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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修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50:56  浏览:8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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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



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中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1.将第2.2节第一自然段修改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视图”,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当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时,应当是六面正投影视图,当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时,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当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
时,应当是两面正投影视图,当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面时,可以是该面正投影视图。”
2.将第2.2节第三自然段第(6)项修改为:
“图片或照片中有不足以构成外观设计的图形或文字以及线条的,如人物肖像、商标、标志、名著、国旗、国徽以及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等;”
3.将第2.2节第三自然段第(9)项修改为:
“细长物品,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一定长度,但没有采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
4.将第2.3节第一自然段第(1)项修改为:
“外观设计的产品前、后、左、右、上、下对称的情况,注明省略的视图,以及其他未提交视图的原因;”
5.增加第2.5节,内容如下:
“2.5 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修改的内容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对上述2.1、2.2、2.3节所规定的申请文件中出现的明显错误依职权进行修改,并告知申请人。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
(1)明显的产品名称错误;
(2)明显的视图名称错误;
(3)明显的视图方向错误;
(4)‘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文件纸使用方向错误;
(5)‘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中有明显不足以构成外观设计内容的人物肖像、商标、虚线、中心线、文字;
(6)‘简要说明’中有明显对“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外内容的描述,如关于产品结构的描述。
上述修改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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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扶贫、开发性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扶贫、开发性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扶贫、开发性专项贷款的管理,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有关法规,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康复扶贫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扶贫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农业综
合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林业、治沙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专项基本建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总行(信贷管理三部)。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
附:二 中国农业银行康复扶贫贷款管理办法
附:三 中国农业银行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扶贫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附:四 中国农业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附:五 中国农业银行林业、治沙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附:六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基本建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附:七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贷款坚持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有借有还,到期收回的基本原则,依法管理,确保扶贫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三条 扶贫贷款坚持开发式扶贫和效益到户的方针,以解决贫困户温饱为目标,既要体现扶贫政策,又要按《贷款通则》管理,不断优化贷款结构,促进贫困地区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加快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贷款范围、种类和用途
第四条 扶贫贷款投放范围是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
第五条 扶贫贷款分扶贫贴息贷款和一般扶贫贷款两种。
第六条 贷款用途:
(一)扶贫贴息贷款全部用于贫困户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项目。
(二)一般扶贫贷款除主要用于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外,可适量用于有利于改善生产条件,贷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和项目,主要包括: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的开发利用,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商品基地及支柱产业;能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大量安排贫困
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项目;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村和农户,开展劳务输出,实行异地开发或移民。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方式
第七条 贷款对象:
(一)列入扶贫开发规划的贫困户。
(二)贫困乡村合作经济组织。
(三)承担扶贫开发任务的各类经济实体和服务组织。
第八条 贷款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项目列入扶贫开发规划,扶贫任务明确,措施具体,产品符合市场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可靠。
(二)项目权属清晰,承贷主体明确,债务落实。
(三)贫困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
(四)以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和扶贫经济实体项目,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20%。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必须有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借款人要参加相应的财产保险。
(五)借款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向开户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
(六)贷款对象必须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恪守信用,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贷款方式。用于种植业、养殖业、林界业的到户小额贷款,原则上实行信用放款。小额贷款标准的划定由各分行根据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对贫困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各类扶贫经济实体和服务组织贷款一般实行担保贷款方式,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
、抵押物或质物。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为1~5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十一条 贷款展望。
(一)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日前15天内向开户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展期还应当由贷款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二)所有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1年以下贷款,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贷款期限;1~5年期贷款,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5年期以上的贷款,贷款展期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第十二条 扶贫贷款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和规定,利率不上浮。企业贷款,实行按季收息;贫困户贷款,实行按半年收息。
第十三条 扶贫贷款贴息方式有三种:中央财政贴息、地方财政贴息和部门贴息。
(一)中央财政贴息,由总行与财政部统一结算。
(二)地方财政贴息的贴补办法由各省(区、市)分行与地方财政部门商定。
(三)部门贴息,由主管部门将应贴补的贷款利息直接贴给借款人。

第五章 办理贷款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办理扶贫贷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贷款受理。开户行受理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后,要对所报贷款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二)贷款评估。经初审同意的项目报上级行列入计划。按贷款审批权限组织项目评估,测定贷款风险度,并写出评估报告;续建项目、流动资金贷款和贫困户贷款要写出调查报告,上报上级行。
(三)贷款审批。审批行对经过评估的项目,按照贷款条件进行审查、决策,并履行审批手续。
(四)签订借款合同。对已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按生产进度适时发放贷款。借款合同一律使用中国农业银行统一印制的借款合同书。
(五)建立贷款登记簿。开户行在贷款业务发生后,要逐户建立贷款登记簿,记载、反映贷款发放、收回、占用形态、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内容。
(六)贷款监督检查。贷款放出后,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贷款使用效益等情况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和违约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
(七)按期收回贷款。要坚持按照借贷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向借款人签发贷款到期通知书,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可以在到期前申请展期归还,经银行审查同意后,银行可以按照? 略级ǖ钠谙奘栈亍? (八)经济活动分析。经营扶贫贷款业务要注重经济活动分析,掌握扶贫贷款运用状况,研究改善贷款管理和提高贷款经济效益的政策与措施。
(九)总结报告。要经常或定期总结贷款管理工作经验,并向上级行报告。在项目建成和收回全部固定资产贷款后,要按项目分别进行项目总结。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扶贫贷款实行计划管理,采取自下而上编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方式,年初总行一次下达。扶贫贷款计划安排不定基数,根据有关考核指标一年一定。安排扶贫贷款计划的依据:
(一)国定贫困县、贫困人口的数量及贫困程度。
(二)扶贫贷款计划执行情况和贷款管理、效益水平。
(三)申报的贷款项目计划和财政资金配套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扶贫贷款实行项目管理。要做好贷款项目选定、评估、执行、监测和总结评价工作,并建立项目备选库和执行库。县支行依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的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扶贫项目计划,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150%的比例,编制下年度扶贫贷款项目计划,于
每年的11月底以前逐级单独行文上报。
第十七条 存量管理。各级行要及时收回到期贷款,收回的扶贫贷款要继续用于国定贫困县。各级行要下达年度扶贫贷款收回计划,并将收回计划完成情况与下年度贷款计划安排挂钩。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扶贫贷款要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金融法规,由借贷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对依法业已收回的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索。
第十九条 科目归属。各项扶贫贷款要准确记入总行规定的会计科目。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要在一般扶贫贷款科目中核算和反映。各分行可根据核算和管理的需要,设立二级科目。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各级行要建立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信贷岗位责任制和审贷分离制,提高贷款决策水平,降低贷款风险;要建立健全贷款质量监测报告制度,及时按规定核销呆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审批权限。建立贷款的分级审批制度。贫困户贷款由县支行直接审批,间接到户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贷款和加工业贷款,要根据贷款项目风险度、贷款用途、管理水平以及自有资金比例确定各级行的贷款审批权限。具体审批权限按总行授权执行。超过审批权限的贷
款,必须报上级行审批。权限内审批的贷款项目必须报上级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各级行要建立健全扶贫贷款经济档案和项目档案,按项目分别设立备选库、执行库,记载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本息收回、信贷制裁、贷款检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

