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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信息网络管理系统》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05:56  浏览:88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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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信息网络管理系统》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信息网络管理系统》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0)外经贸技一函字第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外贸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指示精神,积极引进国内急需的先进技术设备,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服务,完善对技术引进合同的管理,规范和简化技术引进合同注册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信息网络管理系统》。该系统由我部科技司委托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开发,初步实现了对技术引进合同注册手续的联网管理,并为下一步与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共同建立联网核查系统做准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领导要重视此项工作,认识使用《技术引进合同信息网络管理系统》的重要意义,抓好系统的使用工作。
二、系统设备要求:
(一)硬件要求:586以上微机,32兆以上内存,5G以上硬盘,激光打印机或针式打印机LQ-1600KIII;
(二)软件需求:WIN98或WIN95操作系统,IE5.0;
(三)网络需求:56KBPS调制解调器,能登录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网址:www.ec.com.cn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局)要按照《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1996〕外经贸技字第201号)的规定,对企业申报的技术引进合同履行注册手续,并统一使用我部同有关部门联合编制的《技术引进合同申请表》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表格及填表说明见附件一、二、三)。
四、《技术引进合同申请表》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可由企业在网络上直接填写打印或到外经贸主管部门填写打印,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生效手续。外经贸主管部门在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同时,在《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上加盖公章,供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时使用。
五、使用统一规则编制技术引进合同号,以实现与海关、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数据交换。企业应按《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填写说明要求编制合同号。
六、各外经贸委(厅、局)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技术引进合同信息的网络管理。请在2000年12月20日前按照备案表(见附件四)的样式将本单位负责技术引进合同管理的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及签字领导名单报科技司。
七、我部将对系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单位在使用技术引进合同信息网络管理系统时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联系人:孟巍 王悦纯
电话:010-65197359 65197381
传真:010-65197926
电子邮箱:dstdiv1@moftec.gov.cn

附件一:技术引进合同申请表(样本)

-------------------------------------------
|合同号| |
|---|-------------------------------------|
| |项目批准文号 | |
| 项 |-------|-----------------------------|
| | 批准部门 | | 批准日期 | |
| 目 |-------|-----------------------------|
| | 行 业 | |
| 情 |-------|-----------------------------|
| | 项目名称 | |
| 况 |-------|-----------------------------|
| |总投资(万元)| |总用汇(万美元)| |
|---|-------|-----------|--------|--------|
| 合 | 合同类别 | | 保 密 期 | 年 |
| |-------|-----------|--------|--------|
| 同 | 限制性条款 | | 其 它 | |
| |-------|-----------------------------|
| 情 | 税务条款 |(是否含有包税条款) |
| |-------|-----------------------------|
| 况 | 侵权责任 | | 其它说明 | |
|-----------------------------------------|
| 联系人 | |电话| |传真| |
|------|----------------------------------|
|E-mail| |
|------|----------------------------------|
| 单位名称 | |
|------|----------------------------------|
| 地 址 | |
-------------------------------------------
(申请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以下由各主管机关填写:
-------------------------------------------
|收 文 号| | 收文日期 | |
|-----|-----------------------------------|
| | |
|审核说明 | |
| | |
|-----|-----------------------------------|
|经 办 人| |日期| |复核人| |核准人| |
-------------------------------------------

附件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样本)

------------------------------------------------
| 合同号 | |
|-----|----------------------------------------|
| 注册号 | |生效日期| |
|-----|----------------------------------------|
|合同|中文| |
| |--|----------------------------------------|
|名称|英文| |
|--|--|----------------------------------------|
|受方|代码| |
| |--|----------------------------------------|
| |中文| |
| |--|----------------------------------------|
|公司|英文| |
|--|--|----------------------------------------|

