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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即发《青岛市企业转制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20:25  浏览:8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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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即发《青岛市企业转制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即发《青岛市企业转制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 规范企业转制工作程序, 缩短转制时间, 降低转制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转制是指本市国有或集体企业按规定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三条 体改.经济.建设.财贸.外经贸等综合管理部门, 按系统分工负责企业转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企业申请转制, 应当向市.区(市)企业主管部门或机构(以下称企业主管部门)提报转制申请书, 同时抄报审批机关。
  企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转制申请书后, 须在7日内作出答复。同意转制的, 企业主管部门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所属企业转制的请求, 并附转制企业的转制申请书等文件资料, 审批机关受到转制请示后, 在3日内给予答复。
  第五条 经初审同意转制的, 企业应当在3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并同时抄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收到企业上报的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 下达评估立项批准书。
  第六条 企业获准资产评估立项后, 应当委托本市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接受企业资产评估委托后, 应当指导企业在10日内填报有关资料, 并自填有关资料完成之日起10日至15日内进行资产评估, 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企业在资产评估中出现财产削价.报废.呆账。坏账等损失时, 应当经产权持有者或企业主管部门及贷款银行同意后, 方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冲销企业资产申请, 并同时附报有关证明资料。冲销企业资产的审批工作, 按照转制企业的经济性质, 国有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集体企业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审批部门应当自企业提出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对冲销资产项目的核实, 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等项工作的同时, 应当在企业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指导下, 制定企业章程.发起人协议书.参股说明书等文件.资料, 并做好宣传发动和内部职工的认股摸底工作; 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的时间不得超过3日。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评估完成后, 将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企业报送资产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 组织对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复核.确认; 对符合规定的, 下达资产评估确认书。
  第九条 企业按规定办理完毕前述各项手续后, 即将全部转制文件资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在7日内作出答复, 对符合转制条件.手续齐备的, 下达准予转制的批复。
  第十条 设置国家股.集体股或出售产权转制的企业, 其股权设置比例或产权租赁数额, 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收到股权设置方案或产权出售方案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企业获准转制后, 应当按参股说明书的规定, 开展认股工作, 并在7日内认购全部股份。然后持资产评估确认书和筹集资金的证明, 到中介机构办理验资手续。对文件和资料齐备.资金全部到位的, 验资机构要在3日内出具验资证明。
  第十二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具体转制模式和控股.参股情况, 选择企业领导层候选人, 并按法定程序及时向转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推荐董事.监事.董事长.监事会负责人.总经理等候选人。企业主管部门自企业提报企业候选人名单之日起10日内确定推荐候选人。
  企业主管部门在推荐企业董事.监事等候选人的同时, 委派国家股股权代表, 明确国家股股权代表持股股数。国家股股权代表, 应当作为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企业取得验资证明后, 应当在审批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下, 于10日内召开企业创立大会, 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召开首届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选举董事长.监事会负责人, 聘任总经理。
  第十四条 企业创立后, 应当持有关文件.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对符合设立条件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1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属国有产权整体或部分出售转制的企业, 由市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办理产权