第七章 贷款监测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扶贫贷款年度审计制度,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贷款,不准以新贷抵旧贷,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从贷款中收取立项手续费、设置扶贫基金。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贷后审查制度。检查采取四结合方式,即上级行检查与下级行自查相结合;定期全面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信贷部门检查与审计部门审计相结合;检查与通报相结合,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执行国家扶贫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二)贷款使用和本息收回情况。
(三)信贷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贷制裁制度。对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贷款的,要依据情况给予下列信贷制裁:
(一)加息或罚息。
(二)停止新贷款。
(三)提前收回贷款。对一个贷款对象可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信贷制裁。
第二十六条 建立扶贫贷款监测考核制度。
(一)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各级行必须按总行制定的统计报表,准确及时反映扶贫贷款进度和执行效果。
(二)按季监测、考核各行对扶贫贷款计划分配和落实情况。
(三)考核贷款收回率、贷款利息收回率等。
(四)监测考核不良贷款的实际回收数与不良贷款年初余额的比例。
(五)建立考核通报制度。对考核结果,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各省(区、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和依据。为切实加强康复扶贫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性质。康复扶贫贷款是为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温饱问题而安排的专项信贷资金,必须坚持借款自愿、贷款自主的原则,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有借有还,到期归还。
第三条 贷款方针。康复扶贫贷款坚持开发式扶贫、扶持到户到人的方针,以扶持贫困残疾人解决温饱为目标,依据政策导向,强化资金管理,优化贷款结构,努力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用途
第四条 贷款范围。康复扶贫贷款用于非国定贫困县(市),只能安排在计划规定的、配套资金落实的县(市)内,以残疾人贫困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
第五条 贷款用途。康复扶贫贷款只能用于扶持农村残疾人贫困户从事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主要以“小额信贷”的方式直接扶持到残疾人贫困户。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方式
第六条 承贷主体。康复扶贫贷款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确定的承担扶贫开发任务的残疾人服务机构或扶贫经济实体承贷承还。
第七条 贷款条件。残疾人服务机构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在经办行开立基本账户,地方配套资金必须按规定到位;必须向经办行报送贷款使用计划、扶持残疾人贫困户清单及生产经营项目,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恪守信用,保证贷款按期归还。
扶贫经济实体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生产经营项目要有市场,有效益,列入当地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扶贫任务明确,扶持对象落实,措施具体,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10%,预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靠,并向经办行报送经营计划、财务报表。
第八条 贷款方式。实行小额信贷扶持到户的贷款,承贷主体资信良好,确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经过当地行审查评估,可以实行信用放款。扶贫经济实体承贷承还的贷款,一般实行担保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期限。残疾人服务机构承贷承还的贷款期限为5年,5年内滚动安排使用。贫困户贷款收回后,存入残疾人服务机构在经办行的专用账户,并由残疾人服务机构确定新的扶持对象,经当地行审查后继续周转使用。
扶贫经济实体承贷承还的贷款,期限要根据具体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和承贷单位的综合还款能力分别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承贷单位要负责及时归还贷款。无故拖延不还或挪作他用的,要按规定加罚利息。
第十条 贷款利率。康复扶贫贷款执行国家统一的扶贫贷款利率,向借户按季按年利率2.88%计收利息。财政按扶贫贷款利率与农行向借户收取利率2.88%之差,按季给予贴息,贴息额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中央财政贴息部分由财政部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上报的康复
扶贫贷款的规模确定,并直接拨付给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省级财政贴息部分,由省级财政根据当地残联核报的康复扶贫贷款数确定,贴息拨付给中国农业银行各省级分行。财政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贷款期限5年,贴息5年。
第十一条 贷款使用。经办行要在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内做好康复扶贫贷款的调查、审查和审批,及时发放,加强经营管理,确保贷款效益。要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信贷服务,依据残疾人服务机构或扶贫经济实体申报的贷款使用计划、残疾人贫困户清单以及生产经营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经办行要在每年第四季度将本年度康复扶贫贷款使用情况逐级上报。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康复扶贫贷款计划由总行根据有关考核指标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协商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一年一定,不搞基数化。康复扶贫贷款计划分配的基本依据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残疾人数量和贫困程度、贷款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
情况等。康复扶贫贷款计划不得挪用,当年未用完,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分行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报的贷款项目,编制下一年度贷款项目计划,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康复扶贫贷款必须由借贷双方依法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按合同内容和要求依法管理。
第十四条 核算与监测。康复扶贫贷款要准确计入总行规定的会计科目。各分行要建立康复扶贫贷款经济档案,建立贷款监测分析与报告制度,逐级准确及时反映康复扶贫贷款执行进度和使用效果。
第十五条 贷款审计。各级行要建立经常性的贷款审计制度,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康复扶贫贷款,严禁以各种形式变相提高对贫困户的贷款利率。要与国家审计部门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对康复扶贫贷款的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投向不符合规定的,要及
时纠正。对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贴息资金不到位的,中国农业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建立贷款使用管理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贷款计划安排要与贷款使用效益、回收挂钩。对贷款使用效益好、回收率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给予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扶贫贷款,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以及有关金融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贷款原则。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扶贫贷款的发放和管理,要坚持借款自愿、贷款自主、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等基本信贷原则,依法管理,确保贷款周转、安全和效益。
第三条 贷款范围。农业部确定的新疆(含新疆兵团)、黑龙江、云南、内蒙古、广西等五省、自治区138个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
第四条 贷款用途。
(一)农业机械的购置、修复和配套。
(二)开荒、收复弃耕地、低产田改造、造林、改良草场等所需的劳务、机械作业及化肥、良种等生产费用。
(三)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需的机电设备购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流动资金需要。
(四)农产品加工业的机械设备购置和增加生产能力的流动资金需要。
(五)市场建设以及用于农产品保鲜、运输、储藏的设备购置。
(六)农业技术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所需的设备及物资购置。
(七)其他与扶贫开发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需要。
第五条 贷款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项目必须列入垦区扶贫开发计划,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和立项,立足当地资源,布局合理,所需能源、设备、物资、交通、环保等条件落实。
(二)承贷主体权属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机构。
(三)贷款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20%。
(四)贷款应由具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担保,或有足够清偿贷款的财产作抵押。借款单位应参加财产保险。
(五)承贷单位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在经办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向经办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
(六)借款单位自觉接受银行监督,恪守信用,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六条 贷款期限。根据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企业综合还款能力分别确定,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规定,经办行向借户按季计收全额利息。借户持经办行的收息证明,向有关部门领取贴息金。
第八条 贷款基本程序。
(一)受理借款申请。经办行受理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的借款申请后,要对所报贷款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到所属分行。
(二)贷款审批。各分行根据垦区扶贫开发规划和贷款条件,对经办行上报的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履行审批手续。
(三)签订借款合同。对已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借贷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由经办行按生产进度适时发放贷款。
(四)监督检查。要经常对经办行及项目实施、贷款使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必要时予以信贷制裁。
(五)贷款收回。贷款要按期收回,收回的贷款要继续用于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的扶贫开发。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收回的,可办理一次展期。1年期以下的贷款,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1~5年期贷款,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贷款到期而没有按规定办理展期的,? 邮绽ⅲ蓖V狗⒎判碌拇睢? 第九条 计划管理。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扶贫贷款计划每年由总行专项安排。贷款计划安排的依据是申报的贷款项目计划、贫困面的大小、贫困程度、上年计划完成情况、经营效益和还贷还息情况。贷款计划实行按季监测,年度考核。各分行要将贷款计划执行情况上报总行。
第十条 项目管理。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扶贫贷款实行项目管理。经办行要在垦区扶贫开发规划中择优选项,严格审查,并按项目编制贷款计划。各分行申请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扶贫贷款的项目计划要行文上报,内容包括:计划说明、项目分类效益分析、市场预测等。下年度贷款项目
计划于上年末之前上报总行。
第十一条 科目归属。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扶贫贷款要准确记入总行规定的会计科目中,及时反映贷款发放的进度和执行效果。
第十二条 贷款方式。根据各垦区财政体制和经营管理方式的不同,在确保贷款用途不变、贷款安全和按期收回的前提下,可采取统贷分用统还和分贷分用分还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贷款的经济档案和项目档案。档案按项目分别设立备选库、执行库、资料库,记载贫困农牧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贷款检查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监测。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扶贫贷款实行项目监测制度,包括建设期监测、项目竣工监测和生产经营监测。
第十五条 项目评价。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扶贫贷款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总评价情况于年底前报总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健康发展,依据《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任务是: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总体部署下,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支持农业优势资源开发,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粮棉油肉蛋奶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质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产品系列开发和多层次增值,促进农村经济
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和政策,按照信贷资金的运动规律,坚持借款自愿、贷款自主、谁用谁借谁还、有借有还、到期收回、量力而行、区别对待、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坚持依法经营和管理,在确保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
动性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用途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使用范围:用于国家确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区(以县级为单位)和为农业综合开发服务的非开发区的多种经营项目。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主要用途:
(一)农田水利建设、农业基础设施的合理资金需要;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所需资金;
(三)种养加等多种经营项目所需资金;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以及农产品贮藏、保鲜、运输设备购置所需资金;
(五)其他与农业综合开发密切相关建设项目所需资金。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对象为: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贷款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必须列入农业综合开发规划,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和立项,立足当地资源,布局合理,所需能源、设备、物资、交通、环保、劳力等条件具备。
(二)承贷主体权属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
(三)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开户行认可的还款计划。贷款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担保,或有足够清偿贷款的财产作抵押。
(四)承贷单位要参加相关社会保险。
(五)贷款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20%。
(六)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信贷财务监督和检查,恪守信用。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项目生产建设周期和借款者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按季收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经办行向借款人按季收取全息。借款人可持经办行开具的收息证明,向有关部门领取贴息金。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办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程序:
(一)贷款申请。从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单位,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向中国农业银行开户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二)贷款审查。开户行根据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贷款条件,对申请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审查、择优筛选、认定,编制贷款项目计划,逐级上报,由分行筛选后统一上报总行。
(三)贷款批复。总行对各分行上报的贷款项目计划,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信贷资金能力、计划完成情况,以及项目预测效益等,经综合平衡后,正式行文批复,下达项目计划和信贷计划。
(四)审查与执行。根据总行下达的信贷计划,省级分行在原初选的项目内进行筛选,对项目进行认真评估,并按授权进行审批与执行。对实施中变动的贷款项目,要做出专项说明。
(五)贷款发放。经批准的贷款项目,由借贷双方按借款合同的内容,依法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担保和抵押手续,必要时办理公证和保险。银行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用途和项目实施进度发放贷款。各项资金的使用顺序是:先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后用贷款。自有或自筹资金不落
实或未能全额到位的,不准发放贷款。
(六)监督检查。要按规定经常对项目实施、贷款使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约行为,要予以信贷制裁。
(七)贷款收回。银行贷款要按期收回。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收回的,可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展期。
(八)总结评价。项目终结时,经办行要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参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写出书面的项目评价报告,报上级行。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计划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计划,每年由总行专项安排。贷款计划的安排依据: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
(二)各地资源开发潜力和经济发展现状;
(三)信贷计划完成情况和贷款管理水平;
(四)分行上报的贷款项目计划。贷款计划不按区划、人口、经济发展程度平均分配,也不按产业和部门分配,贷款分配要体现效益原则。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实行项目管理,一律按项目编制贷款计划,按项目进行申报、评估、审批。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要正式行文上报。内容包括编报说明、项目分类、效益分析和市场预测等。省级分行每年10月组织筛选下年贷款项目,编制贷款项目计划,并于12
月20日前上报总行。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要严格把好项目选择关。凡是承贷主体不明确、债务不落实、预期效益差、还款无保证的项目均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科目归属。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要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 统计管理。认真填报总行制定的统计报表,准确反映贷款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反馈信息。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中国农业银行各级分行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级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项目档案,并建立备选项目库。

