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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28:44  浏览:8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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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


  《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徐守盛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贸易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贸易计量,是指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使用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对商品或者服务的量值进行计量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贸易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贸易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配置和使用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其最小分度值和最大计量偏差应当符合国家或省上有关要求;不得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及家用弹簧度盘秤等非贸易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和防作弊装置。

  经营者应当对使用的计量器具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其计量准确,并按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

  第五条 各类交易市场的组织者、管理者或主办者应当经常对市场内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准确性和强制检定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用于经营的计量器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强制检定合格。

  第六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时,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确保量值传递准确。

  第七条 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凡以商品、服务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除双方当事人同意外,不得估量计费。

  大宗物料的交易,凡具备称重条件的,应当以称重方式计量结算;不具备称重条件的,可以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公式方法进行计量,但应当向用户、消费者明示计算方法和计算要素。

  第八条 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量值;对方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操作并显示量值。

  经营者向用户、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出具表明量值的票据;用户、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索取表明量值的票据。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计量和服务计量的准确。定量包装商品、非定量包装商品或者散装商品的计量偏差允许值应当在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范围内。

  批量商品或服务计量量值的平均值应当与实际值一致,不得故意制造负偏差。

  第十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值和法定计量单位清晰标注净含量等。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一条 销售商品、进行服务应当以商品的净含量或用于服务的实际量值计量,不得将异物或其他因素计入商品或服务的量值。

  第十二条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的燃油加油机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燃油加油机需要维修时,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质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眼镜镜片和成品眼镜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二)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三)保证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经营者,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不得以总表示值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

  第十五条 供热、供水、供电、通信、能源、交通运输等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的,应当主动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监督,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数据记录、计量方法、收费依据及其他材料。

  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油加油机、里程计价器及水表、电能表、煤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未经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第十六条 房产交易必须标注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分摊的公用面积,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面积结算方式的规定结算。

  第十七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商品量、服务量短缺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应当接受检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

  第十九条 在经营活动中,因商品量或者服务量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者仲裁。在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争议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和贸易量。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和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为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向被检查者提出与监督检查无关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处理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 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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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技术路线》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49号




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技术路线》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引导全国环境监测技术发展方向,我局组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了《环境监测技术路线》,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环境监测技术路线》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环境监测技术路线

一、空气监测技术路线
1、技术路线
空气监测采用以连续自动监测技术为主导,以自动采样和被动式吸收采样—实验室分析技术为基础,以可移动自动监测技术为辅助的技术路线。
2、监测项目与频次

空气例行监测项目表
监测项目 重点城市 一般城市(自动监测) 一般城市(连续采样-实验室分析) 空气背景站 典型区域农村空气监测站
SO2 ★ ★ ★ ★ ★
NO2 ★ ★ ★ ★ ★
TSP ▲ ▲ ▲ ▲ ▲
PM10 ★ ★ ★ ★ ★
CO ★ ▲ ▲ ★ ▲
O3 ★ ▲ ▲ ★ ▲
有毒有机物 ★ ▲ ▲ ★ ▲
NMHC&CH4 ★ ▲ ▲ ▲ ▲
CO2 ▲
★ :规定的监测项目;
▲:根据情况和区域特性选择的监测项目。

自动监测系统满足实时监控的数据采集要求;连续采样—实验室监测分析方法要满足《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对长期、短期浓度统计的数据有效性的规定。被动式吸收监测方式可根据被监测区域的具体情况,采取每周、每月或数月一次的频次。

3、监测分析方法

空气中主要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表
监测项目 自动监测 连续采样-实验室分析
SO2 (1) 紫外荧光法(ISO/CD10498)(2) DOAS法 (1)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8970-88)(2)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15262-94)
NO2 (1) 化学发光法(ISO7996)(2) DOAS法 Saltzman法(GB/T15435-95)
TSP 颗粒物自动监测仪(β射线法、TOEM法) 大流量采样-重量法(GB/T15435-95)
PM10 颗粒物自动监测仪(β射线法、TOEM法) 重量法(GB/T15432-95)
CO 非分散红外法(GB9801-88) 非分散红外法(GB9801-88)
O3 (1) 紫外光度法(GB/T15438-95)(2) DOAS法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15437-85)
Pb —— 火焰光度原子吸收光度法(GB/T15264—94)
NMHC&CH4 (1) 气相色谱FID法(GB/T15263-94)(2) PID检测法 气相色谱FID法(GB/T15263-94)
CO2 气相色谱FID法 气相色谱FID法
有毒有机物 GC/GC-MS/HPLC 等