|供方|国别| |
| |--|----------------------------------------|
| |中文| |
| |--|----------------------------------------|
|公司|英文| |
|--|--|----------------------------------------|
|技术|中文| |
|使用|--|----------------------------------------|
|方 |英文| |
|----------------------------------------------|
| 签字日期 | |合同有效期 | |
|--------|------------------|---------|--------|
| | |原币价格(万) | |币 种 | |
| | 一次总付 |------------|-----|---------|--------|
| | |兑换率(一美元折合原币)| |美元价格(万美元)| |
|支|------|------------|------------------------|
| | |入门费 |(万美元) |
|付| |------------|------------------------|
| | | |提成年限 |年 |提成率 |% |
|方|入门费加提成|提|----------|------------------------|
| | | |提成基准 | |
|式| |成|----------|------------------------|
| | | |估计提成费总计 |(万美元) |
| |------|-------------------------------------|
| |其它支付方式| |
|----------------------------------------------|
| | | 技 术 费 |(万美元) |
| 合同总价 |(万美元) |-------|------------|
| | | 设 备 费 |(万美元) |
------------------------------------------------
企业公章: 外经贸主管部门公章:


售付汇记录:
------------------------------------------------
| 日 期 |现汇/购汇| 币 种 | 技术费 | 设备费 | 银 行 签 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三:《技术引进合同申请表和数据表》填写说明
一、办理技术引进合同注册生效手续,需要填写《技术引进合同申请表和数据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数据表)。申请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数据表的各项内容,保证所填内容真实有效。
二、技术引进项目及合同数据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信息网络管理系统》中填写,并由系统自动生成《技术引进合同申请表》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才有效。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填写审核说明,核准生效后由主管部门打印经注册的数据表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退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提交的数据表由主管部门存档。
三、不能在网上填写表格的单位可以到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填写打印。
四、表格内容填写要求:
(一)合同号:请按以下要求编制合同号:
1、合同号总长度不超过17位;
2、前9位为预留编号,分别为年份2位(后2位)、技术来源地2位(国标2位代码)、项目所在地2位(国标2位代码)、技术引进合同标识(Y)1位、项目行业分类2位(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代码;例如:01USBJY01CNTIC001
(二)项目批准文号:
1、填写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的文号。(如国经贸投资第XXX号)
2、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不需要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提供项目情况说明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情况、总投资额、资金来源及不需要任何主管部门审核或批准等。此项可填企业来文编号。
(三)批准部门:填写项目可研批复的发文单位。(如国家计委);不需要审批的项目应填:“本单位”。
(四)批准日期:填写项目可研批复的发文日期。按年-月-日格式填写,如2000-01-01。
(五)行业:指项目所属行业,与合同号第九位一致,不需填写。
(六)项目名称:按项目可研批复所批的项目名称填写。
(七)总投资:以万元人民币为单位,只填整数数字。
(八)总用汇:以万美元为单位,只填整数数字。
(九)合同类别:技术引进合同分为以下8类,选择相应的字母填入该栏内,不可多选。
A、专利技术的许可或转让(包括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B、专有技术的许可或转让;
C、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D、计算机软件的进口;
E、与A、B内容之一相关联的商标许可;
F、涉及A、B、C内容之一的合资生产、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合作开发、合作研究;
G、为实施A至G项内容而进口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关键设备等;
H、其它方式的技术进口。
(十)保密期:以年为单位填写。
(十一)限制性条款:根据法规,技术引进合同中不得含有限制性条款。申请单位如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避免特定条件的技术引进合同中含有以下8类限制性条款,请选择相应的字母填入该栏(可多选),并需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说明原因,报外经贸部批准。
A、要求技术受让方接受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技术受让方不需要的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
B、限制技术受让方发展和改进进口的技术;
C、限制技术受让方从其它来源获得类似的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其它技术;
D、要求技术受让方为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
E、不合理地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
F、不合理地限制受让方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
G、不合理地限制受让方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
H、不保证所转让技术的合法性。
(十二)其它:填写合同可能含有的未列入前十一款中的其它类限制性条款。
(十三)税务条款:技术引进合同中税务条款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一般不得含有包税条款。若特定条件的合同中不可避免地含有包税条款,则需要有关税务主管机关证明。本项根据合同情况填“是”或“否”。
(十四)侵权责任:当发生第三方侵权指控时,双方责任承担。可选一项:A.供方承担侵权责任;B.双方共同承担侵权责任;C.双方议定。
(十五)联系人、电话、传真、E-mail、单位名称、地址:请填入对外签约单位的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如暂无电子邮箱可不填。
(十六)合同名称:合同名称应含有合同核心要素,中英文均须填写。如:1、XX公司X万吨/年乙烯装置技术转让和设备供货合同;2、XX电厂二期两台X万千瓦燃煤机组设备供货合同;3、XX省GSM移动通信网络软件许可合同。
(十七)受方公司:
1、代码:填写申请单位的外贸企业代码。(可通过系统自动查寻,如暂没有企业代码,请填:0000000000000)
2、中文、英文:填写受方公司的中英文标准名称。
3、如受方为2家或数家联合签约,均填入同一栏内。
(十八)供方公司:
1、国别:供方所在地,同合同号,不需填写。
2、中文、英文:填写供方公司的中英文标准名称。
3、如供方为2家或数家联合签约,均填入同一栏内。
(十九)技术使用方:
1、中文、英文:填写技术使用方的中英文标准名称。
2、如技术使用方为2家或数家联合使用,均填入同一栏内。
(二十)签字日期:按年-月-日的格式填写合同的签字日期,如2000-01-01
(二十一)合同有效期:以年或月为单位。
(二十二)支付方式:
1、表格中设有“一次总付”、“入门费加提成”和“其它支付方式”三种选择。只可选择其中一栏填写。
2、一次总付:填写合同总价数字及原币名称,以万为单位。
3、入门费加提成:
(1)入门费:以万美元为单位填写合同的入门费价格,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若合同是用美元以外的币种签定的,则先折算成美元后再填写。
(2)提成年限:以年为单位填写合同的提成年限。
(3)提成率:以百分数的形式填写提成率。
(4)提成基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单台提成、批量提成、净销售额提成等。
(5)估计提成费总计:以万美元为单位,按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提成最高额填写。
4、其它支付方式:除上述支付方式之外的其它方式,如“货物”或“无需支付”等。
(二十三)合同总价:只需将合同中除硬件设备之外的费用填入“技术费”一栏,其它几项均为系统自动测算栏目。
(二十四)报送单位:填写负责合同注册机关名称。
(二十五)主管机关负责填写由主管机关审核填写各项。
(二十六)售付汇记录:在办理售付汇手续时,由银行按要求填写。

