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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计划财务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37:22  浏览:85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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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计划财务工作的意见

新闻出版署


关于加强计划财务工作的意见
 ((91)新出计字第1403号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八日)


  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精神和《出版事业“八五”计划及十年发展规划》对计划财务工作的要求,现就“八五”期间加强计划财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安排工作时参考。


  一、进一步研究、调整经济政策,为新闻出版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新闻出版经济政策是国家为指导和调节新闻出版业经济活动所规定的规则和措施,包括财政、投资、价格、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政策。研究和制订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是新闻出版署和地方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近几年,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在财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争取落实了一些优惠政策。部分省为缓解“出书难、买书难、卖书难”的矛盾,建立了学术著作出版、书刊印刷技术改造和发行网点建设等基金。“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建立,对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新闻出版经济政策研究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新闻出版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科学、教育、文化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在新闻出版事业发展中发生作用的经济规律;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新闻出版事业在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的关系,编、印、发、供四个环节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以及全局与局部、沿海与内地、发达地区与老少边困难地区的经济利益关系,促进新闻出版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新闻出版经济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一要积极主动争取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联系,密切合作;二要深入实际,扎扎实实地进行调查研究,抓住主要矛盾,逐一争取解决;三要树立全心全意为繁荣新闻出版事业服务的思想,为出版事业发展尽最大可能争取政策支持。
  当前新闻出版经济政策研究的重点是:根据中央工作会议精神,与财税等部门加强合作,研究进一步搞好出版大中型企业的各项经济政策,解决影响出版事业发展的突出矛盾。


  二、加强宏观调控,促进新闻出版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为了实现《出版事业“八五”计划及十年发展规划》所确定的今后五年、十年的发展目标,更好地贯彻中央工作会议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方针、政策,计划财务工作要在加强宏观调控,促进新闻出版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其他各项已经出台的经济政策,体现了国家和各级财税部门对新闻出版事业的支持。各级新闻出版计划财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来落实和用好这些政策。同时,各省还应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增强企业活力,尽快解决或缓解影响出版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
  在加强宏观调控过程中,首先要做好宣传工作,统一思想,顾全大局,正确处理改善生活、工作条件与发展事业的关系;其次,要增强调控手段的权威性,维护政策的严肃性,提高执行政策的自觉性;第三,要量力而行,统筹规划,防止乱上项目,乱铺摊子,要把资金投向出版事业发展急需的地方;第四,要加强资金的管理,注重投资效益,既要防止因投资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又要防止资金使用中的浪费;第五,由于各地情况不同,要在总的原则下,因地制宜,妥善处理地方现行政策与国家统一规定的关系。


  三、强化管理职能,充分发挥计划财务部门在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各级计划财务部门的工作要不断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结合新闻出版业的特点,在计划财务工作的内容、方法、程序以及管理手段等方面进行创新和改革,发挥计划财务部门统筹、协调、服务、监督的职能,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对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的分析、预测、控制和监督上来。要在认真抓好计划、会计、统计核算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包括事前预测、论证,事中控制、监督和事后考核、评价的全过程管理。要把核算和监督的职能向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扩展,向生产经营管理各环节渗透。要增强参与经营决策的意识,逐步建立起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的,以强化内部管理为中心,有利于推行和落实各种不同形式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利于对经济活动实行全过程、全方位核算、监督的管理工作制度。
  要不断总结完善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强内部核算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不断总结完善责任制的目标设计、责任内容,以及考核、奖惩办法,切实纠正以包代管的状况。
  要认真研究解决好出版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和提高质量、提高效益等深层次的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帮助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压缩不合理库存,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进一步加强基层财务工作,促使基层财务会计工作从单纯报帐型向管理型转变,发挥基层会计人员在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参谋和把关守口的作用。出版系统的大中型企业要根据《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关于大中型企业设立总会计师的规定,抓紧总会计师的配备。
  总会计师以及财务负责人应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经营决策,参加各项对内对外经济合同的审核,并对企业的经济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重视出版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新闻出版统计工作担负着为新闻出版事业的宏观管理和中长期计划的制定,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资料的繁重任务。目前,统计工作体系已初步建立,以图书、报纸、期刊出版,书刊印刷,发行,物资供应为主体的自下而上的统计网络已经基本形成。但是,新闻出版事业在改革和发展中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统计工作要适应变化了的形势,研究统计体系,扩大统计范围,扩展统计的覆盖面,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全国出版信息。
  要建立健全科学、统一、协调、完整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体制。书刊印刷和图书发行统计的归口管理要尽快理顺;音像统计归口管理也要尽快落实。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根据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要求和出版信息处理的要求,不断完善新闻出版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基础工作,提高统计质量,增强执法意识,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尽快改变统计数据报送不及时、不准确,出版统计信息滞后的状况;加紧建立出版统计信息处理系统,尽快研制、推广印刷、发行和音像出版统计软件;深入广泛地开展统计分析,不断提高统计工作为各级领导部门的宏观管理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服务水平。


