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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应予修改和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14:15  浏览:84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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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应予修改和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应予修改和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牡政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优化经济发展政策环境,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按照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要求,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于2009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共223件,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3件,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0件,应予保留的规范性文件60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废止、应予修改和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此次清理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要立即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此次清理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各有关组织实施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进行协调论证,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修改草案上报市政府,保证文件修改任务尽快完成。市政府已将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纳入2011年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届时仍未上报修改草案的,将扣减相应的考核分值。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133件)
2.应予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30件)
3.保留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法制 文件 通知
抄送:市委各直属单位,军分区,师院,医学院。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
检察院。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28日印发
共印260份
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133件)




保留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60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发布日期 文 号 说 明
1. 牡丹江市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实施管理办法 1998年
9月21日 牡政发
[1998]64号 与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相一致
2. 牡丹江市实行园林绿化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规定 1999年
5月27日 牡政发[1999]31号 与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相一致
3. 市政府紧急重大情况报告暂行规定 2000年
6月16日 牡政办发[2000]53号 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通知》(国办发[2000]27号)相一致
4. 牡丹江市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
12月10日 牡政发[2001]38号 与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相一致
5. 牡丹江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
12月28日 牡政发[2001]44号 与《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相一致
6. 牡丹江市区被拆迁城市住宅房屋评估价格最低限价、非住宅房屋估价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暂行) 2002年
5月20日 牡政发
[2002]18号 与《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一致
7. 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2002年
6月26日 牡政发
[2002]22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相一致
8. 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若干意见 2003年
2月25日 牡政发
[2003]2号 与《关于扶持农村经济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若干政策》(黑政发[1996]83号)相一致
9. 关于修改《牡丹江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3年
2月28日 牡政发
[2003]4号 与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一致
10. 关于加强烟尘控制区管理的通告 2003年
9月12日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一致
11.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2003年
9月12日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一致
12. 牡丹江市城镇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4年
2月26日 牡政发
[2004]3号 与《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总体规划》(黑政发[1999]57号)相一致
13. 牡丹江市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2004年
3月8日 牡政发
[2004]7号 与《黑龙江省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相一致
14. 关于坚决制止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通告 2004年
9月8日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一致
15. 牡丹江市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 2004年
11月20日 牡政发[2004]16号 与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相一致
16. 关于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通告 2004年
11月30日 与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一致
17. 关于做好当前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5年
1月27日 牡政办发[2005]4号 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相一致
18. 转发市农机总站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5年
4月30日 牡政办发[2005]10号 与《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相一致
19. 牡丹江市乡镇雨量监测网管理办法 2005年
7月27日 牡政办发
[2005]27号 与防汛减灾有关政策相一致
20. 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事活动的通告 2005年
7月29日 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相一致
21. 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2005年
10月14日 牡政发
[2005]18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一致
22. 牡丹江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2005年
10月18日 牡政办发
[2005]40号 与《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相一致
23. 牡丹江市农业机械购置贷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
3月17日 牡政办发[2006]7号 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相一致
24. 关于牡丹江市区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2006年
4月12日 牡政发
[2006]3号 与《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总体规划》(黑政发[1999]57号)相一致
25. 关于牡丹江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 2006年
4月12日 牡政发
[2006]4号 与《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总体规划》(黑政发[1999]57号)相一致
26. 牡丹江市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办法 2006年
6月16日 牡政办发[2006]18号 与《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相一致
27. 牡丹江市政府特邀信息员管理办法 2006年
6月19日 牡政办综[2006]22号 与《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相一致
28. 牡丹江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
7月24日 牡政办发[2006]24号 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相一致
29. 牡丹江市供热分户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
9月8日 牡政办发[2006]25号 与原建设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相一致
30. 牡丹江市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
9月15日 牡政办发[2006]28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94号)相一致
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
12月25日 牡政办发[2006]35号 与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一致
32. 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通知 2007年
1月12日 牡政发
[2007]3号 与《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相一致
33. 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2007年
3月29日 牡政发
[2007]8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一致
34.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2007年
3月29日 牡政办发[2007]9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一致
35. 牡丹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
3月29日 牡政办发
[2007]13号 与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一致
36. 牡丹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
3月29日 牡政办发
[2007]14号 与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相一致
37. 关于进一步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若干意见 2007年
4月24日 牡政办发[2007]25号 与帮助城镇居民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有关政策相一致
38. 牡丹江市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07年
4月29日 牡政办发[2007]30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相一致
39. 转发市建设局关于牡丹江市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7年
7月19日 牡政办发[2007]49号 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各中心城市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6号相一致)
40. 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年
7月19日 牡政办发[2007]50号 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37号)相一致
41. 牡丹江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及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2007年
11月1日 牡政办发[2007]60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相一致
42. 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2007年
12月10日 牡政发[2007]16号 与《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相一致
43. 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2007年
12月27日 牡政办发[2007]67号 与《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总体规划》(黑政发[1999]57号)相一致
44. 牡丹江市查封和拆除违法建筑物若干规定 2008年
3月21日 牡政办发[2008]9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11号)相一致
45. 牡丹江市城市绿地水域保护管理办法 2008年
4月18日 牡政发
[2008]1号 与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相一致
46. 关于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2008年
5月8日 牡政办发
[2008]19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一致
47. 转发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2008年
8月11日 牡政办发
[2008]43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相一致
48. 牡丹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 2008年
11月6日 牡政办发
[2008]49号 与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一致
49. 牡丹江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2008年
11月19日 牡政发
[2008]8号 与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相一致
50.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8年
12月2日 牡政办发
[2008]52号 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一致
51. 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2008年
12月11日 牡政发
[2008]11号 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66号)相一致
52. 牡丹江市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工作方案 2009年
1月4日 牡政办发
[2009]2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安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相一致
53. 牡丹江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实施办法 2009年
4月16日 牡政发
[2009]3号 与《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相一致
54. 牡丹江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2009年
7月9日 牡政办发
[2009]25号 与国务院办公厅《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国办发[2009]8号)相一致
55. 牡丹江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
8月20日 牡政发
[2009]12号 与国家和省出租汽车管理相关规定相一致
56. 牡丹江市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09年
9月3日 牡政发
[2009]16号 与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一致
57. 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若干意见 2009年
10月6日 牡政办发
[2009]37号 与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黑政发[2006]51号)相一致
58. 牡丹江市奶牛基地建设优惠政策 2009年
11月10日 牡政办发
[2009]39号 与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奶牛产业政策相一致
59. 转发牡丹江市妇儿委关于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实施意见 2009年
12月10日 牡政办综
[2009]39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02]147号)相一致
60.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监督办法 2009年
12月21日 牡政办发
[2009]45号 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等4部委《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相一致




