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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确定被吊销企业清算责任人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52:59  浏览:8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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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确定被吊销企业清算责任人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确定被吊销企业清算责任人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被吊销企业清算责任人的请示》(甘工商企字〔1999〕18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罚决定书或吊销公告中可以载明:“被吊销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组织清算。”



199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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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8〕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达州市促进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达州市促进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促进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稳步健康发展,强化融资功能,增大信贷投入总量,支持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银企“双赢”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工行达州市分行、农行达州市分行、中行达州市分行、建行达州市分行、农发行达州市分行、市农村信用联社、市城市信用社、市邮政储蓄银行、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达州银监分局。
  二、考核内容
  考核年度内各行、社有效信贷投入新增额,核销不良贷款额。
  三、考核办法
  (一)目标任务的确定
  年初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金融发展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全市贷款增加目标(按可比口径计算,下同),并由市人民银行分解到各行、社。
  (二)考核指标和分值
  1.积极向上争取授权授信,扩大贷款规模。设基本分、档次分两个考核层次。
  (1)基本分20分
  各行、社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当年新增贷款目标,得基本分20分。
  (2)档次分
  即考核新增贷款的绝对额。当年新增贷款额为0-1亿元(含1亿元)的在0-5分间计分、1-2亿元(含2亿元)区间的在5-10分间计分、2-3亿元(含3亿元)区间的在10-15分间计分、3-4亿元(含4亿元)区间的在15-20分间计分,依此类推,但此项得分不得超过50分,每个档次内新增贷款每增长1000万元,则递加0.5分。
  2.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核销不良贷款。各行、社当年每核销不良贷款100万元,加0.3分,但单个行社此项得分不得超过100分。对核销不良贷款做出突出贡献(当年核销2.5亿元以上)的行、社由市委、市政府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3.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各行(社)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不得少于全年度新增贷款总额的50%。等于50%的得基本分20分,每超出一个百分点加1分,但单项各行(社)此项得分不得超过30分,低于50%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此项分扣完为止。“中小企业”按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第四款规定的标准认定。
  (三)市政府金融办要全力搞好协调服务,积极搭建银政、银企合作平台,努力促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银行要搞好“窗口”指导,积极理顺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充分运用货币信贷政策工具,促进银行业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银监局要切实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银行业机构稳健运行。为使各办行、局的工作更富有成效,决定对其按下述办法实行奖励与约束机制双轨运行。
  1.如果各行、社新增贷款均完成计划任务,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予以奖励,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的奖励标准为各行、社的平均数。
  2.如果任一行、社新增贷款有增长但未完成计划任务,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按上述标准的70%予以奖励;如果有半数以上(4个)行、社新增贷款有增长但未完成计划任务,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按上述标准的40%予以奖励。
  3.如果任一行、社新增贷款出现无增长或负增长,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按上述标准的30%予以奖励;如果有半数以上的(4个)行、社新增贷款出现无增长或负增长,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不予奖励。同时,只要新增贷款出现无增长或负增长,其行或社的该项考核内容不发奖金。
  4.如果任一行、社新增贷款中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少于50%,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的奖励在按上述标准计算出的奖励额度基础上下浮20%;如果有半数以上的(4个)行、社新增贷款中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少于50%,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的奖励在按上述标准计算出的奖励额度基础上下浮30%。
  5.若上述第3条和第4条所述情况同时出现,则累计执行。
  四、考评的组织实施
  年终,由市金融办牵头按本办法组织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将考核内容自查资料报市金融办,若未及时提交资料则视为自动放弃考核。市金融办会同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和市财政局按市政府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考核。在此基础上计算各行、社各项得分汇总出总分并计算单位分值奖励额度,再分别乘以各行、社实际得分数,得出各部门最终奖励金额。最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兑现。
若任一行、社新增贷款出现无增长或负增长,则该行或社的新增贷款分值按其它行、社的平均数计入总分后,再计算平均每分的奖励金额,其该行或社按平均分计算出的应得奖励额度与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因约束机制导致少发的资金一并结转下年累计使用,或奖励当年核销不良贷款做出突出贡献的行、社。
  五、考核范围
  奖金用于奖励各行、社、办、局领导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在4人(含4人)以上的,单位“一把手”按经费额度的30%计奖;为3人(含3人以下)的,单位“一把手”按经费额度的40%计奖。领导班子其余成员的奖励标准则由单位主要领导确定。
  六、经费来源
  由市财政局从预算中安排55万元解决。2008年,若市城市信用社在年底前达到筹建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对其单独奖励10万元。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8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至九月期间审查和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9年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报道。遇有特别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通过的决定、决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别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同意请假以外,必须出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安排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指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可以邀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拟订有关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报告,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后,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议案人或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后,应及时将有关法规草案的文本等资料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准备审议意见。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提案人和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案分为地方性法规修订案和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对地方性法规作较大或者全面修改的,一般采用修订案的形式;对地方性法规作少量修改的,一般采用修正案的形式。
地方性法规修订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地方性法规废止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审查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具体程序,按照《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的任职理由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由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正职领导人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中,个人提出的临时动议(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获得四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附议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表决。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请,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有关的委员会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上述专项工作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专项工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作报告,省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至九月期间审查和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质 询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三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审议发言,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十分钟。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或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人事任免案一般实行逐人表决;但经当次会议到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同意,也可以实行合并表决。
  第四十一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二条 表决议案需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为有效,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章 公 布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南方日报》上刊登。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决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在《南方日报》刊登。
  第四十四条 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常务委员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常务委员会机关应印制一定数量的单行本免费向公众提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6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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