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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行政区划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05:53  浏览:91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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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行政区划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行政区划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最近一个时期,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行政区划工作多次指示,要求严格标准、严格程序,防止一哄而起。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民政部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行政区划的调整是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县改市、地改市问题不仅重要,而且较敏感。必须持慎重稳妥的态度,严格执
行设市标准,认真审核把关,规范办事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作为行政区划审核报批的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县改市、地改市问题要按照本地区设市预测和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严格按国务院〔1993〕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申报,各项指标均应达到设市标准,不得弄虚
作假。
二、民政部受理县改市、地改市的审核报批工作,在符合设市标准的前提下,严格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国务院的行文序号办理。
三、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工作汇报民政部只对口省级政府和民政厅(局),不直接听取地市县关于县改市、地改市工作的汇报,不受理越级上报的请求事项,不参加县改市、地改市的庆典活动。



199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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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要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度及安全程度的评
价。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自治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审定和监督执行以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表述的扩震设防标准。自治区辖市(地)、县(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自治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
作。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部门根据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以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计、施工验收和抗震加固工作。
第六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参照国家现行的地震烈度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可以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已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地区,其新建或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使用地震小区划的成果。
第七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性: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现行地震烈度区划图标定设防标准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具体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见附表);
(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三)新建占地范围大,跨不同地质单元的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工矿企业。
第八条 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工程总体规划应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第九条 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向自治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有关情况,委托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自治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许可证书确定的级别及业务范围开展评价业务。
自治区外的单位到本自治区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必须持有国家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许可证书,并按规定到自治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证和任务登记。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按照国家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评价业务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评价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前期勘察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提出评价报告,并按下列规定申报评定评价结果和审定抗震设防标准:
(一)国家级工程建设项目评价结果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初步评定后,报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定,由国家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抗震设防标准;
(二)自治区级以下工程建设项目评价结果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评审通过后,由自治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抗震设防标准。
第十三条 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定机构由自治区防震减灾、建设、交通、水电、地矿、计划、经贸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其成员由自治区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以批准施工。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评价结果无效。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三)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第十六条 罚款全额上缴同级地方财政。
第十七条 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
┏━━┯━┯━━━━━━━━━━━━━━━━━━━━━━━━━┓
┃ │交│一、公路、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隧道、立交桥工程。 ┃
┃ │通│二、大型车站、万吨级以上港口。 ┃
┃ │工│三、Ⅱ类以上飞机场。 ┃
┃ │程│ ┃
┃ 生 ├─┼─────────────────────────┨
┃ │水│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城市内或上游Ⅰ级挡水┃
┃ │利│ 建筑。 ┃
┃ 命 │水│二、总装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房,22┃
┃ │电│ 0KV及以上的变电站。 ┃
┃ │工│三、大中小电力高度中心。 ┃ ┃
┃ 线 │程│ ┃
┃ ├─┼─────────────────────────┨
┃ │通│一、大中城市的广播电视发射台、广播电视中心、卫星地┃ ┃
┃ 工 │讯│ 面站、国际通信电台的发射(接收)塔和主机房。 ┃
┃ │工│二、大中城市的长途通讯枢钮和微波站。 ┃
┃ │程│ ┃
┃ 程 ├─┼─────────────────────────┨
┃ │其│一、大中城市供水、供热、供气、供油的主体工程。 ┃
┃ │它│二、大中型储油、储气工程。 ┃
┃ │工│三、大型医院和急救中心。 ┃
┃ │程│ ┃
┠──┴─┼─────────────────────────┨
┃ 重 │一、大型工矿企业生产用房。 ┃
┃ 要 │ ┃
┃ 工 │ ┃
┃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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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8月5日

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
障工作机构:
为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保证其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竞赛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三级。国家级分为两类,跨行业(系统)、跨地区的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的为二类竞赛。国家级一类竞赛由我部牵头组织,可冠以“全国”、“中国”等竞赛活动的名称;国家级二类竞赛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
门或行业(系统)组织牵头举办,可冠以“全国××行业(系统)××职业(工种)”等竞赛活动名称。除上述两类竞赛外,其他竞赛不得冠以“全国”、“中国”等名称。 同行业、同职业(工种)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能超过一次。
二、各竞赛组织单位应选择技术复杂、通用性广、从业人员较多、影响较大的职业(工种)开展竞赛活动,优先选择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举办竞赛。还可以选择就业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工种),组织开展竞赛活动。
三、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国家级竞赛应按照国家高级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命题。
四、各竞赛组织单位举办竞赛活动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备必要的经费、设备、场地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制定竞赛组织方案和竞赛规则,配备熟悉技能竞赛职业(工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对竞赛主办单位开展的竞赛活动实施审批制度。
(一)竞赛主办单位组织开展竞赛活动,须提出申请报告并附组织方案,按隶属关系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二)竞赛主办单位邀请境外机构参与举办或参加国内竞赛活动,应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报我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以国家队名义组织参加国际竞赛活动,应报我部审批;国际青年奥林匹克技能竞赛活动由我部统一组织。
(三)竞赛主办单位组织开展竞赛活动,要严格按照备案或批准的竞赛方案组织实施。如对竞赛方案进行调整,需重新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
六、举办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邀请公证部门公证。各项竞赛活动的组织要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七、为调动广大职工参与竞赛活动的积极性,结合开展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对现行的表彰和奖励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一)国家级一类竞赛各工种获得前五名的选手,由我部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
(二)国家级二类竞赛各工种获得前三名的选手,由我部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
(三)在国际竞赛活动中进入前八名的选手,由我部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
(四)国家级竞赛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经我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可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证书。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竞赛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严格保证竞赛活动的质量,防止其过多过滥。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逐步实现竞赛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



200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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