 应发给供养对象和抚幼对象的生活补助、补贴费,由建设用地单位一次性支付给统一征地机构。由统一征地机构一次性支付给供养对象和抚幼对象的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 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中现役义务兵的安置补助费,交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用作退伍后就业安置。
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劳教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交给本人或者交由其委托的人代管。
第三十三条 撤销村(组)建制,人员的安置补助、补贴费用,从被征地单位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公共积累中开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在征地中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其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给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克扣、截留、挪用或者占用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处以违法克扣、截留、挪用、占用款数额30%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统一征地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中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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