应予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30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文号 说 明
1.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5年
3月30日 牡政办发
[2005]6号 根据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09]13号)修改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的通知 2005年
4月30日 牡政发
[2005]5号 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改
3. 关于加快我市蜂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5年
8月5日 牡政发[2005]1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修改
4. 牡丹江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及土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2005年
8月11日 牡政发[2005]12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修改
5. 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2005年
8月18日 牡政办发[2005]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改
6. 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2005年
9月26日 牡政发[2005]15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修改
7. 牡丹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5年
9月30日 牡政发[2005]16号 根据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的相关规定修改
8. 牡丹江市市区清运冰雪管理办法 2005年
11月4日 牡政发[2005]19号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
9.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 2005年
12月8日 牡政发[2005]2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修改
10. 黑龙江省牡丹江火炬计划石油钻采装备特色产业基地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2006年
3月24日 牡政办发[200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
11. 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06年
3月30日 牡政办发[2006]11号 根据《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改
12.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6年
4月24日 牡政办发[2006]15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修改
13. 牡丹江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2006年
6月26日 牡政发
[2006]5号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修改
14. 牡丹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2006年
6月27日 牡政办发[2006]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
15. 牡丹江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2006年
7月15日 牡政办发[2006]21号 根据省交通厅《黑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实施细则》修改
2006年
12月26日
修改
16. 牡丹江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2006年
12月22日 牡政办发[2006]36号 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修改
17. 关于规范财税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2007年
3月29日 牡政发
[2007]5号 根据现行财税优惠政策修改
18. 牡丹江市区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优惠政策 2007年
4月16日 牡政办发[2007]1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修改
19. 关于危房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暂行规定 2007年
4月25日 牡政办发[2007]24号 根据现行危房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修改
20. 牡丹江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方案 2007年
7月30日 牡政办发[2007]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
21. 牡丹江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2007年
8月31日 牡政发[2007]13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1号)修改
22. 关于深入开展煤炭资源整合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2007年
12月3日 牡政办发[2007]62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53号)修改
23. 关于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通告 2008年
4月14日 根据省物价局有关文件修改
24. 关于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2008年
5月12日 牡政发
[2008]5号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11号)修改
25. 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8年
6月5日 牡政发
[2008]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修改
26. 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 2008年
8月4日 牡政办发
[2008]41号 根据《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改
27. 牡丹江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2008年
12月1日 牡政发
[2008]10号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修改
28. 牡丹江市公路建设三年决战优惠政策和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2008年
12月19日 牡政办发
[2008]5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修改
29. 关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经济追赶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9年
7月24日 牡政办发
[2009]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修改
30. 牡丹江市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9年
8月28日 牡政办发
[2009]3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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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完善人事代理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依据人事管理的法规及有关规定,受单位或个人委托,承办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职称的各类人才的人事代理业务的全部活动。