二、地表水监测技术路线
1、技术路线
地表水监测采用以流域为单元,优化断面为基础,连续自动监测分析技术为先导;以手工采样、实验室分析技术为主体;以移动式现场快速应急监测技术为辅助手段的自动监测、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技术路线。
2、项目与频次
1)监测项目
自动监测和常规监测项目分别按表1和表2执行。自动监测项目根据水质自动监测站配备的仪器确定,自动监测站的基本配置应保证必测项目所需的监测仪器。
2)监测频次
自动监测既可实时在线监测,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定各项目的监测频次。
常规监测的频次见表3。
3、监测方法
1)自动监测: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EPA(USA)和EU认可的仪器分析方法,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的水质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进行。
2)常规监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4、表5和表6)中规定的标准分析方法。

表1 自动监测方式测定项目
项目分类 项目名称
必测项目 pH、水温、电导率、浊度、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
选测项目 化学需氧量、TOC(干法)、UV吸收值、总磷、总氮、氰化物、氟化物、酚、硝酸盐、氯离子、砷、汞、水位、流量等

表2 地表水体常规监测项目
水体 必测项目 选测项目 特定项目
河流 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电导率、生化需氧量、氨氮、汞、铅、挥发酚、石油类(共11项) 化学需氧量、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共13项) 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溴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丁二烯、六氯丁二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三氯乙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异丙苯、氯苯、邻二氯苯、对二氯苯、三氯苯、四氯苯、六氯苯、硝基苯、二硝基苯、2,4-二硝基甲苯、2,4,6-三硝基甲苯、硝基氯苯、2,4-二硝基氯苯、2,4-二氯酚、2,4,6-三氯酚、五氯酚、苯胺、联苯胺、丙烯酰胺、丙烯睛、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水合阱、四乙基铅、吡啶、松节油、苦味酸、丁基黄原酸、活性氯、DDT、林丹、环氧七氯、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乐果、敌敌畏、敌百虫、内吸磷、百菌清、甲萘威、溴氰菊酯、阿特拉津、苯并(a)芘、甲基汞、多氯联苯、微囊藻毒素-LR、黄磷、钼、钴、铍、硼、锑、镍、钡、钒、钛、铊(共80项)
湖泊水库 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电导率、生化需氧量、氨氮、汞、铅、挥发酚、石油类、总氮、总磷、叶绿素a、透明度(共15项) 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微囊藻毒素-LR(共13项) 同上
饮用水源地 水温、pH、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氨氮、粪大肠菌群(共10项) 硫酸盐、总氮、生化需氧量、氯化物、铁、锰、硝酸盐氮、铜、锌、硒、砷、镉、铬(六价)、铅、汞、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共18项) 同上


表3 监测频次
重点断面(点位) 市控断面 特殊断面
国控 省控
河流 12次/年 6次/年 4次/年 根据需要确定
湖泊、水库 12次/年 6次/年 4次/年
水源地 12次/年

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1、技术路线
运用具有自动采样功能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积分声级计、噪声数据采集器等设备,按网格布点法进行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按路段布点法进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按分期定点连续监测法进行功能区噪声监测。在大型国际空港建立航空噪声自动监控系统,在穿越大型城市的铁路枢纽站、场建立铁路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在全国建成功能完善的城市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和重点交通源的自动监测网络系统。
2、监测项目与频次

环境噪声监测项目与频次表

监测项目 113个重点城市 其它城市 备 注
城市功能区噪声 每月一次 每季一次 在线连续监测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每年四次 每年二次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每年二次 每年一次 春、秋季为宜

3、监测方法
城市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用能量平均法计算每小时、昼间、夜间等效声级和昼夜平均等效声级。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人工采样,数据自动处理。用长度加权法计算每条道路及全市道路交通平均等效声级。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人工采样,数据自动处理。用面积加权法计算某区域或全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

