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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39:22  浏览:83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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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经贸委 全国博士后


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经贸委 全国博士后



为推动博士后工作更好地为国有企业发展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前两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再扩大试点,逐步在有条件的企业增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一步开展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主要目的
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科学技术研究、人才培养和使用及人才流动等方面的优势,逐步形成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合作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引进和培养高水平人才,
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推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面向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二、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原则
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除应遵照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外,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联合招收,优势互补。要通过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共同培养和使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充分发挥设立流动站单位研究条件好、学术力量强、科研资料全和信息畅通,以及企业研究项目与实际结合紧密、资金雄厚、实地培养和锻炼条件好等优势,促进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
位之间的联合,进一步做到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和使用中发现一批高素质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2.依托项目,保证质量。企业博士后工作必须要有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作依托,要根据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认真研究提出博士后研究项目,所选项目既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也要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以保证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
3.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企业博士后工作既要有利于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也要有利于设立流动站单位学科发展、科研队伍建设和科研成果的转化。在合作中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合理地确定各有关方面的技术和经济
权益。
三、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应是国家重点国有企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或特大型、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建有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具有一支研究水平较高的科技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
3.能提出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项目不仅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同时有利于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科技和管理人才;
4.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5.企业领导及所属部门对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四、试点企业的审批及管理
按照“稳步发展,逐步扩大”的方针,试点工作优先在机械、冶金、电子通讯、石油化工、医药工程、航空航天、能源、交通等行业中开展。所有申请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企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今年,将集中进行一次企业博士后试点的申报和审批,审批及管理办法为:
1.申请试点的企业需填写《申请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报批表》(见附件)一式三份,经企业所在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和经贸委审核后,于11月25日前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人事部专家司)。
2.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对申请试点的企业进行调查、论证,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商国家经贸委审批试点企业(即在该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3.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的特点,制定《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经批准的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应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4.国家经贸委将对试点企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给予支持。
5.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国家经贸委每2-3年对试点企业的博士后工作情况和成效进行检查,对工作成效不大的,将取消其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资格。
企业博士后工作是我国博士后工作面向经济建设的新举措,也是人事工作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请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积极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广泛宣传并认真做好试点的申报和组织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推动本部门、本地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开展
。有关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本通知下发后,已开展试点的企业和个别城市,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有关部署,继续做好试点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推动我国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国家人事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决定,在以前试点的基础上,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的试点。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
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企业博士后工作既指一些经济实力较强、技术水平先进、科研条件较好的国家重点国有企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或特大型、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立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
第三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的要求和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部门审批试点企业,在该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四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指导和具体管理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可委托一些部委或省市的有关部门承担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某些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合作
第五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之间应积极主动地相互联系、沟通,根据双方各自学科专业和工作特点,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为合作基础,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等工作,保证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

第三章 研究项目与招收计划的确立
第七条 试点企业须根据本企业的发展和人才需求,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为保证研究项目适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研究项目确立的过程中,试点企业可主动与设立流动站单位联系,交换对研究项目意见。试点企业需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
立项表》,由企业领导审定立项。
第八条 试点企业每年须根据拟开展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核批后实施。
第九条 试点企业可将《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送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委和省市管理博士后的部门,由其根据试点企业的要求,通过适当方式将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向设立流动站单位推荐。

第四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条 符合国家规定博士后招收条件的博士,如希望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可向设立流动站单位或试点企业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允许设立流动站单位与试点企业联合招收在本单位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应共同协商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选。同时,应分别明确本单位的相关专家,组成共同的专家小组,指导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应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须将协议书报企业所在的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
的有关条款,与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招收人选确定后,由设立流动站单位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复核,并办理进站及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
设立流动站单位除按规定报送《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等材料外,还应附送下列材料:
(1)《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本刊略);
(3)《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复印件)。

第五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一切待遇,也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五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按照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及其他方面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二年,主要在企业工作,也须有一定时间在设立流动站单位工作(具体方式和时间长短由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商定)。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
不超过一年,并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企业所在的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户口,根据工作需要由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商定,落在试点企业所在地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所在地。

第六章 经费和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应提供充足的研究项目经费,经费由企业负责管理。如工作需要,经协商,也可以划出部分经费由设立流动站单位负责管理。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使用设立流动站单位的仪器设备等,其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试点企业应提供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在流动站工作时的必要的福利开支以及设立流动站单位的行政管理和专家的指导费用等(行政管理和专家的指导费用的具体数额应在《联
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试点企业应将该经费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拨到设立流动站单位,由设立流动站单位负责管理。如博士后研究工作确需延长,试点企业还应提供延长期间的日常经费。
第二十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补贴由设立流动站单位按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规定标准发放。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试点企业应参照企业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的收入和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进展、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表现等情况,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必要
的收入补助。
第二十一条 试点企业应为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住房等后勤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子女随其流动等问题,应按照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由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协商解决。

