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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收取卫生服务费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20:08  浏览:88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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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收取卫生服务费的实施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收取卫生服务费的实施办法

抚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200409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及《江西省城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赣计收费字(2002)72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3)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等。
本办法所称卫生服务费,是指用于居住区、街巷等区域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凡在本市区范围内的居民常住户和公安部门登记注册的外来暂住户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卫生服务费。
第二章  征收范围、标准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抚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征抚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抚价收费字〔2004〕51号)文件所制定的标准。
(一)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1、居民住户(含暂住户)
(1)居民住户按每户每月6元收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3元,卫生服务费3元)。
(2)暂住人员按每户每月6元收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3元,卫生服务费3?BR> 2、单位
(1)机关、事业、社会团体、驻抚部队等单位,按在册干部、职工每人每月5元收取(不含离退休人员),由单位负担。
(2)企业按在册职工每人每月2元收取(不含离退休人员),由企业或业主负担。
3、店面
(1)餐饮服务业、娱乐休闲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收取。
(2)旅馆服务业(内设餐饮、娱乐业,另按标准计收),按设置的经营床位的60%核定,床位价格在10元/日以上的,按每床位每月25元收取;床位价格在10元/日以下的,按每床位每月10元收取。
(3)建材、修(洗)车、废品回收、瓷器、洗理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
(4)百货、食杂、电器、照相、五金、通讯、邮电、书刊、金融商业门点或营业网点,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
(5)集贸和批发市场:畜禽、鱼类按每摊位每月15元收取,饮食、蔬菜、水果按每摊位每月12元收取,其它摊位按每摊位每月10元收取。
4、车辆及停车场、点
(1)本辖区内所属机动车(单位和个人,含营运车辆)按以下标准收取:2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5元,2吨以上货车每辆每月10元;客车10座位以下每月10元,10座位以上每月15元;公交车按每辆每月5元收取;出租车每月5元;单位和个人小型汽车每月5元。
(2)停车场、点,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
5、建筑施工工程
凡在市区内新建、改建、续建、扩建的房屋、厂房、综合楼、办公楼等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5元的垃圾处理费。
(二)卫生服务费收费标准:
1、凡委托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进行门前代扫的,按4元/平方米·年计收代扫费。
2、凡委托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清扫楼道及上门收集袋装垃圾的,根据服务内容进行协商收取费用。
3、厕所、化(储)粪池、垃圾通道清理、疏通费;办公楼、住宅等建筑物的厕所、化(储)粪池,凡委托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清理、疏通的,按60—70元/立方米计收服务费(包清包通)。
4、公厕收费
(1)达到国家三类以上设计标准的公厕,在保持清洁卫生、无蝇、无臭、无蛆、无尿碱条件的,可适当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一类0.5元/人·次、二类0.3元/人·次、三类0.2元/人·次。不符合上述条件标准的公厕不得收费;车站内的候车室、风景游览点、批发市场内及公园内的公厕不得收费。
(2)单位公厕委托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代扫、消毒、保洁的,按以下标准收取公厕代扫、消毒、保洁费:一类公厕每蹲每年1626元、二类公厕每蹲每年813元、三类公厕每蹲每年701元、旱式公厕每蹲每年442元,简易公厕每蹲每年399元。
第六条 对应当征收垃圾处理费或收取卫生服务费的法人和个人,以上未涵盖的,可参照相近行业标准执行。
第七条 以上收费对同一单位同属性的收费项目只按一种计费方式收费,不重复计收。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的减(免)收取范围:
(一)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的在校学生、社会福利院的在院人员(不含工作人员)实行收费免收政策。
(二)持有政府特困卡的低收入居民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贴的优抚对象和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实行收费免收政策。
(三)特困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免收。
第三章 征收办法
第九条 按照“规范收费、责权明确、严格管理、确保收足”的收费原则,全市的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收费工作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居民住户(含暂住户)的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含物业管理小区的居民住户)委托市供水公司在收缴自来水水费时代收。
(二)机关、事业和团体等单位属财政拨款的,由财政部门在拨付经费中统一代扣。
(三)单位和个人的汽车(含营运车辆)在车辆年检期间,由市城市管理局设置的“城管窗口”收取。
(四)建筑施工工程、房屋装饰或修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局办事大厅服务窗口收取。
(五)各市场内的经营摊位委托主管部门代收。
第十条 以上未涵盖的法人和个人的垃圾处理费或卫生服务费,统一由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代收。
第十一条 凡不交纳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的法人和个人,由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派人上门催缴,并做好记录;对三次上门催缴仍不交纳的,由抚州市城市管理局下达《催缴通知书》。
第十二条 凡不交纳垃圾处理费或卫生服务费的法人和个人,在接到《催缴通知书》后,应在五天内,可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交费的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说明原因或说明的原因未经采纳、又不交费的,由抚州市城市管理局下达《缴款决定书》。
第十三条 抚州市城市管理局对下达《催缴通知书》和《缴款决定书》后,仍不交纳垃圾处理费或卫生服务费的法人和个人,且经第二次书面告知时间超过十五天的,可以依法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作出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抚州市城市管理局是征收垃圾处理费和收取卫生服务费的收费主体。具体的费用征收和管理工作由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收费单位应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委托收费须签订委托协议,受委托单位要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收费。
第十六条 收费必须统一使用财税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七条 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的管理办法:
(一)收费单位和代收单位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二)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应按期缴入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设在市财政局的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三)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按一定的比例由市城市管理局统一支付给代收单位作为手续费。
(四)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市物价、财政、城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的收费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收费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五)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抚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有关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的文件和标准,即行废止;已经收取的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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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实行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府发〔2002〕1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对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实行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对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实行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经市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元月四日


