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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17:56  浏览:85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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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促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来源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分成部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经费补助。
第三条 补助经费分为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两部分。
(一)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征收部门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中发生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其它经费。
1.人员经费:用于补助直接负责征收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开支的工资、福利费用;
2.公用经费:用于补助征收部门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中的办公经费,包括:法规宣传、人员培训、专业会议和资料收集等费用;
3.其它经费:补助直接用于征收工作的其它支出。
(二)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征收部门为加强征收手段而购置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费用支出。
第四条 补助经费本着“统筹兼顾、勤俭办事”的原则,结合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进行安排,具体是:
(一)补助经费的安排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缴库情况挂钩,优先补助积极组织征收并将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时、准确、足额缴入国库的征收部门;
(二)补助经费的安排与地方政府参与管理情况挂钩,优先补助地方政府支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重视征收机构、人员队伍建设,同级财政部门积极参与管理的征收部门。
第五条 补助经费预算的编制与下达: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年度补助经费申请,根据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土资源部,抄报财政部;
(二)国土资源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下年度补助经费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下年度征收部门补助经费支出预算,并连同下年度矿管经费安排情况说明,于每年12月底报送财政部;
(三)财政部根据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和有关规定,经综合平衡后,对国土资源部报送的征收部门补助经费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并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达征收部门补助经费支出预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 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按现行有关规定制度执行。
第七条 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不得用于与征收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补助经费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征收部门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与财政监督,负责审批同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年度经费财务决算。
第九条 各级征收部门应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预算、决算管理规定。经费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经费管理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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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办法(试行)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公司:

  《集美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日

集美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第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投入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区财政局履行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部门的基本任务: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提高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运营效益,以财务监管为重点,对企业财务和资金运营全过程实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不得损害区属国有资产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企业应当接受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部门依法行使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区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2、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3 、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

  4 、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5 、检查监督区属国有企业贯彻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6、参与企业重要的生产经营会议和企业新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7、检查监督区属国有企业有关投融资、固定资产担保抵押和资金运营等重大事项,检查企业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

  8 、检查区属国有企业财务凭证和资金运营情况,对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9、审核区属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10、检查区属国有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权益及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11、对检查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12、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财务法规、规章制度及本试行办法的规定正确履行职责。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部门不得对外泄露区属国有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部门应当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领取企业的工资,不得享受企业的福利,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已、亲友或他人谋求私利。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部门履行下列工作义务:

  1 、推进区属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区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2 、探索有效的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3 、指导和促进区属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

  4 、尊重、维护区属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5 、指导和协调解决区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区属国有企业的重大财务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2 、与区属国有企业串通,编造虚假工作报告的;

  3 、由于未能很好履行第六条第10款之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监督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 、违反第七、第八条规定的,以及与财务监管相关的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拒绝、阻碍、干扰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依本试行办法履行职责的;

  2 、隐匿、谎报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现状或业绩资料的;

  3 、向财务监管人员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或者配车、为其出具不实工作评价的,以及与财务监管相关的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日


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明确政府性专项资金征收责任,严格依法征收,提高征管质量,根据《无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锡政发〔2004〕6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手续费的导向激励作用,将手续费与依法征收挂钩、与收入贡献挂钩、与征管质量挂钩,逐步从单纯考核征收数量转变为重点考核征收质量,进一步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强化征管的积极性,确保政府性专项资金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二、收入目标任务
(一)按上年度的必成指标与期成指标的平均数并考虑政策性调整因素作为当年的必成指标(原则上当年收入必成指标不得低于上年实绩),以政府性专项资金上年收入实绩增长一定比例作为当年期成指标(期成指标原则上比上年实绩增长15%)。凡年度执行中发生政策调整、收费标准调整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需调整计划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作适当调整。
(二)政府性专项资金收入目标任务,由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年初由市政府统一下达。政府性专项资金委托征收协议书是明确委托执收单位责权利的协议,由政府性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与各委托征收单位签订,财政部门负责鉴证。
三、手续费计提标准及超收奖励
(一)政府性专项资金手续费的提取、分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如政府规定的手续费标准设有上、下限的,原则上对征收金额大的政府性专项资金项目按手续费标准的下限计提,对征收金额较小的政府性专项资金项目按手续费标准的上限计提;凡上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手续费计提标准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参照上级规定的同类型政府性基金计提标准执行。
(二)政府性专项资金完成当年必成指标的,按政府规定标准提取手续费;必成指标与期成指标之间的收入部分及超过期成指标的收入部分,经征管质量考核后,可分别按一定奖励标准予以提取超收奖励。(见附表一)
(三)原执行政府性专项资金超收奖励的,统一以2004年实际所得的超收奖励基数作为固定奖励,如未完成2004年实绩任务的,相应扣减固定奖励。(见附表二)
(四)凡上级明确规定应在预算中安排的手续费,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其他的原则上在相应的政府性专项资金中计提解决。
四、考核的方法
凡承担政府性专项资金征收任务的部门,在明确征收责任的前提下,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手续费及超收奖励,统一由财政部门根据当年收入总量、收入增幅、实际征缴率进行征管质量考核。
(一)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基础信息资料,并每年确定部分单位,实施征管质量的抽查,以此来考核征收部门的实际征管情况。
(二)实际征缴率在90%以上的,手续费按100%计算;实际征缴率在80%至90%之间的,手续费按90%计算;实际征缴率在80%以下的,手续费按80%计算。
(三)社会保障基金在按照原有的征缴考核办法考核时,如果实际征缴率在95%以上的,手续费按100%计算;实际征缴率达不到95%的,手续费按实际征缴率计算。
(四)政府性专项资金清理历年欠缴的收入(含查补收入,下同)部分实行单独考核奖励,社会保障基金查补的收入部分按手续费计提标准的上限进行奖励;其他政府性专项资金清欠的收入部分按不超过超收奖励最高标准奖励。
(五)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手续费原则上每半年预拨80%(社会保障基金原则上按季预拨),应得的全年手续费及超收奖励,扣除预拨部分后,统一由财政部门在下年度初通过征管质量考核以后予以核拨。
五、监督管理
(一)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手续费(含超收奖励)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及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接受财政监督管理。上述所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资金手续费不缴纳政府调节基金。
(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的监督检查,部门和单位直接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应收不收、违规减免的,同样实行减免视同支出的办法,从征收手续费或部门预算中扣减相应的减免金额;委托代征单位擅自受理政府性基金减免的,视减免金额扣减其手续费和业务费指标,情节严重的取消委托代征资格。
(三)征收管理部门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专项资金收入项目,或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政府性专项资金收入项目仍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由征收管理部门从征收手续费或部门预算中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财政部门作为政府专项资金的主管机关,从2005年起,负责组织政府性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委托征收部门等,加快构建企业的销售收入、职工人数、职工工资、建设项目面积等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信息库,所需经费由财政统筹安排解决。通过横向数据的比较分析,挖掘收入潜力,规范收入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考核水平。
(五)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政府性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建立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台帐,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市政府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具体贯彻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3〕147号)精神,保证政府性专项资金应收尽收,依法征收。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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