四、固定污染源监测技术路线
1、技术路线
重点污染源采用以自动在线监测技术为主导,其它污染源采用以自动采样和流量监测同步-实验室分析为基础,并以手工混合采样—实验室分析为辅助手段的浓度监测与总量监测相结合的技术路线。
2、指标与频次
2.1 水污染源监测
(1)监测项目(5 + X)
pH、化学需氧量(或TOC)、氨氮、油类、悬浮物和不同行业排放的特征污染物(X)。
(2)监测频次
① 废水排放量≥5000t/d的污染源,安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连续自动监测,随时监控。
② 废水排放量1000~5000t/d的主要污染源,安装等比例自动采样器及测流装置,监测1次/天。
③ 废水排放量≤1000t/d的污染源,监测3~5次/月。水质、水量同步监测。
④ 生产不稳定的污染源,监测频次视生产周期和排污情况而定。
2.2 大气污染源监测
(1)监测项目(4 + X)
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黑度和不同行业排放的特征污染物(X)。
(2)监测频次
① 电厂锅炉安装烟气自动连续测试装置,随时监控。
② 热负荷>30t/h(21MW)的工业及采暖锅炉“十五”期间必须逐步安装烟气连续测试装置,随时监控。自动监测仪器安装前,工业锅炉监测1次/季,采暖锅炉监测2次/采暖期。
③ 单机热负荷10~30t/h(7~21MW)的工业及采暖锅炉2010年底前必须逐步安装烟气连续测试装置。自动监测仪器安装前,工业锅炉监测2次/年,采暖锅炉监测1次/采暖期。单机热负荷<10t/h(7MW)的工业及采暖锅炉至少监测1次/年。
④ 所有炉、窑、灶全程监测烟气黑度,监测4次/年。
3、方式方法
采用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原则上由企业负责安装和运行维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和监督。具备监测能力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监测站,可自行监测上报数据,并接受环保监测部门的监督和审核,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
监测方法按照国家和行业排放标准,根据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有国家标准方法的,一律采用国家标准方法。自动监测系统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规定进行质量检定、校验。

五、生态监测技术路线
1、技术路线
生态监测以空中遥感监测为主要技术手段,地面对应监测为辅助措施,结合GIS和GPS技术,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建立完整的生态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达到科学评价生态环境状况及预测其变化趋势的目的。
2、指标与频次
生态监测指标要体现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本质特征的代表性和环境保护的综合性。因此,一级指标应选为:优劣度、稳定度或脆弱度;二级指标应选为:植被覆盖指标、生物丰度指数、土地退化指数、污染负荷指数、水网密度指数等。各项二级指标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
监测频次应视监测的区域和目的而定。一般全国范围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应1~2年进行一次;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每年1~2次;专项目的的监测,如监测沙尘天气和近岸海域的赤潮监测要每天一次或每天数次,甚至采取连续自动监测的方式。

