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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58:27  浏览:87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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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市佛山新城管委会城市建设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三打两建”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并通过了市法制局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编号为:FSBG2012005),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2年7月31日




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
(二)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
(五)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建筑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建筑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登记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诚信手册》的申请办理
第四条 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市内建筑行业企业,以及市外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监理、设计施工一体化、园林绿化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申请办理《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
第五条 本市建筑行业企业申领《诚信手册》,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领《诚信手册》应提交下列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审查认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该项资料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提交);
(五)企业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提交)。
(六)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表。实名栏使用印刷体记载姓名,签名栏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亲笔签名,注册师预留注册章样本,勘察、设计单位预留出图章样本。
第六条 实行市外建筑行业企业诚信保证金制度,具体委托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诚信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外建筑行业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办理《诚信手册》前,应存入规定额度的诚信保证金。诚信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基本账户转入我市指定的银行帐户。其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设计施工一体化、园林绿化企业不低于80万元,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其他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万元。
诚信保证金利息按银行规定计算。企业提取诚信保证金应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办理。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市建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外建筑行业企业的分支机构设在顺德区的,向顺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分支机构设在市内其它区的,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
市外建筑行业企业申领《诚信手册》时须提交下列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该项资料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提交);
(五)市外建筑行业企业在市内设立的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分行出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
(六)已购买或租赁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包括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为2年以上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并有与工程管理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及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见附表1)
(七)企业出具的承诺函、基本帐户开户证明、银行出具的已缴纳诚信保证金的证明(从企业基本帐户划出);
(八)满足工程管理要求的企业分公司驻本市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具体要求见附表2), 其中,提交管理人员的社保证明时须同时提交社保网上查询途径,或派人员到《诚信手册》办理窗口现场网上操作查询确认。省外进粤企业,同时提交《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登记表》,其派驻我市的管理人员必须是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人员。
(九)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表。实名栏打印姓名,签名栏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亲笔签名,注册师预留注册章印鉴样本,勘察、设计单位预留出图章印鉴样本(见附表3)
(十)省外企业提供注册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省内企业提供注册所在地地级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
(十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派驻我市负责人的书面委托书,派驻我市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第八条 所有申领《诚信手册》的企业,在递交申请资料的同时,应按要求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表以及相关人员的注册证、职称证、上岗证等有关证件的扫描件上传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诚信系统。
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含上传系统的扫描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九条 对于资料齐全,系统录入信息完善(市外企业经现场核查,办公场所及人员到位情况符合要求)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诚信手册》。
对于现场核查1次不合格的,企业在3个月后才能再次提出申请。现场核查2次不合格的,企业在1年后才能再次提出申请。
《诚信手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免费发放。《诚信手册》一般每个企业发放2本,有效期为1年。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增加,但申请增加发放的数量最多不超过2本。
第十条 已取得《诚信手册》的企业,应按要求办理诚信IC卡,持卡办理各项诚信业务,发卡办理单位为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

第三章 诚信信息的登记
第十一条 《诚信手册》分书面版本、诚信IC卡和电子版本3种形式,其中,书面版本、诚信IC卡由企业保管,电子版本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诚信IC卡记载的事项,应与电子版本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电子版本确有错误外,以电子版本为准。
第十二条 企业的诚信信息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负责人、市外企业驻佛山情况、企业基本情况变更、奖励情况、不良行为记录、业绩登记、综合考评记录等内容。
企业奖励情况、不良行为、综合考评信息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根据权限和分工在企业《诚信手册》、诚信IC卡及诚信系统中予以登记,其他信息的录入,包括管理人员的增加、变更、删除,由企业在诚信系统中提出申请,并到相应的主管部门确认登记。市外企业驻我市的办公场所、管理人员在《诚信手册》有效期内原则上只能变更1次。
企业因《诚信手册》失效,在系统中被锁定,无法提出人员删除、变更等事项申请的,应持如下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办理:
(一)企业办理具体事项的申请书原件(加盖法人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该项资料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提交);
(四)企业法人委托书原件;
第十三条 企业在日常的业务经营、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受到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罚的,企业应在受到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罚之日起15日内,主动告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应对照相应的诚信加分及扣分标准,在企业的《诚信手册》、诚信IC卡及诚信系统中作出相应的加分或扣分记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记录。
企业的诚信分值是综合考评诚信等级确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市外企业驻佛山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和考勤制度。培训、考勤记录在诚信系统中进行登记,作为企业综合考评的指标之一纳入考核。
培训、考勤对象包括企业驻佛山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质量安全联络员等管理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有关建筑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考勤由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企业备案管理人员不到位的(含未按要求参加会议、培训的),按照附表的相关条款进行扣分。
第十五条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记录内容已满的,企业应及时向发放《诚信手册》的主管部门续领新的《诚信手册》。遗失补办的须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对已领取诚信IC卡的企业,IC卡遗失或损毁的,在建设主管部门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业务前,均须先到行政服务中心诚信IC卡发放窗口重新领卡确认身份。重新领卡手续按照首次开卡的程序办理。
企业基本情况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5天内向发放《诚信手册》的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换领新的《诚信手册》。
第十六条 《诚信手册》登记的内容是本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的信息将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对外公布。

