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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55:15  浏览:90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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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报告
一九八二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为了适应政治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我国的户籍管理工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特别是近年来实行了居民身份证制度,进一步加强了户籍管理工作;管理手段亦有改进,有三百多个市县开始建立人口基本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输入了一亿多人口的基本
信息。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及时准确地向国家提供人口资料,有效地服务于社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户口登记管理方面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当前,公民和一些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户籍法规的观念比较淡薄,不按规定
申报、登记户口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一些地方违反国家规定,不准超计划生育的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的现象屡禁不止,据调查资料推算,全国每年出生婴儿不申报户口的至少有三、四百万人;尤其是农村地区,由于户籍管理机构不健全,出生不申报、死亡或迁出不注销的情况更为严重;流动
人口大量增加,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的问题也十分突出。此外,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的限制和某些政策的制约,公民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即所谓的“人户分离”)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多年来形成的城乡均无户口的人员有增无减。这些问题不仅造成管理上的混乱,直接影响全
国人口统计的准确性,而且给即将进行的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在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之前,进行一次户口整顿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根据《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现就户口整顿工作的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户口整顿是人口普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人口普查质量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这项工作时间紧、难度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户口整顿工作由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粮食、劳动、民政、
财政、宣传等部门要密切协作;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特别是居(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抽调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而又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按照统一部署,切实搞好户口整顿工作。
二、方法和步骤。户口整顿工作采取对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分别入户核对的方法进行。城镇的户口整顿要按户口登记内容逐人逐项核对无误,农村地区的户口整顿应将户口登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主要内容核对无误。户口整顿的重点是查清不报或漏报和不按规定注销常住
户口的底数,以及外来暂住人口的底数。今年内各地可结合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的试点和公安机关一九八九年人口统计年报核对户口工作,进行户口整顿试点。一九九0年一月在全国开展户口整顿,五月底以前全面检查验收完成整顿任务,并编制出普查区内各户户主姓名底册,作为普查登记
时的参考。户口整顿的验收采取抽样检查、逐级验收的办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切实把好质量关。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公安机关要计真抓好户口整顿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并联系实际培训干部,使他们学习掌握户籍管理法规和政策,明确户口整顿的工作方法和步骤。
三、政策和原则。户口整顿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国登记条例》和有关户口政策规定,有关问题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对出生婴儿不申报户口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办事。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法规,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对于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未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以及早婚生育婴儿和非婚生育婴儿的,地方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予以批评教育以至行政处
罚和经济处罚。但对已出生的小孩,应按照国务院及公安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登记户口。
(二)对人户分离问题,由有关单位协助公安机关按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凡单位搬迁、职工调动,包括随迁家属,人已到外市县居住而户口尚未迁走的,应由主管单位负责动员,将户口和粮食关系迁至常住地。在本市县范围内,住址变动户口尚未迁移造成人户分离的,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动员他们将户口迁到现住地。
(三)对居住在市镇的无户口(即常住户口待定)人员,按照国务院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符合在市镇落户的,应有步骤地予以解决;不符合在市镇落户的,应由有关部门尽量动员他们返乡,农村要妥善安置、恢复户口,所生子女准予随母落户。对居住在水上零散船只的无户口人员,
原则上应动员他们返回原常住地落户,无返回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符合落户条件的,可以在现住地申报落户。对于流入到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农村定居的,或已成为矿区、林区职工的无户口人员,一般不要再遣返,流入地与流出地联系协商后,可就地准予落户。
对暂时无法解决落户问题的无户口人员,不论其居住在哪里,现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均应造册登记,待人口普查登记结束后再解决其落户问题,并按照规定申领临时身份证。

(四)对于暂住人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对于从事建筑施工的暂住人口,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的人员和上访人员,应及时动员回去;对外来乞讨人员和精神病人,民政
部门要及时遣返。通过户口整顿,应切实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五)对重户重口、漏户漏口和各种登记项目差错,要通过户口整顿切实解决。对于死亡、迁出和参军、出国等未注销户口的以及出生、迁入、复员、回国等未登记户口的,都要核对清楚,该注销的注销,该登记的登记。对于要求更改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婚姻状况、职业、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内容已经发生变化的,依据有关凭证及时予以变更。
四、经费。户口整顿经费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由各地统筹安排。经费可由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支配或由公安机关直接支配,无论哪一种开支形式,都必须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并保证专款专用,切实用在户口整顿和加强户口管理的建设上。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
和监督。
五、宣传。户口整顿涉及千家万户,宣传工作十分重要。各地要根据户口整顿宣传提纲,充分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宣传形式,结合人口普查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户口整顿的意义和必要性。要认真宣传解释有关户口政策,进行深入的动员,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群众受到一次户口法
规和人口政策的教育,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通过户口整顿,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健全户口登记制度和户籍管理机构,加强人口统计工作。已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应逐步接管户口;未设派出所的,要指定人员分别专管或兼管乡、村两级户口登记和人口统计工作。大中城市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基本
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以便随时为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提供准确的人口统计资料。同时,要促进居民身份证的颁发、使用工作。对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应及时补发证件,提高领证率。此外,户口整顿工作要同当前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地结合起来。
各地对这次户口整顿的组织领导、队伍培训、宣传动员、调查整顿、改进和加强业务建设等项工作的经验、成果以及教训,要认真总结,及时向国务院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公安部报告。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



