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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56:24  浏览:8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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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转业志愿兵交接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劳动、人事、公安、粮食、财政、银行等部门应当协助当地安置机构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二章 接收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由省安置机构负责转业志愿兵档案的审查和接收工作。
第五条 转业志愿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安置机构审定,必须接收安置。
(一)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服役期满的;
(二)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或因战因公致残,符合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民政部、总参谋部规定,证件齐全,提前转业的;
(三)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因疾病或外伤,符合《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规定,提前转业的;
(四)配偶婚前在当地(部队驻地除外)有常住户口,结婚满5年以上,服役期满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特殊困难的;
(五)服役期间未婚,转业时其家庭住址变迁,父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的;
(六)其他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安置机构审定批准需要安置的。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转业志愿兵实行集中交接办法,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部队由省公安机关)派移交组向省安置机构移交转业志愿兵档案及有关材料,并附《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和《转业志愿兵花名册》。转业志愿兵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规定期限内邮寄
省安置机构。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审查不符合接收条件的,由省安置机构退回有关军队大单位。
(一)未经集中移交或计划外的;
(二)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或患麻风病,按规定需办理退休的;
(三)档案材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安置
第八条 转业志愿兵由原入伍所在地的市、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安置。
因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安置机构批准。
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需要易地安置的,由省安置机构接收,交有关市(地)安置。
第九条 志愿兵转业去向确定后,由省安置机构将安置任务下达给各市(地)。同时,移交志愿兵档案及有关材料。签发《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分别转部队和转业志愿兵安置地的安置机构。
第十条 转业志愿兵安置去向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省安置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转业志愿兵安置,采用指令性计划分配为主,并与安置机构推荐、用人单位挑选等多渠道安置相结合,保证转业志愿兵的第一次就业。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都有安置转业志愿兵的义务,必须执行安置机构会同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鼓励转业志愿兵自谋职业,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转业志愿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优先照顾安置。
(一)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二等功)的;
(二)荣获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十三条 转业志愿兵在安置期间,由当地安置机构统一组织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安置工作所需经费,以当地财政解决为主,省财政补助为辅。
由省财政补助的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解决当年转业志愿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培训、医疗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十五条 转业志愿兵应在规定期限内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的安置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分配工作后,接收单位和公安、粮食部门应凭省安置机构统一印制的《转业志愿兵分配工作介绍信》和《转业志愿兵落户通知书》,及时办理工作和户粮手续。
第十六条 各地在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志愿兵本人收取各种费用。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凡执行本规定,在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一)拒绝接收上一级安置机构下达的转业志愿兵安置任务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
(二)接收单位不承担安置任务的;
(三)未经集中交接,擅自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的。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因接收单位拒绝或推诿造成转业志愿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发工资;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政府授权安置机构通知银行在该单位帐户上补发转业志愿兵自安置机构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直到转业志愿兵上岗为止。
第二十条 转业志愿兵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到接收地安置机构报到的,由当地安置机构将本人档案逐级退省安置机构转原移交的军队大单位。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克扣、贪污、挪用转业志愿兵安置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有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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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工作,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
(试行)








二OO八年六月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导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发达国家建筑能效标识的成果和经验,以我国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标识程序,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方法,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和附录。
本导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导则参编单位: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基本规定 2
4. 标识程序 3
5. 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 4
5.1 基础项 4
5.2 规定项 5
5.3 选择项 7
6. 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 8
6.1 基础项 8
6.2 规定项 8
6.3 选择项 11
7. 测评方法 13
8. 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 13
8.1 基础项 13
8.2 规定项 14
8.3 选择项 14
9. 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 14
9.1 基础项 14
9.2 规定项 15
9.3 选择项 16
10.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 16
附录A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18
附录B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19
附录C 居住/公共建筑能效标识汇总表 20
附录D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21
附录E 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22

1. 总则
1.0.1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居住和公共建筑,缓解我国能源短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及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实施节能改造前的既有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 申请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能效标识
将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
2.0.2 建筑能效测评
对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并给出其所处水平。
2.0.3 建筑物用能系统
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居住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公共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两大类;设施一般是指与设备相配套的、为满足设备运行需要而设置的服务系统。
2.0.4 水力平衡度
采暖居住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循环水量(质量流量)的测量值与设计值之比。