第四章 《诚信手册》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诚信手册》是建筑行业企业在我市从事工程业务的证明,是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的载体,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行业企业进行建筑市场监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企业在办理有关业务手续或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诚信手册》。在窗口办理各项诚信业务必须出示诚信IC卡。
企业在参加工程招投标时,应向招标人及监管部门出示《诚信手册》,招标人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查验《诚信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查验企业《诚信手册》记载的有关信息。
工程项目施工报建时,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参建单位的《诚信手册》。
第十九条 企业参加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和签署勘察设计等工程类文件的相关人员,必须在诚信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人员中选取。
建造师、园林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在担任项目负责人时,对于招投标项目,在项目中标后,由项目交易中心在诚信系统中对其进行锁定;对于直接发包的项目,在施工报建时,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锁定。其中,建造师、园林项目负责人只能锁定于1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最多可锁定于3个项目。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企业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原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门申请建造师、园林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解锁。

第五章 综合考评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诚信手册》的企业实行诚信综合考评制度。
本市企业的综合考评由注册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市外企业分支机构设在顺德区的,由顺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市外企业分支机构设在其它区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第二十一条 综合考评以得分制作为评分办法。考评周期为1年,考评时间为《诚信手册》有效期满前2个月。所有企业首次取得《诚信手册》或通过综合考评后的诚信基本分值均为100分。考评时以企业《诚信手册》考评周期内的累计诚信得分为基础进行考核。市外企业诚信保证金账户中保证金额不足的,应补足后才能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动态核查、专项抽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对照各类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见附表4-1~10)的扣分标准,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扣分。
企业的不良行为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认定。扣分认定时间,以相关文件印发之日为准: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批评文件;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诚信手册》考评周期内在本市行政区域承接的工程业务获得有关奖项或受到通报表扬的,以所获得的奖章、证书、印发的文件(认定时间以相关奖项颁发或文件印发之日为准)等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对企业的诚信进行加分:
(一)质量安全评优:鲁班奖50分,其他国家级奖项30分,省级20分,市级10分,区级5分;
(二)科技成果:国家级20分,省级15分,市级10分,区级5分;
(三)示范项目:国家级30分,省级20分,市级15分,区级10分;
(四)行业表彰(含协会):国家级20分,省级15分,市级10分,区级5分;
(五)诚信综合考评优良的A级企业,下一考评周期加20分;
(六)工程业绩:以《诚信手册》考评周期内合格竣工项目数及规模确定;
具体按照《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良好行为加分表》(见附表5)的计分值进行加分。
第二十四条 综合考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根据综合考评办事指南,在诚信系统中进行综合考评申报,提交《诚信手册》原件和相关资料。
(二)对考评资料齐全的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综合考评结论,记录在诚信系统、诚信IC卡及《诚信手册》综合考评记录栏内。
第二十五条 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按照企业提交考评申请时的累计诚信分值,结合企业的诚信记录,对照如下标准确定:
(一)总得分在90分以上,且考评周期内承接工程项目3项以上,评定为诚信A级企业,表示诚信优良;
(二)总得分在80-89分,且考评周期内承接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总得分在90分以上,考评周期内承接工程项目1项以上3项以下,评定为B级企业,表示诚信良好;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评定为C级企业,表示诚信一般;
1、总得分在60-79分;
2、总得分在80以上,但考评周期内无工程业绩或没有承接工程业务。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评定为D级企业,表示诚信度较差。
1、总得分在60分以下;
2、市外企业法定代表人、驻佛山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均未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结果及时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网站公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根据企业的诚信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诚信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可适当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在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时,可免于资格审查。在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可按规定加分。在同等条件或评分相同的情况下,可优先选择A级企业作为第一中标人。在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推荐。
(二)诚信B级企业,实行正常的监督管理。
(三)诚信C级企业,作为监管的主要对象,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在相关的网站上以适当的方式,提示建设单位慎重选择该类企业作为工程的参建、合作单位。
(四)诚信D级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在相关网站上曝光,全面加大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1年内取消其参加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发放或立即予以收回《诚信手册》。
(一)诚信综合考评为D级的;
(二)未按要求参加诚信综合考评的;
(三)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暂扣、吊销或未通过延期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包工程业务资格的;
(五)考评周期内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查证属实的;
(七)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动态检查中,市外企业驻佛山分支机构撤离了系统登记的办公地址,或未及时办理办公地址变更手续的;
(八)考评周期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发生2宗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九)考评周期内有围标、串标、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十)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发出的违法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十一)考评周期内有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行为,或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十二)连续2年无工程业绩也没有承接工程业务的市外企业;
《诚信手册》被收回的企业,在系统中会被锁定,市外企业2年后才能申请解锁和领回《诚信手册》;市内企业在相应的行政处罚期限结束后或存在问题整改完成后,经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解锁和领回《诚信手册》。在顺德区办理《诚信手册》的企业,其《诚信手册》的解锁及领回,由顺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市外建筑行业企业在我市发生拖欠材料款、农民工工资或被依法处于罚款,不按时支付或缴纳的,相应的款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在欠款企业的诚信保证金中扣除,诚信保证金不足于支付的,相关单位依法向欠款企业追缴。
诚信保证金也可作为项目投标保证金。在满足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经企业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企业缴纳诚信保证金的证明,作为投标保证金使用,但不能在中标后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未办理《诚信手册》,而在我市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程业务的单位,一经查实,2年内不得在我市办理《诚信手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数量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1:
市外建筑行业企业驻我市办公场所
设备及管理制度要求
序号 项目 标准要求 证明材料
1 办公场所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套内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专业承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办公场所套内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招标代理机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劳务分包企业办公场所套内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使用功能为商用综合、写字楼或商铺(不得使用私人出租屋、住宅楼或封闭式住宅小区的住宅),一处办公场所只能由一家企业使用。 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为2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现场核查时确认。
2 办公设备 办公场所必须有企业标志牌和部门标志牌,办公桌椅不少于6套、固定电话不少于1部,传真机不少于1台且独立于固定电话外,台式电脑不少于3台。其中,固定电话应能够通话,传真机能够传真,电脑能够上网。 现场核查确认。
3 管理制度 驻佛山分公司管理人员架构、照片、姓名;岗位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财务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并裱装上墙。 现场核查确认。





