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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级卫生所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17:36  浏览:87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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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级卫生所暂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村级卫生所暂行管理办法

 (1989年6月3日 甘政发[1989]80号文发布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保护人民健康,保护农村卫生所及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卫生所是农村基层卫生事业单位,是农村三级医疗网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村卫生所以集体办为主,多种形式并存,可以由村委会办、集体经济组织办、乡村医生联合办、乡村医生个体办等。医疗制度可以实行自费医疗、合作医疗、劳保医疗、医疗保险或群众自愿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四条 村卫生所必须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积极做好本村和邻近村的各项卫生工作。


  第五条 村卫生所的资金、设备、房屋等财物的所有权归投资举办者。


  第六条 村卫生所不进行工商业登记,免征工商税。


  第七条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村卫生所,依照自治条例的规定,自主发展民族医药。

第二章 机构与任务





  第八条 村卫生所的设置,原则上一个村设立一所,也可根据当地经济条件、人口分布、群众意愿,分设医疗点。也可同毗邻村联合设立卫生所。


  第九条 村卫生所的工作任务是:
  1.宣传和执行卫生法规、方针、政策,普及卫生科学知识;
  2.承担本村疾病的预防,实施计划免疫,负责疫情报告和管理;
  3.指导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学校卫生;
  4.对常见病、地方病进行诊治和急救处理,对疑难病人及时转诊治疗,对慢性病做好康复工作;
  5.开展科学接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宣传优生优育知识;
  6.负责本村各类卫生人员的管理、防保任务的分配和检查落实。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条 在乡(镇)政府统一领导下,村卫生所实行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卫生院的双重领导和管理。行政领导和管理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业务领导和管理以乡卫生院为主。村卫生所所长由村委会提名,经乡(镇)卫生院考核、同意后任命,并报乡(镇)政府及县(市、区)卫生局备案。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要把卫生事业纳入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定期计划、布置、检查、落实卫生工作任务,加强卫生所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卫生人员的合理报酬。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要把村卫生所列入业务管理范围,积极做好村级卫生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采用例会等形式,定期组织业务活动和工作交流,研究疫情,加强经常性业务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卫生院每年要对村卫生所的工作进行考核一至三次,并做出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乡村医生报酬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村卫生所必须遵守国家法令、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各种形式的村医疗机构,一律称为所(集体办的为××村卫生所,联合办的为××村联合卫生所,个体办的为××村乡村医生×××卫生所)。


  第十六条 村卫生所凭县(市、区)卫生局颁发的开业执照购置药品、器材,与全民医疗机构平等对待。


  第十七条 村卫生所执行当地医疗收费标准。不得私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商业性经营药品,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及霉变虫蛀药品,不得经营麻醉、剧毒、放射性药品。村卫生所的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立帐。卫生所的盈余,应用于发展本村卫生事业,也可按比例提成,作为乡村医生和卫生人员的部分报酬。村委会不得提留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村卫生所可以招聘具有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参加本所工作,其报酬由双方协商议定。鼓励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承包或参加村卫生所的工作。


  第十九条 村卫生所按医学科学原则出具的诊断证明、出生证明书等与全民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有同等效用。


  第二十条 村卫生所的处方、收据存根、门诊登记簿等医疗文件应至少保存三年,以便备查。

第五章 审批





  第二十一条 村卫生所由投资举办者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乡卫生院及乡政府审核后,报请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开业执照(开业执照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
  村卫生所须具备下列条件:
  1.要有一、二名以上具有乡村医生合格证或医士以上职称的医生及若干名卫生员。边远地区如无乡村医生,要有一定医疗卫生技能的卫生员,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做乡村医生的工作。
  2.要有必要的房屋、资金及体温表、血压计、听诊器、出诊箱、冰瓶、足够数量的各种型号注射器、高压消毒器、煮沸灭菌器,一般外伤处理器械、产包、中西药柜、检查床等设备,有条件的卫生所可根据需要设观察床。
  3.备有常用中、西药品。


  第二十二条 村卫生所人员的增减(除自然减员),须由村民委员会征得乡(镇)卫生院同意。不得安插非医技人员从事医疗预防工作。卫生所牌匾、印章报乡(镇)政府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均按县(市、区)统一要求刻制。未经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准张贴、刊登、播放医疗广告。


  第二十三条 村卫生所迁址、停业、歇业须于十五天前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区)卫生局备案。停业及歇业三个月以上者,缴收开业执照。歇业期满请求复业者,须重新办理开业执照。

第六章 医务人员





  第二十四条 村卫生所的医务人员要精干,二人以上的卫生所要有一名女医务人员。医务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征得乡(镇)卫生院的同意,从乡村医生、离退休医务人员和经过县(市、区)卫生局考核合格的人员中聘用。


