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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21:12:47  浏览:8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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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154号令)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8月15日



总局令154号的附件.doc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3/201309/P020130917610643998971.doc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 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经核准,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鉴定结论、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
   第六条 鼓励推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
    第七条 制造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对首次使用的新技术,制造单位应当验证其安全性能。
    第八条 制造单位应当明示大型游乐设施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
   对在整机设计使用期限内需要检验、检测或更换的部件,应当设计为可拆卸结构;对不能设计为可拆卸结构的部件,其设计使用期限不得低于整机设计使用期限。
   第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第十条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制造。
    制造单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购零部件的,应当按照其质量体系的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大型游乐设施或者试制大型游乐设施新产品,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在申请型式试验之前,制造单位应当对试制的大型游乐设施新产品制定试验方案,进行安全性能试验和测试。
    第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出厂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附有拆装说明书。
    第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明确规定使用条件、技术参数、操作规程、乘客须知、试运行检查项目、人员要求、设备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整机和主要受力部件设计使用期限、主要受力部件检测和易损件更换的周期和方法等。
    第十四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施工前,应当确认场地、设备基础、预埋件等土建工程符合土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重新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规定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安装单位应当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作业,加强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当满足施工要求,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运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
    第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竣工后,安装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
    安装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随机文件、安装监督检验和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经制造单位确认的安装质量证明、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技术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
    
第三章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
    第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次重新安装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拆卸后,应当在原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登记标志置于大型游乐设施进出口处等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1年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第二十一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设备管理制度;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五)维护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
   (八)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九)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十)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十一)其他。
    第二十二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建立技术档案,依法管理和保存。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装技术资料;
   (二)监督检验报告;
   (三)使用登记表;
   (四)改造、修理技术文件;
   (五)年度自行检查的记录;
   (六)定期检验报告;
   (七)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
   (九)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对日常维护保养和试运行检查等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运营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必备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的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张贴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注明设备的运动特点、乘客范围、禁忌事宜等。
    第二十五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营救设备和急救物品。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运营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其他运营使用单位或公安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联合演练。
    第二十六条 运营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管理负责。
    第二十七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设备运营期间,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制定并落实设备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计划;
   (三)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应当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五)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习;
   (六)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负责技术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配备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持证操作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应急技能,协助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操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
    (二)每次运行前应当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对保护乘客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三)运行时应当密切注意乘客动态及设备运行状态,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发生故障或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或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乘客,并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五)如实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进行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重新设计,按照本规定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并对改造后的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改造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装设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符合第十八条要求的技术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
    第三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修理、重大修理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进行。大型游乐设施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重大修理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未经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运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经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有关大型游乐设施的自检报告等修理相关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大型游乐设施重大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有关大型游乐设施的自检报告、监督检验报告和无损检测报告等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
    第三十一条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重大修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满足施工要求,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发生故障、事故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引发故障、事故,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同类型设备进行排查,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 对超过整机设计使用期限仍有修理、改造价值可以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允许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加大全面自检频次,确保使用安全。
    大型游乐设施主要受力部件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换。
    第三十四条 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应当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场地提供单位应当核实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的运营使用条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开展检验前,应当告知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向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向受检单位出具书面检验意见并报送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现场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报检单位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第三十七条 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
    (二)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
    (三)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
    (四)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
    (五)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六)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
    第三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
   (二)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
   (三)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
   (四)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
   (五)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要求,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是指无专用土建基础,方便拆装、移动和运输的大型游乐设施。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运营使用单位,是指从事大型游乐设施日常经营管理的,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改造,是指通过改变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材料、设备运动形式、重要几何尺寸或主要控制系统等,致使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发生变化的活动。
    维护保养,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进行检查、系统调试、更换易损件,但不改变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以及日常检查工作中紧固连接件、设备除尘、设备润滑等活动。
    修理,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进行更换或维修主要受力部件,但不改变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重大修理,是指通过设备整体拆解,进行检查、更换或维修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控制系统或安全装置功能,但不改变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6月29日发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中关于大型游乐设施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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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景县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纪实

             景县人民检察院 李宁 张海鹏

景县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十六字方针,加大预防力度,积极探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强化预防措施,规范预防活动,注重预防实效,为该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加强对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
该院按照上级院深入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要求,积极创新,深入开展“惩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宣传活动。先后深入全县13个乡镇,10余个县直机关开展“惩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宣传活动。此次活动出动宣传车2台,采取发放宣传手册、宣传挂图等方式,并积极创新,通过县移动公司用手机短信的形式向广大群众发送廉政短信2000余条,活动期间共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单等3000余份,接受现场咨询80余人次。
二、加强对国有土地资源的预防。
针对近年来破坏土地资源比较严重的情况,积极与县国土资源局进行研究,并联合签发了《景县人民检察院 景县国土资源局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的制定与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县国有土地资源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三、加强对税务部门职务犯罪的预防。
为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执法水平,惩治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预防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发生,切实维护廉洁高效、公正为民的税务形象,促进税务系统预防廉政建设,该院从2008年开始,每年深入县国税局、地税局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讲座6次,让广大税务人员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廉洁从税的职业意识,在预防职务犯罪上绷紧一根弦,真正做到权为纳税人所用、情为纳税人所系、利为纳税人所谋,增强预防职务犯罪能力,提高依法治税的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的预防。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国企干部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预防和减少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该院深入景县移动公司、景县联通公司、景县三信有限公司,通过开展“检企共建”活动,积极参与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依法经营,积极帮助企业依法妥善处理困扰企业发展的涉法、涉诉问题,积极指导、督促企业排查内部矛盾纠纷,化解不稳定因素。通过举办讲座,增强了员工廉洁勤政服务意识,树立了“干事、干净”的廉政理念。 
五、检察长深入卫生局现场互动搞预防。
在景县卫生系统警示教育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景县检察院检察长金涛同志为全县卫生系统70余名干部职工举办了一场以“把握自己、走好人生之路”为主题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讲座。同时现场互动,为参会人员就预防商业贿赂犯罪提供法律咨询,对卫生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了监管人员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
六、深入乡镇政府开展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成常态。
该院预防科干警多次深入全县13个乡镇深入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4月26日,景县检察院预防科科长王辉应安陵镇党委政府的邀请,为该镇农村基层干部,上了一堂预防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课。该院职务犯罪预防办同志结合近年来该院所查办的具体案例,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态势、主要手段,并结合实际提出了预防措施。王辉就如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好群众的贴心人、怎样做好一名清清白白的好干部,与基层干部进行了有益的探讨。警示教育课得到了该镇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与会人员纷纷表示,一定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远离职务犯罪。同时,该院提出了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自身修养、强化法制观念、强化自律意识的意见和建议,向各个乡镇政府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大会成常态化。
七、加强对职务犯罪易发环节进行预防。
紧紧抓住权、钱、人这三个环节,从不同系统、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实际出发,深入进行研究和剖析,掌握规律,研究对策,积极推动党委统一领导,覆盖社会各方面、上下联动的社会化预防网络体系。几年来与工商、税务、交通、金融、卫生、教育、城建等部门建立联席制度,为有效地预防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职务犯罪的发生,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3]16号)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披露其更正后财务信息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其更正后财务信息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的公司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四条 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第六条 公司在临时报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如果更正后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应当同时披露审计意见全文。
  如果公司对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45天内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年度报告。
  (四)更正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第七条 第六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第八条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体字显示。
  第九条 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没有影响,可以不披露相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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