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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印发《共青团全国调查研究工作会议纪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00:12  浏览:94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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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印发《共青团全国调查研究工作会议纪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印发《共青团全国调查研究工作会议纪要》

(1984年5月20日)

 

共青团中央通知:

  现将《共青团全国调查研究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查研究是全团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对于贯彻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团的工作新局面具有重大意义。希望各级团委按照纪要的精神,对团的调研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工作方法以及调研机构的设置和使用等问题,认真进行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以更好地为开创团的工作新局面服务。

 

  共青团全国调查研究工作会议于一九八四年五月七日至十三日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团各省、市、自治区委,总政组织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调研部门负责同志,部分团内刊物编辑人员及部分城市团委负责调研工作的同志,共八十人。团中央第一书记王兆国代表书记处作了重要讲话,团中央研究室主任高运甲作了调研工作报告,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国家经委、中国科技情报研究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作了专题报告。会议总结了团十大以来全团的调研工作,交流了经验,讨论了今后调研工作的方针、任务。会议要求全团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为全面开创团的工作新局面服务。

 



  会议认为,近年来团的调查研究工作逐步走上正轨,日益显示出在全团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面对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后的新形势,团的调查研究工作为党当了“耳目”,为确定新时期团的工作方向、方针、任务起到了参谋作用。越来越多的团干部通过调查研究得到了锻炼与提高。各地适应新时期对调研工作的要求,陆续建立调研机构,并愈加显示出它特殊的职能作用。广大调研干部脚踏实地、兢兢业业,为团的各项工作付出了辛勤劳动。团的内部刊物为传递各种信息,反映调研成果,指导团的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同现实生活的要求相比,团的调查研究工作还存在明显的差距:调研工作“说起来重要,忙起来挤掉”的现象仍然存在,团的领导机关花在调查研究上的时间、精力和人力还不够;对全局工作有预见性、有思想深度的调研成果还不多,情况的掌握和反映是个薄弱环节;专职调研机构人员少且缠于日常事务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会议认为,以上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团委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会议指出,进一步提高全团尤其是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对调研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是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关键。调查研究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共青团基本的工作方法,是开创团的工作新局面的先决条件。不搞好调查研究,就不可能作出正确的决策,也无法对工作进行正确的指导。我们国家正处在大变革、大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农业改革向纵深发展,工业和其他战线改革正在加快进行,给团的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这就使加强调查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当前团的领导机关确实存在会议多,文件多,调查研究少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领导带头,把调查研究工作列入各级团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在手里,努力做出成效。各级团委要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展各项工作。团的各级机关的各个部门,都要下功夫抓调研,在摸清情况,抓准问题,提出切实可行措施的基础上开会议、搞活动、发文件。团的干部要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各种能力,但最基本的应是调查研究的能力,没有这一条,就不能算是称职的团干部。团的领导干部尤其要身体力行,在调查研究上做表率。今后应把调研工作的好差和调研成果的大小作为衡量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团的工作的重要标准,把调查研究的能力和效果作为考核和选拔团干部的条件之一。

 



  会议确定,团的调查研究工作的方针是: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促进全团工作开创新局面服务。具体地说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从党和国家战略全局的高度,全面地、深入地了解、研究、分析青年和青年工作的现状,为指导和推动团的工作出主意、当参谋。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围绕党中央提出的“一个目标、两个文明建设、三大任务”和团十一大提出的“劳动、学习、创新风”的具体任务来确定调研题目,特别要立足改革,研究改革,适应改革,使团的工作跟上飞速发展的形势。

  共青团的调查研究工作,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以应用性课题为主。要特别注重有现实的针对性和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既不要把团的调查研究搞成脱离实际的纯学术研究,也不要陷于事务,就事论事,而应具有理论高度、政策水平和一定的预见性。

 