  第二十五条 村卫生所的医务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巡诊、出诊,方便群众。


  第二十六条 村卫生所的医务人员,要积极参加卫生部门和农村卫生协会组织的各种专业培训和例会活动,学习业务技术,了解卫生信息,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村卫生所医务人员的报酬从业务收入、乡村集体提留、防疫保健劳务费等中解决。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其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实行联劳计酬。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凡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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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烟法[2003]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巩固前阶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强和搞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国家局对烟草行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所依据的条款进行清理,并根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不同情况制定了行政审批取消后的监管措施。现将国家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依据条款处理意见、后续监管措施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切实做好国家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上下衔接工作。对于国家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取消相应的审批项目,以后不得再依据取消的项目进行审批。

二、要结合对取消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和修订设定依据。各级烟草专卖局要根据本通知公布的取消审批项目,对设定审批的文件,该废止的应予废止,该修改的应及时修改。

三、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绝不能因为审批项目取消而放弃或者削弱监管职能。各级烟草专卖局应根据本通知附件中所列的监管措施,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管理脱节。
  

附件:1.国家烟草专卖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表(51项)


二00三年七月二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表(51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设定依据处理意见;后续监管措施

一、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下一年度举办活动计划的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通知》(国烟专[1999]216号);第五条废止。同时废止《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外国烟草机构促销活动管理的通知》(国烟专[2000]133号);外国卷烟视同国产卷烟,其业务活动由当地烟草专卖局按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为规范卷烟促销活动,将尽快制定《关于规范卷烟促销活动的暂行规定》。

二、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举办计划内促销活动的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通知》(国烟专[1999]216号);第五条废止。同时废止《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外国烟草机构促销活动管理的通知》(国烟专[2000]133号);外国卷烟视同国产卷烟,其促销活动由当地烟草专卖局按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卷烟促销管理办法制定后,将按该办法管理规范卷烟促销活动。

三、烟用防伪技术的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防伪技术工作的通知》(国烟科[1995]第20号);全文废止。;1、防伪技术、产品不属于烟草专卖品管理的范畴。烟草企业选用,可按照市场经济运作规律,自主决定,不存在政府后续监管问题。
2、新开发的烟用防伪技术或者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可参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国烟法[1996]13号)规定的程序申报。

四、烟草系统职工培训计划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职工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科[1995]第24号);第二大项第5条废止。;今后将制定职工教育培训规划、意见,对烟草系统职工培训进行宏观指导。

五、烟草系统职工教育函授教学站设立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职工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科[1995]第24号);第四大项第1条废止。;由于今后不设立职工教育函授站,因此无需进行监管。

六、烟草系统教育新办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办学条件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职工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科[1995]第24号);第四大项第1条废止。;已无行业大中专院校,取消行政审批后,无需进行监管。

七、烟草专业证书教学班开班、教学计划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职工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科[1995]第24号);第四大项第1条废止。;已无行业大中专院校,取消行政审批后,无需再进行监管。

八、烟草系统院校专业设置、规模、发展规划审核;《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科技教育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烟人[1998]557号);第二大项第(三)小项第2条废止。;已无行业大中专院校,取消行政审批后,无需再进行监管。

九、烟草专用肥定点企业确认;《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烟草专用肥定点企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烟计[1998]292号);全文废止。;已制定《烟草专用肥质量抽查方案》,将于2003年下半年发布。依据此方案对烟草专用肥将定期进行质量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行业内公布。

十、烟草新型肥料、农药使用审批;无设定依据;/;废止《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农药管理的通知》。中国烟叶生产与购销公司每年发布《烟草农药使用推荐意见》,进行指导,今后不再进行审批。

十一、烟用滤嘴棒生产企业超范围承接烟用滤嘴棒加工业务的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用滤嘴棒委托加工及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烟法[1999]781号);废止第五条第二款中关于超范围承接加工业务的,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内容。;1、坚持专卖管理的监督检查。2、坚持依法持证生产,无专卖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生产。3、按照国家局2002年1号通告的规定,进行市场监管。4、加强经营业务活动中的合同管理。

十二、复合滤嘴棒和其他材料滤嘴棒生产企业需直接生产经营的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用滤嘴棒委托加工及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烟法[1999]781号);第七条废止。;1、坚持专卖管理的监督检查。2、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中注明业务范围,企业应依许可证中规定的业务范围生产,无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3、按照国家局2002年1号通告的规定,进行市场监管。

