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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直通制度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44:19  浏览:88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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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直通制度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直通制度的决定


 (2003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省委提出的“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奋斗目标,进一步密切省人大常委会与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的反映渠道,保证省人大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推进我省民主政治建设,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建立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直通制度。

  一、建立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直通制度是为保证省人大代表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寄送的信件快速准确送达的一种方式。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使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邮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带有“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直通”字样的专用信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收到“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直通”专用标识信件,要亲自拆封,认真阅处。

  二、“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直通”专用标识信件所反映的问题范围:

  (一)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职权行使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二)对改进和加强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急需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五)对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代表应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反映问题,提出重要意见和建议。使用专用标识信件要署代表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并写明代表所属的选举单位。

  四、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已经提交过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宜再使用专用标识信件反映。

  五、省人大人事委员会确定专人负责领导批示信件的督办落实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在3个月内答复代表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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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2002年8月6日发布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今年9月30日前对其生产的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进行自查自纠。为加强食品广告监督管理,8月23日我部与工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建立违法食品广告联合公告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2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公告》和《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前一阶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食品广告专项整治基础上,进一步广泛宣传《公告》和《通知》,落实各项管理要求,要通过集中培训或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向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生产企业宣传《公告》和《通知》的有关内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意识,自觉维护保健食品行业整体形象,建立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备查审核和监督管理体制度,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人员,完善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对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实施统一监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其产品的标签和宣传材料备查,并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属于异地生产、委托加工或两家联合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生产企业应分别向当地和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保健食品标签备查。凡实际销售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与批准内容或报送备查材料不一致的,生产地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情节严重者应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自2003年1月1日起,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出厂保健食品的标签上必须标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生产卫生许可证文号,无文号的一律不得销售。在此以前生产出厂的保健食品在保质期内仍可继续在市场流通。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建立违法食品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加强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管理工作,定期公告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情况。凡开展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审查出证工作的卫生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和跟踪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当地食品广告发布情况。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食品广告宣传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取得卫生部门广告证明的食品违法广告泛滥的地区,要追究发放证明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经发现食品广告发布与批准情况不符的,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令其整改,并采取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对拒不整改的要坚决吊销食品广告证明及文号;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不合格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监督处罚力度。凡在标签、说明书中宣传具有诊疗作用和其他特定保健功能的不合格保健食品,以及伪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标志的假冒保健食品,均属于《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对在宣传材料和广告中虚假、夸大宣传保健功能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应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对流通领域查处的非所辖地生产的上述不合格保健食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跟踪检查,从源头上制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将查处的情况报告我部法监司。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今年11月20日前完成对所辖地区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全面清理审核工作,并按附件要求于11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我部法监司。

  联系人:李泰然、徐蛟、张旭东

  电话及传真:67791258、68792407、68792408(带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chenr@chsi.moh.gov.cn   

  附件:1、不合格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查处情况报告表(格式)

  2、不合格食品广告查处情况报告表(格式)

  3、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宣传查处工作汇总表(格式)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1

不合格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查处情况报告表(格式)

报告单位(签章):

填表人: 审核人: 报告日期:2002年 月 日



附件2

不合格食品广告查处情况报告表(格式)

报告单位(签章):



填表人: 审核人: 报告日期:2002 年 月 日





附件3



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宣传查处工作汇总表(格式)

报告单位(签章):





填表人: 审核人: 报告日期:2002 年 月 日


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期间外经贸部门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期间外经贸部门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加工贸易,指在国内注册的各类企业的进料加工、来料加工。
第三条 外经贸部门审批加工贸易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规定,认真审查合同的商务内容。
(二)审查经营单位的资信能力。
(三)根据加工企业的有效注册证件,审查其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严禁搞“三无”(无工厂、无工人、无设备)加工贸易。
第四条 开展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时将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复出口。
经营单位初次办理合同审批时,需要向外经贸审批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一)内资企业:
1.经营单位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
2.加工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状况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
1.企业成立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
2.验资报告。
第五条 开展加工贸易按商品类别,除严禁开展加工贸易的商品(详见附件一),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
(一)内资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按下列办法审批管理:
1.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9)外经贸进出灵字第212号〕,开展两纱两布等16种商品及食糖(详见附件二)的来料加工业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凭外经贸部的批件进行审批管理;
2.开展其它商品的来料加工业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二)内资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按下列办法审批管理:
1.开展铜及铜基合金、食糖、新闻纸、原油(成品油)、钢材、生铁、锌锭、铝的进料加工业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凭外经贸部的批件进行审批管理;
2.开展属国家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批准下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数量进行审批管理;
3.开展其它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级外经贸部门审批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按下列办法审批管理:
1.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按其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根据企业已获准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进行审批管理。对进口料件和返销成品采取每半年一次审批的办法。企业凭批件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2.开展属国家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级外经贸部门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数量进行审批管理。
(四)部委所属各外贸、工贸总公司(以下简称部属公司)到试点地区开展加工贸易,由外经贸部审批管理。部属公司设在地方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子(分)公司到试点地区开展加工贸易,外经贸部委托该子(分)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按审批
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管理。
(五)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营单位到试点地区开展加工贸易,由经营单位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按审批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管理,并将批件抄送有关试点地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经营单位凭批件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经营单位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应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没有进、出口对口合同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应要求经营单位根据出口产品的加工周期确定合理的出口期限。
第七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期限,原则上应按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期限审批,一般应在一年内加工出口。如属特殊情况合同期限超过一年,应要求企业进行解释,如解释理由合理,可予审批。
第八条 如因国际市场价格变动等因素需要变更或延长合同期限时,经营单位需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九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在区外的国内地区开展加工贸易,视同境外企业,须与境内有加工贸易经营权的公司签约,并报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宁波、苏州、东莞试点地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统一的加工贸易审批印章,报外经贸部备案,并通知本地区有关部门。
(二)及时了解动态和有关问题,每半个月将办理审批进、来料加工企业合同数量、金额及有关问题和情况报外经贸部。
(三)跟踪所批准的合同在海关登记备案,在银行设立台帐及进口料件在海关核销的结果。
(四)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宁波、苏州、东莞开展的加工贸易。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实施细则的解释、调整、修改由外经贸部负责。

附件一:禁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商品目录
1.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的工业垃圾等)
2.返销制成品属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
3.返销制成品属我国加入国际公约并对外作出出口数量承诺的商品(如锡)
4.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拆解、翻新
5.国家明令不许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其他项目
注: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我国加入国际公约并对外作出承诺的商品的具体目录以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公布的文件为准。

附件二:由外经贸部审批的来料加工业务商品目录
1.两纱两布(棉纱、棉坯布、棉涤纶纱、棉涤纶坯布)
2.漂布(棉漂布、棉涤纶漂布)
3.阿拉伯袍裤
4.蚕丝类(厂丝、坯绸)
5.抽纱
6.珍珠(打磨、穿孔、穿串)
7.兔毛(在我国境内购买的原料和国外提供含兔毛50%以下的混和毛除外)
8.纯羊毛地毯
9.盐水蘑菇和蘑菇罐头
10.皮制劳保手套(包括劳保手套裁片)
11.钨制品(仲钨酸铵、钨酸、钨铁制品)
12.氧化锑、锑
13.含氧化钇稀土制品
14.供应港澳的卫生纸、瓦楞芯纸、麻纱、麻坯布(包括含苎麻50%及以上的混纺交织坯布)
15.对港澳出口实行配额管理的鲜活冷冻商品
16.外国对我国出口实行进口配额限制的商品
17.食糖



199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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