附表2:
市外建筑行业企业驻我市管理人员要求
序号 企业类别 到场要求
1 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备案人数不少于8人,其中,分公司负责人(持A证)、技术负责人(持A证或B证)、安全生产负责人(持A或B或C证)及下列人员检查时必须到场: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派驻的一级建造师不少于5人,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以下资质的企业派驻的二级及以上的建造师不少于5人(省外入粤企业派驻的必须是一级建造师);上述人员不得重复。
2 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 备案人数不少于6人,其中,分公司负责人(持A证)、技术负责人(持A证或B证)、安全生产负责人(持A或B或C证)及下列人员检查时必须到场: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省外入粤企业派驻的必须是一级建造师)、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上述人员不得重复。
3 园林绿化企业 备案人数不少于8人,其中,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下列人员检查时必须到场:企业派驻的持园林项目负责人证的不少于3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上述人员不得重复。
4 劳务分包
企业 备案人数不少于6人,其中,分公司负责人(持A证)、技术负责人(持A证或B证)、安全生产负责人(持A或B或C证)及下列人员检查时必须到场:派驻的每一专业工种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1人,总数不少于3人,上述人员不得重复。
5 造价咨询企业 备案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驻佛山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注册造价师不少于3人,上述人员名单不得重复。
6 勘察、设计企业 勘察企业备案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下列人员:注册岩土师或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勘察工作经历的工程师等不少于3人;
设计企业备案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下列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设备师等不少于3人,上述人员不得重复。
7 工程监理单位 备案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驻佛山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人,上述人员不得重复。
8 招标代理企业 备案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驻佛山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持招标代理资格证的上岗人员不少于3人,以上人员不得重复。
资料要求:
1、企业派驻本市的技术、安全、经济等管理人员(省外企业必须是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人员)的注册证书或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
2、所有管理人员须提交以本单位或佛山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申报前3个月,加盖社保局公章,社保台帐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码、缴费基数、缴费期限等,企业须同时提交派驻本市所有人员的社保网上查询途径,或派人员到我局办事窗口现场网上操作查询确认);
3、备案人员户籍地为省外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居住证复印件,户籍地为本省的备案人员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分公司(除劳务分包企业外)技术负责人必须是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5、现场核查时上述人员必须到场,并持本人的注册证、职称证、上岗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B、C证)、身份证等原件现场核对确认。
附表3:市外建筑行业企业驻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表
序号 姓名
(打印) 执业资格或岗位 职务
职称 本人签名 注册执业人员
注册章印鉴
1
2
3
4
5
6
7
8
勘察、设计单位出图章印鉴

说明:本表由企业驻佛山的所有管理人员在“本人签名”栏亲笔签名齐全、注册执业人员在“注册执业人员注册章印鉴”栏加盖本人注册执业印章、勘察设计单位预留出图章印鉴后,再扫描上传到诚信系统中(可加页,扫描必须清晰可辨)。

附表4-1: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扣分表
序号 内 容 扣分值 扣 分 细 则
1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30 每次扣30分
2 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5 每次扣15分
3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10-15 市级每次扣15分,区级每次扣10分。
4 超越代理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10 每次扣10分
5 允许他人挂靠或挂靠他人,或者转让代理资质的 10 每次扣10分
6 策划或唆使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 10 每次扣10分
7 编制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内容,制定资格预审、评标办法有违公平原则,带有倾向性,量身定做嫌疑的 10 每次扣10分
8 故意高估或低估工程造价 10 每次扣10分
9 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10 每次扣10分
10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交虚假情况的 10 每次扣10分
11 对相关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经多次督促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10 每次扣10分
12 违反招标程序和工作规范,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5 每次扣5分
13 不如实记录或者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原始记录的 5 每次扣5分
14 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5 每次扣5分
15 未按时登记业绩的 2 每次扣2分
16 管理人员不到位的 2-5 未参加培训或会议的,每人每次扣5分,动态核查不到位的每人每次扣2分