十三、烟草系统专用教材审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教材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文件的通知》(国烟科[1996]第16号);第二大项第3条废止。;由于烟草行业已没有院校,相应院校教材审定工作不再进行,也无需后续管理。对于今后行业其他培训教材的开发,其中工人培训教材由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类教材工作可由行业职工技术培训中心组织实施。

十四、委托有关院校集中办学历教育班备案;《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职工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科[1995]第24号);第四大项第1条废止。;企业教育是企业自主行为,取消行政审批后,无需再进行监管。

十五、限制亏损卷烟牌号产销的核准;无设定依据;/;按照国家局卷烟组织结构调整实施意见,今后将对企业卷烟牌号多乱杂问题全面清理和整合,按照扶优扶强原则,进行政策引导,促进企业进行品牌整合,创造中国优势品牌,今后不再进行审批。

十六、烟草进出口企业拟开发的卷烟出口国际市场的审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出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法[1997]第5号);第十八条废止。;审批项目取消后,仍继续加强卷烟出口管理,规范卷烟出口业务操作,杜绝卷烟假出口的行为发生。为加强卷烟出口管理,规范卷烟出口行为,加强对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的内部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十七、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审核;《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393号);国务院已取消该项行政审批,国家局与财政部协调废止该文件。;以征收商业企业税后利润方式进行。

十八、烟草企业档案工作目标考评,国家“二级”等级和省(部)级等级审批;《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字[1996]9号);国务院取消该项行政审批,本办法以后应按照国家档案局的清理意见办。;拟以档案专业业务组织形式,对行业档案尤其是大中型企业档案管理进行检查,并制定具体标准,确保行业档案的完整、安全,充分发挥档案服务于行业改革与发展作用。

十九、烟用香料香精供应商资格确认;《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用香料香精定点供应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办[1998]74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用香料香精使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运[1998]746号);全文废止。;1、《关于进一步加强非专卖品卷烟材料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烟法[2002]16号)中确定采用“资质认证”采购方法, 卷烟工业企业作为采购主体,对非专卖品卷烟材料供应方的综合素质进行认证和评价,以选择供应商,并建立相对稳定的互动关系,同时对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2、在卷烟材料购销环节实施市场信用检查公布制度。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市场信用体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建立起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3、国家局通过定期对香精香料质量进行抽查,公布抽查结果,以供企业参考。

二十、申请注册烟草制品商标事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企业应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依法经营。废止《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二十一、新混合型卷烟申报鉴定审批;《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新混合型卷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烟科[1991]26号);全文废止。;1996年颁布的《卷烟》系列国家标准(GB/T5606)中,“新混合型”卷烟已从卷烟类型划分中取消,无需再进行监管。

二十二、申请新混合型卷烟商标事先审批;《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新混合型卷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烟科[1991]第26号);全文废止。;1996年颁布的《卷烟》系列国家标准(GB/T5606)中,“新混合型”卷烟已从卷烟类型划分中取消,无需再进行监管。

二十三、在京从事重大卷烟促销活动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驻京烟草机构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国烟专[1997]第18号);全文废止。;促销活动由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按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国家局正在制定的《关于规范卷烟促销活动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二十四、烟草行业在京设立办事机构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驻京烟草机构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国烟专[1997]第18号);全文废止。;按照部门分工和职能权限,由国家局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办事处在京活动应遵守《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

二十五、特定烟机部件生产企业定点许可;《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特定烟机部件名录的通知》(国烟法[1999]第191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用机械专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烟法[1999]10号);国烟专[1999]第191号文全文废止。国烟法[1999]10号文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废止。国烟法[1999]192号文第十二条废止。;实际没有发过特定部件生产企业定点许可证,今后也没有必要进行监管。

二十六、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定点生产经营认证书核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法[2000]592号);全文废止。;采取全国烟机零配件交易会员制的办法来规范烟机零配件市场,目前已完成组建并运行近一年。

二十七、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核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法[2000]592号);国烟法[2000]592号全文废止。国烟法192号文第七、八、九、十、十三、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条以及第十一条第五款废止;采取建立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交易会员制,对出现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和烟机零配件产品,通过公告不守信用供应企业名单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十八、烟草科研机构认定;无设定依据;/;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办法》对其所承担的国家局科研项目实施科研项目计划与跟踪管理。按照财政部《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对其使用的国家局科教经费实施全额预算管理和全程使用跟踪管理。今后不再进行认定。

二十九、烟草农业试验站认定;无设定依据;/;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办法》对其所承担的国家局科研项目实施科研项目计划与跟踪管理。按照财政部《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对其使用的国家局科教经费实施全额预算管理和全程使用跟踪管理,今后不再进行农业试验站的认定。

