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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海市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07:44  浏览:9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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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海市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

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2011年上海市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

沪农机[2011]19号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机 〔2011〕21号)精神,扎实推进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全面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为主线,以提高“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为重点,扎实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教“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队伍“三项建设”,严格依法行政,排查事故隐患,创建平安农机,提高监管能力,促进本市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大农机安全执法力度,使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促进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使农机事故得到遏制;加大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安全发展理念得到增强(两遏制一增强)。通过加强农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健全农机安全法制,完善农机监管体制,创新农机监理机制,增加农机安全投入,推进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提升农机安全监管水平。2011年农机安全监理“三率”水平保持在95%以上;创建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区(县)1个,全年安全生产形势保持平稳。

三、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切实履行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定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查处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技术标准等情况;查处违法违规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行为;检查农机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严厉打击和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超速超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二)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继续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行动,重点排查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农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建立与落实情况;检查农业机械机库棚、维修、储油等设施安全情况;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年度检验情况,驾驶证申领、换发、审验情况。加大力度,对无牌行驶作业、不按时参加安全检验的现象进行整治,对驾驶操作人员无证驾驶的现象进行治理,努力提高登记率、检验率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消除事故隐患。

(三)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积极组织农机安全咨询日宣传活动,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农机安全生产氛围。加强农机监理人员的培训,增强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农机手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做好“六个一”的宣传活动,把农机安全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和农村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

(四)加强农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贯彻落实全国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积极争取农机安全监理体系建设项目,加强检查督导,理顺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体制,明确职责,改进农机安全监理设施设备条件,增强安全监理公共服务能力。要完善相应的农机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要落实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理重大农机事故。

(五)继续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

继续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加大对示范点的检查和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能力,提升水平,规范业务,树立良好形象。争取各级财政投入,保证创建工作持续开展,将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着力点、工作重心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区镇两级政府在创建活动中的作用,整合农业、安监、交管等部门管理资源,推进“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的深入、持久开展。调动农机合作社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监管网络,使创建工作深入到村户。

(六)着力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率”水平

要制定提高“三率”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加强对区县监理机构的组织领导和绩效考核,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三率”水平维持在95%以上的目标任务。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切实做好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牌证管理,努力提高上牌率、检验率和持证率。要督促保险工作部门,切实提高保险服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确保重点工作不折不扣落实。要把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与当地“三农”工作结合起来,与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结合起来,与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促进农机安全生产,保障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二)细化方案,明确任务。按农业部有关部署和本方案要求,要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具体的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进度安排,扎扎实实做好农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市农机化办。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结合“三夏”、“三秋”等重点农时季节,重点开展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安全责任落实、违规发牌发证行为整治、伪造变造牌证及标志行为治理等工作。在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点地区、重要场所和重要农业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和监控,全面推进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强化监督,大力整治。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稳定和改善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对突出问题、重大事故隐患要加强排查力度;对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深化整治效果,着力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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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公开招录工作人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公开招录工作人员的通知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关于公开招录工作人员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加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干部队伍建设,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需要,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卫生部人事司批准,公开招录中心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录工作办法
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人员录用、中层领导干部聘任工作暂行办法”(附件1)的相关部分实施。
二、招录人员范围
本市卫生系统在职职工中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岗位条件要求
按照“公开招录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条件”(附件2)实施。
四、报名事宜
(一) 时间
2002年7月28-29日9:00-16:00
(二) 地点
国务院第二招待所五楼会议室(地址:北京西直门南大街6号)。
(三) 要求
1、报名时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其他证件原件,另需全套证件的复印件1份;2寸近期免冠黑白照片1张。
2、报名时填写《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公开招录工作人员报名表》。未按规定的时间参加面试,视为自动放弃。
(四) 其他事项
1、联系电话:66186688转1527;
2、有关信息可在卫生部网站查阅。卫生部网址:www.moh.gov.cn


二O O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1、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人员录用、中层领导干部聘任工作暂行办法
2、公开招录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条件


附件1

卫 生 部 卫 生 监 督 中 心
人员录用、中层领导干部聘任工作暂行办法

总 则
一、 为规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人员录用、中层领导干部聘任工作(以下简称“录用、聘任工作”),保证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心的工作性质、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 录用、聘任工作根据卫生部规定的中心工作职责和编制员额,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兼顾当前与长远,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
三、 录用、聘任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要求,采用群众考评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四、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指中心各处(室)正副处长(主任),其他人员以本办法所称的工作人员进行录用。
五、对转业军人安置等特殊情况,可采取相应的考核测评方法。