第七章 贷款监测与考核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实行项目监测制度,对贷款投向、项目效益、贷款质量等按期进行监督检查。正常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考核各地工作成果。年度工作总结应于下年1月20日前报总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林业、治沙贷款,保证贷款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贷款的基本任务是:支持保护、扩大及合理利用林业资源,增强林业发展后劲,建立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比较完备的生态体系。
治沙贷款的基本任务是:支持沙漠、戈壁、荒漠化土地和风沙化土地等特殊地域内兴办沙产业,保护和扩大林草植被,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 林业、治沙贷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择优扶持、贷款有借有还和银行自主审贷等基本原则。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用途
第四条 林业贷款主要用于有经济效益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营造速生丰产林、发展经济林、抚育中幼林,以及以林为主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等生产经营项目。
(一)育苗、育种、造林、中幼林抚育所需资金。
(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生产机械、设备所需资金。
(三)林产品加工与发展多种经营所需资金。
(四)林业科技进步和适应技术推广所需资金。
第五条 治沙贷款主要用于全国治沙工程规划区内以治沙为目的,确有经济效益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营造速生丰产林、经济林、治沙造田及改造低产田、种草及改良草场、种植药材及经济植物、开发利用水面、沙区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生产经营项目。
(一)治沙工程建设中种苗、化肥、农药、汽油等所需资金。
(二)治沙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生产机械、设备所需资金。
(三)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发展沙产业,包括种植、养殖、加工,开发生物、矿产、水土资源等所需资金。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林业贷款限于林业系统各类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以及所属集体经济实体和个体造林经营者;治沙贷款对象包括全国治沙工程规划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治沙造林经营者等各类经济实体。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申请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林业或治沙工程发展规划,并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二)所经营的山林或土地必须持有当地政府发给的山权、林权证件,承包单位必须有营林造林的批准文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
(三)承贷主体权属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贷款项目的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15%~20%。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恪守信用,经济效益较好,有还款能力,能够按时还本付息。
(六)有具备担保实力的经济实体提供担保或抵押(包括林木资产)。
(七)必须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中国农业银行的检查和监督,并向贷款行提供生产计划、资金往来和财务收支等有关报表和材料。
(八)申请贷款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不同的贷款用途、项目生产建设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1)营造速生丰产林贷款最长不超过7年;(2)营造经济林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3)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林业、治沙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按季向借款人收取全额利息。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办理林业、治沙贷款必须遵守以下基本程序:
(一)借款申请。借款人应向开户行提出借款申请,申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方式、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并提交如下材料: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开户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贷款受理。开户行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由借款人填写借款项目申请书,开户行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调查评估。对已受理的借款申请,经办行要及时组织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调查、评估意见,连同借款申请书、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形成贷款项目报批材料。
(四)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人员应对贷款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审查,并提出贷款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对于选定的贷款项目,要编制贷款项目计划,逐级上报。
(五)贷款审批。贷款实行分级审批制。各级行按授权审批贷款项目。确需变更的贷款项目,仍要按权限审批。
(六)贷款发放。由经办行和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顺序发放贷款。
(七)贷后检查。经办行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项目实施、贷款使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按时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报告,对违约行为及时纠正,并做出相应处罚。
(八)贷款收回。经办行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在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按期收回贷款。
(九)总结评价。经办行要对贷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计划管理。林业、治沙贷款计划由总行统一安排,不搞平均分配。贷款计划安排依据:
(一)国家产业政策、区域政策、产业部门建议、当地资源条件、林业生产、沙区综合治理现状及发展潜力。
(二)上年贷款计划完成情况和贷款管理水平。
(三)分行上报的贷款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
(一)林业、治沙贷款实行项目管理。按照“主管部门推荐,银行自主决策”的原则,在同级协调后,采取“双线上报”的方式逐级上报贷款项目计划。省级分行要在每年12月中旬前将下一年度贷款项目计划报到总行。
(二)总行根据分行上报的贷款项目计划,经综合平衡后下达年度贷款计划和贷款项目计划。
(三)各分行应按贷款审批权限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审批,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贷款项目,须报总行审批。
第十三条 统计管理。为准确反映贷款执行情况和效果,向上级行及时反馈信息,各级行要把统计工作作为信贷规范管理内容之一。
(一)林业、治沙贷款使用专门的会计科目。
(二)各分行要编制报表,反映贷款进度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各级行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建立备选项目库和执行项目库。

