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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3:41:28  浏览:9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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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8月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10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仍沿用1999年8月1日开始使用的《携带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领取。

二、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

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3、政府领导人出访;

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5、其他特殊情况。

三、考虑到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将纳入银行管理系统,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对出入境人员携带上述凭证和证券出入境,海关不再予以管理。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的各级机构应当组织对《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以便贯彻执行。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各直属海关应尽快转发所辖海关。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或海关总署监管司反馈。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外币”是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见附件1);

“现钞”是指外币的纸币及铸币;

“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经营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外币储蓄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和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

“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境、入境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当天多次往返”是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短期内多次往返”是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第三条 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第四条 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见附件2),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

第五条 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

一、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二、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

三、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第六条 “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按以下规定验放:

一、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当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二、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七条 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但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第八条 出境人员向银行申领《携带证》,携带从自有或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向存款银行申请;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规定的购汇凭证,向购汇银行申请。

银行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第九条 银行向出境人员核发《携带证》时,不得超过本行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额核发《携带证》,银行核发的《携带证》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于5000美元。

第十条 出境人员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的,应当持书面申请,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银行存款证明,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外汇局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书面申请及其它材料的复印件5年备查。

第十一条 《携带证》应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或“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

第十二条 《携带证》一式三联。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月交当地外汇局留存,第三联由签发银行留存。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

第十三条 出境人员遗失《携带证》,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到原签发银行申请补办,原签发银行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向其出具《补办证明》(见附件3),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证》,银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补办申请以及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原签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无误后,为其补办《携带证》,并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禁止外汇局和银行在出入境人员出境后为其补办《携带证》。

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在每月终了5日内,将上月签发《携带证》的情况,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见附件4)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第十五条 各外汇局应当汇总辖区内外汇局和银行签发《携带证》的情况,并在每月终了10日内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十六条 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出入境人员核发《携带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由外汇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其签发《携带证》资格的处罚。

第十七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支付凭证以及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海关暂不予以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199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7年2月1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1999年6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9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加强〈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境内银行挂牌收兑货币

2、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略)

3、补办证明

4、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

附件1

中国境内银行挂牌收兑货币


货币名称
货币名称
货币名称

英镑
GBP
瑞典克朗
SEK
澳大利亚元
AUD

港币
HKD
丹麦克朗
DKK
西班牙比塞塔
ESP

美元
USD
挪威克朗
NOK
欧元
EUR

瑞士法郎
CHF
奥地利先令
ATS
芬兰马克
FIM

德国马克
DEM
比利时法郎
BEF
澳门元
MOP

法国法郎
FRF
意大利里拉
ITL
菲律宾比索
PHP

新加坡元
SGD
日元
JPY
泰国铢
THB

荷兰盾
NLG
加拿大元
CAD
新西兰元
NZD


注:本表所列货币为目前境内银行实际挂牌收兑货币。如有银行挂牌收兑其它货币,也应纳入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范围。


附件3


补办证明

外 汇 局:

兹有 (姓名) ,国籍 ,护照号码 ,因遗失《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金额(数额及币种) ),申请补办。经审查,其提供的补办材料和原留存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建议给予补办。



 

 

(银行印章)

××年×月×日


 