3. 基本规定
3.0.1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分别进行测评。
3.0.2 建筑物在建设工程中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和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3.0.3 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分为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和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两个阶段。民用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后进行,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有效期为1年。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后,应对建筑实际能效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的现场连续实测,根据实测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进行修正,给出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结果,有效期为5年。
3.0.4 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且包括与该建筑相联的管网和冷热源设备。在对相关文件资料、部品和构件性能检测报告审查以及现场抽查检验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能耗计算分析及实测结果,综合进行测评。
3.0.5 建筑能耗计算分析软件应由建筑能效标识管理部门指定。
3.0.6 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与选择项。
1 基础项: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和方法,计算或实测得到的建筑物单位面积采暖空调耗能量。
2 规定项:除基础项外,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围护结构及采暖空调系统必须满足的项目。
3 选择项:对高于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用能系统和工艺技术加分的项目。
3.0.7 民用建筑能效标识划分为五个等级。
3.0.8 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阶段,当基础项达到节能50~6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一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65~7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二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75~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三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四星。若选择项所加分数超过60分(满分100分)则再加一星。
3.0.9 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阶段,将基础项(实测能耗值及能效值)写入标识证书,但不改变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等级;规定项必须满足要求,否则取消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结果;根据选择项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等级进行调整。若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结果被取消,委托方须重新申请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4. 标识程序
4.0.1 申请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时,委托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1 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
2 建筑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意见;
3 全套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资料和一套完整的竣工图纸;
4 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
5 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项目围护结构部品热工性能及产品节能性能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以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6 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
7 采暖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
8 应用节能新技术的情况报告;
9 建筑能效理论值。
4.0.2 建筑能效理论值的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和选择项的计算和测评报告,内容详见第5章和第6章。测评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基础项测评应以竣工验收资料为依据,性能参数以施工过程中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为主,辅以现场抽查的检测数据。
2 规定项和选择项测评应以现场抽查为主,并辅以施工过程中的验收报告和检测报告。
4.0.3 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的申请材料核发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
4.0.4 对建筑实际能效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的现场连续实测后,委托方申请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采暖空调能耗计量报告;
2 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运行记录;
3 应用节能新技术的运行情况报告;
4 建筑能效实测值。
4.0.5 建筑能效实测值的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和选择项的运行实测检验报告,内容详见第8章和第9章。
4.0.6 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的申请材料核发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标识。
5. 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
5.1 基础项
5.1.1 居住建筑应进行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计算。能耗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严寒寒冷地区应计算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全年耗能量及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2 夏热冬冷地区应计算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
3 夏热冬暖地区应计算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空调全年耗能量。
测评方法:软件评估、性能测试
5.1.2 建筑能耗计算所需数据应按下列方法取得:
1 建筑物构造尺寸按竣工图纸。
2 建筑物外门、外窗的保温和气密性能应按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为准。
3 外墙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按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为准,其厚度按现场抽查的厚度和施工验收时厚度的平均值。现场抽查数量按照《建筑节能施工验收标准》进行。当差异较大时,应现场抽样检测墙体传热系数。
4 楼梯间隔墙和地面按施工验收报告。
5 屋面材料的导热系数按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其厚度按施工验收时的平均厚度。如有必要时可进行检测。


