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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2:03:02  浏览:8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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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嘉政发[2003]3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保证无房的最低收入家庭能够公平、公正的得到廉租住房,根据《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资金筹措、房源落实及廉租住房对象的认定、廉租住房的管理、维修、租金的收取、配租方式的审批和租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实行按户配租。户的计算,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薄为依据。
第四条 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家庭,每户承租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去50平方米。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按现行公有住房福利租金的50%缴纳,超过部分由承租家庭按100%缴纳。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暂按市场平均价5元/m²计算,以后随市场价格的变化进行调整。计发时,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市财政承担)承担80%,承租家庭承担20%。申请家庭实际所租房屋租金超出5元/m²的部分由承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5元/m²的,按实际发生额外补贴租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
(一)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和财政部门根据廉租住房供应计划,于当年3月底前将补贴租金划入廉租住房基金帐户;
(二)每年从社会福利奖券的净收入中提取10%,由市民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划入廉租住房基金帐户;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中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底前划入廉租住房基金账户;
(四)公房出售后净归余额的10%,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从原住房资金帐户划入廉租住房基金户;
(五)从商品房开发中按5元/m²提取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房屋峻工交付使用前一次性收缴;
(六)以其它形式从社会上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专户存储,专项管理,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议、购置、维修、管理和租金补贴的发放。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兴建、购置廉租住房,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意
见,市政府审批;
(二)发放租金补贴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嘉峪关市城
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审批;
(三)廉租住房维修、管理所需资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局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嘉峪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2、家庭户口薄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
5、特殊家庭还应提拱特殊情况证明;
6、其它相关证明。
(二)审批。
1、街道办事处或单位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按廉租条件,20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的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填写《嘉峪关市廉租住房审批表》,并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家庭提交的证明材料,一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
2、市房地产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家庭基本状况的复审。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状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告。公告期内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进行调查核实,20个工作日做出准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廉租条件且手续齐全的申请家庭予以登记。同时,按照登记时间顺序,安排配租住房,发放租金补贴,或者安排配租轮候。
廉租对象属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只审批廉租资格并备案,配租由其所在单位解决。
第九条 配租管理:
(一)接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凭市房地产管理
局(房改办)发给的《嘉峪关市廉租住房租赁证》,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定《嘉峪关市城镇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赁入住手续;
(二)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凭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由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监制的《房屋租赁合同》,与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签订《嘉峪关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审核盖章后,市房地产交易所受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房屋出租人凭房屋租赁合同和本人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领取给承租家庭核定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按季发放;
(三)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每半年须将家庭收入情况向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如实申报一次,填写《嘉峪关市廉租住房审核表》,由街道办事处或单位核实后签署意见上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对配租家庭的基本状况每半年审核一次,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继续配租的决定;
(四)廉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配租的,重新轮候。在轮候期间,廉租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要及时报告,经核实后进行变更登记。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两次以上的,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廉租住房;
(五)配租家庭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廉租住房的,收回配租住房或停发租金补贴,对已经发放的租金补贴如数追回,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六)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批准,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交纳水、电暖、煤气费和物业管理费,或拖欠房屋租金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2、住房无故闲置三个月以上的;
3、将住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4、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者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的;
5、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回的;
第十条 市政府建设、购买和直管公有住房转换的廉租住房,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政府直管公房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凡为租住廉租住房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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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如果定作人因某种客观原因不需要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时,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对解除合同中的有关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探析。

定作人行使解约权应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前

合同解除权是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解除后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巨大,因此世界各国都对合同解除进行了严格限制,以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其中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由此说明,解除合同一般是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即使法定解除,在一定条件下同样需要对方同意。对于有异议的一方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期限,合同法虽没有作出规定,但依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均是针对一般合同而言的。

对于承揽合同,法律也有规定例外的情形。换言之,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一方享有单方解除权,是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特例,该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以解读出定作人行使解除权是无条件的,并且不以赔偿承揽人的损失为前提,赔偿承揽人损失是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而非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探究其立法目的,主要是因为:首先,承揽合同是以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为其本质的,若定作人不需要承揽人完成工作,但碍于合同的法律拘束力仍需要和承揽人继续履约,不仅对定作人毫无意义,而且对整个社会也是不经济的。其次,从承揽人角度看,承揽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如果解除合同承揽人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对其并无损失可言。该条规定与世界各国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及日本民法典的规定是一致的。