程 序
六、成立中心录用、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中心评聘领导小组”),由卫生部人事司、法监司、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中心人员组成。
七、工作人员录用程序为:
公开报名、资格审定、面试考核、身体检查、组织考察、确定录用。
八、中层领导干部竞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公开报名、资格审定、竞聘演讲、身体检查、组织考察、上报备案、任前公示、聘任或任命。

资 格 审 查
九、拟录用、聘任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端正,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历、能力与学历要求;
(四)基础理论扎实,工作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与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被录用:
(一)与本单位职工有直系、旁系血缘亲缘关系的;直系亲属从事职业与卫生监督密切相关、可能影响卫生监督执法公正的;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其他不适宜卫生监督工作需要的。

考 核
十一、工作人员录用考核:
(一)面试:由中心评聘领导小组进行面试,每人10分钟,介绍自己的简历和对报考岗位的认识5分钟,然后回答问题。测试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及个性特征等。
(二)组织考察:根据测评结果,对各岗位排名第一的人员进行考察。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及有无需回避的因素等。
十二、中层领导干部考核:
(一)演讲:在中心中层领导干部竞聘大会进行15分钟演讲,介绍自己的简历、对该岗位工作的认识以及今后工作的设想。
(二)答辩:对中心评聘领导小组提出的问题进行10分钟答辩。由中心评聘领导小组综合测试语言表达能力、计划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等。
(三)组织考察:根据测评结果,对各岗位排名前两位人员进行考察。全面考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并听取纪检部门意见及了解有无需回避的问题等。

录 用、聘 任
十三、工作人员录用:
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从批准之日起计算。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任用,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十四、中层领导干部聘任:
(一)中心评聘领导小组对拟任用人员提出综合评价意见,中心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正、副处长由中心主任聘任,党委办公室主任由中心党委任命。
(二)中层领导干部聘任期为两年。在聘任期内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或给中心造成重大经济、名誉损失的,随时予以解聘。
(三)受聘中层领导干部本人要求解聘,需提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四)对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适应或不胜任者,免去聘任职务,不保留中层领导干部待遇,另行安排工作。

回 避 与 监 督
十五、凡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实施评聘工作的人员,在研究有关人员录用、聘任工作中,要实行回避。
十六、各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接受监督。

附 则
十七、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公开招录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条件

一、综合处
(一) 岗位1
1、岗位职责
(1)承办收发、登记、传阅、转发、拟办和归档文件(包括机要文件)等工作;
(2)承办公章的使用及保管;
(3)分办来信、电话记录及接待来访工作;
(4)拟(修)定中心保密工作制度及计划,并承担培训、督导、检查工作;
(5)承担重要会议记录,督办、落实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批示;
(6)拟定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工作计划、总结;
(7)确定档案分类方案,指导各处(室)按照分类组卷;
(8)承担档案资料立卷、归档及保密等管理;
(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中共党员,政治素质高;
(2)医学、图书、档案管理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及一定的英语水平;
(4)具有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的能力;
(5)具有文秘管理工作经验;
(6)熟悉行政管理和卫生专业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二)岗位2
1、岗位职责
(1)起草中心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及各项工作制度等有关文件;
(2)起草综合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重要会议材料;
(3)起草与卫生监督有关的重要项目调研方案并参与实施;
(4)承担重大活动宣传策划工作;
(5)研究与落实人事管理及社保政策;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2)医学、法律、哲学、新闻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善于与人沟通,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语言表达能力及一定的英语水平;
(4)具有人事及社保工作经验;
(5)具有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的能力;
(6)掌握行政管理、卫生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岗位4
1、岗位职责
(1)承担期刊的管理;
(2)编印和报送中心信息、简报;
(3)协调、组织国内新闻机构的采访,宣传资料的组稿和审核;
(4)收集、整理并编辑中心文件汇编等;
(5)编写中心大事记;
(6)承办职工的培训及继续教育;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2)档案、医学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具有从事相同或相近岗位工作经历;
(4)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及较高的英语水平;
(5)具有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的能力;
(6)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及卫生专业知识。