5.2 规定项
5.2.1 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外窗气密性等级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第4.2.5条的规定,夏热冬冷地区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第4.0.7条的规定,夏热冬暖地区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第4.0.11条的规定。
测评方法:性能测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2 严寒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如空调板、腰线等)均应采取保温措施,以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性能测试
5.2.3 严寒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门窗洞口之间的密封方法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节能设计要求。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4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5 以地源热泵、水源热泵为空调机组冷热源时,应确保水资源不被破坏,不被污染,不被浪费。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6 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5.2.6中规定的数值。
表5.2.6 锅炉的最低设计效率
锅炉类型、燃料种类及发热值 在下列锅炉容量(MW)下的设计效率(%)
0.7 1.4 2.8 4.2 7.0 14.0 >28.0
燃煤 烟煤 Ⅱ - - 73 74 78 79 80
Ⅲ - - 74 76 78 80 82
燃油、燃气 86 87 87 88 89 90 90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7 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炉自身必须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 燃气热风供暖炉的额定热效率不低于80%;
3 燃气热水供暖炉的额定热效率不低于89%,部分负荷下的热效率不低于85%;
4 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5 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与采暖系统的要求相匹配。
5.2.8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2.8的规定。
表5.2.8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 额定制冷量(kW) 性能系数(W/W)
水冷 活塞式/涡旋式 <528528~1163>1163 3.84.04.2
螺杆式 <528528~1163>1163 4.104.304.60
离心式 <528528~1163>1163 4.404.705.10
风冷或蒸发冷却 活塞式/涡旋式 ≤50>50 2.402.60
螺杆式 ≤50>50 2.602.80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
5.2.9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2.9的规定。
表5.2.9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类型 能效比(W/W)
风冷式 不接风管 2.60
接风管 2.30
水冷式 不接风管 3.00
接风管 2.70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
5.2.10 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5.2.10-1)
(5.2.10-2)
式中:N —— 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
Q —— 建筑供热负荷,kW;
η —— 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
采用直联方式时,η = 0.85;
采用联轴器连接方式时,η = 0.83;
Δt —— 设计供回水温度差,oC。系统中管道全部采用钢管连接时:取Δt = 25 oC;系统中管道有部分采用塑料管材连接时,取Δt = 20 oC;
ΣL —— 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当ΣL≤500m时,a = 0.0115;
当500<ΣL<1000m时,a = 0.0092;
当ΣL≥1000m时,a = 0.0069。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11 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采取分室(户)温度控制设施,并设置分户热量分摊装置或预留安装该装置的位置。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12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一次水总管和二次水总管上,必须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集中采暖系统中的建筑物应在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依据,并设置过滤器。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13 集中采暖空调水系统采取有效的水力平衡措施。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14 区域供热锅炉房和热力站,除必须设计和配置必要的保证安全运行的控制环节外,还应设计和配置保证供热质量及实现节能的下列环节:
1 按需供热,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气候补偿器);
2 实时检测。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3 选择项
5.3.1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软件评估、现场检查;分数:55,根据可再生能源使用占建筑采暖空调及生活热水能耗的比例加分,见表5.3.1。



表5.3.1 可再生能源加分等级
可再生能源使用占建筑采暖空调及生活热水能耗的比例(%) 分数
<20 5
20~50 15
50~70 35
>70 55
5.3.2 在住宅小区规划布局、建筑单体设计时,进行科学的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设计,以充分利用自然能源。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计算分析报告、现场检查;分数:20,其中建筑物具有良好朝向5分,能组织良好通风5分,采用有效遮阳措施10分
5.3.3 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量回收系统(装置)。设置分散系统的住宅所选用的空调器达到国家空调节能级别。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15
5.3.4 其他新型节能措施,并提供相应节能技术报告。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每项措施加5分,替代措施总分不超过10分。
6. 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
6.1 基础项
6.1.1 公共建筑应进行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计算。
测评方法:软件评估、性能测试
6.1.2 建筑能耗计算分析所需数据获得方式同5.1.2。
6.2 规定项
6.2.1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2002规定的4级要求。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规定的3级要求。
测评方法:性能测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2 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如空调板、腰线等)均应采取保温措施,以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性能测试(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检测)
6.2.3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5 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4 以地源热泵、水源热泵为空调机组冷热源时,应确保水资源不被破坏,不被污染,不被浪费。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5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6.2.5中规定的数值。
表6.2.5 锅炉额定热效率
类型 热效率(%)
燃煤(II类烟煤)蒸汽、热水锅炉 78
燃油、燃气蒸汽、热水锅炉 89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6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2.7的规定。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
6.2.7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2.8的规定。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
6.2.8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6.2.8的规定。