值得关注的是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定作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期间,未给出明确的限制,这是否意味着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同样能够提出解除合同?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工作成果,除承揽人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外,定作人必须接受工作成果。反之,如允许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解除合同,那么赔偿损失的数额可能就是承揽费用,此时解除合同已无实际意义。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虽然对定作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没有限定,但毋庸置疑的是定作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应限定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前。

承揽人根本违约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观点认为,即使承揽人迟延履行债务,定作人也不能提出解除合同,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但是,解除合同与违约责任并非同一属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未涵盖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形式亦未包括解除合同。因此,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显然不可能将解除合同纳入至违约责任的范围。由于解除合同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合同,对承揽合同的主体也同样可以适用。换言之,定作人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解除合同后,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及合同履行完毕后可能获得的利益。但定作人如以承揽人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导致的法律后果可能是承揽人赔偿定作人的损失。

司法实践中,定作人选择行使单方解除权还是以对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根据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说明,当事人一方如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使相对人的主要利益不能得到满足,亦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此,受损害方可以采取解除合同的违约补救措施,并可要求赔偿损害。从价值取向上分析,根本违约制度的实质意义在于平衡社会利益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根本违约的构成必须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所谓客观要件是指违约行为和使另一方蒙受重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要件是指违约方能够或应当预见其违约的后果。对于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有严重瑕疵,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定作人当然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定作人行使解约权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扑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界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为:终止履行或者恢复原状,如有损失的可以要求相对人赔偿损失。终止履行,是合同关系彻底消灭、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再履行;恢复原状是指当事人应恢复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仅发生于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前的状态。

作为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承揽人应立即停止工作;赔偿因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承揽人停止工作在实践中几乎无争议,但对于赔偿损失的范围,由于我国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实践中通常按照合同法关于损失赔偿的原则进行处理。笔者认为,对于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承揽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报酬,还应包括对未完成工作量的可得收益,当然,可得收益应减去承揽人未进行工作的劳务费用。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现将国务院批准的《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二、2000年度白银出口企业名单
注:〔1999〕外经贸管发第702号文原件作废,内容以此件为准。

附件一: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改革的指示精神,对白银实行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白银系指银粉、未锻造银及银的半制成品(具体管理名录见附件)。
第二条 人民银行库存白银的出口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家对白银出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具体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1998〕外经贸管发第980号)执行。
第四条 经外经贸部核定具有白银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方可经营白银一般贸易出口。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外经贸部每年对白银一般贸易出口企业核定一次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核发白银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
第六条 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要严格审核企业白银出口经营资格和配额数量,审核企业的出口合同,核发出口许可证。
第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本办法第一条所列以外的含白银商品,需要加工复出口白银,由企业提出申请,其加工贸易业务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考虑到白银生产的特殊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批准证的备注栏内注明“复出口白银以进口料件商检后核定的数量为准”。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进口后180天内,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需将企业加工出口白银的数量、进口料件商检证明、企业加工工艺及单耗情况等报外经贸部,同时抄报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外经贸部征求国家有色局意见后,办理批复手续。如批复的白银进口含量、单耗、应加工出口数量等与原审批、备案情况不一致的,外经贸部将批件抄送备案主管海关,企业需办理相应的合同变更手续,海关按修改后的单耗予以监管核销。企业凭外经贸部批件到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出口管理规定的出口企业,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扣减出口配额、直至取消其白银出口经营权的处罚。
第九条 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日期之前已向海关办理了白银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
出口白银管理名录
----------------------------------------------------------------------------------------
| 名 称 | 协调制度编码 |
|--------------------------------------------------------------|--------------------|
|银 粉 | 71061000 |
|--------------------------------------------------------------|--------------------|
|未锻造的银(包括块、锭、粒及铸条等) | 71069100 |
|--------------------------------------------------------------|--------------------|
|银的半制成品(包括经锻轧的条、棒、丝、板、片、带、管、箔及型材| |
| | 71069200 |
|等) | |
----------------------------------------------------------------------------------------
上述所称“银”是指纯银,不包括镀金、镀铂的银,也不包括银合金及以其它金属或材料为底包银或镀银的制品。

附件二:2000年度白银出口企业名单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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