关于对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实行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科学考核各县(区)和安源经济开发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正确评价工作绩效,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树立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作风,开创奋发努力、积极开拓、争创一流的工作局面,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扎扎实实地推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考核原则
1、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考核内容以经济发展为重点,兼顾社会发展。
2、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着重考核工作实绩。
3、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原则。
4、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标准和程序实行公开,考核指标力求公平,考核方法坚持公正。
三、考核内容
1、经济建设
⑴国内生产总值(总值增幅、人均增幅);
⑵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计划总额、增幅);
⑶财政收支(财政总收入、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财政收支平衡;干部教师工资不发生新的拖欠);
⑷工业新上和技改骨干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新投产项目和在建项目当年投资总额);
⑸农业产业化经营新上项目(投资50万元以上的加工、基地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新投产项目和在建项目投资总额);
⑹第三产业新上项目(旅游业、商贸市场建设和文化、信息产业建设中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新投产项目和在建项目投资总额);
⑺招商引资(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比例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⑻农民增收(当年增收额)。
2、社会发展
⑴人口与计划生育(计划生育率、人口出生率);
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防止群体事件);
⑶安全工作(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伤亡人数);
⑷环境保护(原环保治污项目达到年度治理要求,不增加新的污染);
⑸农民减负(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集体上访、群体事件和恶性案件)。
四、考核指标的确定和下达方式
1、考核指标的确定方式
经济建设各项考核指标,以各县(区)上一年度的年报统计数为基础,结合全市“十五”计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的要求,并针对各县(区)的实际,分别确定。
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国家和省有统一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和省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本市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制定考核的标准。
2、考核指标的下达方式
第一步:由各县(区)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自报指标和目标值。
第二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的自报指标进行审核和修正。
第三步:市政府召开各县(区)政府负责人会议,对考核指标进行认定。
考核指标一般在每年的二月底以前下达。
五、考核方法
考核分年度按以下步骤进行:
1、各县(区)政府将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连同年度统计报表一并报送市政府,其中有按月、季上报要求的必须按月、季上报;
2、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政府上报的情况分别进行核查;
3、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依据核查结果对各县(区)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评分;
4、市政府召集各县(区)政府负责人会议,对目标管理执行情况及评分结果进行通报。
六、评分办法
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的基本总分为200分(其中,经济建设120分,社会事业80分),具体项目及评分标准将在考核细则中确定。完成考核目标的得基本分;超额完成考核目标的加分,加分额最多不超过基本分的一倍;没有完成考核目标的扣分,最低为零分。
七、奖罚办法
1、目标管理考核设置综合奖,全面完成上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考核得分200分以上的为合格,综合奖奖给总体考核合格的县(区),按得分排名,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其余为三等奖;得分20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具体奖罚办法是:
(1)安源区、湘东区、上栗县、芦溪县、莲花县五县(区)中,获一等奖的奖金10万元,获二等奖的奖金6万元,获三等奖的奖金3万元。奖金奖给县(区)领导班子成员,由县(区)自行分配。县(区)党政一把手由市另行奖励。
(2)安源经济开发区参照县(区)目标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计分,但不参加县(区)排名,如果考核得分达到或超过县(区)第一名,发奖金5万元;达到或超过县(区)第二名,发奖金3万元;达到合格分,发奖金1.5万元。奖金奖给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由管委会自行分配。
(3)考核不合格的,在全市通报批评。
2、对总体考核虽然达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区)不给予综合奖:
(1)因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事件或因加重农民负担发生恶性案件而被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
(2)没有完成当年计划生育指标被“一票否决”的;
(3)县(区)政府在上报考核指标完成数字中弄虚作假的。
八、组织领导和制度要求
1、市政府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市长汪普生任组长,常务副市长贺维林、市政府秘书长周锡义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地税局、市农办、市计生委、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市外经贸局、市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周锡义兼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2、为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切实保证考核数据准确、真实和考核工作公平、公正,严禁在上报考核指标执行情况和对上报考核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时弄虚作假。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律按不达标处理,并依照相关纪律追查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3、目标管理考核的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由市政府拨付。


云南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检查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检查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效控制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上涨幅度,保障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和社会的安定,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等价格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审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民成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定列入监审范围的商品品种和服务项目的价格,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增加列入监审范围的商品品种和
服务项目的价格(以下统称监审价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价部门)负责监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是主管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执法机构,依法使监审价格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有关执法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条 凡在我省生产、经营属监审范围内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第六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单位和个人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将非法所得限期退还用户或者消费者,可以并处非法所得金额1部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仍为国家定价的监审价格的;
(二)属于提价申报的监审价格,不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间申报提价或者不按批准的提价时间提价的;
(三)属于调价备案的监审价格,不执行《实施办法》有关调价备案规定的;
(四)属于申报审核的监审价格,不执行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调价幅度、调价间隔时间和一定时间内累计调价幅度的;
(五)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部门对少数重要监审价格分类制定并要求遵照执行的差率、费率和利润率的;
(六)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监审价格批准实行的临时性限价措施的;
一切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因前款第(一)至(六)项所列行为而获得价差金额或者多得收入均为非法所得。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构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实施办法》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报告监审价格构成及价格调整情况的;
(二)不接受物价部门定期审价或者拒绝物价检查机构进行监审价格检查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物价检查机构批准,可以处以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屡查屡犯的;
(二)弄虚作假、明知故犯的;
(三)借故刁难、抗拒检查、拒不纠正的;
(四)涂改帐薄、销毁凭证、转移资金的;
(五)其他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十条 对价格违法单位或者个人的罚款和不应退还或者无法退还的非法所得,统一由物价检查机构收缴国库。
第十一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对拒缴非法所得和罚款的单位与个人,物价检查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变卖商品抵缴或者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
第十三条 物价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物价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云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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