第七章 贷款监测与考核
第十五条 林业、治沙贷款实行项目监测制度,对贷款投向、项目效益、贷款质量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各分行要在每年1月中旬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项目实施情况一并报总行。总行每年要对分行林业、治沙贷款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管理,提高专项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保证信贷资金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本建设贷款主要是为支持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推动农业生产现代化,扩大农业企业生产能力,增加工程效益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此项贷款在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信贷计划内安排,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合理配置资源,满足农村经济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国家气象局、国内贸易局等行业所属及相关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企业集团、中外合资企业等,均可申请专项基本建设贷款。
第五条 申请专项基本建设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有权机关批准立项,各项批文齐备。要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和环保评估报告。涉及土地征用、供水、供电、供气等要有相关批文。需提供资本金和其他资金到位方案及落实来源的证明材料。
(二)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权责落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营实体。
(三)借款方自愿申请贷款,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四)具有有权部门认可的经济担保或抵押物,并参加财产保险。
(五)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人员,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六)预测产品有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第三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六条 项目贷款的期限,由开户行根据项目周期和借款单位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中长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 银行向借款单位收全息。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申请专项基本建设贷款的项目采取自下而上“双线上报”的办法,即项目单位根据有权单位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开户行提出贷款项目申请。开户行要对项目进行认真审查、评估,初步认可的项目逐级上报。项目单位根据开户行的意见将项目逐级上报各自主
管部门。中国农业银行省(区)、市分行对下级行上报项目进行审查、评估、筛选和汇总,与相关主管部门衔接、平衡后于11月份以前向总行提出下一年度基建贷款项目,同时要报送项目推荐意见。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概况、项目背景、投资环境、资源优势、效益预测、还款保证等。
第十条 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项目推荐意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征得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审定全年专项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计划,下达各分行执行。