表6.2.8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机型 名义工况 性能参数
冷(温)水进/出口温度(oC) 冷却水进/出口温度(oC) 蒸汽压力(MPa) 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kg/(kWh)] 性能参数(W/W)
制冷 供热
蒸汽双效 18/13 30/35 0.25 ≤1.40
12/7 0.4
0.6 ≤1.31
0.8 ≤1.28
直燃 供冷12/7 30/35 ≥1.10
供热出口60 ≥0.90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
6.2.9 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值应符合式(5.2.10-1)、(5.2.10-2)的要求。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10 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应大于表6.2.10中的规定。
(6.2.10)
式中:Ws —— 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
P —— 风机全压值,Pa;
ηt —— 包含风机、电机及传动效率在内的总效率,%。
表6.2.10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m3/h)]
系统型式 办公建筑 商业、旅馆建筑
粗效过滤 粗、中效过滤 粗效过滤 粗、中效过滤
两管制定风量系统 0.42 0.48 0.46 0.52
四管制定风量系统 0.47 0.53 0.51 0.58
两管制变风量系统 0.58 0.64 0.62 0.68
四管制变风量系统 0.63 0.69 0.67 0.74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 0.32
注:1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统;2 严寒地区增设预热盘管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增加0.035[W/(m3/h)];3 当空气调节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增加0.053[W/(m3/h)]。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11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大于表6.2.11中的规定值。
(6.2.11)
式中:H —— 水泵设计扬程,m;
ΔT —— 供回水温差,oC;
η —— 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表6.2.11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
管道类型 两管制热水管道 四管制热水管道 空调冷水管道
严寒地区 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 夏热冬暖地区
ER 0.00577 0.00433 0.00865 0.00673 0.0241
注: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中的输送能效比值,不适用于采用直燃式冷热水机组作为热源的空气调节热水系统。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12 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采取室温调节设施。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13 系统的划分和布置应能实现分区热量计量。每栋建筑及其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14 集中采暖空调水系统采取有效的水力平衡措施。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15 集中采暖与空气调节系统设有监测和控制系统。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16 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功率密度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照明采用节能灯具,除电梯厅外均应采用节能开关进行控制。在自然采光的区域设定时或光电控制的照明系统。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3 选择项
6.3.1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软件评估、现场检查;分数:55,根据可再生能源使用占建筑采暖空调及生活热水能耗的比例加分,见表6.3.1。




