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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40:28  浏览:87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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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二〔201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中明确指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强化综合监管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途径。强化综合监管,就是要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突出标本兼治、源头治理、远近结合,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发生。

2.强化综合监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目前一些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还未彻底解决,综合监管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二、切实把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以事故多发、易发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为重点,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指导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努力推进、加快实现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4.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切实做到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管相统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进一步增强综合监管工作的效能;坚持综合协调、重点推进,统筹把握区域安全生产总体状况和重点工作。

三、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体系

5.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本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监督检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履职和责任落实情况,并进行评估和通报。

6.切实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文件印发),抓紧制定完善本级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安全监管职责全覆盖,消除监管空白。省、市、县三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要于2011年底前全部出台。

7.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拟订安全生产政策规划、依法组织事故调查、督促检查和考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统计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生产重要建议和协调解决跨地区、跨行业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等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8.强化对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统筹把握。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评估,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的倾向性、规律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研判、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及发展趋势,向本级政府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等。

9.构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重要事项协调制度、控制指标通报考核制度、联合督导制度、联合约谈制度等,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形成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四、推进行业安全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以道路客运安全为重点,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督促相关部门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和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强化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建立道路安全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隐患,严格查处超员、超速和非法载客行为。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平安农机”活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

11.以“四区一线”水域、“四客一危”船舶为重点,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交通海事、农业等部门严格落实水上运输企业适任船员配备和渡船签派等制度,以“四区一线”水域(渤海湾水域、舟山群岛海域、琼州海峡水域和西南山区的内河水域以及长江干线水域)、“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和危险品船舶)为重点,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船舶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超载、非法渡运等非法违法行为。深入开展创建“平安渔业”活动,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12.以防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建设、交通、水利、铁道、电力等部门严格施工资质行政审批,加强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以防坍塌、防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加强安全隐患监督检查,特别要对在建工程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和治理,及时消除隐患。要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和施工过程中的“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13.以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为重点,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理,依法落实有关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坚决防止新开工建设工程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为重点,持续组织开展排查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等隐患的专项治理,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实行省、市、县三级政府分级挂牌督办。

14.以整治“四超”“三违法”为重点,强化民爆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严厉整治“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以危险作业工房的建筑结构、危险工序的防护、监控设施、民爆专用生产设备为重点,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并督促企业对排查出的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15.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指导推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继续推进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化,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水上运输企业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标准化,铁路运输企业安全责任标准化,民航运输企业安全审计标准化,电力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标准化以及水利、军工、民爆、电信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推动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五、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安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16.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快推进道路交通动态监控试点工作,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在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的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凡未安装的,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要求,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和通过定期审验。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完善卫星定位装置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

17.推进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会同农业、交通运输部门推动在海洋运输船舶和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其中海洋运输船舶在2012年底前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安装率达到100%;6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在2012年底前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安装率达到80%。

18.推进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会同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快推进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在专用运输车上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推动在炸药现场混装车上加装安全监控装置,2012年底前完成。

19.推进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会同质检部门共同推动在大型起重机械上安装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2011年开始试点,在铁路、公路、建设施工等行业(领域)的有关中央企业和大型企业进行试点,重点推动在320吨米以上的架桥机、315吨米以上的塔机和4000吨米以上的电站塔机上安装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2012年在全国推广应用。

六、强化行业安全准入,严格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20.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积极协调推动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行业安全标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配套办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21.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督促指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管理部门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把符合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对未进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七、强化政策引导,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22.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等各项经济政策。督促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公路、水运、铁路、建筑、军工、民爆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及时、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研究推动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23.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的产业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4.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鼓励企业加大安全设备投资,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八、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25.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通报考核制度。推动地方各级政府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政绩考核中,严格执行控制指标“日报告、周调度、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强化指标实施和工作绩效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抓紧制定“十二五”安全生产综合控制指标体系和年度执行规定。

26.完善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联动机制。要指导、推动和支持各行业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督促企业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依法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要完善与相关部门、企业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安全生产救援工作机制,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和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协调救援能力。

