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租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11:34  浏览:9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租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2〕 12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租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租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租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理顺土地产权关系,规范土地市场,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租金,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用于出租、经营的,政府对其以土地租金的形式收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三条 土地租金征收范围: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成的房屋用于出租、经营的;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经营、出租的;
(三)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征收的。
下列土地不征收租金: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四条 土地租金征收标准: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经营、出租的,或以建成的房屋用于出租、经营(自用)的,按下列标准征收土地租金:
1、沿城市道路两侧的,按附表所列标准征收;
2、非城市道路两侧用于出租的,年土地租金按基准地价的1.5-5%征收;
3、非城市道路两侧 用于经营的,按前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
(二)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不低于标定地价40%的比例计算年度缴纳标准。
土地租金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五条 征收土地租金,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因特殊原因,暂不具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条件的,可直接征收土地租金。
合同期满,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续签。
土地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
土地使用权人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缴清当年土地租金。
第六条 对隐瞒土地租赁行为或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租赁合同、不缴纳土地租金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限期追缴;情节严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50%以下的罚款。
对应缴纳而拒不缴纳土地租金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可结合土地租金征收工作的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其建成的房屋用于出租、经营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宿州市城市道路两侧土地租金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月
注:本标准为底层土地租金标准,二层减半收取,三层按一楼租金的1/3收取,四层、五层依此类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特许经营商务法律解决方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适用指南》特许经营二十年峰会演讲

发布日期:2007-4-1 来源:特许经营律师网 作者:中国商务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 林晓律师

大家好。我是中国商务律师协会的林晓律师,自2003年回国后一直从事特许经营体系的创立工作,并主持着“特许经营律师网”,通过这个网站结识了许多企业朋友。因为平日里同企业交流多了,所以,非常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大家今天聚集在此,并不是想要听听某个律师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某个条款进行解释,因为条款不用律师说,大家都能看明白,而且商务部条法司最终会台个适用办法,那是权威的,在此之前,大家都是瞎说。不过,大家都看明白了法规规定又该怎么办呢?在严格的规制面前,总不能自投罗网、束手待毙吧?所以我想,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和规避法律的道路,这是大家周日不休息来此的目的,也是特许经营律师能够帮助企业做的事情。
我今天想要讲的题目是“特许经营商务法律解决方案”,这与我5月份预期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特许经营商务法律解决方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适用指南》一书名称相同。为什么会选择这样的题目,我想这与特许经营的特点和条例的规定是分不开的。
首先,特许经营本身就是系统的集合,我们在创制特许经营体系时强调,特许经营体系要具备六大系统、八大标准,这六大系统包括授权系统、店铺开发系统、培训系统、运营督导系统、物流配送系统、信息系统,有了这些系统再配合制定相应的标准,特许经营体系才能构建完成。所以,如果没有系统的集成思想、资源整合的思想、供应链管理思想,特许经营体系无法建立。
其次,特许经营活动与法律密不可分。在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策划、运营中,过去是经营模式、商务文件制作、规范执行等等占到了70%,而真正的法律问题——合同制作、合同履行监督、运营规范的制作等等,剩下的就不到30%了;现如今有了条例了,法律的比重加大了,这种加大主要不是量的增加,而是法律精神、法律规范要贯穿到整个商务策划、商务文件中去,要贯彻到经营模式中去。所以说,条例对特许经营活动具有颠覆性的作用。
在条例颁布后,来咨询我的人都是在询问我没有注册商标怎么办?没有2家直营店怎么办?没有一年的经营期怎么办?这些都是在“头痛医痛”地解决问题,而没有真正考虑,即使你现在具备条例所规定的特许人的资格要件,你可能也无法应对条例创制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强制备案制度。
所以,我想到了特许企业实际需要的是一整套商务法律解决方案。只有一揽子地解决全部问题,你的企业才能平平安安。今天,并不是要在我的短暂发言中向大家说明具体的方案,而是想向大家表明我的思想和主张。我历来向我的律师助理反复强调一个思想,那就是“好的方法胜过百倍的努力”。现如今我们谈条例,不要只看到“点”,而要看到“面”,不要头痛医头地去想如何解决某个问题,那是解决不了的。大家要看到条例适用对现有特许经营体系的广泛影响。因而要找到解决问题的整体商务法律方案。