198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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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投资项目快速行政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投资项目快速行政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2005〕109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宁市投资项目快速行政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拟定的《西宁市投资项目快速行政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西宁市投资项目快速行政审批暂行办法

                  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

  一、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在西宁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项目,其涉及的审批权限属我市审批范围,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三、实行快速行政审批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
  (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
  (三)投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项目(城市供水、供气、道路、桥梁建设项目,污水、垃圾处理、河道治理、绿化等环保项目或具有公益性的项目);
  (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五)农业畜牧业产业化项目;
  (六)现代服务业项目(物流、康体休闲、大型旅游设施及风景区开发建设项目及文化、卫生、教育投资项目);
  (七)工业投资项目;
  (八)世界500强企业及国外优势企业和知名品牌投资的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九)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四、快速行政审批投资项目的申报,由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的窗口受理,并提出参加联合审批会议建议名单,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确定。经确定为快速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代表市政府督办市级审批权限内的所有审批事项。
  五、确定为快速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应一次性向投资者告知所必须提交的申报文件和材料;投资者应按规定向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应及时审查投资者的申报材料,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投资者及时补齐。
  六、确定为快速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认定其申报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即向各部门开具项目《受理督办通知书》,同时转送申报材料。各职能部门窗口从收到《受理督办通知书》及申报材料之日起,按规定承诺时限完成审批手续。
  七、确定为快速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审批时限为:企业登记注册阶段的审批事项3天内完成,规划用地阶段的审批事项30天内完成,开工建设阶段的审批事项15天内完成。
  八、快速行政审批各阶段的审批牵头负责单位应采取并列、联合审批等方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所有审批事项,有关审批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牵头负责单位工作。对审批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如有必要,须牵头负责部门提请召开部门间协调会的,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代表市政府负责组织召开部门之间的协调会加以解决。
  九、对于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的,各有关部门公布3个以上具有承办资格的机构名录,供投资者自己选择,各有关部门不得指定承办的社会中介机构。
  十、并列、联合审批工作要求
  并列、联合审批是指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按照一门受理、联办抄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并列、联合审批窗口,负责受理并列、联合审批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本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及相关表格,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联办抄告。牵头部门按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市监察部门设在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需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部门。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内部流转。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四)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自牵头部门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做出整改后,可以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对相关审批部门将要到时限未办结的事项,牵头部门有催办的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的,由牵头部门报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视为同意,事后由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回执上补签同意办理意见。牵头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项目在前期运作中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并列或联合审批工作流程
  (一)项目立项阶段
  牵头部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项目)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工业项目)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计划、经济贸易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列、联合审批申请,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备案批复。对重大建设项目,在前置审批部门审批的同时,计划、经济贸易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论证。需联合踏勘的,联合踏勘工作应在发出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审批部门:
  1、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规划部门在接到计划、经济贸易部门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对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事项,做出审核决定,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不符合城市规划等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经济贸易部门返回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2、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计划、经济贸易部门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经济贸易部门返回建设项目投资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3、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计划、经济贸易部门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5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7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对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向计划、经济贸易部门返回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4、其他相关行政部门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在接到计划、经济贸易部门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经济贸易部门返回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建设投资项目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
  (二)项目报建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市房产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给予报建登记。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报建登记。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抄告建设部门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对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事项,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红线。
  (四)建设用地许可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阶段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此阶段与建设用地规划阶段同时进行,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前办结。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并根据计划和规划部门意见,受理并联审批申请,组织开展勘测、土地转让等方案的编制和报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个别特殊情况(如因征地、报省审批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在此工作期间内告知申请人。对具体建设项目供地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供地决定。对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同时抄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手续。
  (五)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初审后,只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设计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催办。在相关前置意见返回和环评报告会审论证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设计方案会审会,并做出批复。对一般工程项目,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只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在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在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回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会审,建筑施工图会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出具评审纪要,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和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工程施工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列、联合审批申请,在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回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应根据项目法人的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组织进行规划、消防、环保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法人提交的规划、消防、环保、质量监督、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和准许使用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核准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十二、并列、联合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列、联合审批的项目,均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以及收费标准等。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除在本部门的窗口摆放外,还要在牵头部门的窗口统一摆放。
  (二)分工协作制。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并列、联合审批要求,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列、联合审批的有序进行。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承诺的审批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对超时限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投诉。
  (四)协调运行制。各审批部门之间应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协调,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在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召开。并列、联合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牵头部门或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予以监督。
  (五)责任追究制。各审批部门及其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和少数因特殊情况未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涉及的部门,必须严格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工作。在承诺时限内没有完成项目审批工作,且不给投资者答复审批情况的,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向办理部门发出《催办通知书》,督促完成审批工作。
  十四、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且手续完备的投资项目,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和少数因特殊情况未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涉及的部门拖着不办、顶着不办、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投资者有权向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进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依法依纪追究政绩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本暂行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十六、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1983年12月20日,最高检察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粤检刑字〔1983〕111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构成脱逃罪予以追诉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中逃跑的人员,逃跑前已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应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脱逃罪予以追诉;逃跑前未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不宜以脱逃罪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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