说明:1、《补办证明》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有效。

2、《补办证明》由各银行按照以上格式自行印制,签发时加盖银行印章有效。


附件4: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


年 月


单位名称(盖章) 金额单位:万美元

类 别
携 带 证 数 量
携 出 金 额

总数
其中1万美元以上现钞
总额
其中1万美元以上现钞

居 民
       
非居民
       
合 计
       

填表人 负责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说明:银行应当根据本行核发的《携带证》第二联统计本表数据;外汇局应当根据本局所辖地区内各银行报送数据和外汇局核发的《携带证》第二联统计本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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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6年7月27日 财发〔200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保证会计信息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针对现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中出现的新情况,我部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财发〔2001〕55号)作了补充规定。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一、“间接费用”的核算内容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对“间接费用”科目所包含的内容作适当调整:取消土地治理项目前期工作费,将项目建设中发生的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纳入间接费用范畴,即调整后的“间接费用”科目包括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材料损耗等。
二、项目管理费的会计核算
根据财政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提取使用的项目管理费不计入工程成本,直接在“农发资金支出”科目下增设“项目管理费”二级明细科目单独反映。
三、贷款贴息的会计核算
为加强财政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在“农发资金支出”科目下增设“贴息资金”二级明细科目,单独反映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贷款贴息资金。
四、工程监理费的会计核算
根据财政部令第2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农办〔2004〕49号)等有关规定,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发生的工程监理费通过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报账时,应按实际发生数分摊计入工程成本。
(一)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的账务处理。
1.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从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安排工程监理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拨入本级财政资金”科目。
2.按照监理合同,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预付工程监理费时,借记“应收款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与监理单位办理结算,支付剩余的工程监理费时,借记“应收款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质量保证金”等科目。
工程监理的质量保证金在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以应付款的方式挂账。
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监理公司时,借记“应付质量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将该部分资金转入“未完项目结存”科目,借记“应付质量保证金”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4.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向下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下达分摊监理费用通知时,借记“拨出资金”科目,贷记“应收款项”科目。
(二)市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的账务处理。
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监理合同,向各(市、县)下达分摊监理费用的通知,市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收到通知时,借记“拨出资金”科目,贷记“拨入上级财政资金”科目。
(三)县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的账务处理。
市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向县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转发分摊监理费用的通知,县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收到通知时,财政资金专账借记“拨出资金”科目,贷记“拨入上级财政资金”科目。报账资金专账借记“间接费用”科目,贷记“拨入资金”科目。
以上各级收入、支出年终结转的会计核算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财发〔2001〕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间接费用的分配,结转完工项目支出以及年终转账的账务处理与正常项目支出相同。
五、参股经营资金的会计核算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财发〔2005〕39号),为使国家投入的资产保值增值,增设 “参股经营投资”(第134号科目)、“转出参股经营资金”(第135号科目)、“转入参股经营资金”(第212号科目)、“本级参股经营资金”(第351号科目)、“参股经营收益”(第352号科目)五个一级科目。以上科目为财政资金专账使用,用于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经营情况。
(一)收到本级财政部门拨入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时的会计核算。收到本级财政部门拨入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本级参股经营资金”科目。
(二)上下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间拨付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时的会计核算。上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拨付财政参股经营资金给下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时,借记“转出参股经营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下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转入参股经营资金”科目。
(三)投资参股时的会计核算。拨付资产运营公司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时,借记“参股经营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收到投资分红时的会计核算。收到投资分红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参股经营收益”科目。
(五)国有股权转让退出时的会计核算,财政参股经营资金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退出,溢价转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参股经营投资”、“参股经营收益”等科目;折价转让时,借记“银行存款”、“参股经营收益”等科目,贷记“参股经营投资”科目。
(六)参股经营企业破产清算时的会计核算。财政参股经营资金形成的国有股权分得破产清算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参股经营收益”等科目,贷记“参股经营投资”科目。
(七)收益分配的会计核算。属于上级财政参股经营资金获得的收益,转给上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时,借记“参股经营收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从参股经营收益分红中支付资产运营机构运营费用时,借记“参股经营收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附:会计核算举例
附:

会计核算举例

一、工程监理费会计业务举例
按照有关规定,××省××年计划安排使用工程监理费2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监理费用150万元。
(一)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的账务处理。
1?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从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安排工程监理费2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拨入本级财政资金--工程监理费
2,000,000
2?按照监理合同,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预付监理费用45万元。
借:应收款项--××监理公司450,000
贷:银行存款450,000
3?按照监理合同与监理公司结算,支付剩余款项并预留质量保证金30万元。
借:应收款项--××监理公司1,050,000
贷:银行存款750,000
应付质量保证金--××监理公司
300,000
4?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下划工程监理费支出150万元。
借:拨出资金--工程监理费--××市(县)
1,500,000
贷:应收款项--××监理公司
1,500,000
工程监理的质量保证金在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以应付款的方式挂账。
项目验收合格,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监理公司。
借:应付质量保证金--××监理公司
30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0
工程验收不合格,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将该部分资金转入“未完项目结存”。
借:应付质量保证金--××监理公司
300,000
贷:未完项目结存--监理费结存300,000
下年度,××省按照规定应安排使用的工程监理费为300万元,扣除上年结存的50万元后,实际安排数为250万元。
(二)市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的账务处理。
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监理合同,向各(市、县)下达分摊监理费用的通知,××市应分摊50万元。
借:拨出资金--工程监理费--××县
500,000
贷:拨入上级财政资金--工程监理费
500,000
(三)县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的账务处理。
市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向县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转发分摊监理费用的通知,××县应分摊20万元。
财政资金专账:
借:拨出资金--工程监理费200,000
贷:拨入上级财政资金--工程监理费
200,000
报账资金专账:
借:间接费用200,000
贷:拨入资金--工程监理费200,000
二、参股经营资金会计业务举例
1?上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向下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拨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参股经营资金100万元。
借:转出参股经营资金--××省
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2?收到上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参股经营资金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转入参股经营资金1,000,000
3?收到本级财政部门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参股经营资金50万元。
借:银行存款500,000
贷:本级参股经营资金500,000
4?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委托监管协议拨付给某资产运营机构财政参股经营资金150万元。
借:参股经营投资--某参股经营项目
1,50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0
5?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收到某资产运营机构汇来的投资分红1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参股经营收益--某参股经营项目
100,000
6?资产运营机构按110%的价格转让国有股权140万元,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收到转让收入154万元。
借:银行存款1,540,000
贷:参股经营投资--某参股经营项目
1,400,000
参股经营收益140,000
7?参股经营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收到待处置10万元国有股权分得的破产清算资金2万元。
借:银行存款20,000
参股经营收益80,000
贷:参股经营投资--某参股经营项目
100,000
8?按投资比例上缴上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应得的投资净收益10?67万元{(10万元+14万元-8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借:参股经营收益106,667
贷:银行存款106,667
9?上缴上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财政参股经营资金100万元。
借:转入参股经营资金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10?从参股经营经营收益中支付资产运营机构运营费用2万元。
借:参股经营收益2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
11?上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下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缴入的财政参股经营资金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转出参股经营资金--××省
1,000,000


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7-10-6

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体改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外经贸委(局)、体改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积极、稳妥、规范地开展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1994〕54号)及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关于部分修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188号)精神,现对外经贸企业职工持股会的登记管理问题暂行如下规定:

一、职工持股会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不能进行本企业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

二、职工持股会依法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职工持股会章程环节展活动。

三、国家外经贸部是外经贸试点企业职工持投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职工持股会设立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四、民政部门是外经贸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职工持股会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监督管理。

职工持股会实现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各部委所属的外经贸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由民政部登记;地方外经贸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由地方相应的民政部门登记。

五、外经贸试点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暂以外经贸部原则同意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批复文件代替职工持股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仅供办理职工持股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记用字样”。职工持股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不注明上述字样的《企业名犯法预先核准通知》。

六、职工持股会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

4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5会员名册和出资证明样式;

6办公地点使用证明;

7外经贸部关于原则同意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批复;

8公司章程;

9社会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年。

七、外经贸试点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公司登记时,以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作为职工持股会法人资格证明。

八、待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内部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后,外经贸企业职工持股试点中设立的职工持股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九、以上规定只限于外经贸行业中按《公司法》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企业。

一九九七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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