六、固体废物监测技术路线
1、技术路线
采用现代毒性鉴别试验与分析测试技术,以危险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厂、焚烧厂等重点处理处置设施的在线自动监测为主导,以重点污染源排放的固体废物的人工采样-实验室常规监测分析为基础,逐步建立并形成我国完整的固体废物毒性试验与监测分析的技术体系,使我国环境监测系统具备全面执行固体废物相关法规和标准的监测技术支撑能力。
2、监测内容
2.1 危险废物的毒性试验鉴别
危险特性的必测项目包括: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放射性。选测项目为:爆炸性、生物蓄积性、刺激性、感染性、遗传变异性、水生生物毒性。
2.2 固体废物的监测分析
必测项目包括:As、Be、Bi、Cd、Co、Cr、Cr(VI)、Cu、Hg、Mn、Ni、Pb、Sb、Se、Sn、Tl、V、Zn、氯化物、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硫化物、硫酸盐、油分、pH;卤代挥发性有机物、非卤代挥发性有机物、芳香族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1,2-二溴乙烷/1,2-二溴-3-氯丙烷、丙烯醛/丙烯腈、酚类、酞酸酯类、亚硝胺类、有机氯农药及PCBs、硝基芳烃类和环酮类、多环芳烃类、卤代醚、有机磷农药类、有机磷化合物、氯代除草剂、二恶英类。
3、监测频次
固体废物的常规监测频次为2次/年。特殊目的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监测频次。
4、监测分析方法
4.1 无机污染成分
无机污染成分的分析方法主要采用分光光度分析技术(SP)、离子色谱法(IC)、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技术(FLAAS)、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技术(GFAAS)、氢化物发生原子吸收光谱技术(HGAAS)、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技术(HGAFS)、ICP发射光谱技术(ICP)和ICP-MS技术。分析溶液的制备方法主要采用高压釜酸分解技术和微波辅助酸溶解技术,试液主要采用单酸或混酸消解的前处理方法并结合其他分离富集技术来获得。
4.2 有机污染物成分
有机污染成分的分析方法主要采用气相色谱技术(GC)、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GC-MS)和高效液相色谱技术(HPLC)。有机污染成分的提取方法主要采用快速溶剂萃取技术或微波辅助溶剂萃取技术;有机污染物的分离富集方法主要采用精制硅藻土柱色谱净化法、Florisil柱色谱净化法和薄层色谱分离法;待测试液的进样主要采用吹扫-捕集技术(PT)、顶空技术(HS)和热脱附等技术。
5、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分析
5.1 与焚烧设施有关的分析
排气分析的技术手段:(a)在线连续自动分析系统(CEMS)的分析项目为烟粉尘、SO2、NOx、HX、CO;(b)自动采样-实验室分析的分析项目为重金属、二恶英等。
排水分析的技术手段:执行污水监测技术路线。
焚烧残余物分析的技术手段:人工采样-实验室分析的项目为灰分(%)、烧失量(%)等,其它项与固体废物分析相同(参考第3~第5节)。
5.2 与填埋设施有关的分析
填埋场排气分析的技术手段:在线连续自动分析的分析项目为CH4、CO2、恶臭、VOCs等。
渗滤液及其处理排水分析:渗滤液执行污水监测技术路线,处理后的排水采用污水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路线,主要分析项目为COD、氨氮、总氮、总磷等。

七、土壤监测技术路线
1、技术路线
以农田土壤监测为主,以污灌农田和有机食品基地为监测重点,开展农田土壤例行监测工作。对全国大型的有害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周围土壤、污水土地处理区域和对环境产生潜在污染的工厂遗弃地开展污染调查,并对典型区域开展跟踪监视性监测,逐步完善我国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和网络体系。
2、监测项目、频次与方法

土壤监测项目、频次与分析方法
项目类别 监测项目 仪器方法 监测频次
必测项目 基本项目 pH、阳离子交换量 pH计 1次/年
重点项目 镉、铬、汞、砷、镍、铜、锌、镍 原子吸收仪、测汞仪
选 测 项 目 影响产量项目 全盐量、硼、氟 分光光度计 3~5次/年
污水灌溉项目 氰化物、硫化物、挥发酚、苯并[a]芘、石油类等 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及测油仪
农药残留项目 有机氯农药(如六六六和DDT等)、有机磷农药及其它农药(如各种除草剂等) 气相色谱仪
其它污染项目 硒、氟等 分光光度计

八、生物监测技术路线
1、技术路线
以生物群落监测技术为主,以生物毒理学监测技术为辅,优先开展水环境生物监测,逐步拓展大气污染植物监测;巩固现有水生生物监测网,逐步健全全国流域生物监测网络,以达到通过生物监测手段说清环境质量变化规律的目的。
2、项目和频次
生物监测指标及频次
水体 监测指标 监测项目 频次 备注
河流 底栖动物 种类、数量 2次/年 必测
大肠菌群 数量 6次/年 必测
着生生物 种类、数量 2次/年 选测
浮游植物 种类、数量 2次/年 选测
湖泊水库 叶绿素a 含量 2次以上/年 必测
浮游植物 种类和密度 2次以上/年 必测
大肠菌群 数量 6次/年 必测
底栖动物 种类、数量 2次/年 选测
城市水体 下列5种方法任选一种:1、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2、 蚤类急性毒性试验3、 藻类急性毒性试验4、 发光细菌急性毒性试验5、 微型生物群落级毒性试验 96小时死亡率48小时LC5096小时EC50抑光率 选测
环境空气 SO2 植物叶片中硫含量 2次/年 必测