附表4-2: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
序号 类别 内 容 扣分值 扣 分 细 则
1 市场行为方面 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参加招投标 15 每次扣15分
2 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揽工程的;借用或转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 15 每次扣15分
3 将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0 每次扣10分
4 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勘察、设计成果报告加盖本单位图签、图章的 10 每次扣10分
5 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与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10 每一份合同扣10分
6 非本企业在职人员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2-10 每人次扣2分,但每个项目不超过10分。
7 未按时登记业绩的 2 每次扣2分
8 项目管理方面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10-15 市级每次扣15分,区级每次扣10分,
9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 10 每次扣10分
10 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10 每次扣10分
11 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5 每次扣5分
12 勘察单位不参加工程验收的 5 每次扣5分
13 在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5 每次扣5分
14 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处理的 5 每次扣5分
15 设计单位拒绝参加工程结构验收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 5 每次扣5分
16 施工图设计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共利益,影响公共安全或存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隐患的。 5 每次扣5分
17 勘察、设计、工程验收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盖章或者签字盖章不全、非设计人员本人签名的 2-5 签字不全的扣2分,没有签字或代签名的扣5分
18 勘察、设计文件弄虚作假的 10 每次扣10分
19 勘察文件未经审查合格及备案,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施工图设计的 5 每次扣5分
20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条文进行勘察、设计的, 5 每次扣5分
21 未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编制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的 5 每次扣5分
22 管理人员不到位的 2-5 未参加培训或会议的,每人每次扣5分,动态核查不到位的每人每次扣2分

附表4-3: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扣分表
序号 类别 内 容 扣分值 扣 分 细 则
1 市场行为方面 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20分 每次扣20分
2 超越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15分 每次扣15分
3 对超资质勘察和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书的 15分 每次扣15分
4 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或超过审查时限的 5分 每次记录5分
5 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 5分 每次扣5分
6 项目管理方面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或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发现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存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隐患的 10分 每次扣10分
7 民用建筑工程不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没有建筑节能说明专篇和计算书的 10分 每次扣10分
8 审查没有提交规划、消防、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没有按规定应通过大中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10分 每次扣10分
9 使用不符合条件或不在册登记的审查人员进行审图的 10分 每人次扣10分
10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10-15 市级每次扣15分,区级每次扣10分,
11 审查没有专业注册人员盖章签字的工程(已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5分 每次扣5分
12 未按照规定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或未按要求启用“勘察设计质量信息管理业务系统”进行网上业务报送的 5分 每次扣5分
13 未及时将审查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上报的 5分 每次扣5分
14 审查报告或审查意见书没有审查人员签名或签名不全的 5分 每次扣5分
15 未在服务场所公布有关服务热线电话、投诉电话、办事程序、审查承诺时限等公共信息的 5分 每次扣5分
16 勘察文件未经审查合格及备案,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 5 每次扣5分
17 管理人员不到位的 2-5 未参加培训或会议的,每人每次扣5分,动态核查不到位的每人每次扣2分

附表4-4:
建筑施工、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
序号 类别 内 容 扣分值 扣 分 细 则
1 市场
行为
方面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互相串通、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任务或参加招投标 15 每次扣15分
2 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或材料供应单位材料款的,引发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 10-20 每次扣10分,影响严重的每次扣20分
3 暂扣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 15 每次扣15分
4 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 10-20 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每次扣10分;引发上访或闹事的每次扣20分
5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20 每次扣20分
6 无正当理由中止施工合同的 10 每次扣10分
7 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建造师或园林项目负责人) 5 每次扣5分
8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擅自承揽工程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的; 20 每次扣20分
9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0 每次扣20分
10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0 每次扣10分
11 项目经理(建造师或园林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超过一项在建工程项目的 10 每次扣10分
12 总承包施工企业不按规定实行建筑劳务分包的 10 每次扣10分
13 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建造师或园林项目负责人)、或安全员不在岗,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 2 按每人次扣2分
14 项目经理(建造师或园林项目负责人)变更人员资格业绩与原投标承诺不相符的 10 每次扣10分
15 未按时报送有关报表的 2 每次扣2分
16 未按时登记业绩的 2 每次扣2分
17 管理人员不到位的 2-5 未参加培训或会议的,每人每次扣5分,动态核查不到位的每人每次扣2分
18 项目
管理
方面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5 每次扣15分
19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10-15 市级每次扣15分,区级每次扣10分,
20 未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20 每次扣20分
21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含建筑节能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5-10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快、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每次扣5分,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弄虚作假的每次扣10分
22 施工中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5 每次扣5分
23 对工程质量投诉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5 每次扣5分
24 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砼的;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的;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 3 每次扣3分
25 未按规定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10 每次扣10分
26 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10-15 被列为市重点监控企业的扣15分,被列为区重点监控企业的扣10分
27 施工单位不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事故的 5 每次扣5分
28 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审查及实施的;或经审查实施的专项施工方案弄虚作假,与现场严重不符的 5 每次扣5分
29 工程实物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 5 每次扣5分
30 施工现场未进行节能信息公示的 5 每次扣5分
31 民用建筑工程未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设计变更后未及时进行相应变更的 5 每次扣5分
32 企业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面被实施动态扣分的 / 对应安全管理动态扣分值
33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市外企业分公司负责人)对企业承接的工程每月带班检查时间少于其工作日25%的 5 在企业和受检工程项目存档资料中检查,每次扣5分
34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 5 在受检工程项目存档资料中检查,每次扣5分
35 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的 2 每次扣2分