(四) 岗位5
1、岗位职责
(1)拟定信息网络工作有关规定及发展规划,起草工作计划、总结;
(2)指导和培训职工计算机软件应用;
(3)规划和设计局域网建设;
(4)承担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政务)的应用和管理;
(5)保管主要的计算机资料和软、硬件资源;
(6)承担国内外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7)设计中心网页并管理开通后的运行;
(8)研究、探讨并实施档案管理的自动化;
(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高;
(2)医学、统计、计算机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扎实的计算机基础专业知识;
(4)具有规划、设计和维护计算机局域网、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能力和经验;
(5)具有参与卫生监督业务的经验;
(6)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专业知识。

(五)岗位6
1、岗位职责
(1)拟定有关后勤社会化管理的相关规定;
(2)承担重要公务外出及会议的后勤保障工作;
(3)承担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值班制度;
(4)承担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5)承担与计生、消防、绿化、安全、爱委会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及属地关系的处理工作;
(6)承担车辆使用及管理工作;
(7)承担职工的医疗报销的审核;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大学专科以上或相当学历;
(3)有较好的对外协调能力及较好的文字综合能力;
(4)熟悉和掌握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5)具有行政后勤管理经验。

二、卫生检验技术规范处
(一)岗位1
1、岗位职责
(1)负责有关计量认证法规和评审准则的培训考核工作;
(2)负责拟订卫生检验机构和实验室计量认证的工作计划草案;
(3)具体负责卫生检验机构和实验室计量认证的评审工作;
(4)负责计量认证机构日常监督检查;
(5)负责计量认证卫生评审组和技术专家的具体管理工作;
(6)负责计量认证有关咨询服务;
(7)承担国际实验室认证的相关工作;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高;
(2)卫生检验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3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验;
(3)有一定的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评审的实际工作经验;
(4)熟悉和掌握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有关专业知识;
(5)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6)具有较好的英语阅读能力,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二)岗位2
1、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拟订卫生检验机构和实验室资格认定标准和培训工作;
(2)负责拟定卫生检验机构和实验室资格认定工作计划;
(3)具体组织实施卫生检验机构和实验室资格认定评审工作;
(4)负责取得认定资格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5)负责卫生检验机构认定人员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
(6)负责实验室资格认定有关咨询服务工作;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高;
(2)卫生检验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有一定的实验室资格认定实际工作经验;
(4)熟悉和掌握实验室资格认定专业知识;
(5)熟悉和掌握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6)具有一定的英语阅读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岗位3
1、岗位职责
(1)负责资格认定和计量认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资料的收集;
(2)负责资格认定和计量认证的计划草案和报批材料的整理、报批工作;
(3)负责认定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登记和发放;
(4)负责卫生评审组和专家库人员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5)负责资格认定和计量认证档案管理有关工作;
(6)负责国内外实验室认定、计量认证工作相关资料收集、整理;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知识;
(4)熟悉业务管理和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
(5)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
(6)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

三、监督一处
(一)岗位1
1、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食品卫生国家抽检和监测计划的拟订、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
(2)负责抽检和监测资料的收集、统计与分析工作;
(3)负责食物中毒重大案件的调查与处理,食物中毒案件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
(4)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危险性分析工作;
(5)负责相关业务指导和咨询工作;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法学、计算机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或具有卫生管理专业硕士以上学位,能够运用一门外语阅读专业书籍;
(4)掌握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
(5)掌握食品卫生学评价、危险性分析的技术和方法;
(6)熟悉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专业知识,熟悉常见食物中毒的临床诊断和救治原则,了解常用的食品卫生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方法;
(7)熟练电脑操作,熟练使用监督取证及现场采样的各种器材。

(二)岗位3
1、岗位职责
(1)负责保健食品、特殊营养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工具设备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业务工作;
(2)具体负责重大食品卫生违法案例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3)负责相关业务指导和咨询工作;
(4)负责食品卫生宣传、培训工作;
(5)负责食品卫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法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或具有卫生管理专业硕士以上学位,能够熟练运用英语阅读专业书籍;
(4)掌握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
(5)熟悉与保健食品、特殊营养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工具设备有关的专业理论知识;
(6)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
(7)运用计算机进行信息收集、整理、数据资料的初步统计分析;
(8)掌握使用监督取证及现场采样的各种器材。