27.严格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事故查处。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8.严格执行事故联合督导和通报制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要求,事故发生后,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赶赴现场,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做好事故查处工作,并联合有关部门及时发出通报。

29.严格执行事故联合约谈制度。针对发生重大事故或多起较大以上事故的地区,或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中央或省属企业,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有关企业负责人,共同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30.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安委〔2010〕6号)要求,切实落实事故查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对牵头组织调查处理的相关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严格按照督办程序,及时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事故调查结案后,要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备并向社会公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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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4〕7号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通知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有关精神。现结合我会实际,就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机关维护稳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维护稳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全会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当前,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大局保持稳定,总体形势是好的。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影响社会和政治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维护稳定的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我会干部职工,特别是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当前形势的判断上来,增强忧患意识,克服麻痹思想,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从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维护妇联机关安全稳定当作重要的政治任务,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工作上严格要求,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细致、科学的工作态度常抓不懈,扎扎实实地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机关稳定,为维护安全稳定的政治大局贡献力量。
二、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周密措施
《意见》提出的“七个重点”和“五项措施”,对我们做好维护稳定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一是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是维护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二是要迅速自查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通过“四查”,即查思想是否重视、查作风是否扎实、查措施是否到位、查制度是否完善,真正发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实际问题,严防死守,确保安全。三是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各项预案,进行任务分解,把工作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并加强督导检查,做到“四个不放过”,即安全隐患没有排除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到位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真正落实不放过、出现问题没有严肃追究责任不放过。四是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维护稳定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畅通信息渠道,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确保全会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稳定。
三、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
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及时组织传达和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及中直机关党委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制定严格措施,增强维护稳定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信访、接待部门要从维护政治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排查和解决矛盾纠纷,及时解决关系妇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对于暂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并尽快协调有关部门推动解决,防止因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积极防范集体上访事件和其他突发性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同时加以妥善处置,全力以赴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事态处理在萌芽状态。保卫部门和值班人员要切实负起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的责任,按照“预防在先”的原则,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强化事故预防工作。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活动中心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要注意严密监控,防火防疫,防止发生暴力恐怖活动,确保安全。中华女子学院要切实做好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师生辨别是非、抵御各种错误思潮和危险信息的能力;认真研究和解决师生反映强烈的学习、生活问题,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纰漏。中国妇女旅行社要保证做到对旅游团组的安全审查,确保不出漏洞。有法轮功练习者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做好帮教转化工作,掌握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全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都要结合自身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做好维护安全稳定的各项工作。
四、加强制度建设,推动维护稳定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
建章立制是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有效措施。近年来,根据中央的有关指示精神,我会成立了维护稳定工作机构,建立了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有力地保证了机关维护稳定工作的顺利开展。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稳定工作的各项制度,做到明确分工、规范职责、常抓不懈,为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提供制度保证。
一要健全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一把手必须对本部门、本单位稳定工作负总责,并指定一名政治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日常工作联系人,直接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日常维护稳定工作,具体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和开展专项配合工作;建立责任人和联系人的培训制度,增强他们的政治安全意识和政治责任感,提高维护安全稳定的工作能力。二要建立和完善归口管理制度。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维护稳定工作机构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定岗位、定职责、定人员,切实使维护稳定工作有人管、有人做、有人督查、有人负责。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涉外交流工作中的安全事务由国际联络部归口管理。国际联络部要对出国(境)团组的行前教育、行中安全保卫和管理、出境人员归国情况通报等环节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由组织(联络)部归口管理。组织(联络)部要在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中加强管理,把好政治关。三要针对重大节假日和政治敏感期制定维护稳定工作预案,制定预案的实施细则和启动程序,形成及时发现情况、迅速作出准确反映的工作机制。
五、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确保全会稳定
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加强对信息、网络的管理,教育和引导干部职工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不下载、不传看危害国家安全的网上信息,对重要情况和重要信息要及时、准确、全面上报。
新闻舆论部门在维护政治稳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会所属各新闻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严守新闻出版纪律,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自觉维护政治稳定的大局,在新闻报道上坚决与中央保持一致,统一宣传口径。要顾全大局,慎之又慎,不炒作、不渲染、不引用境外媒体的报道,防止因报道不当给全局工作造成被动。要做好妇女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宣传维护稳定的重要意义,引导她们正确对待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为确保社会政治大局的持续稳定做好工作。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4年4月29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9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市建委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
