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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45:24  浏览:94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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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2006年延安市人民政府44号令


《延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延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安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延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登记、配租;

(二)协调并具体负责规划区范围内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的审核、公告及配租后的复核管理工作;

(三)拟定全市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制度,建立廉租住房供应体系;

(四)制定全市廉租住房的建设计划,编制廉租住房资金使用计划;

(五)负责全市城镇范围内住房解困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政府住房解困的年度工作目标;

(六)发放租金补贴;

(七)协同民政、公安部门做好对享受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核查;

(八)协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全市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计划。

社区、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所在辖区内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受理、初审工作。

财政、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证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规定标准发放补贴,由其到房地产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予以租金减免。

第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按当年公布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照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城市土地出让金中不低于5%的资金;
(四)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专户储存,专项管理,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住房的来源以收购旧房为主,面向孤、老、病、残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由户主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由其所在社区、乡(镇)、办事处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在收到申请后,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登记。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对申请租金补贴、租金核减、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经审核发生变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五)对享受租金补贴、租金核减、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内容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和社区、乡(镇)政府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年度核查,并将复核结果在居住地公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租金补贴、不予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

(一)家庭收入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

(二)接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且拒不改正的,擅自转租、转让使用的,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停止租金核减。

第十二条 纳入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违反本规定,不在规定时间内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的,停止对其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保障方式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对所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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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六日





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均衡用人单位间生育相关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所指的职工是指干部(含聘用干部)、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用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工作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组织落实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中央、军队和省属驻本市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八条 各级财政、审计、人事、卫生、物价、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及各级总工会、企业工会和妇联组织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

  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纳。参保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县(市)级政府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失业、工伤、医疗、生育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单独设立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截留,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计息,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生育保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省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生育医疗费用水平变化以及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等情况,需对生育保险费率、待遇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作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孕产期、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营养补偿费(以下称生育待遇)。

(二)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待遇和看护假期津贴。

  第十七条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育、流产、引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生育、流产、引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其单位按照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为其连续或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并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八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生育、流产、引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和男配偶假期津贴。其中:

(一)生育待遇(含孕期检查费、营养费):

1、顺产为270%;

  2、难产为320%;

  3、剖宫产为420%;

  (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1、不满4个月流产为50%;

  2、引产术为120%(含死胎、死婴),其中怀孕满7个月以上的按顺产待遇支付;

3、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为10%;

4、皮下埋植术为15%;

5、输精管结扎术为30%;

6、输卵管结扎术为50%;

7、输精管复通术为150%;

8、输卵管复通术为180%。

  (三)男职工看护假期津贴:

  男职工看护假期津贴50%。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孩增付规定标准的50%。

  第十九条 职工生育、引产、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 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期限:

女职工生育满三个月,引产、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和男职工假期津贴满一个月起至一年内申办,如因单位欠缴社保费不能及时办理,经批准同意缓缴的,在缴清社保费后的一个月内办理。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生育申领。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职工本人填报《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凭下列证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及男职工看护假期津贴:

  (一)参保人本人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镇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引产、流产证明》。

  (三)参保人本人《身份证》、《结婚证》。

  (四)医院诊断证明、费用发票、医疗机构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五)男职工看护假期津贴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含第一胎为双胞或多胞胎的,可由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证明)。

  代为申领的,代领人须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由于怀孕、生育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部份,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妊娠、生育、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准予转入。

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生育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依法监督各项生育保险政策落实情况;

  (四)承办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本级政府交办的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生育保险业务流程和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支付办法;

  (二)办理参保单位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登记;

  (三)按照规定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出管理;

  (四)按照规定核定和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五)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查询服务;

  (六)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第五章 生育保险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各项生育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保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但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参保单位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收取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由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或其他原因中止缴费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第一顺序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分立、合并后的参保单位应当承担原参保单位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的责任。

  第三十条 参保单位或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改正,追回全部骗取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的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增加或减免参保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利息或滞纳金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擅自减发、停发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的;

  (三)管理不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标准为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原《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阳府〔1997〕8号)、《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生育保险的通知》(阳府办〔1998〕9号)同时废止。

对外经济贸易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1993年10月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根据外贸体制改革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相应改革的新情况,为了加强经贸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的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计划的编制和下达
1、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业务、事业发展规划,按我部通知的要求编制本单位的基本建设远景规划(三年或五年),按时报送我部。
2、各单位根据业务、事业需要,结合当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预计完成情况,在每年八月份提出下年度基本建设投资申请计划(附表一),连同必要的文字说明(包括主要项目的建设理由、现有设备利用情况和建设地点等。生产性项目需说明原料、资源情况及建成后的经济效益等)报送我部。在北京直属单位的年度申请计划内有新建项目的,需同时填报申请在京建房计划表(附表二)。
3、各单位根据我部通知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控制数字,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草案(附表三)报部。
4、各单位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草案由我部审核、汇总平衡后,即作为正式计划由我部下达各单位执行。各单位接到计划后,应即组织建设单位研究实现计划的具体措施,抓紧征地、设计、备料和施工等工作,以保证计划的完成。
5、凡有分支公司的总公司,应负责审核、汇总下属公司的远景规划、申请计划和计划草案报送我部。
二、设计文件的编报和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
1、国家规定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在一万吨以上的冷库或总体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其中属于生产性项目,各单位在提出远景规划时,提出项目建议书(一式五份)报我部并抄送国家计委,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其中属于非生产性项目,各单位在提出申请计划以前提出设计任务书报我部核转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经国家计委批复同意后才能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2、总体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在提出申请计划的同时,编制设计任务书,连同申请计划一并报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才能列入年度计划。