表6.3.1 可再生能源加分等级
可再生能源使用占建筑采暖空调及生活热水能耗的比例(%) 分数
<20 5
20~50 15
50~70 35
>70 55
6.3.2 在建筑规划布局、单体设计时,进行科学的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设计,以充分利用自然能源。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计算分析报告、现场检查;分数:5
6.3.3 采用适宜的蓄冷蓄热技术和新型节能的空气调节方式。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5
6.3.4 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采用切实有效的能量回收系统(装置)。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5
6.3.5 建筑用生活热水或采暖选用余热或废热利用等方式提供。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10
6.3.6 空调系统能根据全年空调负荷变化规律,进行全新风或可变新风比等节能控制调节,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5
6.3.7 空调系统能进行变水量或变风量节能控制调节。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5
6.3.8 楼宇自控系统功能完善,各子系统均能实现自动检测与控制。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5
6.3.9 具有完善的用能管理制度,对建筑冷热源、空调输配系统、照明、生活热水、家用电器等部分能耗实现分项和分区域计量与统计,通过科学运行管理模式进行节能。采用楼宇自控系统的建筑物,应具有以下节能管理措施:
1 冷热源设备采用群控方式,楼宇自控系统(BAS)可根据冷热源负荷的需求自动调节冷热源机组台选的启停控制;
2 进行空调系统设备最佳启停和运行时间控制;
3 自动控制公共区域和外立面照明的开启和关闭。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5
6.3.10 当测评建筑未采用第6.3.2~6.3.9条的节能措施时,可由其他新型节能措施替代,并提供相应节能技术报告。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每项措施加5分,替代措施总分不超过15分。
7. 测评方法
7.0.1 测评方法包括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及性能测试。
7.0.2 建筑能耗计算分析软件的功能和算法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7.0.3 文件审查主要针对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进行审查。
7.0.4 现场检查为设计符合性检查,对文件、检测报告等进行核对。
7.0.5 性能测试方法和抽样数量按节能建筑相关检测标准和验收标准进行。性能测试内容如下,其中已有检测项目不再重复进行,但需提供相关报告。
1 墙体、门窗、保温材料的热工性能;
2 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检测;
3 外窗及阳台门气密性等级检测;
4 平衡阀、采暖散热器、恒温控制阀、热计量装置检测,抽样数量为至少抽查0.5%,并不得小于3处,不足3处时,应全数检查;
5 冷热源设备的能效检测,抽样数量为至少抽查1/3;
6 太阳能集热器的效率检测;
7 水力平衡度检测。
8. 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
8.1 基础项
8.1.1 居住建筑应进行单位建筑面积建筑总能耗实测;采用集中采暖或空调的居住建筑还应进行单位采暖耗热量或单位空调耗冷量实测。
8.1.2 建筑总能耗是指采暖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等所有耗能系统及设备的耗能总量。耗能的种类包括电能、燃气、蒸汽等各种能源形式。
8.1.3 单位采暖耗热量或单位空调耗冷量的检测应以单体建筑为对象,应在采暖或空调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宜为整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8.1.4 单位采暖耗热量或单位空调耗冷量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132-2008附录B的规定。
8.2 规定项
8.2.1 室内采暖空调效果检测
检验方法:建筑物室内采暖空调效果应达到设计图纸和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
8.2.2 锅炉实际运行效率检测
检测方法: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132-2008的规定
8.2.3 室外管网热损失率检测
检测方法: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132-2008的规定
8.2.4 集中采暖系统耗电输热比检测
检测方法: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132-2008的规定
8.3 选择项
8.3.1 参照第9.3节公共建筑运行实测检验选择项要求。
9. 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
9.1 基础项
9.1.1 公共建筑应进行单位建筑面积建筑总能耗、单位建筑面积采暖空调耗能量及采暖空调系统的实际运行能效的实测。
9.1.2 建筑总能耗是指采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办公设备、动力设备、生活热水等所有耗能系统的耗能总量。耗能的种类包括电能、燃气、蒸汽等各种能源形式。
9.1.3 采暖空调耗能量应包括采暖空调系统耗电量、其他类型的耗能量(燃气、蒸汽、煤、油等),及区域集中冷热源提供供热、供冷量。
9.1.4 建筑总能耗通过查阅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清单,并辅以现场实测的方法确定。
9.1.5 采暖与空调系统的实际运行能效应分别实测。采暖或空调系统的实际运行能效应为实测采暖或空调耗能量与实测供热或供冷量的比值。
9.1.6 单位采暖空调耗能量可采用以下方法:
1 对于已设分项计量装置的建筑,其采暖空调能耗可根据计量结果确定。
2 对于未设分项计量装置的建筑,可采用以下方法确定建筑能耗:
1) 对采暖空调系统性能进行现场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并结合以往运行记录进行分析计算;
2) 设置监测仪表,对采暖空调系统能耗进行长期检测,根据监测结果计算。
9.1.7 建筑物供热或供冷量应采用热计量装置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或主供水回路上检测,供回水温度和流量传感器的安装宜满足相关产品的使用要求。
9.2 规定项
9.2.1 室内采暖空调效果检测;
检验方法:建筑物室内采暖空调效果应达到设计图纸和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
9.2.2 冷水机组实际运行效率检测;
检验方法:冷水机组实际运行效率应不低于同类机组3级水平所对应的限值。
9.2.3 采暖空调系统循环水泵的实际运行效率检测;
检验方法:采暖和空调系统循环泵的实际运行效率应不低于设计和设备铭牌值的80%。
9.2.4 系统供回水温度的检测;
检验方法:采暖和空调系统循环泵低于设计供回水温差40%的实际运行时间不应超过总运行时间的15%。集中采暖空调水系统主分支管处的回水温度最大差值不应大于1℃。
9.2.5 空调机组和新风机组风量和输入功率的检测;
检验方法:空调机组和新风机组现场实测的风量和输入功率不应大于设计或设备铭牌值的20%。
9.2.6 冷却塔实际运行效率的检测;
检验方法:冷却塔的实际运行效率不应低于设计或设备铭牌值的90%。
9.3 选择项
9.3.1 可再生能源实际应用效果的测试评估;
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
9.3.2 蓄冷蓄热等新型节能技术实际应用效果的测评;
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
9.3.3 能量热回收装置的效率检测;
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
9.3.4 余热或废热利用技术实际应用效果的测评;
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
9.3.5 全新风或可变新风技术实际应用效果的检测;
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
9.3.6 变风量或变水量节能控制调节应用效果的检测。
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
9.3.7 其他新型节能措施实际应用效果的检测;
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
10.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
10.0.1 民用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2 民用建筑能效标识汇总表;
3 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4 建筑和用能系统概况;
5 基础项计算说明书;
6 测评过程中依据的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
7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联系人、电话和地址等。
10.0.2 基础项计算说明书应包括计算输入数据、软件名称及计算过程等。
10.0.3 民用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和用能系统概况;
2 基础项实测检验报告;
3 规定项实测检验报告;
4 选择项测试评估报告;
5 测评过程中依据的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
6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联系人、电话和地址等。


