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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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案
江西省人大
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案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一、第九条修改为:“在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之前,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按下列范围实施保护:
(一)一级保护区的范围:自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以及迎水面堤脚向背水面延伸100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的范围:自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米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以及迎水面堤脚向背水面延伸100米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的范围:自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6000米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以及迎水面堤脚向背水面延伸100米的陆域。”
二、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在保护区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储存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一级保护区堆置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删去第一款第(三)项。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五、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六、删去第三十条。
1997年7月1日
关于印发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认捐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5〕60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认捐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认捐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认捐办法
为积极实施“文化梅州”发展战略,弘扬我市崇文重教的优良传统,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培养更多的实用型技术人才,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东山教育基地兴建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学校占地150亩,可提供优质学位3000个。总建筑面积68000㎡,总投资8700万元,其中政府投资3700万元,学校自筹1000万元,银行贷款1000万元,社会捐资3000万元。为确保市职业技术学校规划目标顺利实现,争取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热心帮助,决定发动港澳台侨乡贤、社会各界热心人士、社会团体、企业等捐资。特制定本认捐办法。
一、认捐项目:
(一)教学中心(合计建筑面积:10200㎡,造价:840万元)
1、教学楼A栋,建筑面积:3400㎡,造价:280万元;
2、教学楼B栋,建筑面积:3400㎡,造价:280万元;
3、教学楼C栋,建筑面积:3400㎡,造价:280万元;
(二)实训中心(合计建筑面积:11400㎡,造价:960万元)
1、实训大楼A栋,建筑面积:3800㎡,造价:320万元;
2、实训大楼B栋,建筑面积:3800㎡,造价:320万元;
3、实训大楼C栋,建筑面积:3800㎡,造价:320万元;
(三)图书馆,建筑面积:3000㎡,造价:300万元;
(四)多功能礼堂,建筑面积:2500㎡,造价:275万元;
(五)学生公寓楼(合计建筑面积:13500㎡,造价:1120万元)
1、学生公寓楼A,建筑面积:3375㎡,造价:280万元;
2、学生公寓楼B,建筑面积:3375㎡,造价:280万元;
3、学生公寓楼C,建筑面积:3375㎡,造价:280万元;
4、学生公寓楼D,建筑面积:3375㎡,造价:280万元;
(六)单身教师公寓,建筑面积:3700㎡,造价:310万元;
(七)学生食堂,建筑面积:3510㎡,造价:290万元;
(八)体育场,该场为400米跑道标准场,造价:300万元;
(九)篮球场(共8个标准场),造价:48万元。
二、认捐标准及授荣方案
(一)海外华侨和港澳台胞个人捐赠款物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由梅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梅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二)个人认捐单体建筑达该建筑总造价的50%以上者,该建筑以捐赠人姓名(或单位、企业、团体名称)命名;
(三)捐赠部分建筑(如教室、实验室、宿舍、球场等)者在该建筑适当位置以碑刻留名纪念;
(四)凡捐建项目或捐赠善款,教学设施、设备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团体、个人均在梅州职业技术学校建设碑记留名纪念;
(五)由多人或多个团体共同认捐或个人独立认捐100-200万元,在该建筑物显眼位置立碑纪念;
(六)个人捐赠款物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企业、团体、单位捐赠款物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由梅州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崇文重教先进个人”、“崇文重教先进单位”;
(七)单位、企业、团体、个人捐赠款物,当天在梅州电视新闻节目时间滚动报道、次日在梅州日报刊登;
(八)捐资企业或个人可按《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梅州”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梅市府办〔2004〕22号文)享受税收及其它方面的优惠待遇;
(九)捐款额累计逾1500万元或一次性捐款逾1500万元,学校将以捐款者命名,并在校内设立捐款者雕像,以作永久纪念。
(以上金额均以人民币计)
三、捐赠资金的管理
(一)所捐资金纳入东山教育基地设立专户统一管理;
(二)所捐款项均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决不挪作他用;捐赠人有权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具体工作由市东山教育基地建设办公室负责。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本市城区户籍(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转人员)、家庭年收入属中低收入的(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为标准,家庭年收入低于此标准者,为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或住房困难户(在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以下)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区改制企业职工可以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以申请人或配偶按房改政策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核定。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到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申请登记,填写《荆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并到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查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属于改制企业职工,其已移交社区管理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未移交社区管理而由存续企业管理或由改制后的企业管理的,由存续企业或改制后的企业审查盖章。并经申请人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房改办核查盖章。
市房改办应将审核后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的名单在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持身份证到市房改办领取《荆门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限内持《荆门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到开发建设单位选购住房并办理购房手续。 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的,按照改制企业职工优先申购原则分类排序或抽签确定。
第五条 申请人购买规定住房面积标准以及超出规定住房面积标准15m2以内的部分执行市物价局、市房改办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超出规定住房面积标准15m2以上的部分执行同地段商品房价格。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按照国家房改政策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并办理权属登记。市房改办在核实购房对象后发放《荆门市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办理通知书》,房产、土地等权属登记部门凭通知书办理权属登记,并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出让)”。
第七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购房款1%的比例、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0.5%的比例缴交和提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三年后允许上市交易,其限制上市交易年限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计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九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市房改办可收回骗购的住房或责令购房人按同地段商品房价补齐购房款;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及个人,市房改办应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房改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