三十、烟草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审批;《财政部关于下达2000年度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00]1007号);已过时效。;已无此项资金,无需再进行监管。

三十一、国家储备烟叶贴息资金审批;《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国家储备烟叶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9]第1020号);与财政部协调废止该文件。 已无储备烟叶贴息资金项目,无需再进行监管。

三十二、联合开展储备烟叶经营业务审批;《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烟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烟叶[1995]第5号);全文废止。;根据需要进行储备烟叶经营业务,市场化运作,不再进行审批。

三十三、储备烟叶出库审批;《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烟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烟叶[1995]第5号);全文废止。;根据需要进行储备烟叶经营业务,市场化运作,不再进行审批。

三十四、储备烟叶动用审批;《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烟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烟叶[1995]第5号);全文废止。;根据需要进行储备烟叶经营业务,市场化运作,不再进行审批。

三十五、烟草工业重要物资经营资格与经营范围审批;《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物资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烟草行业重要物资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烟物[1992]第6号);全文废止。;已无重要工业物资的划分,无需再进行监管。

三十六、烟草行业企业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经营资格与经营范围审批;《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物资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烟草行业重要物资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烟物[1992]第6号);全文废止。;已无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划分,无需再进行监管。

三十七、国家烟叶储备库有偿使用审批;1993年10月2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专题办公会会议纪要;第一项废止。;已对部分无法使用的国家烟叶储备库进行报废处理,预计2003年底前完成其他国家烟叶储备库的无偿划转。划转完成后,烟叶储备库使用按市场规划进行,无需再进行监管。

三十八、烟草行业管理示范与管理创新企业评审;《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开展企业管理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烟运[2000]118号);全文废止。;已不再进行烟草行业管理示范与管理创新企业评审,无需进行监管。

三十九、卷烟生产企业设备管理达标升级评审;《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卷烟生产企业设备管理达标考核细则>的通知》(国烟生设[1996]第8号);全文废止。;已不再进行烟草行业卷烟生产企业设备管理达标升级评审,无需进行监管。

四十、烟草企业样板车间的审核;《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管理样板车间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烟生[1997]第3号);全文废止。;已不再进行烟草行业烟草企业样板车间的审核,无需进行监管。

四十一、新增旅游烟牌号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对国产旅游外汇烟实行统一经营、统负盈亏和价格的通知》(中[85]烟销字第57号);全文废止。;已没有旅游烟,无需进行监管。

四十二、国产旅游烟价格核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对国产旅游外汇烟实行统一经营、统负盈亏和价格的通知》(中[85]烟销字第57号);全文废止。;已没有旅游烟,无需进行监管。

四十三、在规定的额定卷烟准产牌号数内调整牌号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卷烟牌号准产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烟生[1995]第49号);全文废止。;按照国家局卷烟组织结构调整实施意见,今后将对企业卷烟牌号多乱杂问题全面清理和整合,按照扶优扶强原则,进行政策引导,促进企业进行品牌整合,创造中国优势品牌。

四十四、卷烟准产牌号准产证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卷烟牌号准产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烟生[1995]第49号);全文废止。;按照国家局卷烟组织结构调整实施意见,今后将对企业卷烟牌号多乱杂问题全面清理和整合,按照扶优扶强原则,进行政策引导,促进企业进行品牌整合,创造中国优势品牌。

四十五、卷烟临时准产牌号准产证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卷烟牌号准产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烟生[1995]第49号);全文废止。;按照国家局卷烟组织结构调整实施意见,今后将对企业卷烟牌号多乱杂问题全面清理和整合,按照扶优扶强原则,进行政策引导,促进企业进行品牌整合,创造中国优势品牌。

四十六、卷烟新产品试销牌号准产证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卷烟牌号准产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烟生[1995]第49号);全文废止。;按照国家局卷烟组织结构调整实施意见,今后将对企业卷烟牌号多乱杂问题全面清理和整合,按照扶优扶强原则,进行政策引导,促进企业进行品牌整合,创造中国优势品牌。通过产品编码实施监管。

四十七、卷烟、雪茄烟产品分类申报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产品申报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1988年4月8日);全文废止。;现已不再进行分类,无需进行监管。

四十八、邀请外国烟草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与烟草业务有关人员来华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外事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外[1994]第40号);第三章第一、二项废止。;国家局及有关司局及直属公司邀请外国人来华一律以国家烟草专卖局名义发出。由外事司司长、副司长代行签发邀请职能。根据工作实践,建议对国烟外[1994]40号文件第三章第一、二项按照以上办法执行。国家局(总公司)直属各省级局及工商企业如需要邀请外国人来华,可通过国家局或者地方政府发出邀请。重要外事活动应上报国家局。

