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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干道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25:16  浏览:9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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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干道财务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4]83号
关于印发《西部干道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西部干道财务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四日
西部干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部干道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部干道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和监督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负责建设西部干道工程项目,市会计核算中心对西部干道工程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设置专职会计、出纳,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帐。会计核算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出纳应当互相监督,定期对帐,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财务处理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一整套程序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
  第六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每月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每月终了10日内报送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和市财政局。
  第七条 工程款项支付不能用现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财务人员不能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不能签发空头支票;不能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作废的支票应当及时送回开户银行注销。市会计核算中心在银行预留的印章和银行票据必须分开保管,形成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程项目预算

  第九条 西部干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的程序,将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十条 西部干道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作出工程预算,经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预算,按预算控制工程造价。超出预算的工程用款,必须专题报告说明原因,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应当根据西部干道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和工程进度,编制年度工程用款计划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 工程用款申报与拨付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材料及设备、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按规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按中标或采购价与施工单位、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签订合同,作为办理工程拨款的依据。招投标的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协议书等工程资料送市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资金按工程项目预算、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核定工程结算造价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其余工程尾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付清。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工程项目变更,在预算额度内增加工程款项支出的,必须经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业务部门审核,单项变更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审批;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以及重大工程变更,经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审核加具意见,送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按前款程序审批的工程项目变更,其工程款支付列入计量支付。单项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额度不能超过审定的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的70%,变更工程追加进度款与合同进度款之和,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及追加合同金额之和的80%。
  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用款单位第一次申请工程用款时,必须提供本单位的具体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提供的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要与合同提供的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相符,凡提供的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与合同供的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不符的,市会计核算中心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六条 工程用款每月5日和20日申报审批拨付二次。工程用款的拨付,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才能办理拨款手续。具体程序是:
  (一)由用款单位根据合同和工程进度提出工程用款申请和填写工程用款审批表。
  (二)工程用款审批表经监理公司、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西部干道工程项目管理处、合约办、总经理审核加具意见,送市会计核算  中心及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三)市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市主管领导的批示,将工程用款审批表送市财政局审核并办理有关拨款事宜。
  (四)市财政局将工程用款拨到市会计核算中心为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开设的西部干道工程项目专户并出具拨款通知,市会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支付,直接拨付给用款单位。

第五章 工程项目决算

  第十七条 西部干道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迅速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应当将有关基建资料送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行结算评审。
  第十八条 西部干道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完毕,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应当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作为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和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六章 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的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管理费用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到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零星购置费、业务招待费等。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由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做出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列入工程款项支出。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预拨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30万元管理费用周转资金。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每月终了将管理费用支出凭证及汇总清单经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负责人审核加具意见后,填写工程用款审批表,按工程用款拨付程序报批后,市会计核算中心据实列支,市财政局给予补充管理费用周转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应当加强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支出。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对工程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对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负责人反映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对西部干道工程项目资金使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拆迁补偿、材料采购、工程变更等工作,把好工程用款支出审核关。
  第二十五条 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年终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西部干道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及财务支付情况。
  第二十六条 西部干道工程项目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完结之后,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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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11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推动节能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组织领导。由省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考核组织工作,报省政府审定。

  二、考核范围。各设区市政府和103户国家重点用能企业。

  三、考核内容。省政府与17市政府、103户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考核方法。年终集中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3个等次。95分及以上且否决指标达到责任书要求为完成,85分及以上95分以下且否决指标达到责任书要求为基本完成,85分以下为未完成。

  五、考核时间。各设区的市政府和103户企业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其中,各设区市政府的自查报告于2月底前报省政府,103户企业的自查报告经所在设区市政府审核后于1月底前报省节能办。

  六、奖惩办法。省政府通报考核结果。对完成全部节能目标的市政府和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市政府和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其中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七、其他规定。

  (一)能源和水的消耗指标以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考核时应合理扣除不可比因素。

  (二)必要时,考核小组可以查阅各市政府和企业的相关文件,进入现场考核。

  (三)103户之外的省里确定的千户重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由各设区的市政府考核,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省政府。

  附件:1.考核各设区市政府节能目标计分办法
     2.考核103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计分办法


山东省牲畜交易税征收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牲畜交易税征收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规定,特制定《山东省牲畜交易税征收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牛、马、骡、驴、骆驼五种牲畜交易的公民和机关、部队、团体、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牲畜交易税。
第三条 牲畜交易税,以购买牲畜者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牲畜交易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第五条 牲畜交易税,按照牲畜头(匹)的成交额计算缴纳。
第六条 凡属下列牲畜交易,免纳牲畜交易税:
一、经县人民政府确定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社队和社员个人,在恢复生产期间,持有乡(公社)一级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购买自用的牲畜。
二、配种站、种畜场(站)为繁殖牲畜,持有本单位证明购买的种畜。
三、科研、教学等部门凭本单位证明购买的专供解剖试验用的牲畜。
四、食品公司(站)和集体、个体肉食经营组、户收购经兽医部门批准可以宰杀食用的老、弱、伤、残牲畜。
五、部队从军马场价拨军用的牲畜。
六、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生产队作价或以其他形式分给本队承包组(户)使用的牲畜。
第七条 牲畜交易税,由牲畜成交地的税务机关征收。集贸市场牲畜交易税,也可委托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理征收。有关委托代征代缴办法,由省税务局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八条 购买牲畜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于牲畜成交后,向当地税务机关或代征代缴单位(人员)办理纳税手续。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义务人的购买和纳税情况、代征代缴义务人的代征代缴税款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义务人和代征代缴义务人必须据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
者隐瞒。
第九条 纳税义务人漏税、偷税、抗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弄虚作假、侵吞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外,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经县(区)税务局批准,处以应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纳税义务人和代征代缴义务人不依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以在罚款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范围内,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198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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