  五、提高计划财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调动计划财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计划财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充分调动计划财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献身于新闻出版事业,作风清正廉洁,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精通财经专业知识,熟悉新闻出版业务知识,善于团结同志,能正确处理各方面工作关系的计划财务人员队伍,是强化管理、全面提高各级计划财务部门和出版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水平的前提和重要保证。
  从事计划财务工作的同志担负着繁重的任务,要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来处理国家、集体、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一要坚持原则,做到清正廉洁,一心为公;二要改变作风,转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形象;三要深入基层,向基层的同志学习,多做调查研究,少说空话,多办实事;四要主动向财税等经济工作主管部门介绍情况,主动取得各个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要加强财会基础工作,抓好会计工作达标升级以及会计统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应列入企业上等级的考核内容。
  要运用各种形式搞好财会、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将分期、分批举办总会计师和计财处长进修班以及各种类型的财会和统计知识竞赛。各级计划财务管理部门要制定“在职财会、统计人员培训规划”,“八五”期间应将全体在职财会、统计人员轮训一遍。同时,出版系统在职财会、统计人员中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由现在的18%提高到40%;中专知识水平的比例由现在的30%提高到80%以上。
  为了配合财会、统计在职干部的培训,除使用已有教材、资料外,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将统一组织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计划在“八五”期间出版一套包括出版社、杂志社、报社、书刊印刷厂、新华书店、印刷物资供销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统计、价格、经营管理等专业在内的新闻出版计划财务干部培训试用教材。
  在搞好在职财会人员专业培训的同时,要高度重视提高财会人员的政治素质。把加强会计、统计法制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列入培训内容。
  各级主管部门、各新闻出版单位的领导要切实关心财会、统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进修深造条件;要搞好会计、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在评聘技术职务中,要注意破格选聘政治思想好,在出版财会理论上有造诣,实践中有创新、有成就的中青年财务人员进入高级职务序列;要根据《会计法》、《统计法》中关于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统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的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对财会、统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实施办法。全国新闻出版系统财会和统计人员的表彰奖励,也要逐步形成制度。


  六、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新闻出版计划财务管理法规体系。
  计划财务制度是使计划财务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的重要保证。1985年以来,结合《会计法》和《统计法》的实施,新闻出版署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紧密配合财政财务、税收、物价以及出版体制的改革,制订、修订了新闻出版内部主要行业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今年内,要完成《国营音像企业会计制度》、《出版物样本赠阅财务管理办法》、《出版社自办发行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稿费、委托编辑加工费支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等制度和办法的制订和修改工作。“八五”期间,将完成《出版社会计制度》的修订及《国营书刊印刷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印刷物资供销企业简易会计制度》、《国营新闻出版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营新闻出版企业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出版社成本核算规程》等制度和办法的制订工作。力争在“八五”期间健全新闻出版计划财务管理法规体系,使各项计划财务工作有章可循。
  新闻出版单位都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计划财务制度,这是衡量一个单位财会、统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


  七、开展理论研究,搞好出版财会学术交流。
  新闻出版部门的计划财务工作涉及到计划、投资、税收、价格、财务、会计、审计、统计等多种门类、多个学科。由于新闻出版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及其具体生产、流通过程与一般工商企业有所不同,需要对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出版单位,书刊印刷厂,新华书店,印刷物资供销和生产企业,出版对外贸易企业的计划财务工作的特点、理论、经验等加以研究、总结。
  几年来,各级出版会计学会及各大区的出版财务座谈会,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出版工作、财会工作以及经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探讨出版财会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理论问题,交流、总结出版财会和经营管理工作的经验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绩。但也应该看到,新闻出版部门的计财理论研究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理论和认识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各级计划财务部门要重视理论研究,要充分发挥各级出版会计学会的作用,把会计学会工作的重点放在学术研究上,有计划地对财务管理中急需解决的理论问题进行研究;要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同志在理论研究方面的作用,注意引导年轻财会和统计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进行学术研究;继续办好《出版财会》及部分省级出版财会刊物,使其发挥学术园地和整理积累研究成果的作用;要利用学会的形式,经常组织一些专题学术研讨会,对出版财会和统计工作的有关理论进行深入研究。