第五章 贷款项目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主要内容:
(一)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行业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是否符合贷款原则和条件。
(二)建设规模是否经济合理,预测产品的供求及发展状况是否适应市场需要。
(三)项目建成后所需原附材料、燃料供应是否落实;生产工人、技术人员的素质是否符合生产技术要求;管理人员是否懂技术、会经营;项目环保措施是否配套。
(四)项目供电、供水、交通运输、排水等必备建设条件和其他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项目地址和工程总体部署方案的选择及建筑工程采用的标准是否符合国土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项目工艺、设备是否先进、实用和经济;综合利用能力及对产品质量的影响。评价指标包括:劳动生产率、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量、项目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要求,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经济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六)项目总投资及土建、设备安装费等分项投资估算是否合理,项目投资后流动资金是否落实,其他借款及资金偿还期限是否合理。
(七)项目投入费用、产出效益是否合理,贷款能否按期归还。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投资回收期、贷款回收期、投资利润率、财务净现值及内部报酬率等。
(八)评价项目对生态平衡、就业效果、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的影响。对财务、经济上的抗风险能力进行综合研究,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贷款管理和收回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单位即可在银行办理借款手续,银行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监督支付。
第十三条 银行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资本金到位情况,督促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四条 银行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程进度,加强贷款发放后的管理工作,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对擅自改变计划,提高投资标准,改变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自筹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建立借款人财务风险预警制度,银行要重点监测借款人的经济、投资、融资活动,进行现金流量的计算和分析,考察借款人偿贷能力。
第十六条 借款单位应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工程进度和贷款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项目竣工后,银行要审查项目的决算报告,并参与竣工验收,进行贷款项目后评估。
第十七条 贷款到期,借款单位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一)借款单位贷款到期不能还款的,必须提前15天向银行提出延期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方可办理延期手续。每笔贷款只准延期一次,中期贷款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行可按合同约定,要求第三方担保人代为偿还或从抵押财产的折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的导向作用,更好地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及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技术改造贷款是银行为支持现有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及引进、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而发放的贷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
第三条 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国家计划。专项技术改造贷款计划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贷款计划的安排,必须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国家批准的项目计划和信贷计划为依据,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二)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是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的目的和要求。专项技术改造贷款要有利于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中最迫切的问题,以推动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技术进步为原则,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对行业发展具有推动和示范作用的项目。
(三)实行项目管理。专项技术改造贷款必须用于确定的项目,原则上不能更改。如更改贷款项目必须提出申请,经上级行按权限批准后在同行业中择优选项,同时报上级行备案。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内贸易局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有关行业的所属及相关企业均属于贷款对象。
第五条 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发展国内外市场适销对路产品,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节能降耗及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资金需要。
第六条 申请专项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内贸易局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有关行业所属及相关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在中国境内实施技术改造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等企业。
(二)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法规,经有权机关批准纳入国家行业规划,并列入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
(三)建设和生产条件具备,环境保护措施落实。
(四)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20%以上。项目的土建投资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项目投产后所需铺底流动资金落实,需要进口设备原材料的项目要有外汇来源。
(五)能按期还本付息。有经有权部门认可的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担保单位和抵押物。
(六)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
(七)申请中、长期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项目已经完成了开工前准备工作,有关材料、批文齐全,领取了建设许可证。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建设期的长短和效益情况确定,一般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计划的编报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计划编报的依据和要求。项目计划编报要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的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体现技术进步,反映国家的投资重点;同时要兼顾部门需要。
第十条 项目计划的编报:
(一)项目计划自下而上编报。每年11月底以前,企业主管部门向中国农业银行当地分行推荐下年度贷款项目。中国农业银行各级分行审批后汇总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在上报项目申请计划(见附表)的同时,要报送重点项目的推荐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及
项目概况、资源优势、投资环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还款保障等。总行权限内的项目上报材料包括: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项目计划自上而下下达。总行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上报的年度贷款项目计划,与国家经贸委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衔接,经协商确定的贷款项目计划由总行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
(三)贷款计划的编制与下达。总行以各地区上报的项目申请计划为依据,编制全行专项技术改造贷款计划,并与国家信贷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平衡。总行将批准的贷款计划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执行。

第五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贷款项目列入国家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和银行信贷计划后,借款单位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提供下列主要资料:
(一)企业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会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文件;
(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给企业的贷款证;
(六)引进项目的考察报告和有关文件;
(七)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2.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
3.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4.在开户银行存入了规定比例资金的证明;
5.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
(八)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银行按照贷款管理制度对贷款项目审批,并提出贷款意见。审批权限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中的规定为准。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管理和收回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前,借款单位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单位即可在银行办理借款手续。银行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监督支付。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该合同全部贷款本息收回中止。
第十四条 银行应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帮助借款单位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促进项目按期投产、达产,早见效,早还款。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不按时支付利息,银行有权停止贷款。贷款被挪作他用,银行要按规定罚息,并视情况收回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
第十六条 借款单位未还清全部贷款前,未经银行许可,不得将贷款建造或购置的资产转让、出售、租赁、作价入股或抵押他人,否则按挪用贷款处理。
第十七条 贷款到期,借款单位必须如数归还。不能按期还款的企业,要在贷款到期日前15天向开户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由开户行报贷款审批人审批。展期只准一次,中期贷款展期不超过原期限的一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6日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05号,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宏观调控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加工贸易管理有关规定,将部分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详见附件目录一)。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对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如仍未完成复出口的,到期后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

  同时根据此前已发布的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公告的执行情况和2006年税目号调整情况,对三个公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和调整(详见附件目录二)。本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同时终止执行。


  附件: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加工贸易禁止目录(一)

一、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分为进口目录和出口目录的,禁止开展进、出口目录具有对应加工制成关系的加工贸易(即进口料件为进口目录内商品,其加工复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商品为出口目录内商品)。对开展进、出口目录内商品不具有对应加工制成关系的,不受本公告限制,仍可继续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一)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农药原料、农药原药和农药中间体加工复出口农药

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序号
2903510090 1,2,3,4,5,6-六氯环已烷
2903590010 艾氏剂、七氯、八氯化甲桥茚
2903620000 六氯苯及滴滴涕
2905590090 其他无环醇的卤化,磺化等衍生物
2908109090 其他仅含卤素取代基的衍生物及盐
2931000012 氯乙基汞、三环锡?普特丹