附表4-5: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
序号 类别 内容 扣分值 扣分细则
1 市场行为方面 暂扣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 15 每次扣15分
2 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包建筑劳务分包业务 10 每次扣10分
3 涂改、伪造、转让、出借企业资质的 10 每次扣10分
4 未与总包单位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建筑劳务作业的 10 每次扣10分
5 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建筑劳务分包作业再次分包的 10 每次扣10分
6 未按规定与作业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直接与班组长签订合同的 10 每次扣10分
7 无正当理由中止劳动合同的 10 每次扣10分
8 未及时发放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 15 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每次扣10分;引发上访或闹事的每次扣15分
9 未按时登记业绩的 2 每次扣2分
10 管理人员不到位的 2-5 未参加培训或会议的,每人每次扣5分,动态核查不到位的每人每次扣2分
11 项目管理方面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15 每次扣15分
12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10-15 市级每次扣15分,区级每次扣10分,
13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使用未经培训的建筑劳务人员,技术工人持技能岗位证书上岗,持证率未达规定要求的 2-15 每发现一人扣2分
持证率未达规定要求的一次扣15分
14 未按规定配备满足建筑劳务作业安全生产要求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15 每次扣15分
15 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的 15 每次扣15分

附表4-6: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
序号 类别 内 容 扣分值 扣 分 细 则
1 市场行为方面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新建、扩建、设立分站和生产线的 15 每个分站或生产线记录15分
2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擅自承揽工程项目的;涂改、伪造、转让、出借企业资质的 20 每次扣20分
3 企业拖欠原材料供应商材料款,引发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 5-10 每次扣5分,造成严重影响每次扣10分
4 违反双方合同规定,擅自转包给第三方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企业的 10 每次扣10分
5 质量安全管理方面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15 每次扣15分
6 抽检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及原材料质量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10 每次扣10分
7 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进行生产 10 每次扣10分
8 配合比设计资料造假、未按甲方批准的配合比提交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配合比进行生产 10 每次扣10分
9 生产、检验的原始记录和台账弄虚作假的 10 每次扣10分
10 1、未按要求向第三方检测机构送检原材料和混凝土(砂浆)样品的;2、代替施工企业制作和养护混凝土(砂浆)试件的;混凝土(砂浆)试件没有留样记录的;未履行送检、抽检样品保管、养护职责的; 10 每次扣10分
11 受到本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 10-15 受区通报批评或列入重点监控的每次扣10分,受市通报批评或列入重点监控的每次扣15分
12 未按规定对进场原材料进行验收(或)企业原材料、成品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未达到要求的 2 每次扣2分
13 没有供需双方的订货合同或合同中混凝土质量(砂浆)等信息不明确的 2 每次扣2分
14 未向使用单位提交混凝土(砂浆)使用说明书、出厂质量合格证或提供的合格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 每次扣5分
15 设备配置、安装不符合要求或缺少有效的维护保养,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 2 每次扣2分
16 计量器具没有按时检定的 2 每次扣2分
17 生产的各环节无完整、规范的原始记录和台账的(包括电脑记录) 2 每次扣2分
18 未按标准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 10 每次扣10分
19 缺少完整的生产、检验原始记录 2 每次扣2分
20 混凝土(砂浆)运送时间超过规定,未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通过试验验证的 10 每次扣10分
21 重点监控企业未按规定按时上报有关资料的 5 每次扣5分
22 对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未能按期整改的 10 每次扣10分
23 代替需方检测样品的 20 每次扣20分
24 对超时未使用的商品混凝土(砂浆)未经处理胡乱排放、丢弃造成环境污染的 5 每次扣5分
25 产品管理制度不完善或缺乏执行 5 每次扣5分
26 原材料未实行分隔管理、分堆存放,缺少标识 2 每次扣2分
27 抽检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及原材料质量指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 2 每次扣2分
28 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的 2 每次扣2分


