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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23:56  浏览:80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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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共青团中央


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一九九五年六月四日)



  一、我们的队名:中国少年先锋队。

  二、我们队的创立者和领导者:中国共产党。

  党委托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直接领导我们队。

  三、我们队的性质: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

  四、我们队的目的:团结教育少年儿童,听党的话,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学习,锻炼身体,参与实践,培养能力,立志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力量,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维护少年儿童的正当权益。

  五、我们的队旗、队徽:五角星加火炬的红旗是我们的队旗。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火炬象征光明,红旗象征革命胜利。

  五角星加火炬和写有“中国少先队”的红色绶带组成我们的队徽。

  六、我们的标志:红领中。它代表红旗的一角,是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每个队员都应该佩带它和爱护它,为它增添新的荣誉。

  七、我们的队礼:右手五指并拢,高举头上。它表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八、我们的呼号:“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回答:“时刻准备着!”

  九、我们的作风:诚实、勇敢、活泼、团结。

  十、我们的队员:凡是7周岁到14周岁的少年儿童,愿意参加少先队,愿意遵守队章,向中队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中队委员会批准,就成为队员。

  队员入队要为人民做一件好事。要举行入队仪式。

  队员是少先队组织的主人,在队里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对队的工作和队的活动提出意见和要求。

  每个队员都要遵守纪律,服从队的决议,积极参加队的活动,做好队交给的工作,热心为大家服务。

  优秀的少先队员可以由队组织推荐作为共青团的发展对象。

  队员由一个大队转到另一个大队,要带上队员登记表,到新的大队报到。

  超过14周岁的队员应该离队。由大队举行离队仪式。

  十一、我们的组织:在学校(或村)建立大队或中队,中队下设小队。

  小队由5至13人组成,设正副小队长。

  中队由两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成立中队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

  大队由两个以上的中队组成,成立大队委员会,由7至13人组成。

  小队长和中队、大队委员会都由队员选举产生。半年或一年选举一次。

  大队和中队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队长、副队长、旗手和学习、劳动、文娱、体育、组织、宣传等委员。

  十二、我们的活动:举行队会,组织参观、访问、野营、旅行、故事会,开展文化科学、娱乐游戏、军事体育等各种有意义有趣味的活动,以及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和社会工作。

  十三、我们队的奖励和处分办法:队员和队的组织在学习、劳动和活动中,表现积极、主动,做出优异成绩的,由队的组织或报共青团组织给以表扬和奖励。

  队员犯了严重错误,经过队组织的耐心帮助,仍不改正,应给以处分。处分分警告、留队察看、停止队籍三种。警告处分在中队会上讨论通过。留队察看、停止队籍的处分要经大队委员会讨论通过。停止队籍还要报学校(或村)团组织批准。讨论队员处分的中队会要有队员本人参加,并可申诉意见。

  受警告、留队察看处分的队员,改正了错误,分别经中队、大队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撤销处分。停止队籍的队员改正了错误,经大队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恢复队籍。

  十四、我们的辅导员:由共青团选派优秀团员或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知识丰富、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以及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来担任。他们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帮助中队或大队委员会进行工作,组织活动。