出口商品编码 商品序号
3808101910 零售包装农用杀虫剂成药
3808101990 零售包装非农用杀虫剂成药
3808109000 非零售包装杀虫剂成药
3808201010 零售包装农用杀菌剂成药
3808201090 零售包装的非农用杀菌剂成药
3808209010 非零售包装的医用杀菌剂
3808209021 经农药杀菌剂浸渍的纸质水果套袋
3808209029 非零售包装的其他农用杀菌剂成药
3808209090 非零售包装的非农用杀菌剂成药
3808301110 零售包装的农用除草剂成药
3808301190 零售包装的非农用除草剂成药
3808301900 非零售包装的除草剂成药
3808309100 零售包装抗萌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
3808309900 非零售抗萌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
3808400010 医用消毒剂
3808400090 非医用消毒剂
(二)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分散染料加工复出口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成品3204110000 分散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份的制成品
(三)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木、木片、木浆加工复出口纸张、纸板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4401100000 薪柴
4401210010 濒危针叶木木片或木粒
4401210090 其他针叶木木片或木粒
4401220010 濒危非针叶木木片或木粒
4401220090 其他非针叶木木片或木粒
4701000000 机械木浆
4702000000 化学木浆,溶解级
4703110000 未漂白针叶木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
4703190000 未漂白非针叶木碱木浆等
4703210000 漂白针叶木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
4703290000 漂白非针叶木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
4704110000 未漂白的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
4704190000 未漂白的非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
4704210000 漂白的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
4704290000 漂白的非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
4705000000 机械与化学联合制浆法制的木浆
4706100000 棉短绒纸浆
4706200000 从回收纸或纸板提取的纤维浆
4706910000 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机械浆
4706920000 其他纤维状纤维素化学浆
4706930000 其他纤维状纤维素半化学浆

出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4801000000 成卷或成张的新闻纸
4802100000 手工制纸及纸板
4802201000 照相原纸
4802209000 其他光,热,电敏纸,纸板的原纸
4802300000 碳化原纸
4802400000 壁纸原纸
4802540000 每平米克重<40g的书写,印刷等用未涂布薄纸或纸板
4802550010 成卷40g<=每平米重<=150g的胶版纸
4802550090 成卷40g<=每平米重<=150g未涂布中厚纸
4802560010 成张40g<=每平米重<=150g胶版纸
4802560090 成张40g<=每平米重<=150g未涂布纸
4802570010 其他40g<=每平米重<=150g的胶版纸
4802580000 书写、印刷等用未涂布厚纸(板)
4802611000 成卷新闻纸
4802619000 其他成卷书写、印刷用未涂布纸
4802620000 成张书写、印刷用未涂布纸
4802691000 其他新闻纸
4802699000 其他书写、印刷用未涂布纸
4803000000 卫生纸、面巾纸、餐巾纸及类似纸
4804110010 平米重115-360克未漂白、成卷或成张未涂布牛皮挂面纸
4804110090 其他未漂白牛皮挂面纸
4804190000 漂白的牛皮挂面纸
4804210000 未漂白的袋用牛皮纸
4804290000 漂白的袋用牛皮纸
4804310010 平米重115-150克未漂白、成卷或成张未涂布其他牛皮纸
4804310090 其他未漂白的其他薄牛皮纸及纸板
4804390000 漂白的薄牛皮纸及纸板
4804410010 150克<平米重<225克未漂白、成卷或成张未涂布其他牛皮纸
4804410090 其他未漂白的其他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4420000 本体均匀漂白的中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4490000 其他漂白的中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4510010 平米重225-360克未漂白、成卷或成张的未涂布其他牛皮纸
4804510090 其他未漂白的其他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4520000 本体均匀漂白的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4590000 其他漂白的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5110000 半化学的瓦楞原纸
4805120000 草浆瓦楞原纸
4805190000 其他瓦楞原纸
4805240000 强韧箱纸板(再生挂面纸板)
4805250000 强韧箱纸板(再生挂面纸板)
4805300000 亚硫酸盐包装纸
4805400000 滤纸及纸板
4805500000 毡纸及纸板
4805911000 电解电容器原纸
4805919010 照相原纸
4805919090 其他未经涂布薄纸及纸板
4805920010 照相原纸
4805920090 其他未经涂布中厚纸及纸板
4805930010 照相原纸
4805930090 其他未经涂布厚纸及纸板
4806100000 植物羊皮纸
4806200000 防油纸
4806300000 描图纸
4806400000 高光泽透明或半透明纸
4807000000 成卷或成张的复合纸及纸板
4808100000 瓦楞纸及纸板
4808200000 袋用皱纹牛皮纸
4808300000 其他皱纹牛皮纸
4808900000 其他皱纹纸及纸板,压纹纸及纸板
4809100000 大张(卷)的复写纸及类似拷贝纸
4809200000 大张(卷)的自印复写纸
4809900000 其他大张(卷)的拷贝纸或转印纸
4810130010 成卷的铜版纸
4810130090 其他书写/印刷或类似用途纸/纸板
4810140010 成张的铜版纸
4810140090 其他成张的书写、印刷的纸及纸板
4810190010 其他铜版纸
4810190090 其他书写、印刷用途的纸及纸板
4810220000 书写、印刷用途的轻质涂布纸
4810290000 其他书写、印刷用途的纸及纸板
4810310010 白板纸、白卡纸
4810310090 涂无机物的薄漂白牛皮纸及纸板
4810320010 白板纸、白卡纸
4810320090 涂无机物的厚漂白牛皮纸及纸板
4810390000 涂无机物的其他牛皮纸及纸板
4810920000 其他涂无机物的多层纸及纸板
4810990000 其他涂无机物的纸及纸板
4811100000 焦油纸及纸板,沥青纸及纸板
4811410000 自粘的胶粘纸及纸板
4811490000 其他胶粘纸及纸板
4811511000 漂白的彩色相纸用双面涂塑厚纸
4811519000 漂白的其他涂,浸,盖厚纸及纸板
4811591000 用塑料浸涂的绝缘纸及纸板
4811599000 用塑料涂布,浸渍的其他纸及纸板
4811601000 用蜡或油等涂布的绝缘纸及纸板
4811609000 用蜡或油等涂布的其他纸及纸板
4811900000 其他经涂布,浸渍,覆盖的纸及纸
4812000000 纸浆制的滤块,滤板及滤片
4813100000 成小本或管状的卷烟纸
4813200000 宽度≤5cm成卷的卷烟纸
4813900000 其他卷烟纸
4814100000 用木粒或草粒等饰面的壁纸
4814200000 用塑料涂面或盖面的壁纸及类似品
4814300000 用编结材料盖面的壁纸及类似品
4814900000 其他壁纸及类似品,窗用透明纸
4815000000 以纸或纸板为底制成的铺地制品
4816100000 小卷(张)复写纸或类似拷贝纸
4816200000 小卷(张)自印复写纸
4816300000 小卷(张)油印蜡纸
4816901000 小卷(张)热敏转印纸
4816909000 小卷(张)胶印版纸及其他拷贝纸
(四)进口铜精矿加工复出口未锻轧铜
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2603000010 铜矿砂及其精矿
2603000090 铜矿砂及其精矿