  会议认为,调查研究是一门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要有认真的态度、正确的作风和科学的方法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一)调查研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从客观实际出发,真实地、准确地了解情况,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认识。切忌先入为主,先作结论,后找依据的错误做法。(二)要把典型调查和全面调查结合起来。准确地选择同一类事物之中的典型来剖析。不仅可以防止走马观花的毛病,切实了解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而且可以大大提高调查研究的效率。在进行典型调查的同时,还要注意了解全面情况,了解各种不同类型的问题,进行量和质的分析。(三)搞调查研究要沉下去,直接到基层,到广大团员青年中去,诚心诚意地同调查对象接近,以平等、谦逊、热情的态度赢得他们的信任,直接了解那些最真实、最新鲜的情况。我们还应当开阔视野,伸长触角,凡是与青年和青年工作有关的问题,都应该接触,以扩大信息渠道。(四)调研工作要加强计划性。团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团委每年都应制订调研规划,按期检查实施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原有计划。(五)面对无限广阔和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需在全团形成一个上下贯通、左右相联的信息网络,对形势的发展和青年的变化作出灵敏反应。同时,还要调动社会上关心和热爱青年工作的人员都为团的调研工作做贡献,把各方面零散的、有益的调研成果变成集中的、系统的成果。(六)要加强研究和综合分析工作,不仅要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而且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加强调查研究专业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是搞好调研工作的重要保证。会议要求团省、市、自治区委都要设立研究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省会城市团委最好也有这样的机构,实在无条件设立的,也应确定专人做这项工作。要选择思想素质好,有基本的理论修养,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文字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同志到研究机构工作。各级团委领导要充分发挥研究室的作用,善于培养和恰当地使用这支队伍,从工作安排上给他们以调查研究的机会,创造务虚的条件,而不是仅仅把他们当成“写作班子”。此外,还要尽可能为他们提供接收最新信息、阅读文件、参加会议、学习理论、进修业务等条件。调研机构的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便积累经验,并在政治待遇、工作安排和生活方面给以必要的关心。调研设备与经费也应给予保证。

  调研干部必须加强修养,提高素质,做到党性强、作风实、反应快、知识广。调研干部要发扬勤奋刻苦、兢兢业业、不计名利、甘心当无名英雄的精神,努力做好工作。要坚持党性原则,具备求实的品格,不要“蜻蜓点水”,不要“人云亦云”,不要不懂装懂,老老实实搞调查、写文章。调研干部要具有敏锐的眼光,创新的意识,及时捕捉各种最新信息和提出最佳方案,为团的工作搞好预测。调研干部要刻苦自励,努力学习,不断丰富、更新自己的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水平。

  为了充分发挥调研部门搞调研、当参谋的作用,要正确处理务实与务虚的关系、掌握上情与了解下情的关系、报喜与报忧的关系以及发挥调研部门作用与协调全团搞调研的关系。要学习和逐步掌握国内外先进的调查研究方法,提高调研的科学性。

 



  会议还就改革文风和办好团的内部刊物问题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要以准确性、鲜明性、生动性的要求来衡量团的内部刊物和团内文件。团的文件、报告、刊物都要力戒冗长空洞、大话套话、千篇一律等八股味。全团干部都要下苦功提高写作水平,力求做到文章通顺、语言精粹、内容新颖、含意深刻。

  团的内部刊物是团的领导机关向上反映情况,对下指导工作的重要工具,也是反映调研成果的阵地,一定要明确办刊方针,提高刊物质量。《团讯》要体现内部指导工作的特点,给基层出思想,找规律,传信息,尽可能走在实际工作的前面。《团的情况》要注重抓新动向、新矛盾、新成就,保证及时、准确、有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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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侦查中的DNA提取存在的问题

丁拓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3级6班 成都 610225)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作为人身同一认定的最好方法,DNA
鉴定技术正在广泛的在刑事侦查中得到应用,而DNA得到广泛应用的同时,相关问题随之而来,如人权问题、刑事侦查的过于迷信DNA的问题。本文将深入探讨并试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 DNA鉴定技术 人权 DNA数据库