  八、加快微机推广应用,实现出版财会、统计工作手段的现代化。
  应用微机进行管理,是出版改革和财会、统计工作改革的要求,是财会和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目前,财会和统计工作中微机应用在出版行业已取得一定进展,出版统计软件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印刷物资企业会计核算软件和河北省新闻出版局研制的出版社成本管理软件已通过新闻出版署主持的评审;出版社会计核算软件已有部分出版社研制出,并分别通过了省级或主管部门的鉴定;印刷、发行、音像统计方面的软件,正在抓紧研制。
  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要对此给予重视,制订切实的规划,并在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经费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要搞好培训工作,将计算机知识作为从事财会和统计工作、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财会和统计干部的必备条件。现年龄在50岁以下的财会和统计人员和现任财务、统计负责人,在1993年底以前,都要经过不少于50学时的计算机知识的专业培训。
  培训工作主要由各省新闻出版局负责。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将举办一些由中央级出版单位参加的短训班;同时,举办几期全国性的计算机知识高级培训班(其中包括微机管理研讨班)。
  为加强对全国新闻出版财会、统计微机应用的协调工作,成立全国新闻出版财会、统计微机应用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成立若干个工作组,分别负责各类出版财会、统计软件的开发、评审和推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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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的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的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8〕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的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实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
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辖区内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建设管理,根据《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自然遗产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的九寨沟世界自然遗产、黄龙世界自然遗产、四川大熊猫栖息地世界自然遗产(包括卧龙、四姑娘山、 木耳寨、三江、草坡、毕棚沟)。

  自治州辖区内世界自然遗产地的保护、利用、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保证世界自然遗产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四条 州、县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世界自然遗产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和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林业、环保、国土资源、水利、民族、宗教、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辖区内世界自然遗产实行州、县共管,以州为主的管理体制,州人民政府设立的遗产地的遗产管理机构负责九寨沟、黄龙、四姑娘山、卧龙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汶川县、理县、小金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汶川三江、草坡、理县毕棚沟、小金木耳寨世界自然遗产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州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世界遗产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黄龙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卧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是州人民政府设立的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履行州人民政府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具体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规划实施、保护利用和管理。汶川县、理县、小金县成立相应管理机构,负责汶川县三江、草坡、理县毕棚沟、小金县木耳寨世界自然遗产地的规划实施、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七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二)负责对世界自然遗产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实行统一保护和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三)根据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或《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世界自然遗产地的详细规划,科学保护和利用世界自然遗产资源;

  (四)负责处理好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范围内居民生产、生活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受损群众的补偿、产业结构调整、就业、致富等对保护有利的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范围内的商业、服务业和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依法进行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世界自然遗产地的交通、通讯、电力、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游览设施,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

  (七)负责世界自然遗产游览区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地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

  (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职能;州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二章 保 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世界自然遗产资源。世界自然遗产地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强度,防止过度开发建设。在珍稀资源周围,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完整地保持其原有的自然和历史文化风貌。

  第九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的各项建设,应当与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内容相协调,不得破坏世界自然遗产资源、环境景观,污染环境。

  第十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的自然景物、特殊地质地貌、珍稀动植物、古树名木、文物古迹、河流、水域等重点保护对象,必须划定明确的保护范围,进行严格保护。

  严禁在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内开山采石、挖砂取土、毁林开荒、围湖造田、建墓立碑、开采矿产资源等破坏自然遗产资源和环境的活动。

  第十一条 林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世界自然遗产地的林木、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严禁乱采滥挖、乱捕滥猎各类野生动植物。

  确需在世界自然遗产地内采集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必须经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同意,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限定的数量和范围内进行。

  第十二条 林业、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古建筑、革命遗址和文物古迹,并设立标志,建立档案,采取有效的防腐、防震、防洪、避雷及防治病虫害等保护措施,确保世界遗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的居民应当服从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的管理,义务保护世界自然遗产资源。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用于安置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范围内的居民,对因保护世界自然遗产资源而受到损失的遗产地居民,遗产地遗产管理机构应从世界自然遗产保护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对居民生产、生活的补偿。

第三章 规划与审批

  第十四条 世界自然遗产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世界自然遗产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遗产的性质、特点,按照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展示、传承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或《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可作为世界自然遗产总体规划,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或《自然保护区详细规划》可作为世界自然遗产详细规划。

  第十七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的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第十八条 世界自然遗产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在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批准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进行修编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总体规划的规划期满前2年,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条 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根据财力、物力,积极开发、利用世界自然遗产资源,逐步改善保护设施和游览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在世界自然遗产核心区内,除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外,禁止其他一切建设。