(三)岗位4
1、岗位职责
(1)负责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国家抽检计划的拟订、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数据资料的统计分析;
(2)负责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及相关业务工作;
(3)具体负责相关重大、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负责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业务指导和咨询工作;
(5)负责分管档案管理及机要工作;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法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从事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多年的工作经历,能够熟练运用英语阅读专业书籍;
(3)掌握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
(4)掌握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卫生学评价技术;
(5)熟悉与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
(6)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信息收集、整理、数据资料的初步统计分析。

(四)岗位5
1、岗位职责
(1)负责处(室)文件运转工作;
(2)负责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检索、收集,整理并及时呈报领导和相关业务人员;
(3)协助岗位4承担有关工作;
(4)负责处(室)文件、档案的管理;
(5)负责本处(室)检测仪器保管、维护和后勤保障工作;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具有卫生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英语阅读能力;
(3)有相同或相近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
(4)熟悉卫生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文秘管理的各项制度;
(5)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信息收集、整理,数据资料的初步统计分析。

四、监督二处
(一)岗位1
1、岗位职责
(1)负责起草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规划;
(2)负责指导地方的预防性、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3)协助卫生部对重大、突发性职业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协助卫生部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预防性卫生监督;
(5)负责职业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及相关的工作;
(6)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工程学、法学、物理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经验;
(3)熟悉职业卫生专业知识,能独立处理职业中毒突发事件;
(4)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5)掌握职业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执法程序,能够规范制作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6)熟练使用职业卫生监督、监测仪器和设备。

(二)岗位3
1、岗位职责
(1)负责起草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规划;
(2)协助岗位1指导地方的预防性、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
(3)协助卫生部进行环境卫生专业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
(4)协助卫生部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卫生(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
(5)负责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监督档案管理及相关工作;
(6)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法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经验;
(3)熟悉环境卫生(公共场所)专业知识,能独立处理本专业重大、突发事件;
(4)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5)掌握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执法程序,能够规范制作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6)熟练使用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仪器和设备。

(三)岗位4
1、岗位职责
(1)负责起草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规划;
(2)具体负责传染病防治相关法规起草工作;
(3)负责指导地方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4)负责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的调查处理;
(5)协助卫生部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传染病防治预防性卫生监督;
(6)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档案管理;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公共卫生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卫生监督工作经验;
(3)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4)熟悉传染病防治专业知识,能独立处理重大、突发性传染病疫情事件;
(5)掌握传染病防治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执法程序,能够规范制作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6)熟练使用传染病防治监督、监测仪器和设备。

五、监督三处
岗位4(主要负责医疗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以及立法和组织管理工作)
1、岗位职责
(1)负责制定并实施分管工作的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
(2)负责对全国医疗、采供血等机构执业监督的组织管理工作;
(3)协助查处医疗、采供血等医疗服务相关的大案要案;
(4)负责对医疗、采供血等机构与人员执业监督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研究,并起草研究结果报告;
(5)负责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有关医疗、采供血等监督管理立法与管理模式的比较研究;
(6)协助卫生部拟定并组织实施对各级医疗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培训计划;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高;
(2)医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具有多年的医院临床、母婴保健、采供血机构、医学研究或医学科研管理、立法或司法、律师任一专业的工作经历;
(4)具有一定的医疗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或法律工作经验。

六、卫生许可受理处
(一)岗位1
1、岗位职责
(1)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及其他卫生许可项目评审意见、批准文件的发放;
(2)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及其它卫生许可项目审批情况的查询;
(3)负责出具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卫生许可项目受理(未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
(4)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卫生许可项目受理及批准文件档案的管理;
(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3)掌握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4)掌握计算机的操作使用。

(二)岗位2
1、岗位职责
(1)负责保健食品及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项目申报资料的接收、审核;
(2)负责保健食品及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项目审批有关的业务咨询;
(3)收集申报单位对保健食品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4)上报保健食品受理清单;
(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掌握健康相关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审批工作程序,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4)掌握计算机的操作使用。

(三)岗位3
1、岗位职责
(1)负责化妆品及其它卫生许可项目申报资料的接收、审核;
(2)负责化妆品及其它卫生许可项目审批有关的业务咨询;
(3)收集申报单位对化妆品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4)上报化妆品受理清单;
(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掌握健康相关产品等卫生许可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审批工作程序,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
(4)掌握计算机的操作使用。

