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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04:09  浏览:92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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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1993年9月2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刘华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11月24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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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专用囚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专用囚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0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等

关于专用囚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问题,交通部、财政部85)交公路字1772号文已有规定。根据近年来的执行情况,现对专用囚车的免征范围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专用囚车免征范围,只限于县级以上法院(包括人民法庭)、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以及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事等同级专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购置并符合装置标准的专用囚车,同时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或司法部开具的囚车分配单,方可免征车购费。其他单位购置囚车应缴纳车购费。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专用囚车的装置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在车上装有警灯、警报装置;车身有明显的公、检、法标志;车箱内应设有专门囚禁犯人的囚室,装置固定隔断门(栏)与前后车箱分隔开;囚室内各门窗均应装有间隔五十毫米的固定铁护栏,地板上应有固定戒具的铁环。
三、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购置的专用囚车,可在购车所在地的车购费征管部门办理免征车购费手续。
四、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部门所配备的囚车是办案和审判工作的专用车辆,必须严格控制,严加管理,保证专车专用,不准拆除车内装置,不准用于所属企业和院校。如改变用途,应按规定缴纳车购费。
五、车购费稽征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支付,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0年至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菲律宾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0年至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7月26日 生效日期1990年7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在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于北京签订的中菲两国文化协定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经过共同协商,商定一九九0年至一九九一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管理与研究
  1.双方派四人文化官员代表团互访。
  2.双方派二至三人舞蹈研究代表团互访,考察舞蹈领域可能存在的联系。
  3.双方派二人代表团于一九九一年互访,在对方国家一擅长戏剧光学及放映系统应用的剧院进行学习或考察。
  4.双方派二至四人代表团互访十天,考察民族及古典芭蕾方面的舞蹈教育。
  5.中方派四至五人代表团访菲两周,考察民间文学和民间艺术并观摩菲民间艺术节。
  菲方派菲文化中心四人研究者代表团访华两周,考察传统艺术形式的研究方法并观摩中国云南省的民间艺术节。
  6.双方派五人文物博物馆代表团互访。
  7.双方互换文化艺术方面的印刷品和非印刷品。

 二、表演艺术
  8.中方派二十五人表演艺术团访菲,展示中国传统服装、头饰和其它民族装饰品并表演民间音乐和舞蹈。
  菲方派二十二人代表团于一九九0年八月在北京上演菲芭蕾舞剧《吉普赛女郎》。
  9.中方派二人代表团访菲四至六周,为菲一剧团导演中国话剧《北京人》。
  菲方派二人代表团访华四至六周,导演一出菲律宾话剧。
  10.双方派二至三人通俗音乐代表团互访。

 三、展览
  11.中方于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至二月十六日在菲举办《西安市艺术品展》,并派两名艺术家和两名艺术管理工作者随展。
  菲方于一九九一年在华举办为期一个月的《菲律宾艺术品展》,并派两名艺术家和两名艺术管理工作者随展。
  12.中方派三至五人美术家代表团访菲,并携带一小型画展进行学术交流和观摩展出。
  菲方派菲律宾大学五名美术家及艺术教育工作者代表团于一九九一年五月访华,五人分别从事绘画、雕塑、艺术史、视觉艺术和工业设计方面的研究。

 四、广播、电影、电视
  13.双方同意鼓励、协助和支持互派广播、电视和传播媒介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互换电视节目和印刷品等资料、互购并发行对方的商业影片和两国合拍电影。

 五、教育
  14.中方于一九九一年九月派六人教育代表团访菲两周。
  菲方于一九九0年十月派七人代表团访华,考察高智能儿童学校的管理、妇女组织、非正式教育、中国传统音乐舞蹈和其它文化形式。
  15.中方派中国社会科学院一名学者于一九九一年十月访菲一个月。
  菲方派菲社会科学中心一名学者于一九九一年九月访华一个月。
  16.双方各派一名学者互访,以促进文化、人文、社会科学出版物的交流并使之规律化。
  17.中方派六人大学校长代表团于一九九0年九月访菲两周。
  菲方派菲律宾大学理学院六人教师代表团于一九九一年访华两周。
  18.双方鼓励、支持和促进两国高校、科研机构、协会及其它组织之间在语言与教育、社会文化心理学、生理学、教育心理学和政治/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具体课题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19.双方每年互换三至五名奖学金名额,根据各自需要派遣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研究领域或专业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六、新闻、图书、出版
  20.中方派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五至七人代表团于一九九0年访菲两周。
  菲方派菲全国新闻俱乐部五至七人代表团于一九九一年访华两周。
  21.双方尽力在对方国家举办一次书展。
  22.双方鼓励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间互派新闻出版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23.双方支持各自国家翻译出版对方的文学作品。
  24.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及教育机构之间互换图书、出版物和其它图书馆资料并派图书馆专业人员互访。

 七、体育
  25.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的合作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通过两国体育组织的协商,互派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和体育研究人员进行比赛和技术交流。

 八、关于费用
  除非有附加条款说明,双方同意实施本执行计划的经费条款如下:
  1.派遣国负担本计划中人员交流和项目交流的国际旅运费。国际旅运费是指派遣国负担由本国到接待国的第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并由最后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回到本国的旅运费。接待国负担来访团的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并将符合国际上都能接受的与来访者级别相应的标准。
  2.派遣国所派团体,如在接待国滞留超出执行计划规定的或双方商定的日期,费用将由派遣国负担。
  3.关于两国互换奖学金生名额的费用,以及教授、学者在对方国家任教或研究的待遇,将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文化部同菲律宾教育文化体育部、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九、其它
  1.有关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实施细节由中国有关部门与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2.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如需增加或取消一些项目,由中国文化部及其它有关部门同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3.本执行计划自双方政府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六日在马尼拉签订,用中文、菲律宾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游 琪                苏瓦雷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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