附表4-7: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
序号 类别 内 容 扣分值 扣 分 细 则
1 市场行为方面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生产的;涂改、伪造、转让、出借企业资质的 15 每次扣15分
2 企业无专项试验室或设备不满足检测要求 15 每次扣15分
3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扩建、设立分站和生产线的 15 每个分站或生产线扣15分
4 企业拖欠原材料供应商材料款,引发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 5-10 每次扣5分,造成严重影响每次扣10分
5 供需双方订货合同的质量信息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 5 每次扣5分
6 质量安全管理方面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15 每次扣15分
7 抽检的预制构件及原材料质量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2 每次扣2分
8 抽检的预制构件及原材料质量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的 2 每次扣2分
9 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进行生产 10 每次扣15分
10 未按规定对进场原材料进行检验验收或企业原材料、成品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未达到要求的 2 每次扣2分
11 产品、原材料未实行分隔管理、分堆存放,缺少标识 2 每次扣2分
12 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配合比进行生产 10 每次扣10分
13 未向使用单位提交预制构件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或提供的合格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 每次扣5分
14 生产或检测设备配置、安装不符合要求或缺少有效的维护保养,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 2 每次扣2分
15 计量器具没有按时检定并加以标识的 2 每次扣2分
16 生产的各环节无完整、规范的原始记录和台账的(包括电脑记录) 2 每次扣2分
17 缺少完整的生产、检验原始记录或原始记录无法追溯的 2 每次扣2分
18 生产、检验的原始记录和台账弄虚作假的 10 每次扣10分
19 管理制度不完善或缺乏有效执行 5 每次扣5分
20 混凝土试件留置不符合有关规定;未履行送检、抽检样品保管、养护职责的 2 每次扣2分
21 代替需方制作检测样品的 20 每次扣20分
22 受到本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10-15 受区通报批评或列入重点监控的每次扣10分,受市通报批评每次扣15分
23 对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未能按期整改的 10 每次扣10分
24 对未经处理的混凝土或废弃的混凝土构件胡乱排放、丢弃造成环境污染的 10 每次扣10分
25 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的 2 每次扣2分

附表4-8: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
序号 类别 内 容 扣分值 扣 分 细 则
1 市场行为方面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互相串通、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任务或参加招投标 15 每次扣15分
2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揽工程的;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的 10 每次扣10分
3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 10 每次扣10分
4 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超过三项在建工程项目的 10 每次扣10分
5 擅自变更项目总监 10 每次扣10分
6 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担一项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 10 每次扣10分
7 项目总监变更人员资格业绩与原投标承诺不相符的 10 每次扣10分
8 未按时报送有关报表的 2 每次扣2分
9 未按时登记业绩的 2 每次扣2分
10 管理人员不到位的 2-5 未参加培训或会议的,每人每次扣5分,动态核查不到位的每人每次扣2分
11


项目管理方面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10-15 市级每次扣15分,区级每次扣10分,
12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0 每次扣10分
13 未按有关规定对进场材料(含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进行验收;不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的 2 每次扣2分
14 工程实物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且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5-10 影响使用功能的每次扣5分,影响结构安全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每次扣10分
15 检查发现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在岗,没有委托或委托无资格的人员担任的 5 每人次分别扣
16 在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5 每次扣5分
17 监理人员未按规定权限进行签字的 5 每次扣5分
18 监理规划未获批准而开展监理工作的;监理规划没有针对性或者内容不完整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而未编制的;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无针对性或设计变更后未及时进行相应变更的 5 每次扣5分
19 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10-15 市每次扣15分,区每次扣10分
20 监理单位不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事故的 5 每次扣5分
21 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审查及实施的;或经审查实施的专项施工方案弄虚作假,与现场严重不符的 5 每次扣5分
22 企业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面被实施动态扣分的 对应安全管理动态扣分值
23 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的 2 每次扣2分



附表4-9: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
序号 类别 内 容 扣分值 扣 分 细 则
1 市场行为方面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15 每次扣15分
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15 每次扣15分
3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15 每次扣15分
4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5 每次扣15分
5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诚信手册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 15 每次扣15分
6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10 每次扣10分
7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诚信手册变更手续的 10 每次扣10分
8 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出具成果文件的 10 每次扣10分
9 拒绝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在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企业负责人不在场、提供虚假资料的 10 每次扣10分
10 对相关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10 每次扣10分
11 单位对执业人员管理不善,执业人员被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扣分的 5 每次扣5分
12 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营业税单)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5 每次扣5分
13 未按时登记业绩的 2 每次扣2分
14 管理人员不到位的 2-5 未参加培训或会议的,每人每次扣5分,动态核查不到位的每人每次扣2分
15 项目执业方面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10-15 市级每次扣15分,区级每次扣10分,
16 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交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虚假工程造价文件的 15 每次扣15分
17 工程咨询成果文件有过失引起投诉或争议,影响有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10 每次扣10分
18 开展咨询服务业务未按委托合同履行义务,引起投诉的 10 每次扣10分
19 工程结算应按照可参照合同价格执行,未按照或未参照引起投诉或争议的 10 每次扣10分
20 抽查成果质量误差超过±5%的 10 每次扣10分
21 成果文件未执行国家、省相关计价规范、标准的 10 每次扣10分
22 泄漏法律、法规规定应保密的信息、资料及其他行为的 5 每次扣5分
23 不真实记录或者不妥善保存工程造价咨询原始记录的 5 每次扣5分
24 签订合同未按要求使用范本的 5 每次扣5分
25 合同、成果文件签章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5 每次扣5分