(四)岗位4
1、岗位职责
(1)负责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资料的审核、批准文件的发放;
(2)负责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审批情况的查询及审批有关业务咨询;
(3)负责出具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受理(未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
(4)负责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受理及批准文件档案的管理;
(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掌握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和相关的业务知识;
(4)掌握计算机的操作使用。

七、卫生许可评审处
(一)岗位1
1、岗位职责
(1)负责上报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评审会评审产品清单,具体负责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评审会的有关工作,负责保健食品评审意见的整理、制作;
(2)具体负责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报批资料的审查、上报;
(3)负责整理分析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评审的有关情况,并提出建议;
(4)具体组织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技术评审标准、评判依据等技术规范的起草;
(5)承担国内外保健食品等卫生许可管理、审批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具有医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从事食品卫生或卫生毒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英语听说能力,并能熟练阅读专业外文文献;
(3)掌握健康相关产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
(4)掌握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卫生检验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临床医学、中医、药学知识;
(5)掌握使用计算机操作,熟悉FOXPRO等计算机语言。

(二)岗位2
1、岗位职责
(1)承担变更批件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的审核工作;
(2)负责组织评审小会, 承担补充资料的技术审核工作;
(3)负责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报批资料的审查、上报;
(4)负责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制作;
(5)完成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的通告目录;
(6)具体负责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审批过程中档案的管理;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化学、中医学、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从事食品卫生或中医临床工作实践经验;
(3)具有一定的英语听说能力,并能阅读专业外文文献;
(4)掌握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批工作程序;
(5)掌握食品卫生、中医、毒理、卫生检验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临床医学、药学等专业知识;
(6)掌握使用计算机操作,熟悉FOXPRO等计算机语言。

(三)岗位3
1、岗位职责
(1)承担涉水产品变更批件的审核工作;
(2)上报评审会评审产品清单,具体负责涉水产品评审会的有关工作,负责涉水产品评审意见的整理;
(3)负责组织涉水产品评审小会,承担补充资料的技术审核工作;
(4)负责涉水产品报批资料的审查、上报;
(5)负责涉水产品批准文件的制作;
(6)负责整理分析涉水产品评审的有关情况,并提出建议;
(7)具体负责保健食品审批过程中档案的管理;
(8)承担国内外涉水产品管理、审批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9)完成涉水产品的通告目录;
(10)承担评审会会务工作;
(11)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化学、中医学、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从事环境卫生工作实践经验;
(3)具有一定的英语听说能力,并能阅读专业外文文献;
(4)掌握健康相关产品等卫生许可有关的法律、法规审批工作程序;
(5)掌握环境卫生、卫生工程、卫生检验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6)熟练使用计算机,熟悉FOXPRO等计算机语言。

(四)岗位4
1、岗位职责
(1)承担化妆品变更批件的审核;
(2)负责上报评审会评审产品清单,负责化妆品评审会的有关工作,化妆品评审意见的整理,制作评审意见;
(3)具体负责组织化妆品评审小会, 承担补充资料的技术审核;
(4)负责化妆品报批资料的审查、上报;
(5)负责化妆品批准文件的制作;
(6)负责整理分析化妆品评审有关情况,并提出建议;
(7)具体负责化妆品审批过程中档案的管理;
(8)承担国内外化妆品管理、审批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9)完成化妆品的通告目录;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化学、中医学、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从事卫生检验或环境卫生工作实践经验;
(3)具有一定的英语听说能力,并能阅读专业外文文献;
(4)掌握健康相关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审批工作程序;
(5)掌握化妆品生产、卫生检验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
(6)熟练使用计算机,熟悉FOXPRO等计算机语言。

(五)岗位5
1、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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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三号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已于2013年7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7月26日