附件四:技术引进管理人员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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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性别 | 职 务 | 电 话 | 传 真 | 电子邮箱 | 个人签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名称: 负责人(签字):
通讯地址: (单位公章)
邮编: 年 月 日


200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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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商业部


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1991年4月8日商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部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商业、粮食部门、供销社和商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部机关各司(局)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与选派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赴国外或港澳地区对口单位学习。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国来华留学生和派遣出国留学、进修、讲学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要同商业部门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消化吸收国产化、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出口创汇、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以及商业现代化管理工作相结合,重点学习国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培养商业技术与管理人才。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 商业部设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商业部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
第五条 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商业部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研究审定商业部门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专家和进行国外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制订商业部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指导和检查地方各级商业、粮食、供销社主管部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
(四)研究和协调解决商业部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草拟商业部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的有关文件及实施意见,提交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审批;
(三)拟定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工作年度计划,报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公室审批;
(四)办理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专家和国外培训项目的立项、申报、备案、审核、审批手续和报送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公室审批的有关手续;
(五)组织有关国外培训项目人员的外语培训;
(六)加强与涉外机构、国外民间友好组织的联系,疏通并扩大商业部门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的渠道;
(七)组织实施由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公室批准下达商业部门的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项目;
(八)定期检查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培训项目的执行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和改进工作;
(九)承办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根据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公室归口管理国外培训工作的范围,商业部引进智力办公室归口管理国外培训工作的职责是:
(一)执行商业部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安排的国外培训;
(二)执行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或经国务院批准的我部与外方签订的多边和双边经贸、科技、贷款或赠款等协定(议)安排的国外培训;
(三)商业部门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以商业部名义与外方签约安排(包括对方出资和我方出资)的国外培训;
(四)商业部引进智力办公室每年向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公室申请立项的国外培训。