出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7403110000 精炼铜的阴极及阴极型材
7403120000 精炼铜的线锭
7403130000 精炼铜的坯段
7403190000 其他未锻轧的精炼铜
7403210000 未锻轧的黄铜
7403220000 未锻轧的青铜
7403230000 未锻轧的白铜或德银
7403290000 未锻轧的其他铜合金
二、加工贸易禁止进口货物(一)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生皮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4101201110 规定重量逆鞣整张生濒危野牛皮
4101201190 规定重量逆鞣处理整张生牛皮
4101201910 规定重量非逆鞣整张濒危生野牛皮
4101201990 规定重量非逆鞣处理整张生牛皮
4101202010 规定重量整张濒危生野马皮
4101202090 规定重量整张生马皮
4101501110 重>16kg逆鞣整张濒危生野牛皮
4101501190 重>16kg逆鞣处理整张生牛皮
4101501910 重>16kg非逆鞣整张濒危生野牛皮
4101501990 重>16kg非逆鞣处理整张生牛皮
4101502010 重>16kg整张濒危生野马皮
4101502090 重>16kg整张生马皮
4101901110 其他逆鞣处理濒危生野牛皮
4101901190 其他逆鞣处理生牛皮
4101901910 其他濒危生野牛皮
4101901990 其他生牛皮
4101902010 其他濒危生野马皮
4101902090 其他生马皮
4102100000 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11000 浸酸逆鞣不带毛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19000 浸酸非逆鞣不带毛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91000 其他不带毛逆鞣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99000 其他不带毛非逆鞣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3101100 逆鞣山羊板皮
4103101900 非逆鞣山羊板皮
4103109100 其他逆鞣山羊或小山羊皮
4103109900 其他非逆鞣山羊或小山羊皮
4103200000 爬行动物的生皮
4103300010 生鹿猪、姬猪皮
4103300090 生猪皮
4103900010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生皮
4103900090 其他生皮
(二)进口铅精矿、锌精矿(非铅、锌冶炼行业除外)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2607000000 铅矿砂及其精矿
2608000090 其他锌矿砂及其精矿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二)一、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重申已发布的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9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五批,不包括第四批中已调整为限制进口的甘蔗糖蜜(17031000)和其他糖蜜(17039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116号公告(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处为新加) 7、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二、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货物(一)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二)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0207142100 冻的鸡翼
0207142200 冻的鸡爪
0207142900 冻的其他食用鸡杂碎
0207270000 冻的火鸡块及杂碎
(三)进口下列废机电产品和废料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2619000000 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7204490010 废汽车钢铁压件
7204490020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7401200000 沉积铜(泥铜)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7404000090 铜废碎料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890800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四)进口下列旧机电产品(包括其零附件、拆散件),(允许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开展我国出口机电产品的售后维修业务,出口加工区业务须按出口加工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7011201000 显像管玻壳及其零件
7011209010 显示管玻壳
7011209090 其他阴极射线管用的未封口玻壳
8415101000 独立窗式或壁式空气调节器
84151021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分体式空调
84151022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分体式空调
8415200000 机动车辆上供人使用的空气调节器
8415811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空调器
8415812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空调器
8415821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的其他空调器
8415822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的其他空调
8415830010 分体空调室内机
8415830090 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调器
8415901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等空调的零件
8415909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等空调的零件
8417802000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8418101000 容积>500升冷藏-冷冻组合机
8418102000 200<容积≤500升冷藏冷冻组合机
8418103000 容积≤200升冷藏-冷冻组合机
8418211000 容积>150升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12000 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50升<容积<150升
8418213000 容积≤50升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20000 电气吸收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91000 半导体制冷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99000 其他家用型冷藏箱
8418301000 制冷温度≤-40℃的柜式冷冻箱
8418302100 制冷>-40℃大的其他柜式冷冻箱
8418302900 制冷>-40℃小的其他柜式冷冻箱
8418401000 制冷温度≤-40℃的立式冷冻箱
8418402100 制冷温度>-40℃大的立式冷冻箱
8418402900 制冷温度>-40℃小的立式冷冻箱
8418500000 其他冷藏或冷冻柜,箱,展示台等
8418611010 压缩式制冷机组及热泵
8418611090 其他制冷机组;其他热泵
8418619010 其他冷凝器为热交换器的压缩式设备
8418619090 其他压缩式制冷设备
8418691000 非热交换器压缩式制冷机组及热泵
8418699010 带制冷装置的发酵罐
8418699090 其他非热交换器压缩式制冷设备
8418910000 冷藏或冷冻设备专用的特制家具
8418991000 制冷机组及热泵用零件
8418999100 制冷温度≤-40℃冷冻设备零件
8418999200 制冷温度>-40℃大冷藏设备零件
8418999910 耐腐蚀冷凝器
8418999990 编号8418其他制冷设备用零件
8471100000 模拟式或混合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300000 便携式数字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11000 巨大中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12000 小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14000 微型机
8471419000 其他数字式数据处理设备
8471491000 系统形式报验的巨、大、中型机
8471492000 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小型计算机
8471494000 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微型机
8471499100 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设备
8471499900 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其他计算机
8471501000 巨,大,中型机数字式中央处理部件
8471502000 小型机的数字式中央处理部件
8471504000 微型机的数字式处理部件
8471509000 847141或847149以外设备的中央处理部件
8471601100 液晶显示器
8471601200 阴极射线管显示器
8471601900 其他显示器
84716031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针式打印机
84716032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激光打印机
84716033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喷墨打印机
84716039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打印机
8471604000 巨,大,中及小型计算机用终端
84716050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扫描器
