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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 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28:52  浏览:9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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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 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 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就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包括煤层气,下同)的矿产资源油气企业(以下简称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摊销、折旧方法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是指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取得矿区权益和勘探、开发的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固定资产。

  本通知所称商业性生产,是指油(气)田(井)经过勘探、开发、稳定生产并商业销售石油、天然气的阶段。

  二、关于矿区权益支出的折耗

  (一)矿区权益支出,是指油气企业为了取得在矿区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土地或海域使用权等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有偿取得各类矿区权益的使用费、相关中介费或其他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合理支出。

  (二)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矿区权益支出,可在发生的当期,从本企业其他油(气)田收入中扣除;或者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分3年按直线法计提的折耗准予扣除。

  (三)油气企业对其发生的矿区权益支出未选择在发生的当期扣除的,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构造而终止作业,其尚未计提折耗的剩余部分,可在终止作业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

  三、关于勘探支出的摊销

  (一)勘探支出,是指油气企业为了识别勘探区域或探明油气储量而进行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井勘探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勘探支出(不包括预计可形成资产的钻井勘探支出),可在发生的当期,从本企业其他油(气)田收入中扣除;或者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分3年按直线法计提的摊销准予扣除。

  (三)油气企业对其发生的勘探支出未选择在发生的当期扣除的,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构造而终止作业,其尚未摊销的剩余部分,可在终止作业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

  (四)油气企业的钻井勘探支出,凡确定该井可作商业性生产,且该钻井勘探支出形成的资产符合《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该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开发资产的成本,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计提折旧。

  四、关于开发资产的折旧

  (一)开发支出,是指油气企业为了取得已探明矿区中的油气而建造或更新井及相关设施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发生的开发支出,可不分用途,全部累计作为开发资产的成本,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可不留残值,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其最低折旧年限为8年。

  (三)油气企业终止本油(气)田生产的,其开发资产尚未计提折旧的剩余部分可在该油(气)田终止生产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