第三章 项目报批程序
第九条 各地和部有关直属单位申请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专家和赴国外培训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分别填写《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项目申请表》,经各地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规定时间报部引进智力办公室,由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汇总编制年度计划,经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照规定时间报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办审批。
第十条 国外培训管理分为下列程序: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的国外培训为备案项目。备案程序是:由项目执行单位向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申请填写《出国培训项目备案表》。项目执行单位根据《备案表》办理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手续。
(二)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国外培训和人员为审核项目。审核程序是:项目执行单位向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申请填写《国外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经签署意见后,送主管外事部门办理出国任务批件,由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将《审核表》、出国任务批件原件一同报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审核。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将于十五日内下达审核同意件。项目执行单位凭审核同意件、出国任务批件办理出国手续。
(三)第八条第四项所列国外培训为审批项目。审批程序是:由组团单位或派出单位向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申请立项,经部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审核,报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列入国外培训年度计划。列入计划的项目,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下达出国任务批件。项目执行单位凭出国任务批件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一条 第十条规定的备案、审核、审批项目人员的出国手续,均应由组团单位或派出单位按本人的隶属关系在当地办理。
第十二条 派往港澳地区的培训项目要征得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或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同意后,分别按本办法的第十条第一、二、三项办理。

第四章 赴国外培训人员的选拔
第十三条 赴国外培训人员的选拔,必须遵循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从政治、业务、外语、健康四个方面的条件进行选拔。
第十四条 赴国外培训人员,应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十五条 赴国外人员应能保证项目圆满完成,要业务对口,学用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本专业的实践经验。
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规定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合同培训人员)须与项目有直接关系,保证培训后仍从事与培训内容有关的工作,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50周岁以下;执行政府间经贸、科技等协定(议)所规定的经贸、科技及其他业务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协定(议)培训人员)要有五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50周岁以下。项目合同或协定(议)中对年龄、工龄、学历另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自行安排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自行安排的培训人员)和由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款资助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专款资助培训人员)要有五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主要派遣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赴国外培训人员应具备完成项目培训任务所需的外语知识和能力。
合同培训人员和协定(议)培训人员,应根据合同、协定(议)的具体要求进行外语考核;明确不要求具备外语能力的,可免试;对随团翻译人员,须由主管部门进行外语考查,证明确能承担翻译任务。
自行安排的培训人员和专款资助培训人员,要通过由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或其他经国家承认的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相应的成绩证明。若业经对方接受单位考核或来函明确同意接受者,可不要其通过上述外语考试。
曾在国外连续独立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者,原则上可免试外语。
第十七条 赴国外培训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能胜任在国外的实习培训任务。凡赴国外培训三个月以上者,均须经省级医院检查并出具健康合格证明(证明半年内有效)。

第五章 检查总结
第十八条 凡经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立项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国外培训项目,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要加强对其执行过程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项目的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的组织领导工作,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反映通报执行中的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要对项目完成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报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第二十条 引进国外智力和国外培训所取得的成果要进行评审。对取得优秀成果的,要及时通过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向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申报成果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安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安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安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安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的通知

