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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住宅小区装修 建筑 型煤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7:15:08  浏览:94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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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住宅小区装修 建筑 型煤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住宅小区装修 建筑 型煤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住宅小区装修、建筑、型煤垃圾管理办法》业经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佳木斯市住宅小区装修、建筑型煤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房屋装修、建筑、型煤垃圾的管理,创建“三优”文明城,实现“三气一亮”、“七城同创”目标,保障居民小区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居民个人、商户及企事业单位产生的装修、建筑、型煤垃圾治理活动。
  第三条 居民个人、商户及企事业单位产生装修、建筑、型煤垃圾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有关企事业房管单位向其收取保证金1000-5000元。
  第四条 装修、建筑、型煤垃圾必须采取密封方式,按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有关企事业房管单位指定地点堆放,不得散放,不得同生活垃圾混装、混放。达到管理要求的,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卫生保洁责任的居住小区,装修、建筑、型煤垃圾的日常监督、举报、管理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市住房保障局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社区居委会、有关企事业房管单位承担保洁责任的居住小区,装修、建筑、型煤垃圾的日常监督、举报、管理工作由社区居委会和相关企事业房管单位负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装修、建筑、型煤垃圾应日产日清,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有关企事业房管单位将装修、建筑、型煤垃圾归堆后,当日交给玉禾田公司进行清运。
  第七条 新建居民区装修、建筑、型煤垃圾清运处置,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由市住房保障局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有关企事业房管单位,应负责划定居民住宅装修、建筑、型煤垃圾临时存放点,指定专人看管,设置明显提示标识,实行定点、定时投放,并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小区内全体住户和单位。
  第九条 业主及小区内其他装修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和有关企事业房管单位。对因日常管理服务不到位而产生的无主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由管理单位负责清运并承担清运费用。
  第十条 严禁住宅小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装修、建筑、型煤垃圾,违者,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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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昆政发[1998]10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我市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的外国、港、澳、台地区、外省及我省其他地、州、市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外地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对进入我市行政区域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进昆承揽工程业务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开展业务前,须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委托书及有关文件、银行资信证明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证明等有关材料(勘察设计单位还须出具进昆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合同文本或中标通知书),到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应根据外地建筑业企业提供的资质证书等材料,对企业进行审查。施工单位经审查条件合格的,发给《单项建设工程投标许可证》参加指定工程投标,中标后持中标通知书到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办理《外地建筑企业进昆承担工程施工许可证》;外地勘察设计单位经审查同意后发给一次性的《昆明市工程勘察设计许可证》;外地中介服务机构经审查同意后发给《昆明市建设工程中介服务准入证》。

第六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取得进昆许可证后,持证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许可证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核定其经营范围,核发非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昆承揽工程业务,按单项工程审批。

第八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经批准施工的单项工程,必须自行组织完成,不得将工程肢解转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经过昆明市预决算编审合同审查处审查,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鉴证方为有效。

第九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必须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并接受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施工人员和施工现场的管理,文明施工,创建文明施工工地。

第十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必须按季度向市建筑业管理局报送在昆生产经营情况的有关报表。

第十一条 进昆承揽工程业务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应按规定缴纳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进昆承揽工程业务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必须遵守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经批准进昆的外地建筑业企业。

第十四条 对进昆承揽工程业务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每年由市建筑业管理局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对于遵守规定,管理规范,工程质量优良的,给予通报表彰并优先办理在本市延续承揽工程业务的手续。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地建筑业企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的(包括向本地建筑业企业联营分包的),按《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分别对建设方和外地建筑业企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将其清退出昆明市建筑市场:

(一)无《单项建设工程投标许可证》和《外地建筑企业进昆承担工程施工许可证》、《昆明市工程勘察设计许可证》、《昆明市建设工程中介服务准入证》承揽工程业务的;

(二)超越批准范围承揽工程业务的;

(三)转让或出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的;

(四)倒手转包建设工程及勘察设计、监理业务的;

(五)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未办理非法人营业执照的;

