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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53:16  浏览:9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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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机构:
为推进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有关规定,现就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基本原则:(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二)与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三)保持同类性质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统一性,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
二、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和调整。
其他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三、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
(一)供农业生产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二)供非农业用水(不含供水力发电用水)暂按取水口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
(三)水力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0.3-0.8分钱,其中: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类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3分钱的,按0.3分钱执行;高于0.8分钱的,按0.8分钱执行;在0.3—0.8分钱之间的,维持不变。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四、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单位(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
五、各地不得越权出台涉及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电企业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六、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名录,由水利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并公布。
七、上述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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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由行政区域毗邻的相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
第四条 对依法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和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以及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管理工作由毗邻的区、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实行分工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界桩。
界桩损坏的,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在原地修复;不能在原地修复的,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与毗邻方协商另选适当地点埋设,但不得改变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确定的实地位置。界桩埋设地点确定后,界桩管理责任方与毗邻方应当签订界桩移动协议书,确定界桩埋设方案及相关费用承担等事项。界桩埋设工作完成后,界桩管理责任方与毗邻方应当及时测绘,制作界桩登记表和成果表。
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及时将界桩移动协议书、界桩登记表和成果表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备案。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界桩。依法移动界桩的,不得改变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界桩的,由建设单位向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一方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移动界桩的申请,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确定新的埋设地点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埋设新界桩,并将有关文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备案。移动界桩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行政区域界线线状标志物和其他标志物发生改变的,管理责任方应当及时通知毗邻的区、县人民政府,在保持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不变的前提下,协商确定新的标志物。
毗邻的区、县民政部门对新的标志物应当共同进行测绘,增补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建设用地确需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过程中告知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横跨行政区域界线涉及的地区,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行政区域界线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区、县民政部门进行定期联合检查;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由区、县民政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定期联合检查。
遇有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城市建设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特殊情况,由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区、县民政部门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填写实地检查表,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区、县民政部门联合完成行政区域界线实地检查后,应当及时填写实地检查表。
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难以辨认的,毗邻各方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测,增设标志物,增补档案资料。
界桩损坏、丢失,其他界线标志物发生变化,越界侵权等问题,由联合检查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勘定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应当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行政区划图一致。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决定的;
(二)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三)不履行维护界桩的义务,造成界桩丢失、损坏的;
(四)对生产、建设用地横跨行政区域界线涉及的地区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造成管理混乱,影响社会稳定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的,当事人应当支付修复或者恢复界桩的费用,并由负责管理该界桩的区、县民政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之间以及街道办事处之间的行政管辖范围的分界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问题的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问题的函
劳动部



能源部:
1990年6月12日,中国水利电力工会全国委员会向李鹏总理报送了《请求解决水电施工企业困难的紧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反映了由于水电工程局施工任务不足等原因,致使部分职工的工资不能及时支付,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困难。为此,他们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增加水电建设投资,实行以工代赈;二是提高电价,以此收入发放停工待业人员的救济费;三是调用电力系统职工的退休养老基金,“用来帮助水电工程局解决离退休人员、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遗属的医药费、丧葬费和生活特殊困难”。
我们认为,水电工程局目前所遇到的特殊困难,可按国务院今年3月7日《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停工待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明传电报)的有关规定解决;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参加了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应从电力系统的退休养老基金中开支。考虑到职工退休养老基金是保障离
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专项基金,是他们的活命钱,因而必须实行严格的专款专用,不应用于参加统筹职工离退休费用以外的开支。目前,电力系统的统筹已经搞了四年,退休养老基金虽然有了少量的积累,但还不能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时退休费用急剧增加的需要。为此,请你们继续采取措
施加强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杜绝将这项基金挪作它用。



199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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