  二、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处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应向社会公布。
  三、本办法所称施工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行为。
  四、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五、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行为。
  六、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执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售房单位(开发商)对房屋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七、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上级转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一般应交办相应的处理机构办理,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交办部门回复办理结果;处理机构自行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应按规定程序直接办理。
  八、投诉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保修期内发现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可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或受其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以下简称保修责任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保修责任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处理机构投诉。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投诉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九、下列情形不属于施工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一)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二)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
  (三)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且投诉内容不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
  (四)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且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
  (五)涉及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
  (六)因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
  (七)处理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
  (八)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
  (九)其他不属于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范畴以及依法不属于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
  十、对非产权人举报且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匿名投诉,处理机构应及时派人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十一、投诉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投诉的,应当到处理机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并出示身份证明,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诉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与产权人关系;
  (二)工程地址、名称、竣工时间、建设单位名称;
  (三)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
  (六)与保修责任单位先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或资料。
  由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代理人应当向处理机构出具委托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
  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其他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后续补办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
  十二、对于不属于施工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处理机构应告知投诉人通过下列渠道或方式投诉:
  (一)对超过保修期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投诉人应向产权单位或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二)投诉人要求施工质量缺陷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应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三)通过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渠道或方式反映。
  十三、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程序。
  (一)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确定具体处理人员,核实投诉情况,并向保修责任单位发出质量缺陷处理通知书,责成其限期查明原因并修复。
  (二)保修责任单位应到现场核查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修复。投诉人及工程施工质量相关各方应共同配合做好修复工作。
  (三)修复完成后,保修责任单位应组织投诉人和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并将修复情况书面报告处理机构。
  (四)处理机构做好质量投诉处理记录。对于上级交办的投诉,应将处理情况反馈交办机关。
  十四、涉及可能影响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投诉,保修责任单位接到投诉处理机构质量缺陷处理通知书后,应召集投诉人及有关单位到现场调查并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抓紧落实。其基本程序为:
  (一)保修责任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提出修复方案。
  (二)制定修复方案前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的内容,由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确定。
  (三)如需检测、鉴定,由保修责任单位与投诉人共同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实施。
  (四)保修责任单位组织实施修复。
  十五、由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确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或鉴定的内容,其检测或鉴定费用由保修责任单位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十六、投诉人要求对设计单位确定的检测或鉴定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进行检测或鉴定,应与保修责任单位协商。对于保修责任单位认为不需要检测鉴定的项目,或不需要检测鉴定已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检测或鉴定报告但投诉人有异议的,投诉人可与保修责任单位共同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在保修责任单位先行垫付有关费用的同时,投诉人应提供等额担保,检测或鉴定费用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十七、保修责任单位已承诺按规定履行维修责任,但投诉人对其维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分歧的,处理机构应进行调解。经调解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投诉处理人员制作调解书,当事双方应签字认可并严格执行。
  十八、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投诉处理终结:
  (一)投诉所反映施工质量缺陷已得到修复;
  (二)投诉人撤诉;
  (三)投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诉讼程序或因其他原因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四)投诉人与保修责任单位就维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较大分歧,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
  (五)当事人在按调解意见执行时又提出异议,经处理机构调解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处理机构应在质量投诉处理记录中登记上述情况;对于第(四)、(五)种情况,处理机构应制作投诉处理意见书,书面回复投诉人,建议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十九、处理机构做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后,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该处理机构的上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投诉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该复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投诉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处理机构和行政机关可不再受理。
  二十、对质量问题严重、互相推诿、不履行保修责任或多次修理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机构应予以批评,并给予不良行为纪录及公开曝光。发现存在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机构应做好执法检查笔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二十一、处理机构在处理工程施工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随意透露或者转送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二十二、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将投诉登记、处理通知、调解记录、调解书、保修报告、处理意见书以及相关投诉处理资料整理归档。
  二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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