一提到DNA鉴定,通常人们的第一反映就是中警方根据案发现场犯罪人留下的精斑,血迹,唾液,毛发等身体物质里的DNA找到犯罪真凶,从而又一个大案告破。确实,DNA鉴定作为人身同一的最好方法,正越来越多在刑侦工作中得到应用。据有关数据统计只2002年一年,在大连市利用DNA所破案件就高达151起,也正因为DNA鉴定在刑事领域的大范围应用,使得人们在为DNA鉴定技术不断叫好的同时,又不得不对其带来的一些问题引起思考。
本文将以一个以DNA鉴定结果为主要证据的案例为切入点对刑事案件侦察中的DNA鉴定引发的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法。
案例:据新华网5月20日报道,湖北警方为侦破一起恶性强奸杀人案,深入91个村逐村逐人排查15万人,从中确定重点对象1748人,之后又给其中1262个做了常规血样检测。接着,湖北警方通过与现场提取的犯罪嫌疑人遗留精斑与专案组送来的血样进行比对,认定凶手,随之大案告破。案子虽然破了,但也引发了我们的思考——湖北警方是根据什么法律,通过什么方法使那么多人接受了抽取血样的调查的?(1)
事实上,自从1985年国际上首次报道DNA指纹技术应用于刑侦鉴定以来,刑事侦查中,提取犯罪嫌疑人的DNA进行鉴定,似乎成为了理所当然。但近些年来,无论国内还是国外,人们对于警方为破一个案,抓一个犯罪人,就对上百人甚至上千人进行DNA检测的这种“大动干戈”的排查行为表示出强烈不满,也有人直接提出了这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使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其实,这种现象不仅在我国,国外许多国家已经发生了这样的讨论,如1999年德国发生的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DNA信息收集的案件,共收集了31,64万名男子的DNA样本。在美国虽然法律对大范围收集DNA样本有严格的规定,但在仅可使用的个别案件中,已经有至少一个案件的调查工作遭到起诉。
那么,这种“地毯式”的DNA取样鉴定说到底究竟是好是坏,它究竟有没有侵犯到人权呢?从哲学角度来看,事物的存在都有它的双面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通过大规模的DNA排查破案总好过犯罪人逍遥法外,而从另一角度看,这般如此的大范围DAN排查,又在某些程度上确实有损公民的合法权益。现代刑事侦察和保障人权为基础价值目标,在现代法治国家的背景下,这两大价值目标之间是基本协调的,往往演变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实现了对犯罪的公正惩罚,就意味着保护了社会,保障了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但是,由于内在规定性的不同,以及作为实现目标的手段的刑事侦察资源的有限性。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个价值目标之间依然存在着发生价值冲突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是遵从惩罚犯罪的传统目标,还是高扬保障人权的现代大旗,立法者也面临两难的价值选择。(2)那么我们怎么来解决DNA提取的尴尬呢?
(一) 针对DNA鉴定中带来的人权问题有关人士提出建立DNA库来解决这一问题。
那么什么是DNA库呢?DNA数据库就是将大量个体样本的信息特别是DNA分型数据信息放在一个计算机信息库中,可以进行查询对比,从而可能快速找到或排除犯罪嫌疑人,节省办按时间,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3)
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就有开始建立DNA数据库的国家,如英国。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库的国家,英国法庭科学服务部在1990年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DNA数据库,当时仅能对犯人及未破案件现场生物建材建库。随后,根据法律授权1995年4月起,允许建立一个向整个英联邦开放的DNA数据库,但法律规定警察在提取个体的样品时需区分个人隐私样和非个人隐私样。以这一方法来保护人权不受侵害。个人隐私样包括:血样、精液、尿液、阴毛和任何其他用牙科工具或刷子从除嘴外的其他部位提取的身体组织。个人隐私样品只能在以下情况下提取:有足够理由怀疑某人与已立案件有关联,但未被逮捕者,被怀疑者需要按照警察的要求提供已述样品中的全部或部分,取样目的仅为证明或解除对该嫌疑人的嫌疑。非个人隐私样包括:非阴毛的毛发,指甲或指甲下附着物,用刷子从身体任何部分(包括嘴但不包括其他体窍)所取样品,唾液、足迹或身体其他部分印痕而不是指纹。个人隐私样在以下情况下提取:被怀疑与某案有关但未被逮捕者,取样可以不经被取样者同意直接提取,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个人隐私样且两次非个人隐私样均不能得到足够的DNA分型数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授权警察有权要求该人提供个人隐私样以澄清他在案件中的嫌疑,如果继续遭到拒绝,可以向审判法官申明提出建议。(4)事实上,在中国,有关专家从90年代中期就开始呼吁尽早建立全国DNA数据库而在1998年也得到了立项,我国的DNA数据库包括前科人员库、现场物证库、失踪人员及亲属库等,虽然如此,但进展远远落后与欧美发达国家,全国的DNA数据库加起来也只有20多万份。尽管建设速度缓慢,但中国扩大DNA数据库信息的趋势是必然的。(5)
(二)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DNA检测。
犯罪嫌疑人是在刑侦阶段因有犯罪嫌疑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所谓犯罪嫌疑,我认为应该是有一定证据表明一个人有相当的可能实施犯罪。不能将犯罪嫌疑扩大化。仅仅和警方推断的犯罪人在身体特征、行为方式、生活习惯、性格等方面有一定相似之处,并不能构成犯罪嫌疑。例如,不能因为推断一个性犯罪人是单身汉,就把附近所有的单身汉都列为犯罪嫌疑人。这些因素至多只能对缩小侦查的范围有所帮助。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侦原则,如果认定一个人是犯罪嫌疑人,就可以依法对其实行一定的特殊侦查手段或者强制措施,这会对该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而,在破案过程中,不应列出许多犯罪嫌疑人,否则既浪费工夫,又会伤害无辜。在DNA检测问题上,我认为,为了确认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的关系,可以不经其同意而进行DNA检测。对于尚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检测DNA。这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只能用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决不能滥用。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的规定进行强制性地检测DNA。另外,我认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洗清自己的犯罪嫌疑主动要求DNA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应予安排。
(三)在刑侦排查中对仅对重点怀疑对象进行DNA检测。
即根据其他犯罪证据,在一定范围内的人群中进行普查,寻找有犯罪可能的人,然后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点怀疑对象,抽取他们血样与已经掌握的犯罪人DNA进行比对。重点怀疑对象的范围要比犯罪嫌疑人宽泛。前述案例的检测对象就是重点怀疑对象。在案例中的重点怀疑对象有1748人,其中的1262人被抽取血样。显然,这1748人或者1262人还不能被视为犯罪嫌疑人。一个强奸杀人案不可能有这么多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警方真把这么多人当成犯罪嫌疑人,只能说明警方侦查工作做的不好,对犯罪人特征缺乏起码的分析和掌握。
最后我想说,DNA鉴定技术是科学的,但像本案中如此运用这一技术不是科学的。警方过分依赖DNA鉴定,已经达到迷信或崇拜的程度。过分依赖DNA鉴定必然导致对犯罪现场留下的DNA材料的不择手段。DNA作为人身同一认定的最好方法,虽然为刑事侦查提供了许多快速有效可信的证据,但DNA鉴定并非万能,它也只能认定一部分案件事实,而非全部。例如在强奸案中,在被害人身内提出的行为人的DNA样本只能证明他们确实发生了性行为,而并不能证明性行为是在被害人不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所以案件的侦破DNA鉴定只是个客观说明,而不是一把万能钥匙。真正的案件真相还是要靠侦察机关的详细侦察,使真相水落石出。