说到这里,我们来看下条例的性质。条例是一部规制法,管理条例吗,体现了政府“以法治国”的思想(与“依法治国”不同),它创制了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和强制备案制度。如果不按照条例进行信息披露和备案,特许人将要受到行政处罚;同时,还要承担合同法上的民事责任。所以说,条例就是在特许经营入口处设立的规制特许经营活动的制度,是一道屏障。
在我国,有关特许经营入口、出口、过程这三方面的规制法律,现在就差《反垄断法》了。
世界各国在特许经营入口处的规制、保护,主要是在加盟募集阶段的规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备案制度;在出口处的规制、保护,主要是对特许人中途不当解约以及拒绝更新合同的规制;这主要依靠合同法来调整,对此条例也有规定,比如合同期不少于3年。对特许经营过程中的规制,即在特许经营合同内容以及合同履行中,排除特许人的不当拘束和限制,比如价格限制、进货限制等等,这需要《反垄断法》来规制。过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0条也有类似规定,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虽然有这些规定,但没有用的,新条例中反而没有了此类规定。
所以,条例可以说是信息披露法、备案法,通过信息披露、备案达到市场规制的作用。目的就是要规范特许经营市场。规范市场不仅仅是对投资者有利,对特许经营发展也有益。这会使现有特许经营体系走向更加成熟的道路,这是积极的一面,但是也有消极的一面。就是对中小企业发展不利,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这个准入不是行政许可的意义,因为条例只是说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再补充,那如果补充的材料还不合要求怎么办?这就要问商务部了,但无论如何他不能创制出行政许可项目来,不能不予备案。备案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投资者查询。
接下来我们就要看条例的影响力了。为什么说他对现有特许经营活动具有颠覆性作用。因为,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化、明确化了。现在企业如要继续从事特许经营就要按条例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而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在信息披露中谁最要命呢?投资预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投资分析”。如果你说少了,加盟商嫌不赚钱,不来了;你说多了,过去都可以,因为大家都是在瞎说,99%的企业都是如此,加盟商来了,结果是上当了,这就是缺少诚信的代价。但这样做今后是不行了,要知道在国外80%的诉讼都是围绕投资预算而展开的。在特许经营中,加盟商不挣钱就会有纠纷,加盟商能够找总部算帐的就是凭借投资预算分析报告。如果企业不是用实证的科学的方法制作投资预算分析,那么就是虚假的,拿合同法、条例都可以问责,说问斩更狠点。
一听到这,有的企业可能会说,那我赶紧回去修改补充,重新制作投资预算表。但这又陷入了一个新的误区。我强调的是在条例面前,再不要头痛医头地去解决问题,而是要如同考虑税收和合理避税一样,搞出类似于“税收筹划”的商务法律解决方案来,这是我主张的方法论。
对所有企业来说,在条例施行后,都面临着商务法律解决方案的选择、策划问题。
对照条例,特许企业无非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表面上符合条例要求的特许企业,另一类是不符合条件的。
首先说已经符合条例要求的特许企业,可选择的道路无非是按照条例要求完善特许经营合同文件,重新制作商务文件、合同,这个工作非常庞杂,需要系统地筹划。我现在做的特许经营体系都起码包括:特许经营合同、加盟手册、运营管理规范、店铺开发手册、经营操作手册、店长手册、员工手册、培训手册、物流操作手册等九大文件体系。现在要将条例的规范要求全部贯彻到这些商务法律文件制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这当然需要整体的商务法律解决方案的指导和谋划。
第二,对于尚不完全符合条例要求的企业来说,寻找商务法律解决方案就加更需要了。不符合条例要求,难道企业就不经营了吗?开车去天安门遇到交通管制去不成了,咱就改骑自行车去,一样的。这架自行车就是规避法律的完整的商务法律解决方案。有的企业来问,我不收加盟费了,是不是按照条例第三条规定我就不是特许经营了,就不适用条例了。我说性别特征是由基因决定的,我头发长些,谁也不会说我是女性。你不收加盟费同样会有类似特许经营费用的对价关系存在。所以,不要用掩耳盗铃的方法去规避法律,而要从根本的经营模式上入手,要创制出整体的商务法律解决方案。
对于不符合条例要求的企业来说,道路有千条,谁也没说特许经营是企业经营的唯一通路,我们强调的是连锁经营是企业规模化发展的道路。而实现连锁经营,方法有多种,企业与投资者建立共同投资关系的法律形式也是多种多样。
至于到某一个具体的企业如何去创制解决方案,那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雷同的。所以,特许经营活动的魅力在于它的创造性,只有创造出与别不同的经营模式,你的特许经营体系才有活力,你才能获得财富。
所以,我今天想要宣扬的思想,就是大家在面对“条例”时,要有一个“商务法律解决方案”的系统思想,本来特许经营体系就是一个系统的集成,在创立特许经营体系时需要系统解决方案,现在加入了条例的搅和,就更需要有一个完整的商务法律解决方案了。

   林晓律师 中国商务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
E-mail:linxiao@cbla.org.cn
主持网站:特许经营律师网www.fclaw.com.cn 中国商务律师 www.cbla.org.cn

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3〕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落实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促进其就业,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农业、房地、公安、医保、民政、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县政府应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
  被征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提供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的总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做好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原则)
  按照落实社会保障与土地处置、户籍转性整体联动的原则,凡土地被征用或者需将农业户籍转非农户籍的,都应当首先落实离开土地的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再办理土地处置、户籍转性的手续。
  按照落实保障,市场就业的原则,征用地单位承担的征用地费用应当首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落实社会保障。被征地人员实行市场就业。
  第六条(被征地人员的条件)
