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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28:56  浏览:91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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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掌握我国地理国情现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至2015年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地理国情主要是指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空间分布、特征及其相互关系,是基本国情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理国情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获取地理国情信息的重要手段,是掌握地表自然、生态以及人类活动基本情况的基础性工作。普查的目的是查清我国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现状和空间分布情况,为开展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奠定基础,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提高地理国情信息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服务能力。
开展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系统掌握权威、客观、准确的地理国情信息,是制定和实施国家发展战略与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和各类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支撑,是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和应急保障服务的重要保障,也是相关行业开展调查统计工作的重要数据基础。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我国陆地国土范围内的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
普查内容:一是自然地理要素的基本情况,包括地形地貌、植被覆盖、水域、荒漠与裸露地等的类别、位置、范围、面积等,掌握其空间分布状况;二是人文地理要素的基本情况,包括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交通网络、居民地与设施、地理单元等的类别、位置、范围等,掌握其空间分布现状。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5年6月30日。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为普查工作准备阶段,主要完成普查方案和技术规程制定,开展试点试验和技术培训,资料收集与获取等前期准备工作。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为普查工作第一阶段,主要完成普查底图制作、数据采集与处理、外业调查与核查、数据集建设等工作。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为普查工作第二阶段,主要完成普查信息的整理、汇总、统计分析,形成普查报告,发布普查结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作业范围广、涉及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实施难度大。为加强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测绘地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本地区普查工作。
普查工作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测绘地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普查总体方案,建立普查的技术和标准体系,做好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信息汇总和统计分析,帮助中西部贫困地区完成普查工作,充分利用已有地理信息和专题信息资源,建设全国地理国情本底数据库,形成全国普查报告。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普查总体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普查实施方案。各地区要充分整合已有资源,组织专业队伍,开展本地区普查底图制作、外业调查与核查、数据处理、数据集建设等工作,做好普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和汇总上报。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所需经费按工作任务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中央财政所需承担经费在现有的地理国情监测经费中统筹安排。
六、工作要求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础测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要逐级上报,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对在普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开展普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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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牧业生产灾后恢复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牧业生产灾后恢复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近期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出现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畜牧业生产带来较大损失。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一手抓抗灾减灾,一手抓恢复生产,早谋划、早安排,科学评估灾情给畜牧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因地制宜抓紧制定灾后恢复畜牧业生产发展方案,明确发展政策,细化技术路线,保障物资供应,为实现全年畜牧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协调,保障灾后畜禽种苗、饲料供应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协助种畜禽企业做好畜禽种苗调配工作,优先保证灾区所需疫苗、饲料等物资供应,确保灾后恢复生产需要。非灾区要主动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尽力为灾区提供恢复生产所需种苗、饲料等物资。行业协会要强化信息收集与发布功能,通过网站、报刊和广播等途径及时发布畜禽种苗、畜禽产品、饲料等供求信息。要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对种畜禽、饲料等农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乘机哄抬物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二、加大投入扶持,抢修加固畜禽基础设施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发改等部门的支持,千方百计增加对灾后恢复畜牧业生产的资金投入,支持灾区恢复生产。重点要加强被积雪压垮的畜禽圈舍等生产设施的加固修复,提高畜禽圈舍的抗寒保暖性能,为畜禽正常生长创造良好的饲养环境。恢复生产要充分尊重受灾养殖场(户)意愿,采取自建为主,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促进灾区畜牧业生产的尽快恢复与发展,保障城乡居民畜产品供给。

  三、科学抗灾减灾,注重灾后畜禽饲养管理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结合本地实际需求,针对不同畜禽饲养品种、不同饲养模式,确立重点推广和普及科学适用饲养技术,加强培训,鼓励和支持规模养殖场发展健康养殖,引导散养农户加强科学饲养管理。要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一线,送科技下乡。要入场、入户了解灾情,开展针对性技术服务,帮助受灾养殖户解决恢复生产面临的技术问题。

  四、强化动物疫病防控,防止灾后疫病流行

  灾后容易造成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多种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雨雪冰冻灾害后动物防疫工作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08]17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大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力度。要指导灾区养殖场(户)对所有圈舍进行全面消毒,及时做好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加强疫情监测和补免,及时排除疫情隐患;加强检疫监管,防止病死畜禽流入市场,保障畜产品安全;做好应急准备,及时处置突发疫情。要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防止灾后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灾后恢复发展工作责任制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恢复发展畜牧业生产的组织领导。恢复重建任务重的地区,要尽快成立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恢复发展工作责任制,及时报告畜牧业生产灾后恢复的情况,加强灾区畜产品市场信息监测,做好产销衔接。要深入基层,组织发动灾区基层畜牧兽医系统干部职工,齐心协力,扎实细致地做好各项恢复生产的工作。

  新年之初,做好稳定畜牧业生产工作,对于完成今年畜牧业发展的各项任务和目标,保障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意义重大。各地在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各项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稳定畜牧业生产,确保畜产品市场稳定有效供给。

   二○○八年二月四日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潘永和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以下简称“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维护良好经营秩序,促进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经济繁荣和发展,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贸城地区是指从解放南路百货大楼戏马台分店沿户部山东至解放南路、北至马市街、西至彭城南路、南至崔焘故居。彭城路步行街是指北起建国路、沿彭城南路、剪子股至和平路。


  第三条 云龙区人民政府负责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统一管理。云龙区人民政府下设的户部山商城管理处(以下称“商城管理机构”)是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综合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国土、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凡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从事管理、建设、经营、旅游、购物、娱乐等活动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统一规划要求,各类建筑和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从事下列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商城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商城管理机构同意后,由商城管理机构代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向计划、规划、国土、建设、市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
  (二)对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建筑装饰装修的。


  第七条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内道路等公共场地的挖掘和占用,由市市政和市公安部门委托商城管理机构审批管理。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内的道路、广场、绿化、路灯、排水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环保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以及保安、环境卫生等物业管理由商城管理机构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职能由市市政和市园林管理部门委托商城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条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含夜景灯饰)由商城管理机构委托有规划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设置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
  商城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政府审定的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并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设置的审批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所得收益按60%用于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管理和公共设施的维护,40%上缴市财政。
  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设置门头字号和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商城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就经营范围和地点先行征求商城管理机构的意见,经商城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条 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举办文化、商业、旅游和其他促销宣传活动的,应当经商城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除因执行公务需要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维修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可以通行外,其他因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通行的车辆应当办理《商城通行证》,并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行。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车辆的通行证由商城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发放。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车辆禁行和通行时间规定,由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商城管理机构确定,并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向社会公示。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种车辆外,其他进入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车辆应当服从商城管理机构的管理,并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整齐停放。


  第十二条 商城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公安交警、市政等有关部门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外适当场地设置公共停车场(点)。


  第十三条 凡本办法规定的审批、许可须征求商城管理机构意见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执行。未经商城管理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为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经营管理以及文物保护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营管理以及文物保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严禁擅自占用道路、广场、停车场、公共走廊、休息亭等公共场地从事店外经营、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商城管理机构有权对本地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对出售违禁物品、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等违法经营行为,商城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商城管理机构发现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市城市管理云龙行政执法分局设立的商城行政执法中队具体负责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商城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其职责,加强管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云龙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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