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35:56  浏览:83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

财建【2010】53号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规范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管理,根据《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44号)和《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管理,根据《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44号)和《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以下简称“拆解补贴”)是对指定家电拆解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拆解企业”)在政策规定时间按要求拆解处理完成以旧换新旧家电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章 补贴标准、期限
  
  第三条 拆解补贴根据拆解企业实际拆解处理完成的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四条 拆解企业对2009年6月1日以来消费者交售的以旧换新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予以拆解补贴。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五条 拆解企业按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接到申报7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第六条 拆解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三)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四)拆解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五)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四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七条 拆解补贴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试点省市财政负担20%。

  第八条 拆解补贴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 试点省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尽快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过预算,由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十条 试点省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 拆解处理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拆解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

  第十二条 拆解企业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废旧家电。

  第十三条 拆解企业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详细记录拆解处理过程,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试点省市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拆解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废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试点省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 试点省市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对发现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根据《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除追缴补贴资金外,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交通局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交通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12月15日)

深财企〔2004〕38号

  为增强我市现代物流企业的竞争力,推动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是市政府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大型物流园区建设,培育一批重点物流企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规模进行测算,统筹考虑年度财政收入情况后,在当年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安排,不单独切块。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我市六大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第三方物流服务管理方式系统化、网络化、商务运营电子化等有关物流管理项目(以下简称物流管理项目);

  (三)承接全球500强企业第三方物流服务项目(以下简称物流服务项目);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物流服务是指以多种方式为大型商业客户提供采购、销售和储运等多环节、一体化服务的物流业务。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的我市重点物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类型,采取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第二章 补助和贴息的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主要支持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交纳企业所得税并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二)注册资金在600万元及以上;

  (三)具有先进的公共信息服务管理理念和合理的运营方案,实际已投入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四)具有足够的项目实施所需人力资源。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给予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的补助金额,应不超过其项目总投资的50%,原则上以600万元为限。确需超出限额补助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主要支持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物流管理项目和物流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开展第三方物流服务;

  (二)在深圳市交纳企业所得税并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且其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超过150万元。

  第十二条 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利息为依据确定,原则上以100万元为限。对物流服务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每户企业只给予一次性贴息。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布局需要,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制定深圳市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向市物流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资金申请表、近3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申请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还需提交纳税证明、银行贷款凭证以及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物流主管部门对企业项目进行调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市财政部门参与项目调查与评审;

  (二)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拟扶持的企业和补助金额;

  (三)向社会公示拟给予补助的企业名单;

  (四)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补助计划;

  (五)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与列入补助计划的企业签订项目资金使用合同;

  (六)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提出贴息意见;

  (二)向社会公示拟给予贴息的企业名单;

  (三)市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公示制度。专项资金计划应于正式下达前在市政府网站或本市有关媒体公示10天。经公示发现不应给予专项资金扶持的,从专项资金计划中剔除。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资金合同制度。专项资金补助计划下达的同时,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项目资金合同。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或项目应提供的公共服务及服务期限,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专项资金补助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处置与管理规定,自有资金到位计划以及企业违约使用专项资金应承担的责任等。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由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根据自有资金实际投入进度分批拨付到位。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补助实行专户、封闭管理。给予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的补助,主要用于购买设备或软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企业必须向政府采购部门申请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实行报账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使用资金。超出合同约定改变资金用途的,或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市财政部门可授权开户银行拒付该笔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补助,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部分,经项目评估后,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评估后核销。企业收到专项资金贴息,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企业应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向市物流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完工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并申请进行项目评估。市物流主管部门在受理后6个月内实施项目绩效评估,评价项目完成情况。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主动跟踪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将专项资金补助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并自该固定资产购置后5年内,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上述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并监督检查专项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积极配合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未能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不按规定处置固定资产、自有资金不按计划到位等不履行项目资金合同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申请;

  (二)按合同约定暂停拨付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

  (三)按合同约定追收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四)将该企业的诚信情况通知中小企业诚信情况发布机构。

  对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或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

教师〔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教育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进一步规范各类幼儿园用人行为,我部研究制定了《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执行时间。自印发之日起,各地新设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按照《标准》执行,已设幼儿园在三年内逐步达到《标准》要求。
  二、制定实施方案。《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加强动态监管。各地要高度重视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将《标准》作为办园的基本标准之一,补足配齐幼儿园教师,切实加强对各类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情况的动态监管。

  附件: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doc



                                教育部
                               2013年1月8日




附件: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是幼儿园办园标准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为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促进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满足幼儿在园生活、游戏和学习的需要,确保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标准。

  一、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

  幼儿园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幼儿园保教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和保育员。幼儿园应当按照服务类型、教职工与幼儿以及保教人员与幼儿的一定比例配备教职工,满足保教工作的基本需要。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配备比例见表1。

表1 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配备比例
服务类型 全园教职工与幼儿比 全园保教人员与幼儿比
全日制 1:5~1:7 1:7~1:9
半日制 1:8~1:10 1:11~1:13

  二、专任教师和保育员配备

  幼儿园应根据服务类型、幼儿年龄和班级规模配备数量适宜的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使每位幼儿在一日生活、游戏和学习中都能得到成人适当的照顾、帮助和指导。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

  寄宿制幼儿园至少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

  单班学前教育机构,如村学前教育教学点、幼儿班等,一般应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

  对所辖社区或村级幼儿园(班)负有管理和指导职责的中心幼儿园,应根据实际工作任务和需要增配巡回指导教师。

  招收特殊需要儿童的幼儿园应根据特殊需要儿童的数量、类型及残疾程度,配备相应的特殊教育教师,并增加保教人员的配备数量。

  幼儿园应根据当地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增设教师岗位类别和数量,满足本园发展和保教工作的需要,并确保在教师进修、支教、病产假等情况下有可供临时顶岗的保教人员。

  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各年龄班和混龄班班级规模、专任教师和保育员的配备标准见表2。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表2 幼儿园班级规模及专任教师和保育员配备标准
年龄班 班级规模(人) 全日制 半日制
专任教师 保育员 专任教师 保育员
小班(3~4岁) 20~25 2 1 2 有条件的应配备1名保育员
中班(4~5岁) 25~30 2 1 2
大班(5~6岁) 30~35 2 1 2
混龄班 ﹤30 2 1 2~3

  三、其他人员配备

  园长: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1名,6~9个班的幼儿园不超过2名,10个班及以上的幼儿园可设3名。

  卫生保健人员: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配备。

  炊事人员:幼儿园应根据餐点提供的实际需要和就餐幼儿人数配备适宜的炊事人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1名;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在园幼儿人数少于40名的供餐幼儿园(班)应配备1名专职炊事员。

  财会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财会工作规定配备。

  安保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安保工作规定配备。

  幼儿园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数量适宜的教职工,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四、本标准为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合格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

  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