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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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广字[2008]212号
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一些地方在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内容,违反《广告法》关于不得以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发布广告的规定。为严格执行《广告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的,均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重处罚。对于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主产区乡镇农技推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主产区乡镇农技推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发[2005]37号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1号文件精神,使我省粮食主产区乡镇农业科技推广管理体制朝着“变养人为养事”的方向发展,切实有效地加强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立足我省粮食主产区农技推广实际,省财政厅、农业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粮食主产区乡镇农技推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粮食主产区乡镇农技推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粮食主产区乡镇农技推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保持农业发展良好势头的意见》(鄂发[2005年]1号)的有关精神,省财政设立粮食主产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技推广补助资金),为规范此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参照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财农[200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1]23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鄂发[2003)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条 农技推广补助资金,按照“变养人为养事”的原则,专项用于46个粮食主产区676个乡(镇、办)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二、资金分配
第四条 根据省委1号文件关于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对46个粮食主产县(市、区)的676个乡、镇、办事处按每个补助3万元算帐安排”的规定,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2028万元,并按预算级次下达到县(市);农技推广项目实施由省农业厅具体负责组织。
三、资金使用
第五条 农技推广补助资金严格用于2005年省委1号文件规定的46个粮食主产区676个乡镇办的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各地必须依据全省发布的年度主推农业技术指南,确定本地支持重点。
1、粮食作物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中间试验或生产试验;
2、粮食作物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
3、重大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其防治;
4、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
5、对农民进行的实用种植业技术培训和农业信息传递。
第六条 农技推广补助资金开支范围包括
1、试验费:用于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的试验示范材料消耗性和自然、技术风险补偿性支出;
2、示范样板费:用于举办示范推广样板的生产资料补助性支出;
3、仪器设备费:用于实施项目有关的必要的小型设备购置或租赁支出;
4、资料信息费:用于与实施项目有关的资料收集、整理及发布等方面的支出;
5、技术引进费:用于与实施项目有关的技术引进费用;
6、培训费:用于技术干部参加培训和现场培训农民的相关支出。
四、资金监管
第七条 农技推广补助资金按照目前财政预算管理级次,直接下拨到46个粮食主产区县(市),县财政、农业部门按照2003年度省统计局核准的乡、镇、办个数,将补助资金分解到各乡镇办。
第八条 农技推广补助资金实行项目报账管理。各县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省里下达的年度主要推广的农业技术指南,确定本县市各乡、镇、办主要推广的技术项目。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县财政部门根据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实施情况,审核后由县国库收付中心直接支付。
第九条 粮食主产区县(市)财政、农业部门必须切实加强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支出,规范资金使用,确保乡镇农技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省财政厅、农业厅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技推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滞拨、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项目县(市)农业、财政部门应将当年农技推广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于年底前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五、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农业厅联合负责解释。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89年3月1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56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万 里 习仲勋 马万祺 马思忠(回族)
王汉斌 王光中 王光宇 王庭栋 王淑贤(女)
王 震 韦国清(壮族) 韦 钰(女) 巴图巴根(蒙古族)
邓小平 甘 苦(壮族) 艾有勤 石玉珍(女,苗族)
平措汪杰(藏族) 叶 飞 叶公琦 叶如棠
叶 林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召存信(傣族) 吕叔湘 年景林
朱世保 朱学范 朱镕基 乔 石 任继愈
刘夫生 刘延东(女) 刘华清 刘芸生(女) 刘念智
关山月 江中·扎西多吉(藏族) 许士杰 许家屯
许 勤 孙起孟 孙敏初(哈尼族) 孙鸿烈
孙维本 严济慈 巫致中 李 宁(壮族)
李吉林(女) 李 振 李桂英(女,彝族) 李瑞山
李瑞环 李溪溥 李慎之 杨 凤(纳西族)
杨文贵(黎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初桂(女,侗族) 杨尚昆 杨 明(白族)
杨 辉(女) 吴阶平 吴贻弓 吴 振 何 英
何郝炬 何德尔拜(哈萨克族) 邹 瑜 沈祖伦
宋 平 宋任穷 宋汝棼 迟浩田 张玉环
张再旺 张有隽(瑶族) 张兴让 张茂忠
张国基 张承先 陆文夫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 先 陈作霖 陈宗基
陈舜礼 陈锦华 陈慕华(女) 陈鹤桥 陈邃衡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 晓 郁 文
罗 天 罗平义(布依族) 周礼荣 周谷城
赵南起(朝鲜族) 赵梓森 赵紫阳 赵鹏飞(满族)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传治 胡启立 胡锦涛
胡耀邦 侯宝林(满族) 姜圣阶 洪学智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孝通 贾志杰 夏茸尕布(藏族)
倪志福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郭 志 唐达成
浦洁修(女) 陶 力 陶大镛 黄知真 黄炳新
曹龙浩(朝鲜族) 曹 志 常宗琳 常香玉(女)
符 浩 章文晋 章师明 章瑞英(女) 彭 冲
彭清源 董建华 董寅初 蒋一苇 韩培信
韩维先 程 序 雷洁琼(女) 蔡子民 廖汉生(土家族)
廖 晖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颜龙安
薄一波 霍英东 霍明光
秘书长
彭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