  五、油气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规定选择有关费用和资产的折耗、摊销、折旧方法和年限,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六、油气企业在本油(气)田进入商业性生产之后对本油(气)田新发生的矿区权益、勘探支出、开发支出,按照本通知规定处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条例》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油气企业矿区权益、勘探、开发等费用和固定资产的折耗、摊销、折旧方法和年限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实施条例》实施之日前,油气企业矿区权益、勘探、开发等费用和固定资产已发生且开始摊销或计提的折耗、折旧,不做调整。对没有摊销完的费用和继续使用的矿区权益和有关固定资产,可以就其尚未摊销或计提折耗、折旧的余额,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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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韶府〔2008〕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韶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效能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各局局长。各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外出学习期间,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十、各局局长实行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市审计局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顾全大局,精诚团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自觉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各项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行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经济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和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改善民生问题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时应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主管部门应牵头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由市法制局就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备案。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局审核或组织起草及说明。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主动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主动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提案。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国内外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四)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四、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办单位拟稿,市政府办公室核稿后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签发。涉及工作有交叉的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审核并送有关分管副市长会签后呈市长签发。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其中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还应当符合《韶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主办部门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四十七、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除有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由市法制局负责办理呈批外,其他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八、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除涉及人、财、物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呈报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函件,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涉外活动的重大事项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新闻发布实施办法》执行,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韶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韶出访、出差和休假3天以内的,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示报告;3天以上的,应向市长请示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通过开展职业法官教育专题活动学习,对法官、社会主义法官、职业法官的认识,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在那里我们仍不能找到公正,这个社会就没有公正。全社会希望法院是正义的天堂,里面坐着受人尊敬、正义化身的法官全社会希望法官及时将正义与公正降临到他们身上。“迟到的正义即是非正义”、法官职业道德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官是不是社会正义的化身、如果一名法官的职业道德不良,即使他有高水平的法律知识,那他也只会用娴熟的法律知识,钻法律或法规的漏洞,损害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和法院形象,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危害社会这些成为执行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被摆到了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上来。
一、正确认识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在要素
  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法官与社会、法官与群众、法官与当事人、法官与法官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及反映这些原则、规则的意识、观念和理性的总和。法官应该具有正直的品德。在司法过程中,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法律漏洞的存在,法官必须经常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加以权衡,对可能有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判决作出抉择。并且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很大,很可能被滥用。但过分地约束法官让其僵硬地、严格地依法条办事,常常会使判决结果与正义相悖。对“防止权力滥用”和促进社会正义“这两种价值进行衡量的结果是只能给予法官信任。正如埃利希所言:“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要使法官充分得到社会信任,并且不滥用社会信任,就必须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所谓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指使法官群体接受和遵循其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要求,并按照《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价值标准从业及塑造法官的道德品行而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法官施加系统的影响活动。在法官队伍中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能够使法官自觉地履行职业道德义务,是培养理想的法官人格,造就法官内在的道德品质,形成良好的司法活动氛围和公正司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二、树立正确职业法官应具有的素养
   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官现代化,是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法治理念现代化是法官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官职业本身的要求。
  在百姓的眼里,法官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法官要不负人民的期望、不辱法律的使命,必须成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专业知识深厚的、司法技能娴熟的、职业道德高尚的人。从事执行工作的法官必须具有独特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丰富的经验,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知识背景和教育经历,接受统一的职业训练。这样才能使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不出现偏差,才能保证司法公正。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可以逐步形成一个具有坚定的法治信仰、良好的专业训练、娴熟的司法技能、优秀的职业素养以及高尚的职业道德的整体,从而形成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因此,法官必须加强修养,使自己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法官如果不加强自身修养,就不会成为一个合法的法官。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需要。
  目前关键在于全面启动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以培育一支具有很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精湛的专业技能的法官队伍。只有全面提高法官素质,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官的高度尊重,才能赢得更高的社会公信力,才能真正树立司法权威,也才能使“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真正得以实现。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司法权威,保障法官司法独立的需要。
   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法官职业化的重要尺度在于审判的中立和独立程度,因为司法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审判越独立,法官职业的专门化程度也越高;相反,法官的职业化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审判独立和公正。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地对法官提出严格的职业化要求,法官必须具有特殊而鲜明的职业素质和专业特征,这是一条必由之路。
   法官作为社会中的法律和秩序之含义的解释者,必须填补那些或多或少的法律漏洞,必须提供那些忽略的因素,纠正那些不确定因素,使审判结果与正义相互和谐,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对统一。这就必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为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基于以上原因,职业法官应加强有以下素养:
  一是加强政治素质教育。要求法官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任何一个法官都首先是为自己的国家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行使的司法权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来自宪法的授予。法官行使司法权从根本上讲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要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法官的基本职责是裁判案件,惩罚犯罪,定纷止争。而法官履行这一职责的唯一标准就法律。
  二是加强宗旨教育。把人民放在心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国家审判职能,惩罚犯罪、制裁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的这些职能通过公正裁判每一个案件来体现,而案件处理是否公正,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的素质决定的。努力做到清廉如水、执法如山;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法院就能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导下,激发出巨大的热情和勇气,积极投身于司法体制创新的伟大实践,使人民群众通过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活动,切身体会到“人民法院为人民”的真谛。
三是加强法官自身修养教育。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法官的职责在于平停狱讼、判断是非、分清曲直,以便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法官要想能够在其司法活动过程中,将法律的正义价值得以实施于社会,其自身必须加强修养,必须具备追求正义的良心和品德,把公正司法作为法官这一职业的神圣使命。首先法官要嫉恶如仇,不能因人情、因金钱、因关系而放弃自己肩负的责任,只有嫉恶如仇,才能真正体现法官是正义的化身。其次,法官在履行其司法职责时应当是文明的楷模。第三,作为一名好的法官,仅有为人民服务的愿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精通法律,起码对本职工作内的法律融会贯通。法律方法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技巧,法官尤其要养成依法律思想的好习惯,注重法学方法论的磨砺与训练,实现从经验型司法到理性型司法的质的转变。

  作者: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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