(七)未办理合同审查和鉴证的。

第十七条 昆明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批转省文化厅《山东省文艺演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批转省文化厅《山东省文艺演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省府同意省文化厅制定的《山东省文艺演出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山东省文艺演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全省文艺演出的管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现根据文化部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文艺工作者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光荣职责,文艺演出必须坚持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人民群众,给人以健康的、积极的、丰富多彩的、有高尚情操的艺术享受。要十分注意演出的社会效果,自觉抵制“一切向钱看”和把文艺演出商品化的错误倾
向。
第二条 文艺演出应由文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组台对外营业演出,更不得自行出省联系演出。(注:文化部文艺字(85)第547号文第三条规定:凡进行营业演出的单位、个人,经营演出的场所,都须得到当地政府文化主管部
门的批准,领取《营业演出许可证》。持有《营业演出许可证》接受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遵守国家有关营业的各项法令,即具有合法经营文艺演出的资格。)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演出剧(节)目的审查,凡文化部明令禁演的剧(节)目,一律不准演出。
文艺演出(包括专业、业余、团体或个人)中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反动、色情、恐怖、残忍、摧残少年儿童等内容。如有发现,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予劝阻或责令其停止演出。情节严重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条 全省文艺演出应按下列规定统一管理:
1.省直艺术表演团体(包括艺术院校、大专院校艺术系)或专业艺术人员组台的营业性演出,均由省文化厅统一调度、安排,并出具演出介绍信。
2.地、市级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由所在地、市文化主管部门统一调度、安排。地、市间艺术表演团体的交流演出,由交流双方地、市文化主管部门协商安排,并出具演出介绍信。
3.县属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由所在县文化主管部门统一调度、安排,主要为本县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与外县或外省毗邻县进行交流演出,应由所在县文化主管部门与有关县或外省毗邻县文化主管部门协商安排,并出具演出介绍信。
4.全省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包括艺术院校、系)或专业人员组台出省巡回演出,须经地市文化主管部门介绍,由省文化厅批准,并出具演出介绍信,方可与有关省、市、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联系,安排演出。
5.全省各艺术表演团体,都要认真贯彻执行文化部“立足本地、面向农村”的指示,上山下乡为农民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完成深入工矿和农村的演出任务。
6.国外艺术表演团体或个人来我省演出,由省文化厅统一安排,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公开售票、内部售票、组织有关人员观摩等多种形式,以保证剧场秩序和演出效果。
7.艺术表演团体或专业艺术人员在我省营业演出所发的广告和消息,均须经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演出证明,由报社和电台统一办理广告业务。
第四条 外省艺术表演团体(包括多单位组台演出)或专业艺术人员来我省交流演出,须经所在省、市、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介绍,并事先征得我省文化厅同意,由我省文化厅出具演出介绍信,统一安排演出。
第五条 对未经批准私自拼凑或多单位组台的营业性演出,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演出收入,追回私分钱款;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人员,给以罚款或其他处分。
第六条 民间艺人的演出,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按文化部《关于民间艺人管理工作的若干试行规定》进行考核、登记、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演出证;未经考核的,一律不准搞营业性演出。民间艺人的演出,一般只限于本县范围。
第七条 全省所有剧场、影剧院及具备演出条件的文化宫、文化馆、俱乐部、体育馆、礼堂、公园等场所,均须经所在地、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核准并发给文艺演出营业证明,方可对外营业演出。
剧场、影剧院及其他演出场所都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做好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清洁卫生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严禁打架斗殴、吹口哨、起哄等扰乱演出秩序的行为。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各剧场、影剧院应以戏剧演出为主,兼放电影。要优先安排全国和省巡回演出计划内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在不影响计划内演出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计划外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
安排计划外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应按文化部《全国艺术表演团体巡回演出工作管理条例》规定收取演出管理费。
为促进艺术表演团体上山下乡,到社、镇剧场、影剧院等场所演出,可免收演出管理费。
本办法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1983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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