参考文献:
(1) 新华网7月20日
(2) 《证据学论坛》第三卷《多元与普适: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视野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谢佑平 万毅 第212页
(3) 《现代DNA分析技术理论与方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斐黎 第333页
(4) 《现代DNA分析技术理论与方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斐黎 第334页
(5) 《南方周末》 2004年12月2日 《DNA数据库:更有效地识别犯罪》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出口鳗鱼养殖场登记及出口鳗鱼检验做法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出口鳗鱼养殖场登记及出口鳗鱼检验做法的通知

(国检检(1989)271号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八日)

广东、福建、江苏、上海、浙江、厦门商检局:

  我国养殖鳗鱼的年出口量达9000吨,创汇达7000万美元。自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六、十七日日本厚生省检查出我鳗鱼含恶喹酸超过日本政府规定(0.05PPM)以来,对出口的活鳗实行在通过日本海关前在机场停放三天等待检验结果的做法。为解决上述问题,恢复正常出口,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组团于3月29日—4月7日赴日,与日本厚生省等有关部门进行谈判,达成了协议。

  现将对日出口鳗鱼的一些作法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出口产品的卫生质量,加强养殖场的监督管理,现将《出口鳗鱼养殖场登记管理办法》发给你局,并按此进行登记(每颁发一个登记证收费人民币500元)。登记编号后速将情况报国家局。

  二、做好检验的准备工作。恶喹酸的标准样品,由所在地区的有关出口公司提供。检验方法,按福建局翻译的日本标准方法进行。待日本接受我商检证书作为通关凭证后,各局对出口的鳗鱼要进行批批检验出证。

  三、检验后出具的商检证书格式及用语另发。

  四、在检验登记的同时,要加强养鳗场的管理。尽管恢复正常后,中国商检证书可直接通关,但日本各地的卫检部门仍进行不定期抽查复验。若不加强管理,就很容易再发生其他药物残留问题,将有损于我商检的声誉。

  五、在抽查及日常批批检验的同时,抓紧摸索磺胺类、痢特灵、抗生素(四环素族)、色素的检验方法(除恶喹酸各局已有外,其它资料正组织人员翻译)并进行严格控制(日本规定限量:抗生素(四环素族)0.05ppm;痢特灵0.03ppm;磺胺间甲氧嘧啶0.01ppm;磺胺二甲氧嘧啶0.04ppm。上述限量数字本身属不合格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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