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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驻外经(商)参处会计人员选派和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12:40  浏览:8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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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驻外经(商)参处会计人员选派和考核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驻外经(商)参处会计人员选派和考核办法
1993年10月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为加强驻外经济参赞处、商务参赞处、经济商务处〔简称经(商)参处,下同〕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管理水平,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范围,确保派往驻外经(商)参处的会计人员能胜任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人员的选派
(一)选派原则
1、凡有经援项目和外交经费的经(商)参处都必须选派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专职会计人员。只有外交经费的经(商)参处,可根据情况派专职会计人员或兼职会计人员(即由其他业务人员或编外人员兼任)。
2、专职会计人员必须熟悉并掌握经援财务会计制度和驻外使(领)馆的财务会计制度,了解对外承包劳务财会业务。兼职会计人员必须掌握驻外使(领)馆的财务会计制度。
3、专职会计人员从我部财会司、行政司和成套公司等有关单位或其他部门的专职财会人员中选派;兼职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
(二)选派办法
1、人事司按上述选派原则确定人选后,分别介绍到行政司财务处和成套公司财务处学习、了解有关财会业务,并按规定进行会计业务考试,考试成绩通知人事司。凡考试合格者,即可办理有关出国手续,不合格者不能派出搞会计工作。
2、凡专职会计人员已在经(商)参处担任过会计且能胜任工作的,可免予考试。财会司将不定期举办经(商)参处会计业务培训班,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的,派出时亦可免试。
二、会计人员的任务
1、遵守、宣传和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规定和财经纪律。
2、按照经援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管理经援资金和财产,负责经援承包责任制项目当地费用承包价款的结算,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记帐、算帐和报帐。
3、按照驻外使(领)馆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管理经(商)参处外交经费和财产,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记帐、算帐和报帐。
4、监督、检查经援承包责任制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5、了解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驻外机构、承包工程项目、劳务合作和合营项目的财会工作情况,为其提供驻在国的有关信息,传达内部有关文件、制度,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6、经常调查、了解驻在国的财会制度、外汇管理、税收法规、银行机构和金融行情等情况,及时向国内有关部门报送调研资料。
7、保管好会计资料。对会计凭证、帐簿和各种会计报表,要按有关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并进行分类、编号、装订,注明保管期限,并由专人管理。
8、做好移交工作。会计人员在调离经(商)参处时,必须在国外向继任的会计人员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移交清册应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对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和库存现金,要认真清点,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对暂收、暂付款帐目,应按单位或个人列出清单,经有关单位或个人签字确认后移交。对银行存款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使存款数准确无误。
三、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领导
1、财会司会同行政司、成套公司等有关部门,每年有计划地组织财务工作检查组成召开驻外会计工作片会,检查指导有关经(商)参处的财会工作,并进行有关财会业务的讲解和辅导,帮助解决有关问题,提高财会工作水平。
2、对财务问题较多的经(商)参处,部财会司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工作组进行全面检查,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对确实难以胜任工作的经(商)参处会计人员,工作组可建议人事司予以撤换。
3、各驻外经(商)参处的负责同志,要加强对本处财会工作的领导,带头遵守财经纪律,支持财会人员秉公办事,经常监督、检查本处的财会工作。
4、回国休假的会计人员,应安排时间到部财会司、行政司财务处和成套公司财务处汇报工作;财会司、成套公司财务处和行政司财务处负责向其介绍、讲解新近颁发的财会制度和解答有关问题。
四、附则
本办法从一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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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16号



  2013年6月28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2013年7月17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确保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南宁市的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的主要内容已被《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所替代,现决定予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39号


字体:【大】【中】【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总局对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进行了修改,一些地区要求总局明确不含增值税税款的车辆价格的计算方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主管税务机关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确定计税依据时,计算车辆不含增值税价格的计算方法与增值税相同,即:
  不含税价=(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附件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第12条第(1)款修订为“境内购置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栏)填写”;第(3)款修订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栏)填写”。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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