第七章 博士后工作期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结合与其签订的协议,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认真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为:
1.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2.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
以上三个方面可根据研究项目、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等情况的差异有所侧重。
第二十三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按照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办理。试点企业应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由设立流动站单位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工作分配和
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设立流动站单位可根据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按照国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受理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八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二十五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1.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一般由试点企业提出研究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和日常经费,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在试点企业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如共同合作完成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有阶段性成果转让,则双方应预先明确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2.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试点企业的有关要求对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试点企业应根据本暂行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并报本企业所在的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暂行规定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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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7〕88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扬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是指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照考核标准,经自评申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根据考核得分和安全生产业绩评定星级。星级为一星至五星。
第四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与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有机结合,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与促进规模经济发展有机结合。
第五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度考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考核评定
第六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办法。市直企业、驻扬单位由市安监局考核评定,其它企业由所在地安监局(含市开发区、化工园区经发局,下同)考核评定,其中,被评定为四星、五星的企业由所在地安监局初审,报市安监局评定。
第七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以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为基础。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照《扬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考核细则》(见附件一,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制定)进行考核。考核得分80~89的为基本达标企业,获得一星,考核得分为90~100分的为达标企业,获得二星,且各考核大项得分均不得低于本项目标准分的60%。凡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不予星级评定。
第八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加星与企业规模和往年安全生产业绩挂钩。企业规模以上年度产品销售额为分级依据。
年销售10000万元以上企业,截止考核之月,3年未发生从业人员死亡1人以上事故或一起事故造成3人以上重伤事故(下同)的加一星,5年未发生事故的加二星,5年以上未发生事故的加三星。
年销售1000万元至10000万元之间的企业,5年未发生事故的加一星,10年未发生事故的加二星,10年以上未发生事故的加三星。
年销售1000万元以下企业,8来未发生事故的加一星,15年未发生事故的加二星,15年以上未发生事故的加三星。
第九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月起摘星,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事故的,摘一星;发生死亡2人或重伤4-9人的摘二星,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事故的全部摘星。下年度考核时,按第六至第八条规定重新进行考核评定。
第三章 考核评定程序
第十条 企业对照《考核细则》自评得分达80分以上者,填写《扬州市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按第六条规定的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办法报当地安监局,由当地安监局组织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安监局办公会议研究后评定星级。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评定后,由组织评定的安监局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以安监局文件进行公布,并向企业授安全生产星级铜牌(样式见附件三)。一至三星级单位由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经发局)授牌。驻扬单位、市直单位及全市四星、五星级单位由市安监局授牌。
第十三条 安监局每年集中一段时间,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进行复查考核和对新增企业进行考核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在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中,凡列入关闭的企业,不予考核评定;凡列入搬迁的企业,待搬迁后进行考核评定;凡列入限期整改、停产整顿企业,经验收合格后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对自评得分、见证资料、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一年内不予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考核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扬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考核细则

附件二
扬州市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申请表

附件三

全国妇联、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全国妇联、劳动部


全国妇联、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妇字〔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妇女创业和再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全社会资源优势,形成合力,切实为妇女创业与再就业提供有效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把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纳入国家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将其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目标。妇女是我国就业和再就业压力较大的人群,做好妇女创业和再就业工作,关系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全局。各级妇联组织要遵循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响应中国妇女九大提出的“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的号召,充分发挥优势,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妇女创业和再就业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规划妇女创业和再就业工作,充分依托妇联组织,指导和帮助她们在组织动员妇女创业和再就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要分析本地区妇女就业状况,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以有力的措施帮助妇女创业,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
二、明确任务,大力开展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培训
全国妇联与各级妇联组织计划在“十五”期间培训200万下岗失业妇女;为200万下岗失业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帮助200万下岗失业妇女实现再就业。同时,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委托,2004年培训5万名创业妇女,并努力实现较高的培训合格率和创业成功率。培训对象包括下岗失业妇女、女大学生、农村富余女劳力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妇联的工作,并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妇联培训机构,应认定为定点培训基地;对培训合格的学员,应按规定给予培训经费补贴;对培训合格后有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的,应优先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劳动保障部与全国妇联将共同组织开展妇女创业培训教师培训、家政服务员师资培训及其他示范性培训,在妇联系统培养一批有较高水平的培训师资及管理人员。
三、突出重点,积极探索创业培训的有效模式
北京、天津等国家创业示范基地要将本地妇联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纳入规划,并对妇女创业学员提供项目开发、小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提高妇女创业成功率,对于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女性学员,持社区出具的资信证明,在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时可免予提供反担保。各国家创业示范基地要将发挥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推动创业和再就业作为基地建设的重要评价标准,率先在支持妇女创业方面做出成绩。各级妇联组织要积极配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妇女参加培训,并提供创业服务。
四、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设计和确定培训内容
各地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需求为目标,以提高实用技能为重点,在各种层次的培训实践中,推行订单培训。要介绍创业、再就业及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教授法律知识、健康知识、安全知识,宣传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特别是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接受培训妇女的综合素质得到提升,成为具有平等理念、竞争意识和创业精神的新型劳动者或创业者。
五、加强合作,共同搭建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平台
各级妇联组织要继续把配合政府帮助妇女创业与再就业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协调、大胆创新、务求实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向妇联介绍政策、沟通情况、交换信息,提供资源,帮助妇联增强为妇女群众服务的能力,维护妇女劳动权益,促进妇女平等创业与再就业。各级妇联组织、劳动保障部门要相互支持,共同努力,并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建设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导,各界广泛参与,社会通力合作的创业与再就业工作格局。
六、注重宣传,优化妇女创业与再就业的社会环境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杂志、互联网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创业与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新的创业理念和“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模式,宣传基层开展创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工作经验,宣传妇女创业的典型和再就业的模范,引导和鼓励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妇女积极创业,推进广大妇女广泛、平等、充分地参与创业和再就业,为妇女创业和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全国妇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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