安政〔2009〕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安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安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安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20日内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案一卷,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妥善保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立卷归档工作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与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平级并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上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执法单位及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依照统一的评查内容和标准进行评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坚持依法、公正、实体与程序并重、奖励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年组织1—2次,并与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结合进行。具体可以采取单项评查、全面评查或者按系统评查、组织行政执法单位相互评查以及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进行随机抽查时,被抽查的行政执法单位负有提供行政执法案卷的义务;行政执法案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卷抽查人员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通过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情况。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六)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七)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八)是否依法向司法机关移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九)罚没收据是否合法,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十)行政执法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
(十一)案卷制作归档是否规范、正确。
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计分方式,分解确定各项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案卷,80—89分为合格,70—79分为一般,69分以下为不合格。
行政执法案卷经评查,平均得分在 95 分以上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给予行政执法单位通报表彰,对办案人员可以进行适当奖励。
平均得分在 79 分以下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对被评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及时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责成被评查单位取消不合格案卷办案人员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连续两次以上评查平均得分低于 79 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一条凡行政执法案卷存在一般程序性、适当性问题的,评查机关应当及时归纳总结和进行反馈,并可以予以通报批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实体性、合法性问题的,评查机关应当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机关指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纠正。
第十二条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年终考核的依据。
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各执法科室及下属执法机构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内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被评查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履行提供案卷义务的;
(二)不履行保密义务的;
(三)拒不履行纠正义务的;
(四)其他不履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义务的。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公正地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以下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 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额的。
国务院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实行分级备案审查制度。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向市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
报送备案单位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有关报送工作。行政执法机关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应指定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报送工作。
第六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实行“一案一备”。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违法事实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材料复印件;
(五)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材料;
(六)备案审查机构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关备案文书格式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规定。
第七条备案审查机构可以根据备案审查工作需要,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报送备案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拖延。备案审查机构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备案审查机构对同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既受理备案,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备案审查的结论。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起诉之日起,备案审查中止。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备案审查工作继续进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审判结果复印件报送备案审查机构。
第十条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机构应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后,应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将审查结果按季度通知备案单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报送备案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建议报送备案的单位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通知书的内容执行,并在30日内向备案审查机构报告结果。
1具有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而未予考虑的;
2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3事实不清的;
4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8行政处罚不适当的;
9违反罚缴分离制度规定的;
10实施的行政处罚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第十二条报送备案的单位拒不执行备案审查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作出的建议的,备案审查机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向报送备案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撤销该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该单位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单位应在30日内向发出决定书的人民政府报告结果。
第十三条实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和报告制度。报送备案单位应按季度报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未办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行零报送。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备案单位应将上年度的统计总报表和全年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情况的总结材料上报备案审查机构。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未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或者不按时报送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的,由备案审查机构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不报或者经核实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的,备案审查机构可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对处罚机关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应将此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终本级人民政府对各单位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及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备案审查期间,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报送备案的单位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备案审查机构根据案件审查情况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停止执行申请,备案审查机构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停止执行的。
备案审查机构对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向报送备案的单位下达《停止执行通知书》,报送备案的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必须停止执行;报送备案单位拒不停止执行的,备案审查机构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备案审查机构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乱施处罚、违反罚缴分离制度等违法行为,或者有违反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有关规定以及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等行为的,应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严重应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安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外,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和监督工作。行政执法机关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应指定相应的机构负责受理、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人事、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行政执法投诉工作。
第四条受理和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坚持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设立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投诉电话、电子信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书信、当面等形式进行投诉。
第七条投诉人进行行政执法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
第八条任何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其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投诉。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收费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
(七)执法时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无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的;
(八)其他行政执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为的投诉,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理由:
(一)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
(二)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三)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已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四)投诉事项已由监察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受理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政府法制机构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受理登记表》,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投诉案件办结后,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办理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政府法制机构查处投诉案件,有权调阅与被投诉事项有关的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资料,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有关行政执法活动情况。
被投诉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执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和伪造。
第十四条政府法制机构的调查人员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十五条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受理的投诉案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查处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可责令其受理、查处,或直接查处。
第十六条上级政府法制机构需要交下级政府法制机构查处的投诉案件,应当下发《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交办通知单》,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
接受交办投诉案件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回告交办的上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将处理情况回告投诉人。
政府法制机构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政府法制机构经调查核实,对应当由有关机关处理的问题,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经查证被确认为错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干扰或者阻碍办理行政执法投诉的以及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执法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人及执法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对政府法制机构做出的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权限依法予以纠正,并给予通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以投诉为名,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对投诉工作疏于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在行政执法投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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