附录A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筑面积(m2)/层数: 气候区域: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测评内容 测评方法 测评结果 备注
基础项 采暖热负荷指标(W/m2) 采暖度日数 5.1.1
空调冷负荷指标(W/m2) 空调度日数
单位面积全年耗能量(kWh/m2)
规定项 围护结构 外窗气密性 5.2.1
热桥部位(严寒寒冷) 5.2.2
门窗保温(严寒寒冷) 5.2.3
空调采暖冷热源 空调冷源 5.2.45.2.5
采暖热源
空调采暖设备 冷水(热泵)机组 类型 单机额定制冷量(kW) 台数 性能系数(COP) 5.2.65.2.75.2.85.2.9


单元式机组 类型 单机额定制冷量(kW) 台数 能效比(EER)


锅炉 类型 额定热效率(%)

户式燃气炉 类型 额定热效率(%)

水泵与风机 热水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泵耗电输热比 5.2.10
室温调节 5.2.11
计量方式 5.2.12
水力平衡 5.2.13
控制方式 5.2.14
选择项 可再生能源 比例 5.3.1
自然通风采光 5.3.2
能量回收 5.3.3
其他 5.3.4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意见:测评人员: 测评机构: 年 月 日

注:测评方法填入内容为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或性能测试;测评结果基础项为节能率,规定项为是否满足对应条目要求,选择项为所加分数;备注为各项所对应的条目。

附录B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筑面积(m2)/层数: 气候区域: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测评内容 测评方法 测评结果 备注
基础项 采暖热负荷指标(W/m2) 采暖度日数 6.1.1
空调冷负荷指标(W/m2) 空调度日数
单位面积全年耗能量(kWh/m2)
规定项 围护结构 外窗、透明幕墙气密性 6.2.1
热桥部位 6.2.2
空调采暖冷热源 空调冷源 6.2.36.2.4
采暖热源
空调采暖设备 冷水(热泵)机组 类型 单机额定制冷量(kW) 台数 性能系数(COP) 6.2.56.2.66.2.76.2.8

单元式机组 类型 单机额定制冷量(kW) 台数 能效比(EER)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 机型 设计工况 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kg/(kW•h)或性能系数(W/W)

锅炉 类型 额定热效率(%)

水泵与风机 空调水系统冷水泵输送能效比 6.2.96.2.106.2.11
空调水系统热水泵输送能效比
热水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泵耗电输热比
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
室温调节 6.2.12
计量方式 6.2.13
水力平衡 6.2.14
控制方式 6.2.15
照明 6.2.16
选择项 可再生能源 比例 6.3.1
自然通风采光 6.3.2
蓄冷蓄热技术 6.3.3
能量回收 6.3.4
余热废热利用 6.3.5
全新风/变新风比 6.3.6
变水量/变风量 6.3.7
楼宇自控 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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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亿德煤矿“11·30”透水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亿德煤矿“11·30”透水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0〕3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11月30日23时20分,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亿德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

经查,该矿为民营股份制企业,为湖南省政府批准的整合矿井。2010年4月被批准由3万吨/年技改为6万吨/年,尚未竣工验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均已过期,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事故当班入井作业人员共34人,由一名副矿长带班。事故发生在-85米水平3号煤下山工作面。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探放水措施不落实,打通采空区,导致透水,透水量约2400立方米。

这起事故暴露出该矿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较大差距和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通过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严格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整合技改煤矿的监管力度。各地在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力度的同时,要更加注重过程管理。对进入技改程序的矿井,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禁止一切与技改设计内容无关的采掘活动。对边设计、边报批、边建设、边生产或不按设计施工的技改矿井,要坚决予以制止,并依法责令其停产停工整顿;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依法取消其技改资格、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要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与要求,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整合改造小煤矿。

三、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矿井井田范围及周边区域存在老空区的,必须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探放水。要制订水害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发现矿井有突水预兆时,应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待水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或施工。

四、严肃查处事故和追究责任。各地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对因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的煤矿,要依法严查,一律按上限处罚。各地安委会要认真执行事故分级督办制度,并及时在地方主流媒体上公告事故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请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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