  需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16周岁以上的人员,其具体条件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被征地人员的分类)
  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分为:
  (一)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征地劳动力”)。
  (二)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养老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养老人员”)。
  第八条(就业服务)
  征地劳动力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
  征地劳动力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享受由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可以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
  征地劳动力自主创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开业贷款担保或者贴息、非正规就业等扶持政策。
  征地劳动力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特困人员的,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其实现就业。
  第九条(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用途)
  征用地单位为征地劳动力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确定。
  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包括:
  (一)不低于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
  (二)养老、医疗和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等补充社会保险费。
  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征地养老人员安置补助费的用途与构成)
  征用地单位为征地养老人员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缴纳征地养老费。
  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补助费等费用。征地养老费的缴费年限为男性15年、女性20年。
  征地养老费的计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可选择镇保和应提前养老的规定)
  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可以选择按照征地劳动力的办法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选择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其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制定。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应当纳入征地养老人员范围,提前养老。提前养老的征地养老费缴费年限还应加上提前养老年限。
  第十二条(养老协议)
  征用地单位应当与征地养老人员签订养老协议。对已生效的养老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
  第十三条(征地养老费缴纳、征地养老待遇及经费管理)
  征地养老费由征用地单位向区县政府指定的征地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缴纳。征地养老人员自缴纳征地养老费的次月起,可以领取生活费,报销医疗费。生活费标准、医疗费报销标准及办法由区县政府另行规定。
  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的管理,制订管理办法,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征地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为征地养老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迁入户口的控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发后,征用地单位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在被征地范围内控制户口迁入。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制定。
  第十五条(相关手续)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被征地人数以及落实就业和保障的方案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核定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征地养老的总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市劳动保障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征用地单位应当在市劳动保障局完成核定工作后3个月内按照规定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征地养老费。
  房地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凭市劳动保障局核定的人数、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征地养老费的人员情况及相关证明,为征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为被征地人员办理农业户籍转非农业户籍手续。
  第十六条(征地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征用地单位按照被征地人员安置总费用收取一定比例的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保障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设备购置等必需的支出,补充落实就业和保障过程中处理特殊情况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安置费用计入征地成本)
  征用地单位按本办法支付的被征地人员安置费用,可以计入征地成本。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克扣、挪用、侵占、私分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
  被征地人员与征用地单位或者被征地单位发生争议,由区县政府处理。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20日起实施。本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