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和公民个人,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障人才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 第五条 人才市场服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人才择业自主权,尊重单位用人的自主
权。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及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培育。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机构按照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人才市场和人事代理的管理业务。

 第六条 计划、财政、教育、劳动、工商、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协助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人事代理工作。

 第二章人事代理对象及内容

 第八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均为人事代理对象:
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的工作人员;
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要求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三)外商投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中方人员;
 (四)各类(除本市定向师范教育类)待业大中专毕业生;
 (五)尚在国(境)外的自费出国(境)人员;
 (六)外省、市驻葫单位的葫芦岛籍雇员;
 (七)昧落实工作单位的军转干部;
 (八)农村乡土人才;
 (九)人事行政部门认为可以接受人事代理的其他人员。

 第九条 人事代理内容:
 (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确认和保留委托代理人员原干部身份并连续计算工龄,办理人事关系及其他手续。
 (二)为待业、自谋职业或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在委托保管档案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及户口、粮食关系等手续。
 (三)按规定为委托人代办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评和专业、外语考试的归口申报与证书发放。
 (四)按规定为委托人办理按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档案工资,在代理期内按此类工资标准进行工资晋升等工资管理。
 (五)市人才服务机构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中职务考核合格的专任教师进行教龄认定。
 (六)为流动人员办理有关合同鉴证。
 (七)为委托人代办失业、养老、医疗等保险业务。
 (八)为委托入办理因私出国(境)的政审。
 (九)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其招聘各类人才。
 (十)为委托人出具自然情况、工作简历、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 (十一)为委托单位或个人提供人才流动的咨询服务。

 第十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严格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 第三章人事代理关系

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采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方式,委托范围包括单项、多项和全权委托。

 第十二条 委托方要求代理方办理人事代理业务时,应向代理方提交有效证件。
 (一)单位委托人事代理需提交下列证件:
 1、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表;
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 3、委托代理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 (二)个人委托代理需提交下列证件:
 1、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表;
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 3、辞职、辞退、解聘证明;
 4、无就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交本人毕业证书;
 5、其它人事关系变更的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三条 人才服务机构接到人事代理申请15日内审查有关证件、材料;并调查核实委托单位或委托人的情况。经审查同意代理方与委托方应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期限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合同书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 第十四条 委托人事代理合同期满,委托单位或个人欲继续委托的,应在期满30日前携带《委托人事代理合同》及相关材料续签合同。逾期不续的,双方代理关系解除,合同自行废止。

 第四章人事档案管理

 第十五条 各类流动人员的档案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存管理。

 第十六条 人才服务机构凭国家规定的人员流动有效文书,向委托人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15日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给人才 服务机构。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可直接转入人事代理机构。

 第十七条 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途径或派专人送取,不得交流动人员本人或他人转带。

 第十八条 人才服务机构接收代理人员档案,由专人负责签收、登记、清点,经审核无误,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

 第十九条 查(借)阅人事档案,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索取有关档案证明材料须经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

 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档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档案材料。

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人事代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 第二十二条 人事代理发生争议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处罚:
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档案的;
 (二)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档案的;
 (三)擅自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二十四条 人才服务机构的管理人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附则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11月22日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

1974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4年4月6日晋法发〔1974〕7号请示已收阅。
根据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3年3月19日《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关于“非婚生子女系指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的解释,我们同意你院对这个问题的意见,即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都是非婚生子女。
此复。

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院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询问什么是“非婚生子女”的问题。该院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认为非婚生子女系指未婚男女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不包括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一种认为应包括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
根据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3年3月19日“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关于“非婚生子女系指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也即旧社会所谓的‘私生子女’”的解释,我院认为,未婚男女、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都是非婚生子女。
这一认识是否妥当,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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