叶绿素a和浮游植物可视具体情况增加频次,夏季水华易发季节,应加大监测频次,主要湖泊监测频次夏季不得低于1次/每月。对污染较重的水体,增加水体或底泥的生物毒性测试。
3、方式方法
水环境生物监测,以生物群落监测为主,针对不同的水体和监测的目的,采用不同的监测指标和方法。河流监测指标以底栖动物和总大肠菌群数监测为主,结合着生生物监测和浮游植物监测进行分析评价,河流水质评价采用Shannon多样性指数。湖泊、水库主要监视其富营养化情况,监测指标以叶绿素A、浮游植物为主要指标,结合底栖动物的种类、数量和大肠菌群进行分析。湖泊水质评价方法采用①Shannon多样性指数;②Margalef指数;③藻类密度标准(湖泊富营养化评价标准)。
大气环境生物监测,主要是对二氧化硫开展植物监测,监测指标为叶片中硫含量的分析。测试植物选择当地分布较广、对SO2具有较强吸附与蓄积能力的植物叶片。


九、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路线
1、技术路线
以手动定期采样分析和测量为基本手段,在重点区域采取自动连续监测环境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的现代化方式,说清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状况,说清重点辐射污染源的排泄情况,说清核事故对场外环境的污染情况。
2、项目与频次

表1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项目与频次
监测对象 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
空气 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连续
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1次/月
累积剂量(或剂量率) 1次/季
氡浓度 1次/季
气溶胶 总α、总β、γ能谱分析 1次/季
沉降物 γ能谱分析 1次/季
降水 3H、210Po、210Pb 1次/季(每月采样、集3个月的混合样)
水体 U、Th、226Ra、总α、除K总β、90Sr、137Cs 2次/年
土壤和底泥 U、Th、226Ra、90Sr、137Cs 1次/年
生物 90Sr、137Cs 1次/年