84716060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数字化仪
84716071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键盘
84716072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鼠标器
8471609000 计算机的其他输入或输出部件
8471701000 计算机硬盘驱动器
84717020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软盘驱动器
8471703010 具有刻录功能的光盘驱动器
8471703090 其他光盘驱动器
84717090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存储部件
8471801000 集线器
8471802000 路由器
8471809010 网络接入卡(网卡)
8471809090 其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部件
8471900010 专用于复制的光盘刻录机
8471900090 未列名的磁性或光学阅读器
8516500000 微波炉
8516603000 电饭锅
8517110000 无绳电话机
8517191000 可视电话
8517199000 其他电话机
8517210000 传真机
8517220000 电传打字机
8521101100 广播级磁带录像机
8521101900 其他磁带型录像机
8521102000 磁带放像机
8521901110 具有录制功能的视频高密光盘(VCD)播放机
8521901190 其他视频高密光盘(VCD)播放机
8521901210 具有录制功能的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播放机
8521901290 其他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播放机
8521901910 具有录制功能的其他激光视盘播放机
8521901990 其他激光视盘播放机
8521909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
8521909090 其他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8525202211 GSM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整套散件
8525202219 其他GSM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机
8525202221 CDMA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整套散件
8525202229 其他CDMA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机
8525202290 其他手持式无线电话机
8525202300 对讲机
8525202900 其他移动通讯设备
8528121000 彩色的卫星电视接收机
8528122100 屏幕≤42厘米阴极射线显像管彩电
8528122200 42<屏幕≤52cm射线显象管彩电
8528122300 52<屏幕≤74厘米射线显像管彩电
8528122400 屏幕>74厘米阴极射线显像管彩电
8528123800 屏幕>52厘米的液晶彩电
8528123900 其他的液晶彩电
8528124800 显示屏>52厘米的等离子彩电
8528124900 其他等离子彩电
8528129000 其他彩色电视接收装置
8528131000 ≤16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132000 16-42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133000 42-52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134000 52厘米以上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210000 彩色视频监视器
8528220000 黑白或其他单色视频监视器
8528301000 彩色视频投影机
8528302000 黑白或其他单色视频投影机
8525301010 抗辐射电视摄像机
8525301090 其他特种用途电视摄像机
8525309100 非特种用途广播级电视摄像机
8525309920 非广播级由镜头+CCD/CMOS+数字信号处理电路三部分构成的摄像组件
8525309990 其他电视摄像机
8525401000 特种静像摄像机及其他摄录一体机
8525404100 广播级静像摄像机
8525404200 家用型摄录一体机
8525404900 其他静像摄像机及摄录一体机
8525405100 单镜头反光型数字照相机
8525405900 其他数字照相机
8534001000 四层以上的印刷电路
8534009000 四层及以下的印刷电路
8540110000 彩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
8540120000 黑白或单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
8540201000 电视摄像管
8540209010 电子条文相机的条文显像管
8540209090 其他电视摄像管;其他变像管及图像增强管;其他光阴极管
8540400000 点距<0.4mm彩色数据/图形显示管
8540500000 黑白或其他单色数据/图形显示管
8540601000 雷达显示管
8540609000 其他阴极射线管
8540710000 磁控管
8540720000 速调管
8540790000 其他微波管
8540810000 接收管或放大管
8540890000 其他电子管
8540911000 电视显像管零件
8540912000 雷达显示管零件
8540919000 其他阴极射线管零件
8540991000 电视摄像管零件
8540999000 其他热电子管、冷阴极管零件
8542100000 装有集成电路的卡(智能卡)
8542211100 线宽≤0.18μm集成电路原片
8542211900 其他线宽≤0.18μm的集成电路
8542212100 18<线宽≤0.35μm集成电路原片
8542212900 其他.18<线宽≤0.35μm集成电路
8542219100 线宽>0.35μm的单片集成电路原片
8542219900 其他线宽>0.35μm集成电路
8542290000 其他单片集成电路
8542600000 混合集成电路
8542701000 光通信设备的激光收发模块
8542709000 其他微电子组件
8542900000 其他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零件
9009111000 多色静电感光复印设备(直接法)
9009119000 其他静电感光复印设备(直接法)
9009121000 多色静电感光复印设备(间接法)
9009129100 多功能复印一体机
9009129900 其他静电感光复印设备(间接法)
9009211000 带有光学系统的多色感光复印设备
9009219000 带有光学系统的其他感光复印设备
9009221000 接触式多色感光复印设备
9009229000 接触式的其他感光复印设备
9009301000 多色热敏复印设备
9009309000 其他热敏复印设备
9009910000 文件自动送入器
9009920000 送纸器
9009930000 分页器
9009991000 有机光导体感光鼓
9009999000 复印设备的其他零件、附件
9018110000 心电图记录仪
9018121010 B型超声波诊断仪零件
9018121090 B型超声波诊断仪
9018129100 彩色超声波诊断仪
9018129900 其他超声波扫描诊断装置
9018130010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零件
9018130090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9018140000 闪烁摄影装置
9018193000 病员监护仪
9018194100 听力计
9018194900 其他听力诊断装置
9018199000 其他电气诊断装置
9018200000 紫外线及红外线装置
9018310000 注射器
9018321000 管状金属针头
9018322000 缝合用针
9018390000 导管、插管及类似品
9018410000 牙钻机
9018491000 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
9018499000 牙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
9018500000 眼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
9018901000 听诊器
9018902000 血压测量仪器及器具
9018903000 内窥镜
9018904000 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
9018905000 透热疗法设备
9018906000 输血设备
9018907000 麻醉设备
9018908000 宫内节育器
9018909000 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器具
9022120000 X射线断层检查仪
9022130000 其他牙科用x射线应用设备
9022140010 医用直线加速器
9022140090 其他医疗或兽医用x射线应用设备
9022191000 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9022199000 其他X射线应用设备
9022210000 医疗用α、β、γ射线设备
9022290000 其他非医疗用α、β、γ射线设备
9022300010 X射线断层检查仪专用球管
9022300090 其他X射线管
9022901000 X射线影像增强器
9022909010 射线发生器的零部件
9022909020 闪光X射线发生器

(五)进口煤炭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2701110010 无烟煤,未制成型
2701110090 无烟煤滤料
2701121000 炼焦烟煤
2701129000 其他烟煤
2701190000 其他煤
2701200000 煤砖、煤球及类似用煤制固体燃料
2702100000 褐煤
2702200000 制成型的褐煤
2703000000 泥煤(包括肥料用泥煤)
(六)进口燕窝、鲨鱼体、西洋参、鹿茸等(允许在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深加工结转和外发加工。)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0410001000 燕窝
0305592010 干鲸鲨、噬人鲨、姥鲨鱼翅
0305592090 其他干鱼翅
0302650011 鲜鲸鲨、噬人鲨、姥鲨
0302650019 其他鲜角鲨及其他鲨鱼
0302650091 冷鲸鲨、噬人鲨、姥鲨
0302650099 其他冷角鲨及其他鲨鱼
0303750010 冻鲸鲨、噬人鲨、姥鲨
0303750090 其他冻角鲨及其他鲨鱼
1211201000 鲜或干的西洋参
0507902000 鹿茸及其粉末
(七)进口氧化铝、铝土矿(非电解铝和氧化铝生产除外)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2818200000 氧化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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