  在世界自然遗产核心区、保护区内,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由遗产管理机构按照总体规划提出选址意见,经所在县人民政府审查,报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世界自然遗产外围保护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由遗产管理机构,按照总体规划提出选址意见,经所在县人民政府审查,报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 世界自然遗产核心区、保护区、外围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遗产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世界自然遗产地内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内已建的设施,由当地自然遗产管理部门区别情况进行清理。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的,应当限期治理或逐步迁出,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

  第二十四条 在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体现民族建筑风貌。

  第二十五条 在世界自然遗产地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地形地貌和林木植被,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毁损的地貌和植被,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世界自然遗产资源。

  第二十七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世界自然遗产地遗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按照世界自然遗产总体规划确定的旅游环境容量,合理安排和利用世界自然遗产资源开展游览经营活动。

  严禁在世界自然遗产地内开展与自然资源保护不一致的游览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遗产地的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对在世界自然遗产地核心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实行总量控制,严格管理。

  第三十条 世界自然遗产所在地的遗产管理机构,按照批准实施的世界自然遗产总体规划,对保护区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增量进行控制。

  第三十一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的收入管理:

  世界自然遗产地的收入应当由州或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州或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门票收入中提取世界自然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用于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科研和对世界自然遗产地内居民生产、生活的补偿。提取标准由各遗产地管理机构根据遗产地具体情况报州或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世界自然遗产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1995年12月21日 市政府令第47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离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必须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一)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职工按本人月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第二年起每两年提高1%,直到8%为止。已离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合计额的22%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个人缴费比例达到5%以后,在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同时,按相同比例降低企业缴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
  (三)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职工月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四)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财政予以保证。


  第四条 从一九九六年一月起,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2%记入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企业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已经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记入的部分。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9%记入,以后在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同时,从企业缴费中记入的部分按相同比例降低。


  第五条 职工退休前,记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银行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利息并入个人帐户。记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职工退休后,个人帐户余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继续按照银行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第六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不改变个人帐户;因停止工作或失业而中断缴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外地调入本市的职工,转入个人帐户记入的养老保险费或补缴其调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离开本市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随本人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第七条 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定期将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缴费工资数额、缴费数额、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以“个人帐户清单”的形式通过企业发给职工核对和保存。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凭“个人帐户清单”到社会保险机构查询。


  第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发放社会保险卡,社会保险卡是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凭据,记载职工社会保险号码,职工可持卡到社会保险机构查询,符合退休条件时凭卡办理退休手续和计算基本养老金。职工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险卡,遗失或损坏须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重新领取。


  第九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满十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社会养老金一缴费满十年按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5%计算,以后缴费每满一年加发0.5%,最高为22%。
  个人帐户养老金一本办法实施起至本人退休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含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下同)满十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缴费养老金组成:
  社会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计发。
  缴费养老金在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即建立个人帐户)以前,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按照一定比例计发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前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补贴。
  (三)缴费不满十年的,将其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低于按缴费每满一年计算两个月退休时上一年本人缴费工资数额的,由养老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离休待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休和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第十条 职工退休后,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完时,在养老保险基金中继续领取其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一次性发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一条 根据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以及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
  (一)基本养老金每年七月按不超过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进行调整(离休人员调整标准在此基础上从优),调整的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局当年公布执行。当年退休的人员从下一年七月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在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列支,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不足列支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国家和省当年另行规定提高的待遇高于当年调整标准时,当年不调整基本养老金;国家和省当年另行规定提高的待遇低于当年调整标准时,补足差额。


  第十二条 企业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国家从政策上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成都市劳动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局负责解释。本办法由成都市劳动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行政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         基本养老金具体计算办法




  一、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的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120+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社会养老金比例
  简化公式:T=KP+AQ1
  其中:T=月基本养老金
  K=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
  P=1/120
  A=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
  Q1=社会养老金比例(即缴费满十年的为15%,以后每多一年加0.5%,最高为22%)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120+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社会养老金比例、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工资指数×1.3%×(全部工作年限-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的缴费年限)+本办法实施前的规定补贴×(全部工作年限-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的缴费年限)/全部工作年限
  简化公式为:
  T=KP+AQ1+AQ2Q3(M-N)/M
  其中:T=月基本养老金
  K=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总额
  P=1/120
  A=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
  Q1=社会养老金比例(即缴费满十年的为15%,以后每多一年加0.5%,最高为22%)
  Q2=职工本人一九九0年至退休上一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Q3=缴费养老金比例:1.3%
  B=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前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补贴
  M=全部工作年限
  N=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即建立个人帐户)后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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