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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交通新技术推广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43:43  浏览:9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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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交通新技术推广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工业交通新技术推广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一号 1991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速技术成果向生产转化,推进工业交通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交通新技术(以下简称新技术),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工业交通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各级科协、工会、共青团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技术推广工作。


  第六条 新技术推广选择项目应遵循具有量大面广,技术先进、成熟,投资少、见效快、易操作、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原则。


  第七条 新技术推广的重点项目:
  (一)能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原材料、能源消耗,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环境污染,并具有国内和省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项目。
  (二)有助于传统工艺提高和发展、效益显著的适用新技术项目。
  (三)国家建议推广的新技术项目。


  第八条 新技术推广计划必须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管理,并作为各级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年度计划考核指标。


  第九条 新技术推广计划分省、地(市)两级管理。
  年度计划由企业申报项目,经主管部门补审,分别由省、地(市)经委编制计划(草案),经同级计委平衡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条 部门新技术推广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地(市)经委负责新技术推广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及综合统计工作,并应将新技术推广计划执行情况报送同级计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新技术推广项目由下达计划的主持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属于跨行业的项目,由联合推广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支持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的资金,根据年度计划,每年从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 各地(市)应建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支持当地新技术推广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以自筹为主,可从企业留利、新产品减免税、销售额中按1%比例提取,向银行贷款解决。企业重大新技术推广项目应纳入技术改造计划,从技术改造总规模中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省、地(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新技术推广站,企业主管部门可设相应的推广机构或专(兼)职推广人员。


  第十六条 新技术推广站的职责是:
  (一)协助同级经委组织实施新技术推广计划;
  (二)负责技术交流、服务、咨询、推广、转让和培训工作;
  (三)利用经济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组织和参与新技术推广网络活动,交流经验,引进新技术。


  第十七条 新技术推广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向主持部门提出申请验收报告和有关验收材料。


  第十八条 验收工作由省、地(市)经委会同主管部门进行。


  第十九条 对新技术推广项目措施得力、推广面大、效益显著的,由各级经委对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受奖项目的主要承担人员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奖励企业受奖项目的奖金由企业从所获效益中支付;奖励部门受奖项目的奖金从省技术开发推广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优秀新技术推广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各级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对项目推广单位可给予通报批评;对项目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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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办发〔19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维护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的正常秩序,国务院办公厅于1992年下发了《关于做好外轮和远洋国轮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2〕2号),对理顺和加强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起了一定作用,应继续贯彻执行。港口是国家的门户和对外贸易的一条重要通道,对国际航行船?
暗墓┯ぷ鳎匦胧敌醒细裼行У墓芾怼>裨号迹志陀泄匚侍獠钩渫ㄖ缦拢?
一、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服务工作,必须坚持适当集中的原则。国家指定商业系统的外轮供应公司(以下简称外供公司)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连云港、湛江、秦皇岛八大港口设立的供应站(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
┯φ?承担此项任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供应工作。
二、外供公司是从事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主渠道,负责对外轮(包括悬挂方便旗的船舶)和在港口的国际航行国轮的供应工作;中远公司供应站主要负责对在八大港口的本系统国际航行国轮的供应工作,同时,也可开展系统外在港口的国际航行国轮的供应工作。按照国家现行有
关规定,有关国际航行船舶免税烟、酒、饮料等商品的供应,由外供公司免税店统一负责,其他单位不得利用保税区、保税库从事免税烟、酒、饮料的供应工作。
三、港口有关管理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渠道进行清理,除外供公司和中远公司供应站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供应业务,已批准登记的,应吊销营业执照。无照经营者,应坚决查处取缔。
(二)对供船货物,海关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对违反规定供船和外轮自行批量采购的,要坚决查处,没收货物,不得放行。
(三)港务局要严格入港证的发放,不得对无权经营港口供应的人员及车辆发放入港证或无证放行。
(四)港口边防检查站要严格登轮证的审批发放工作,严禁无证经营者登轮,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五)港口外轮代理公司、外运代理公司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外供公司做好国际航行外轮的供船工作,及时将船舶到港时间、船方订货单通知当地外供公司,以便外供公司按时、按单供货,并及时进行结算。
以上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外供公司和中远公司供应站,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好国际航行船舶供应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关系国家形象,各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对港口供应工作的管理,及时协调或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谈温馨提示

郭旺生


  在生活中,我们随处可见各种各样的温馨提示:小心地滑,小心台阶,小心碰头…..相信大家已经见惯不怪了,温馨提示在体现温馨的同时,还是一个重要的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
  在商家的经营场所,由于地滑、台阶高等原因,不时会有人跌倒碰伤,纠纷也由此发生,伤者认为商家没尽安全保障义务,商家认为已经尽了提示责任,仍然有人受伤属于意外事件。究竟孰对孰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对经营场所进行维护,防止发生伤人事故是经营者的责任,但这种责任去到哪一层次,去到哪一层次才是合理则是关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经营者对于经营场所的的义务在于注意以及提示。顾客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最终还要靠个人注意和保障,而不应无限扩大经营者的责任。例如,酒店的花岗岩楼梯面,岩面光滑,是否有防滑设施就是衡量经营者是否尽了注意义务的依据;在设置了防滑措施后,是否有温馨提示则是衡量其是否有履行提示义务的依据。一旦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经营者的责任将会被降至最低甚至完全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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