四十九、邀请国外烟草行业技术人员及业务人员来华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外事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外[1994]第40号);第三章第一、二项废止。;国家局及有关司局及直属公司邀请外国人来华一律以国家烟草专卖局名义发出。由外事司司长、副司长代行签发邀请职能。根据工作实践,建议对国烟外[1994]40号文件第三章第一、二项按照以上办法执行。国家局(总公司)直属各省级局及工商企业如需要邀请外国人来华,可通过国家局或者地方政府发出邀请。重要外事活动应上报国家局。

五十、烟草行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通知》(国烟法[1998]424号);全文废止。;通过对烟草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工作的指导和审批,促进烟草行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五十一、出口卷烟成交最低限价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出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法[1997]第5号);第四章第19条修改为:“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对全国卷烟出口成交价格进行调控”。;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执行过审批,只是作为一项管理原则指导卷烟出口工作。取消审批项目后,仍会继续加强卷烟出口管理,规范卷烟出口业务操作,杜绝卷烟假出口的行为发生。在实际工作中,审批计划和审核合同鉴章作为主要监管手段,加强卷烟出口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度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度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29号)的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决定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名单附后)1997年度进口环节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适当予以返还。请你署转知有关海关,将名单所列企业进口环节缴纳增值
税、消费税税款的有关单证资料报财政部(预算司),经审核批准后,在当地海关办理多缴税款的退库手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实际退库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后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通知》(国税函〔1996〕567号)的规定,对生
产环节应缴纳的税款做相应的税务调整。

附件:1997年度准予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1 北方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2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3 吉林德大有限公司
4 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5 沈阳卫材制药有限公司
6 大连三洋制冷有限公司
7 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8 北京国际交换系统有限公司
9 北京松下彩色显象管有限公司
10 中国惠普有限公司
11 航卫通用电器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12 北京松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13 天津日电电子通信工业有限公司
14 正大集团(天津)油脂有限公司
15 天津德普生物技术和医学产品有限公司
16 摩托罗拉(中国)有限公司
17 涿州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18 江铃五十钤汽车有限公司
19 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0 南昌欣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1 上海贝尔电话设备有限公司
22 上海福克斯波罗有限公司
23 上海国际数字电话设备有限公司
24 上海理光传真机有限公司
25 上海夏普电器有限公司
26 上海朗讯科技传输设备有限公司
27 上海朗讯科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28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29 上海瑞侃电缆附件有限公司
30 新华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31 上海贝岭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32 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
33 邮电3M有限公司
34 上海西门子数字程控通信系统有限公司
35 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36 上海阿洛卡医用仪器有限公司
37 上海新芝电子有限公司
38 南京华飞彩色显示系统有限公司
39 维德木业(苏州)有限公司
40 苏州飞利浦消费电子有限公司
41 梅特勒-托利多常州衡器有限公司
42 绍兴康密劳铁合金有限公司
43 宁波麦芽有限公司
44 安徽省安芝高技术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45 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46 中粤马口铁工业有限公司
47 东莞虎门电厂
48 惠州TCL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49 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50 湛江富多煤气有限公司
51 广东彩色显象管有限公司
52 番禺三角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53 东莞佳力木业有限公司
54 揭阳运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55 广东吉荣空调设备公司
56 惠阳发电厂有限公司
57 惠阳发电厂(B厂)有限公司
58 中欧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59 五羊-本田摩托车(广州)有限公司
60 绿十字药业有限公司

61 广州麦芽有限公司
62 深圳光大木材工业有限公司
63 深圳南山电厂
64 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
65 深圳福田燃机电力有限公司
66 深圳协和电力有限公司
67 深圳美视电厂
68 深圳美视电力工业有限公司
69 深圳金岗电力有限公司
70 深圳通广-北电有限公司
71 卡西欧浪潮通信电子有限公司
72 山东三星电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73 青岛AT&T通信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74 青岛引春机械有限公司
75 武汉日电光通信工业有限公司
76 武汉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77 武汉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78 武汉NEC中原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79 武汉华昭施乐文件通信系统有限公司
80 武汉电信器件公司
81 川石·克里斯坦森金钢石钻头有限公司
82 重庆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83 重庆-意达太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84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85 福建德胜联建(集团)有限公司
86 福建德胜联丰制罐有限公司
87 冠捷电子(福建)有限公司
88 翔鹭涤纶纺纤(厦门)有限公司
89 秦明医学仪器有限公司
90 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
91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92 麦克传感器有限公司
93 防城港桂华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
94 贵州红阳密封件有限公司



199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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