附表4-10:建筑工程检测机构不良行为扣分表
序号 类别 内 容 扣分值 扣 分 细 则
1 市场行为方面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15 每次扣15分
2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15 每次扣15分
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15 每次扣15分
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15 每次扣15分
5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15 每次扣15分
6 转包检测业务的 15 每次扣15分
7 内部管理方面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15 每次扣15分
8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10 每次扣10分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10-15 市级每次扣15分,区级每次扣10分,
9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5 每次扣5分
10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15 每次扣15分
11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15 每次扣15分
12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30 每次扣30分
13 委托单内容填写不齐全的 2 每次扣2分
14 未按标准要求配置试验设备及环境设施 15 每次扣15分
15 配置的试验设备精度等级、测量范围、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10 每次扣10分
16 配置的试验设备未按要求进行检定/校准合格的 10 每次扣10分
17 不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 5 每次扣5分
18 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的 2 每次扣2分


附表5: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良好行为加分表
序号 内 容 加分值 加分细则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安全、质量、生产管理等方面受到行文表扬的 5-20 部级行文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0分;省级行文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5分;受到地级行文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0分;受到区级行文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
2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获得质量安全方面奖项的 5-50 获鲁班奖的,每项加50分;获其他国家级奖项的,每项加30分;省级奖项的,每项加20分;市级奖项的,每项加10分;区级奖项的,每项加5分。
3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运用的科学技术成果获奖的 5-20 国家级,每项加20分;省级,每项加15分;市级,每项加10分;区级奖,每项加5分。
4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在贯彻全面质量管理中,获QC小组奖 10-20 国家级,每项加20分,省级,每项加15分;市级,每项加10分;区级,每项加5分;
5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获国家级、省级工法的 10-20 获国家级工法的,每项加20分,省级工法的,每项加10分。
6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获优秀勘察设计奖的 10-30 国家级每次加30分;省级每次加20分;市级每次加15分;区级每次加10分。
7 获优秀企业或先进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荣誉称号的 5-20 获国家级优秀企业或先进企业称号的加20分,获省级优秀企业或先进企业称号的加15分,获市级优秀企业或先进企业的加10分,获区级优秀企业或先进企业的加5分;
获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加20分,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加15分,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加10分,获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加5分。
8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工程质量合格的 按项目数量或规模计算 1、按工程项目数量计算,每个项目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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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宽城满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3月7日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生 育
第四章 节 育
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六章 奖 励
第七章 处 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依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宽城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县境内的单位和公民(含流动人口)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凡本县境内的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自觉落实节育措施。
第四条 本县推行计划生育,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 县、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是县、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下级计划生育工作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的职责。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村级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一名村委会副主任专抓计划生育工作;设立计划生育工作站,站长由女工作人员担任;以40户左右为单位设中心户长,不足40户的以自然村为单位设中心户长。
第九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在100名以上的设置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1至2名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100名职工以下的配备一名兼职人员抓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由法人代表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县及县以下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岗位津贴;
(二)劳保待遇;
(三)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四)办理家庭财产和人身保险;
(五)从事计划生育工作15年以上,并在计划生育岗位上退休的,退休时增加5%退休金。
岗位津贴、劳保待遇要增加时报县政府批准。
村级以下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由所在村、组自行解决;村计划生育工作站站长的工资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享受所在村正职干部的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有关生育规定和上级政府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中、长期人口规划和年度人口出生计划。各乡(镇)在每年3月底前将下年度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人口计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主要领导人及分管领导人实绩的主要内容。
加强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做到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按标准拨付计划生育经费,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按标准拨付计划生育事业费,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 生 育
第十四条 符合法定婚龄申请结婚者必须由当地派出所出具年龄证明,再到指定医院进行婚前检查后,由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提倡、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有计划地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非农业户籍的育龄夫妻只有一个子女,且其子女有非遗传性严重残疾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1000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和在本县定居的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再婚前无计划外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或者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为两个以下子女的丧偶者;
(八)在矿区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下井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九)农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生育的。
严禁一对夫妻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十五条 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妇女的生育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可缩短生育间隔。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经乡(镇)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经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中属国家工作人员和第一个子女是非遗传性严重残疾的职工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被批准生育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主
管部门发给《生育证》。
被批准生育的夫妻,应与乡(镇)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按省有关规定向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缴纳二胎生育费。
第十七条 遗弃、溺害、买卖、藏匿、送养婴幼儿的不再安排生育,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怀孕后无正当理由自行终止妊娠的,其《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
禁止患有能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