  十五、全国和地方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是全国和地方少先队经常性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少先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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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畜牧厅)。自治区畜牧厅是主管畜牧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强化畜牧业行业指导、行业执法以及牧区和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及产业化建设的职能。
(二)弱化对畜牧企业经营活动的直接管理,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将畜产品评优、技术咨询、检验培训等具体技术性、事务性工作,逐步下放给社会中介组织和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畜牧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自治区畜牧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并负责监督实施;指导全区畜牧业行业执法工作,依法承担畜牧业行政案件复议工作。
(二)负责编制自治区畜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畜牧业产业化建设及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提出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畜牧业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全区畜牧业信息与市场调查工作。
(四)指导全区畜牧业生产、抗灾保畜、防灾基地建设和对口扶贫开发工作;负责全区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规划和建设;负责对国有牧场及厅属各类企业的业务指导、服务及协调工作。
(五)拟定自治区草业发展、草原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蝗虫鼠害测报和防治工作;负责自治区境内草原的行政监理和草原防火灭火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区畜禽育种改良工作,研究制定畜禽品种改良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种畜禽(蛋)的管理及其引进工作。
(七)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的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对动物的疫病防治、检疫和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工作。
(八)协调研究制定全区饲料工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对全区饲料行业的监督与指导工作。
(九)负责全区畜牧业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协调组织畜牧业重大科技项目的联合攻关;组织协调全区畜牧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和科技交流以及技术引进等涉外工作;拟定畜牧业地方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农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畜牧厅设置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信访、保密、信息、综合性会议组织、新闻发布、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和外事接待等工作;负责厅规定事项的督促检查;负责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畜牧处
负责编制畜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负责全区畜牧业抗灾保畜工作和牧业易灾县的防灾设施建设,监督减轻牧民负担工作;负责全疆畜禽品种改良及良种繁育体系的规划和建设,协调生产、经营、市场等方面工作;负责对口扶贫开发工作。
(三)兽医处(自治区防制牲畜五号病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负责畜禽疫病防治规划和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兽药药检等兽医卫生执法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工作;负责基层畜牧、兽医、草原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搜集并掌握全区疫情信息,监督、管理畜禽疫病防治和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负责全区防制牲畜“五号病”工作,组织对重大疫情的防疫扑灭工作;指导畜牧兽医站的业务工作。
(四)草原处
负责拟定自治区发展草业的方针政策和草原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牧草种子繁育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建设、管理、保护及资源开发工作,实施草原监理并参与草原防火工作;负责草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受政府委托管理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审定登记工作及核发草原所有证、使用证;依法落实草原有偿承包责任制;依据《草原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自治区级草地类自然保护区;指导蝗虫鼠害测报防治站的业务工作。
(五)科教处
制定并组织实施科技兴牧计划;负责全区重大畜牧科研课题和科技推广项目的管理工作;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实施验收、鉴定成果申报和奖励;负责国内外技术智力的引进工作;指导畜牧系统科技综合示范点的科技推广、技术市场及科技博览工作;负责地方畜牧行业标准的制定、执行、管理及畜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建设。
(六)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全区畜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实施全区畜牧业生产、开发、建设计划;负责畜牧业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综合、提出全区畜牧行业基本建设项目;负责厅财务工作及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厅属各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全区畜牧业统计工作;指导厅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政策法规处
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及自治区关于畜牧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自治区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负责畜牧业法规调研、执法监督和普法宣传工作;负责查处畜牧行政执法方面的违法案件;依法承担行政复议工作。
(八)组织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工作;负责全区畜牧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厅系统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
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指导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行政编制5名(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名。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畜牧厅机关行政编制为56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10名,领导职数2名,维持不变。
五、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
(一)成立自治区畜牧厅产业发展与牧场管理局,县级,核定事业编制6名,领导职数2名,全额预算管理。
具体负责研究拟定全区畜牧业产业化政策及总体规划;指导畜牧业产业化工作及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负责对国有牧场及厅属各类企业的业务指导、服务及协调工作。
(二)机关服务中心,县级,核定事业编制31名。其中,全额拨款20名,自收自支11名,领导职数3名。
(三)自治区防制牲畜五号病指挥部办公室(简称自治区防五办),不单设机构,在厅兽医处挂牌,核定事业编制5名,处级领导职数1名,全额预算管理。
(四)自治区饲料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事业编制5名,领导职数2名,全额预算管理。
(五)自治区草原监理站(自治区草原防火办公室),县级,事业编制34名,领导职数3名,全额预算管理。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蝗虫鼠害预测预报防治中心站(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蝗灭鼠指挥部办公室的牌子),县级,事业编制58名,领导职数3名,全额预算管理。
(七)畜牧志单列事业编制3名,全额预算管理,由厅
办公室管理,维持不变。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外资项目执行办公室,县级,事业编制8名,领导职数2名,全额预算管理。负责全区畜牧业对外融资及项目合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是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中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四条 对中注协实施的惩戒,会员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第六条 中注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
(三)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
(五)应当实施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九条 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在职业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的;
(二)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的相关要求的;
(三)在作出职业判断、发表专业意见时,违反客观和公正原则的;
(四)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在承接业务和提供专业服务时,缺乏适当的专业胜任能力的;
(五)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的;
(六)违反保密原则,泄露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的;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职业声誉的;
(八)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未能诚实、实事求是,损害职业形象的;
(九)在提供专业服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收费的相关规定的;
(十)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
第十条 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按规定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的;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
(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七)其他违反业务准则的行为。
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实施惩戒。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
(三)未合理保证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四)未合理保证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
(五)未按要求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和其他规定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
(六)未合理保证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完成最终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七)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与质量控制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关性和适当性并有效运行的;
(八)其他违反质量控制准则的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阻挠或拒绝中注协的执业质量检查和调查,不按时提供相关检查资料、拒绝确认检查意见或沟通事项以及其他不配合检查工作情形的,应当给予公开谴责。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
第十五条 中注协理事会下设惩戒委员会。
惩戒委员会负责对中注协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第十六条 中注协秘书处为惩戒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会员相关案件;
(二)负责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和调查;
(三)负责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第十八条 对于中注协查处的违规行为,由惩戒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组织检查或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可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在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惩戒委员会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惩戒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惩戒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认会员有本办法规定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决定;
(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虽然违规但情节轻微的,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惩戒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惩戒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惩戒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惩戒委员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义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二)事实和证据;
(三)惩戒依据和结论;
(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惩戒决定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
第二十四条 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申诉与维权委员会。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对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 中注协秘书处为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会员提出的申诉;
(二)负责申诉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复查与核实;
(三)负责向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申诉与维权
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负责办理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申诉的程序和决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当事人提起申诉的,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
在申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作口头陈述。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到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二十八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
(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查和核实后,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申诉审议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申诉审议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三十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义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申诉审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申诉人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二)申诉请求和理由;
(三)申诉与维权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审议依据和结论;
(五)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两个月内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惩戒决定。改变原惩戒决定的,惩戒决定自申诉审议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维持原惩戒决定的,原惩戒决定的生效日不变。
第三十三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最终惩戒决定,应当记入中注协行业诚信信息监控系统。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涉及惩戒事务所的检查档案与惩戒决定书一同归档,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直接采用本办法;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惩戒办法,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投诉、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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