附: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doc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预防
第四章 治理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扶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工作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群众性科技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培训、指导、服务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保障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的公益性宣传,中、小学校应当将水土保持基本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土资源、维护水土保持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水土资源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水土流失调查。水土流失调查包括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成因、危害及变化趋势、防治情况及其效益等内容,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林草覆盖率百分之四十以上、土壤侵蚀轻度以下以及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林草覆盖率百分之四十以下、土壤侵蚀中度以上以及人口密度较大,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水旱风沙灾害严重,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跨区域或者流域的水土保持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小流域综合治理、淤地坝建设、沟道造地应当编制水土保持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水土保持规划。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和专项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工业园区、水电梯级开发、旅游景区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编制单位应当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水土保持规划和专项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退耕还林(草)等措施,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开矿、采石等扰动地表、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六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人均耕地五亩或者基本农田二亩以上的地区,禁止在二十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已在禁垦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退耕还林(草)计划,逐年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
禁垦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的规定,将已经退耕还林(草)的区域划入封山禁牧区的范围,向社会公布,并采取措施,加强管护。
在封山禁牧区域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的标志、设施。
第十八条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在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科学选择树种,配套布设生态林,合理确定规模,采取修建截水沟、蓄水池、排水沟、等高植物带、边坡种草、水平阶或者垄沟种植法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 在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在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上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水平阶、鱼鳞坑、竹节水平沟、营造等高植物带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方案和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缩短施工周期和地表裸露时间,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第二十一条 涉及土石方挖填、扰动地表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经建设项目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规模较大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扰动地表的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煤炭、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勘探的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预算,在基本建设投资或者生产费用中专项列支水土保持经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第二十二条 占地面积在三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活动,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前款规定规模以下的生产建设活动,应当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审批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提交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在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位置、规模以及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并报水土保持方案批准部门备案。
生产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在汛期施工的,制定水土保持度汛方案。
生产建设单位每年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生产建设活动中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先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后,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随意排弃或者擅自堆放。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严格限制采取大规模剥离土层方式开采矿产资源、沟道造地或者从事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需从事相关活动的,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第二十八条 生产建设项目建成后在试生产运行六个月内,建设单位须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分期验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先进行技术评估,再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占用、填堵、拆除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及保护范围主要包括:
(一)梯田、埝地、坝地、流失区水地、河滩造地、沟道造地、引洪漫地、地边埂、截水沟、蓄水沟、沟边埂、排水渠(沟)、沉砂池、水窖、沟头防护等农田水土保持工程及附属设施;
(二)淤地坝、拦渣坝、拦沙坝、尾矿坝、谷坊、闸山沟、池塘、涝池、护岸(坡)、拦(挡)渣墙等沟道水土保持工程及安全保护范围;
(三)水土保持林草和苗圃、植物埂、水平沟、反坡梯田、鱼鳞坑等育林整地配套设施;
(四)水土保持监测网点和科研试验、示范场地、设施及安全保护范围;
(五)其他水土保持设施。
第三十条 水土保持设施所有权依其附着的土地权属确定。水土保持设施属于国家所有的,在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土地范围内,由使用权人承担管护责任;水土保持设施属于集体所有,在土地承包或者租赁范围内的,由土地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管护责任,没有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受益人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镇水土保持以生态措施为主,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城镇建设、改造项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个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章 治理
第三十三条 水土流失治理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植物措施、工程措施与水土保持耕作措施相结合,治理与农民增收致富相结合的原则,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的要求,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小流域为单元,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有效减少水土流失。
在水力侵蚀地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风力侵蚀地区,结合防沙治沙,封育禁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结合地质灾害防治,采取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加强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土保持规划要求,落实配套资金,保证水土保持投入,实施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第三十六条 淤地坝工程项目、沟道造地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项目设计文件,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淤地坝工程项目、沟道造地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或者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和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生产建设类项目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在建设期间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面积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开采类项目,在生产期间按开采量或者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省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省人民政府可以从用水受益地区收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金,用于江河源头区、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扶持绿色农业和产业发展。对因退耕还林(草)、封山禁牧、减施或者不施化肥农药而减少收入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偿。
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金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管理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系统,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报告。
第四十一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公报,公报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对重点区域、重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动态,适时发布监测公告。
第四十二条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和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省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建立水土保持监测评价体系,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监测成果质量进行评价认定。
第四十四条 从事水土保持的方案编制、工程监理、监测和评估的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十六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八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的水土流失纠纷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及其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编制、报备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制定度汛方案或者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实施监理、监测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监理、监测的;
(三)未按规定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或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情况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专门存放地未采取防护措施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填堵、拆除水土保持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水土保持设施造价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降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罚款,实施处罚的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省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履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7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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