  转让手续, 出具资产转移证明.资产转移协议书, 市产权交易中心自企业按规定报齐文件.资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全部手续。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企业转制过程中按照以下规定收取费用 :
  (一)资产评估收费, 按照国家规定的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标准收取(附表)。以股份制形式组建的集团公司, 包括母公司和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 在评估资产收费时, 按照各企业评估资产总额合并计算收费。
  (二)验证注册资本收费.查账验证年度会计报表收费, 参照国内普通企业收费标准就低收费(附表)。
  (三)办理企业产权转移手续收费, 国有企业产权整体出售或部分出售改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 按照每户一次0.1万元收取。
  第十八条 对一般亏损企业内部职工出资入股转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 在转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验证注册资本.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项收费, 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对亏损较为严重的转制企业由自愿进行义务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验证注册资本, 免于收费, 市产权交易中心免于收取产权转移手续费。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
  ┃档 次│ 计 费 额 度(万 元) │ 差 额 计 费 率 %   ┃
  ┠───┼──────────────┼───────────────┨
  ┃  1 │100以下(含100)   │      6         ┃
  ┠───┼──────────────┼───────────────┨
  ┃  2 │100以上 - 1000(含1000)   │     2.5       ┃
  ┠───┼──────────────┼───────────────┨
  ┃  3 │1000以上 - 5000(含5000)   │     0.8       ┃
  ┠───┼──────────────┼───────────────┨
  ┃  4 │5000以上 - 10000(含10000)  │     0.5       ┃
  ┠───┼──────────────┼───────────────┨
  ┃  5 │10000以上          │     0.1       ┃
  ┠───┼──────────────┴───────────────┨
  ┃备 注│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 分档计算收费额, 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
                验证注册资本及查验年度会计报表收费表
  ┏━━━━┯━━━━┯━━━━━━━━━━━━━━━━━━━━━━━━━━━━━━━━━━━━━━┓
  ┃    │    │       分   档   收   费   金   额            ┃
  ┃    │    ├───┬────┬────┬────┬────┬────┬─────┬───┨
  ┃ 项 目│收费依据│50以下│ 50至100│100至500│ 500至 │ 1000至│3000至 │5000至  │10000 ┃
  ┃    │    │   │ 以下 │ 以下 │1000以下│3000以下│5000以下│10000以下 │以上 ┃
  ┠────┼────┼───┼────┼────┼────┼────┼────┼─────┼───┨
  ┃验证注 │注册资本│ 0.05 │ 0.1  │ 0.2  │ 0.4  │ 0.6  │  0.8 │ 1    │1.3  ┃
  ┃册资本 │总额  │   │    │    │    │    │    │     │   ┃
  ┠────┼────┼───┼────┼────┼────┼────┼────┼─────┼───┨
  ┃查验年度│企业资本│ 0.2 │ 0.35  │ 0.6  │ 0.85 │ 1.05 │ 1.35 │ 1.65  │2   ┃
  ┃会计报表│总额  │   │    │    │    │    │    │     │   ┃
  ┠────┼────┴───┴────┴────┴────┴────┴────┴─────┴───┨
  ┃ 备 注 │验证注册资本和查验年度会计报表收费, 按各档收费标准不累加收费。            ┃
  ┗━━━━┷━━━━━━━━━━━━━━━━━━━━━━━━━━━━━━━━━━━━━━━━━━━┛
                           青岛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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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的声誉和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要具体一些,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所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是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
公众对某个品牌的知晓,主要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能够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一个商标如果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中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一般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10-51662214,
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厦湖府〔2005〕18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直各办、局:

  《湖里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重要的实事工程、民心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简化办事程序,增强服务意识,争取更多的被征地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湖里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人员的老年生活,根据国家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和《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本着:“政府推动,政策引导,集体扶持,个人参保,财政补贴”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参保年龄的以下人员:

  (一)经湖里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行政村村民);

  (二)从1980年1月1日起由于土地被征用的“农转非”居民。

  上述人员统称被征地人员。被征地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可以按本办法参保;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待达到相应年龄时方可按本办法参保。

  第三条 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管理和运作。

  第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社区居委会(或小组)为单位,已被征地人员以自愿参保为主,新被征地人员原则上应当参保,并按规定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二)实行低门槛准入,多种档次选择。个人自愿选择不同参保档次,鼓励选择高标准缴费并享受高标准待遇。

  (三)每一个被征地人员只能享受一份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五条 被征地人员参保由本人提出申请,“村改居”居民向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申请参保,以社区居委会(或小组)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所在社区居委会汇总初审公示,经所在街道办审核后,报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农转非”居民直接向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章 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

  第六条 对不同年龄段被征地人员参保实行不同的缴费标准:

  (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可选择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2%,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可选择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的标准或最低工次标准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2%,一次性缴纳8-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男年满18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鼓励积极就业并参加社保,也可按从事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标准为基数缴费,费率18%)。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的11%,一次性记入被征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缴费部分纳入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八条 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照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下称“参照退休年龄”),且按规定一次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人员,当月办理退养手续,从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参保时尚未达到上述参照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待其达到参照年龄且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九条 被征地人员的月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特区补贴三部分组成,具体计算办法为:

  (一)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的标准为基数缴费的:

  基础养老金=退养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特区补贴=30元。

  (二)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费的:

  基础养老金=退养时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特区补贴=30元。

  第十条 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就业后,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依法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被征地人员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被征地时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从事自由职业的,可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个人缴费。

  第十一条 达到参照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经本人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可按月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申请继续缴费的,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金额一次性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二条 被征地人员在达到参照退休年龄前出国(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被征地人员在达到参照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在达到参照退休年龄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存余额一次性支付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

  第十三条 被征地退养人员在享受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和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刑满或劳教期满后按停发时的标准重新享受养老金,停发的养老金不再补发。

  第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有关机构和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 缴费资金的筹集

  第十五条 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

  第十六条 个人缴交部分,先从征地补偿款中的劳力安置补助费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缴交。

  第十七条 集体承担部分,从所在村(居)委会(或小组)的土地补偿费、集体积累和其它集体收入中列支。

  新征地村集体留成的土地补偿费,应优先安排用于补充被征地人员参保集体所承担的部分。

  村集体资产改制要充分考虑被征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村集体的缴费分担,实行一居一策,由各社区居委会根据各自实际提出,经原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街道办审批。可以采取定额补助(即参保任一档次都享受相同的补助),或不同的参保档次给予不同的补助,但同一社区居委会同参保档次应享有相同的补助。

  第十八条 区、街财政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的参保实行定额补助,区、街财政各承担一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生效之日,已达到参保年龄的参保对象,在2005年9月30日前参保,给予5000元补助;2005年10月1日后参保给予1000元补助。

  本办法生效之日,尚未达到参保年龄的参保对象,在达到参保年龄之日起半年内参保,给予3000元补助;半年后参保,给予1000元补助。

  本办法生效之日,土地未被全部征用的参保对象,在土地被征用后发放补偿款时已达到参保年龄的,自发放补偿款之日起半年内参保,给予3000元补助;半年后参保,给予1000元补助。

  第二十条 低保对象参保除给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补助,再增加1000元补助。

  第四章 与其他养老保险的衔接

  第二十一条 征地或“村改居”前曾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其原向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缴纳的保险费,可选择按参加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比例折算为缴费年限,与一次性缴纳的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有关规定在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之间进行划解;不愿意折算缴费年限的,仍按农村养老保险规定处理;参加“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可申请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手续,终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 在《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按《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标准参保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择以全市职工平均工作60%—100%的标准为基数一次性缴费,并相应增加个人账户额和缴费年限。

  第五章 职责分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是全市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积极稳妥”的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平稳实施。

  第二十四条 区农业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面实施;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湖里区地税局负责参保手续办理、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等业务经办工作;区建设局负责做好土地征用、补偿情况的统计核准工作以及信息反馈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做好低保对象申领财政补助的审查工作;湖里公安分局负责做好参保人员的户籍、年龄确认工作;各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要积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承办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

  被征地人员2004年度(2004.4-2005.6)

  一次性缴费及享受养老金标准表



月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一次性缴费 15 年费用总额(元)
记入个人帐户额(元)
每人每月可享受的养老金(元)

最低工资标准

( 480 元)
22%
19008
9504
205

社平工资 60% 标准

( 951 元)
37660
18830
504

社平工资 70% 标准

( 1109 元)
43936
21968
530

社平工资 80% 标准

( 1268 元)
50213
25106
556

社平工资 90% 标准

( 1426 元)
56489
28245
582

社平工资 100% 标准

( 1585 元)
62766
31383
609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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