第四章 节 育
第十八条 凡未安排生育的夫妻,必须落实安全可靠的节育措施,并按规定接受检查。除患禁忌症者外,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妇女必须放置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子女的妇女不满40周岁,夫妻必须有一方采取绝育措施。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费用自理,避孕、节育
措施失败主动声明者除外。
第十九条 育龄夫妻使用避孕药具和施行节育手术的费用,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在计划生育休假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职工一切待遇,村民可由乡(镇)、村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和卫生医疗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实施节育手术和治疗手术并发症。节育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保障受术者的安全,禁止个体行医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恢复生育手术。
除夫妻患有遗传性疾病,需要在指定医院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二十二条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检查,确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
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政策外,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由所在单位按工伤对待,村民、城镇居民由所在基层单位在生产、生活上给予照顾或资助,当地有关部门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符合救济条件的由
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扶贫部门在扶贫项目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接收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密切配合。
第二十四条 凡外出从业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必须持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到从业和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查验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暂住户口、营业执照或受雇从业。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必须接受现居住地有关部门的计划生育管理,落实可靠的节育措施。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须持常住户口所在地发放的《生育证》,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后方可生育。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除享受正常婚假外,再奖励婚假15天,实行晚育的除享受正常产假外,再奖励产假45天。
对实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按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独生子女父母是职工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5元的奖金;是农村村民的,每年由村民委员会分别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60元的奖金。
(二)对符合第十四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二胎的夫妻,从符合条件后与县、乡(镇)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签订终身生育一个子女合同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由父母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7元的奖金,村民由村民委员会分别给予夫妻双方每
年不低于80元的奖励。
(三)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30天。
(四)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退回已得的全部奖励,已享受的奖励产假按当月工资总额日平均数由单位扣回,不按规定退回的,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九条 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给农村村民的独生子女父母、生育两个女孩并做结扎手术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已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同其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继续享受原待遇;重组家庭超过一个子女的从结婚下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第三十一条 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 处 罚
第三十二条 凡未列入当地生育计划而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双方各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是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一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合同工、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夫妻双方计划外生育当月起前推一年的工资总额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在按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加5
0%至100%;生育四个以上子女的,以此递增累加。
对不符合照顾生育条件造成计划外生育二胎或多胎的夫妻双方,一律开除公职或解聘、辞退。
虽符合照顾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造成计划外生育二胎的夫妻双方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降级以上处分,是领导干部的一并撤销领导职务。
第三十四条 不到法定婚龄非法结婚或以其他非法方式结婚的处以不低于3000元罚款,又早生育一胎的按二胎处理,并不再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照顾生育二胎。
不属早婚早育而计划外生育一胎的,征收不低于2000元的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私营企业者和个体劳动者,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的金额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城镇无业居民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2倍的金额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农村村民按不低于本
村上年度人均收入5倍的金额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在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征收金额的基础上再加征50%至100%;计划外生育四个以上子女的,依此递增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对躲避计划生育的计划外生育户在原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基础上加征30%。
第三十五条 未履行法律手续私自收养孩子的,视为计划外生育,分别比照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未完成计划生育主要指标和统计求实率达不到95%的地方和单位,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每出现一例计划外生育,农村以村为单位罚款500元至5000元;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职工的,对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并根据情况对单位领导人和主管工作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因领导失职而造成人口失控的地方和单位,对其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给予降级处分;农村享受定额补贴的干部扣发当年20%的补贴。下年度仍无明显转变的,给予撤职处分。
对弄虚作假、谎报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的领导人、当事人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非法出具结婚介绍信、摘取宫内节育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出具假诊断书、假节育手术证明等假证件,做假节育手术、滥发生育指标者,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每例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同时,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前款行为造成他人生育的,除对生育者按计划外生育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对当事人还要给予与生育者同等金额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500元至3000元罚款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
(二)、虐待女孩或生育女孩母亲的;
(三)、拒不执行条例有关规定,为计划外怀孕者提供条件,造成计划外生育的;
(四)、遗弃、溺害、买卖、隐匿婴幼儿的;
(五)、干涉、阻碍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六)、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或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七)、威胁、侮辱、诬陷、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八)、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计划外生育费和其它罚款的;
(九)、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违法违纪造成重大事故的;
(十)、收留、隐匿、窝藏违反计划生育对象及其物品的;
(十一)、计划外怀孕又拒不落实节育措施的;
(十二)、对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和生育放任不管、包庇、隐匿的;
(十三)、接收无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人员从业和居住的。
第四十条 育龄妇女拒不上站接受孕情检查的,罚款100元至500元。
第四十一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协助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根据情况,由公安部门注销其暂住户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由雇主予以辞退。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给予罚款和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决定。所在单位不提处理意见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内不影响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涉及的罚款和所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无款可以以物抵顶。
第四十四条 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和其他罚款只能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15日

呼和浩特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颁布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02.08

  新颁布日期:2006.02.08

  实施日期:2006.03.01

  内容分类:基本建设

  (2005年10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6年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国家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家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市国家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查、设计、征地、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旗县区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

  市、旗县区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按照国家建设项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商务、国土、环保、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实施相关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准备阶段的资金运用情况、国家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渠道及落实情况;

  (三)征地补偿费和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项目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使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设计总概算或者预算的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编制和审批情况;

  (二)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情况和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情况;

  (三)项目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项目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五)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工程结算情况;

  (七)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八)项目债权、债务情况;

  (九)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本办法第七条(一)项和(八)项规定的内容;

  (二)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四)工程决算;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情况和各项结余资产情况;

  (六)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投资包干结余分配情况;

  (七)尾工工程款项目和资金预留情况;

  (八)投资效益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将投资规模较大、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环境、公共安全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家建设项目作为审计重点。

  第十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90日内办理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申请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90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对于建设周期较长、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的,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

  第十二条 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竣工决算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财政评审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形式。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评审质量进行监督,发现有问题的报告,应当依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进行纠正,否则不能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验收的依据。

  审计机关可以定期公布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评审质量情况。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或评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加,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发展改革、财政、建设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或者擅自拖延竣工决算时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擅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审计机关予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索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资金、罚款的;

  (五)对于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决算审计或者故意拖延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文号: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R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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