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4〕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九类: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可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或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凡未列入附表中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下列控制指标表的规定。
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范围 控制指标 内容层数建筑类别 旧城中心区 一般地区
建筑密度(%) 容积率(万/ha) 建筑密度(%) 容积率(万/ha)
居住建筑 普通低层住宅 43 1.3 40 1.2
多层 32 1.9 30 1.8
中高层 30 2.4 28 2.2
高层 22 3.7 20 3.5
办公建筑宾馆 多层 42 2.5 30 1.8
高层 40 4.5 20 4.0
商业建筑 低层 55 1.6 55 1.6
多层 50 2.8 45 2.5
高层 45 4.5 40 4.0
市场 ≤3层 55 1.6 55 1.6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 低层 50 1.0
多层 40 1.5
注:1、旧城中心区指顺庆城区的大东街、大西街、金泉街以北,西河路以东,和平路、长征路以南,滨江路以西。其余地区为一般地区。
2、居住建筑低层为一层至三层,多层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为七层至九层,高层为十层以上。普通低层住宅不含别墅。
3、本表中商业建筑是指独立设置的综合商店、商场、饮食服务等建筑。
4、底层为商业用房的商住综合楼,按居住建筑计算容量指标。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商住综合楼按混合类建筑基地计算容量指标。
5、对混合类基地和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性质的建筑和建筑面积比例及相应的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6、建筑密度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建筑的基地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容积率是指每公顷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的比值(万m2/ha)。
第七条 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原有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九条 在计算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时,建筑基地面积的计算,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的面积和其它代征的用地面积不得计入。但对于历史遗留的已有产权的小块用地,仅适宜建单幢建筑或少量群体建筑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可按实际情况,按规划审批的程序和权限确定。
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定计算,对高度在2.2米(含2.2米)以下的设备层、防洪层、地下室,不参与控制指标计算。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交通、工程管线布置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长边方向与长边方向平行,下同):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一般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旧城中心区改建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0倍。
2、建筑的正面间距,按照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方 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 减 系 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山墙对正面,下同)
1、一般地区不得小于相邻两建筑平均高度的0.65倍,旧城区不得小于相邻两建筑平均高度的0.6倍,最小值不少于10米。
2、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须小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包括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下同)。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60度时,其最窄处的间距,旧城中心区按相邻两建筑平均高度的0.7倍控制,一般地区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的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第十二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一般地区不得小于8米,旧城中心区不得小于6米,山墙开有居室窗户的按10米计算。
第十三条 高层和中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设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和中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一般地区不小于两建筑高度之和的0.5倍,旧城中心区不小于两建筑高度之和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不小于22米。
(二)高层和中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各自规定间距的一半相加计算,且其最小值不小于20米。
(三)高层和中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建筑垂直布置(山墙对正面)时的间距按相邻两栋建筑高度之和的0.25倍控制,最小间距不小于15米。
(四)高层和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最小值不少于13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最小值不小于9米。
(五)高层和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不大于18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需要修建高层和中高层建筑,但又有困难的地段,经过市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标准。
第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其最小值不小于18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其最小值不小于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其最小值不小于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最小值不小于6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中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的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
第十六条 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项;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三)水箱、楼梯间、电梯间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的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十七条 沿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建筑物沿用地界修建时,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相应间距的一半作为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但此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十九条 临界外已有建筑物未退足第十八条规定距离时,新建建筑物应退足第四章规定的距离。
第二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无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也可根据道路体系规划、小区详细规划和市政府的要求对城市主要道路作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沿城市道路两侧修建高层和中高层无大量人、车流的建筑,其建筑主体应按第二十七条规定后退道路红线,其裙房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建筑的后退距离,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市政景观等要求具体核定。
第二十三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2万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1米。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的围墙、台阶及其附属设施,不得超出建筑红线修建。挑阳台不得超出建筑红线1.5米修建。
第六章 街景和建筑物高度
第二十五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有关相应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高度应服从详细规划,符合城市设计、城市景观规划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临街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下述公式的规定:
H≤(W+2S)/1.2
公式中:H为临街建筑物的高度;S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W为道路红线宽度。
第七章 绿地建设
第二十八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总面积占基地用地面积的比率(%),称之为绿地率。各类建筑基地的绿地率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绿地是指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即各开发建设用地单元内的绿地,应包括建筑基地内集中绿地(公共绿地)、房前屋后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绿地、街坊内部的道路(不含城市道路)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化。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居住建筑基地内的绿地率,新区不低于30%,旧城中心区不低于25%;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基地内的绿地率,有专项标准的按专项标准执行,没有专项标准的按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居住建筑用地,应有相对集中的绿地设置。集中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便于居住者游憩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第三十三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必须同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建筑工程未作绿地修建性设计的,不予批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绿地建设未竣工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建筑基地绿地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和小区路算至路边,当小区路没有人行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二)集中成片布置的公共绿地(面积大于400平方米)面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
(三)建设基地范围内的道路(不含城市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无电梯住宅不得超过6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户型的二层部分不计层数,其层高参与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底层为商业用房的商住综合楼,其底层商业铺面的层高不应大于4.5米。
第三十六条 停车场(库)规定
停车场(库)配建车位数不得小于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汽车 自行车或摩托车
多层建筑 车位/户 0.5 2
高层建筑 车位/户 0.6 1.5
行政办公 车位/百平方米 0.5 2
商业场所 车位/百平方米 0.5 <4
文化设施 车位/百平方米 0.3 5
展览馆 车位/百平方米 0.5 <2
影 剧 院 车位/百座位 3 15
体育馆 车位/百平方米 2 5
医 院 车位/百平方米建筑 0.3 <5
公 园 车位/千平方米游览面积 0.5 10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车库坡道起点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米。
(二)城市快速路、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0米)两侧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则开口只能接辅道或非机动车道。
(三)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为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为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大于12米。
(四)小区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50米。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外。
第三十九条 主要繁华街道距离500-700米设一座公厕;新建居民区服务半径为300-500米。原有公厕需拆迁的,应报经市政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与公厕管理部门签定合同,确定还建方案后,方可拆迁。
第四十条 城市地下、地上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另行行文作出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凡本规定颁布实施日之前,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原批准规划执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批准总图,并在有效期内(批准总图的有效期为1年)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8月7日南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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