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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1:33:10  浏览:9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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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办法

商业部


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办法

(商业部1990年3月31日以(90)商工字第84号文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设备管理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商办工业企业,促进企业加强设备管理,改善技术装备素质,提高设备管理现代化水平,实现优质、高效、低耗和安全生产,获得良好的设备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商办工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粮食、供销社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的商办工业企业。社会商办工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的日常工作,由商业部商办工业管理司负责。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评选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高标准,严要求。
第六条 参加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的企业,应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系统经过评比的设备管理先进企业,并按“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分标准”考评达到九十分以上者。
第七条 参加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的企业,设备管理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商业部《商办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地区的管理规章,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措施,取得显著成效者。
(二)设备效能得到充分发挥,企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反映设备管理水平的主要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取得了良好的设备投资效益。
(三)厂长重视设备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落实主管部门、本地区的规章制度;结合企业的总体规划,对设备管理的主要措施、目标作出科学决策;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已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和承包经营合同;积极推行设备综合管理,使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能参与或负责做好设备的选型、购置、使用、维修、改造、更新、报废等综合管理工作(自制设备要参与设计、制造);企业经济效益好。
(四)有适合企业生产需要的设备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维修工人,能在设备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检查督促作用。
(五)对企业设备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操作维修工人的业务技术培训,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落实,做到了经常化、制度化,职工素质能适应本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六)经常开展设备安全生产教育活动,评选年度内和申报期间无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实现了安全、文明生产。
(七)设备管理基础工作扎实。各项原始记录、统计资料齐全,数据准确,定额先进,档案完整,能正确反映设备管理状况,为企业制定设备管理措施、目标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完善,措施得力,考核严格。
(八)按国家规定提取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设备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的完成,设备无跑、冒、滴、漏,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九)车间空气中粉尘浓度、有毒物质浓度和有害物质的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噪声强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十)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管理方法、手段,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在改进设备管理,改善设备素质,提高维修质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要填写《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申报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组织本行业设备管理人员、专家进行考评后,从符合评选条件的企业中择优向商业部推荐。
第九条 各地向商业部推荐参加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的名额,按评选年度的固定资产拥有量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粮食、供销社系统年末工业固定资产原值分别在二亿元以下(不含二亿)的各推荐一名;在二亿至四亿元(不含四亿)之间的各推荐两名;在四亿至六亿元(不含六亿)之间的各推荐三名;在六亿元以上的各推荐四名。社会商办工业,可参照推荐。
第十条 各地向商业部推荐的评选材料,由商业部商办工业管理司统一负责受理。报送评选材料的截止日期是每年三月十五日,过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各地向商业部报送的评选材料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手续齐全的《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申报表》一式两份和有关指标的计算公式及母项、子项数据资料;
(二)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分表和考评组成员名单;
(三)企业设备管理工作总结;
(四)企业曾获设备管理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四章 审批和奖励
第十二条 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评审,实行集体评议、择优授奖的办法。由商业部商办工业管理司会同有关司(局),按照当年的评选计划,从各地的推荐材料中择优选出能代表行业先进水平的预评企业名单,经商业部审核批准,授予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称号

第十三条 获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由商业部颁发证书,能在企业的主要设备上使用由商业部统一印发的“商业部设备管理优秀单位”标志。获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对企业进行表彰。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在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须重新参加评选。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申报国家二级企业,该证书可作为设备管理工作合格的证明,在升级时对设备管理工作免于考核。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计委《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商业部从获得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中,择优向国家计委推荐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

第五章 监督与纪律
第十六条 商业部对获得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进行不定期复评或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办工业主管部门要对获奖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帮助,促使其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已获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商业部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骗取荣誉的;
(二)经检查、复审,发现设备管理工作严重退步,达不到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条件的;
(三)出现重大、特大设备事故(根据商业部部发(90)工字第68号文件发布的《商办工业企业设备事故分级标准》进行检查),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的。
第十八条 参加考评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人员,要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要坚持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要为企业服务,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申报、评审和制发标志等费用,由商业部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具体收取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商办工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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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擅自使用带有“北冰洋”商标瓶子灌装汽水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擅自使用带有“北冰洋”商标瓶子灌装汽水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95年4月11日《关于擅自使用带有“北冰洋”商标瓶子装汽水是否构成侵犯“北冰洋”商标专用权问题的请示》(京工文字〔1995〕9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局来函中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在工商标字〔1995〕第42号文中做了明确的答复,请您局根据此文精神进行处理。
另外,据反映,目前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带有“北冰洋”商标瓶子是由于商标注册人北京市北冰洋食品公司拒绝回收空瓶子造成的,请你局尽快调查核实。若北冰洋食品公司已收取了上述瓶子押金而又拒绝回收空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处理。



1995年4月20日

葫芦岛市档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档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现将《葫芦岛市档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葫芦岛市档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市档案管理,防止档案损毁或丢失,保障档案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辽宁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登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的一项基础性、保障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档案登记。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档案登记的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和指导全市档案登记工作。

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登记工作。

各单位在档案登记工作中,负责所属单位档案机构的成立、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审查工作,并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登记工作。

第五条 档案登记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一)市档案局负责市直机关(含下属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和驻市中省直单位的档案登记;

(二)县(市)区档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档案登记;

(三)县(市)区档案局向市档案局申报登记。

第六条 各单位档案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从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人员、库房设备的情况;

(二)保存档案的种类、数量以及寄存或者代管档案的情况;

(三)重要、珍贵档案的目录;

(四)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和保管情况;

(五)需抢救档案数量;

(六)档案销毁情况;

(七)依法应当予以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登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登记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查处。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登记工作的宣传和指导。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登记工作的培训活动,增强各单位的档案登记意识,保证本办法规定的档案登记制度的落实。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或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到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档案登记。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或注册的单位,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到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档案登记。

第九条 已经办理档案登记的单位分设、合并、迁移,应当在被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档案登记手续。

第十条 已经办理档案登记的单位撤销、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的,应当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明确档案的流转问题,并及时通报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便提前做好档案处置的监督与指导,避免档案损毁或遗失。

原单位的主管人员在终止活动后的30日内,到原发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档案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档案的登记,按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所有权属个人,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重要档案,鼓励档案所有者办理档案登记。市及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登记服务工作,必要时,应当上门登记。

第十三条 办理档案登记的单位,填写《档案登记申请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登记申请表》所涉及登记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单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档案登记证》;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单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帮助其补正。

第十四条 《档案登记证》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档案登记证》丢失或损毁,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发证的档案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档案登记工本费由市物价部门核定批准。

第十六条 档案登记实行两年一次的更新情况报送制度。已经办理档案登记的单位,在第三年的第一季度内及时报送本单位两年来档案工作的更新情况。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档案登记的;

(二)不进行更新情况报送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档案登记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

(四)擅自印制《档案登记证》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的。

第十八条 档案登记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办理档案登记的;

(二)不按要求核实有关登记内容,为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办理档案登记的;

(三)利用档案登记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葫芦岛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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