3、总体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各单位编制的设计任务书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报我部备案。
4、五百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单,经有关单位同意后存本单位备查。
5、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应简明扼要,一般包括:
项目名称、项目的内容和规模、建设根据、建设条件(地址、资源、供水、供电、交通运输等)、建设进度、投资来源和估算材料设备的需要量、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和经济效益等。必要时附建设基地的总平面图一张。
(二)扩初设计和工程概算
1、扩初设计和工程概算由设计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的内容(主要是建设规模和总体投资)进行设计和编制,由直属单位报送我部审批或备案。

2、国家规定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扩初设计和工程概算,由直属单位报送我部组织有关单位会审后核批。
3、总体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扩初设计和工程概算,由直属单位报送我部审批。
4、总体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和工程概算由直属单位委托有关部门审查后报部备案。
5、总体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和工程概算由直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审查后留本单位存查。
6、扩初设计和工程概算经审批后,即作为控制项目投资、编制施工预算和绘制施工图的依据。
(三)施工图和施工预算
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和施工预算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部门审核。
三、计划管理
1、基本建设要加强计划管理。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要纳入计划,不准搞计划外工程。自筹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资金必须落实并来源正当才能列入计划。
2、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确定后,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不得任意变更建设内容。如必须变更时,需报请原批准单位批准。
3、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扩初设计经批准后,不得自行更改。如在总体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单项工程等方面需要变动时,须报请原批准单位批准。
4、要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计划完不成或需要增加、调整计划时,要及时报我部核批。
四、工程管理和验收
1、要加强施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贯彻执行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针,根据材料、设备、资金和施工力量的情况,进行项目排队,分别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地进行施工。在施工中要注意经济效果,做到消耗有定额,费用有标准,成本有核算,力求降低造价。
2、要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加强质量检查。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并做出竣工报告和竣工决算。同时须编制资产移交清册,附必要的竣工图和隐蔽工程纪录等技术档案交建设单位保管,以利日后工程维修和扩建。
3、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由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三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直属单位邀请有关部门验收,必要时我部派人参加。其中,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直属单位应将竣工报告和竣工决算报部备案。
五、基本建设统计报表
1、为了及时了解和反映各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各直属单位应按月编制“基本建设完成情况月报表”(附表四),于月后十日前报达我部。
2、年度终了,各直属单位应编制“年度基本建设完成情况表”(与月报通用),于年后一月底前报达我部。
3、基本建设完成情况月、年报表均应附文字说明。说明进度快、慢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报表务必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4、有分支公司的总公司,负责审核下属公司的月、年报表,并汇总按期报送我部。
六、基本建设财务
1、各直属单位应根据我部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投资额和我部编制年度基建财务计划的通知所规定的表格和要求编制年度基建财务计划于规定的时间报送我部。
2、基金投资中非经营性投资实行限额管理。经贸部根据国家计委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和各单位编报的财务计划,在建设银行总行分次核定的拨款限额范围内,参照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分配拨款限额,并通过建行总行下达至用款单位。一切用款单位,要按照规定向有关建行开立帐户。
3、使用基金投资中经营性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我部下达的基建计划后,应即与建行分行签订贷款合同,据以使用贷款和归还贷款。
4、自筹基建计划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自筹资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并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和存足六个月,由建设银行监督使用的办法。

5、使用建设银行贷款安排的建设项目,其中属于续贷项目的,待建行总行将贷款计划下达当地建行后,建设单位即可与当地建行经办行办理贷款手续;其中属于新贷项目,建设单位需配合当地经办行做好项目评估工作,俟建行总行审批下达贷款计划后,方可办理贷款手续。使用其他银行贷款安排的建设项目,按有关银行的规定办理贷款和还款手续。
6、基建财务快速月报是我部据以拨款的主要依据,各直属单位必须于每月终了后八天内报达我部(时间来不及的可以电报或电话报告)。
7、年度基建财务决算是反映建设部门和建设单位年度全部经济活动的报表,是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各直属单位应按照我部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报表按时按质编制年度基建财务决算报送我部审批。
8、有分支机构的总公司,必须设专人负责审核各分支机构的财务计划、财务快速月报和年度财务决算后汇总报送我部。
七、附则
1、我部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2、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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