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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1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26:35  浏览:81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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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1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1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煤安监办〔2011〕4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现将《2011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上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2011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2011年煤矿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加强安全监察监管,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着力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开创“十二五”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要突出抓好以下8个方面、33项重点工作:

一、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紧紧抓住机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扎实有效推动各项工作。

1.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健全完善一整套机制和制度,通过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宣传,领会好、执行好国务院《通知》精神。

2.加大执行落实力度。督促各地制定出台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强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切实加强煤矿领导现场带班、隐患治理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等重要制度的落实。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组织专项调研督导活动,通过督促检查煤矿企业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具体做法、了解各地贯彻落实进展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意见建议,务必把国务院《通知》的每一条要求都落实到位,进一步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强化安全监察监管,进一步推进“打非治违”行动深入开展

紧紧围绕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及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扎实推进“打非治违”。

4.明确“打非”重点。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多发地区、新建技改、整合重组煤矿为重点,抓住关键,实施准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

5.强化“打非”责任。推进地方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打非”工作不力、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特别是包庇纵容非法违法行为、因非法违法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6.规范企业行为。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煤矿生产过程安全管理,严肃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7.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煤矿无证无照生产、不具备安全条件擅自生产、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以及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违规违章现象。

三、强力推进先抽后采、综合治理的根本措施,进一步深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张德江副总理重要讲话要求,以先抽后采、综合治理为根本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

8.突出预防为主。以落实保护层开采和大面积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为重点,督促煤矿企业严格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把能否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作为评估煤矿是否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能力的重要指标,有效提升矿井防治技术水平。

9.强力推进抽采达标。认真落实《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出台《瓦斯抽采达标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我评估体系,组织各地开展瓦斯抽采达标监督检查和专项监察,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等制度,督促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严格落实瓦斯应抽尽抽、不抽不采的要求,对抽采不达标的矿井实施停产整顿。

10.强化瓦斯防治基础工作。修订《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进一步规范矿井瓦斯鉴定工作,从基础入手严格矿井瓦斯管理。加快瓦斯灾害防治等关键技术、先进装备的推广应用,进一步推进煤矿建设瓦斯防治工作体系,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要求。

11.加强现场管理。切实做到“三严格、三加强”,即:严格遵守采掘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加强现场劳动组织管理,有效防范事故。

12.发挥政策引导作用。认真执行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规定,组织落实好国债补助资金支持的煤矿瓦斯防治和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加强协调、推动落实瓦斯抽采达标、发电上网加价、利用补贴政策等落实到位。

四、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进一步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要求,研究制定相关措施,严格安全许可,扎实推进工作。

13.规范企业兼并重组。继续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兼并重组小煤矿;督促指导参与兼并重组的各方,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提高水平,防范事故。

14.坚持严格准入和有序退出。新建、在建和整合技改矿井,要充分考虑地质灾害、技术防治水平等因素,科学进行规划设计和安全评价;经论证现有技术难以有效治理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其他灾害严重的矿井,要下决心停产整顿,有序退出。

15.加强检查执法。督促各地认真落实13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相关矿井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并严格执法,对那些借整合或技改之名、行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之实的矿井,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五、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安全基层基础管理

遵照张德江副总理重要讲话要求,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积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推进小煤矿机械化,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提升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安全基础管理。

16.深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不断推进以“三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为内容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选树典型,总结经验,适时命名表彰一批示范企业。同时,对2011年底达不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煤矿,一律停产整改;限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7.扎实推进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研究出台《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暂定名),督促指导企业研究编制建设规划和管理标准,切实发挥班组安全生产前沿阵地作用,认真抓好“五落实”。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掀起一个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的新热潮。

18.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把企业执行该制度情况作为煤矿安全执法的重要内容,对达不到《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要求的,要严肃问责。

19.继续深化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认真执行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并实施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停产整改,并要实行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20.大力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按照4部门《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督促各地制定发展规划,推进组织实施。

21.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出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督促企业做到“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煤矿职工全部培训合格后上岗,依法依规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2.监督检查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督促落实地方煤矿监管部门对中央企业煤矿的日常监管工作;执行和落实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召开交流分析会议;开展督导调研,指导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23.加强和改进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修订《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办法》,指导和监督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六、坚持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积极建立与工业化、信息化发展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切实提高煤矿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24.加快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力推进“六大系统”建设步伐,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进实现分期建设的目标;逾期未达标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5.推进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认真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制,宣传好、贯彻好、应用好《煤矿总工程师技术手册》。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意见》,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落实安全技术管理责任,加强企业安全技术队伍建设。

26.大力支持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围绕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预警和防治体系建设,积极组织开展产学研科技攻关,在大力推广煤矿新技术、新装备的同时,及时淘汰落后技术、装备。

七、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进一步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以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出发点,严格按照“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进一步提高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27.以更加严肃的态度查处事故。做到“四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分析研究事故深层次的技术和管理原因,提高事故调查质量;更加注重事故调查过程中的协调沟通,提高事故按期结案率;更加注重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完善并落实事故后约谈、现场分析会、事故通报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确保责任追究落实到位,公开曝光到位;更加注重总结各类事故中的共性和规律性问题,并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规程标准。

28.以更加严格的要求追究责任。做到“四个加大”,即: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引发事故的查处力度,加大对事故瞒报、谎报、迟报、逃匿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突出预防,厉行责任追究“关口前移”,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彻底和“打非治违”不力的,要追究责任。

29.以更加严厉的手段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加大煤矿事故举报信息核查力度,加大对重特大事故背后腐败行为的追查和惩处力度,并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30.以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贯彻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列入“三项监察”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申报工作。

八、继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监察监管队伍执法能力建设

深入开展以“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

31.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投身于创先争优活动,不断提高政治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3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强化监督,廉洁从政。

33.强化业务能力建设。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效率效能;关心爱护基层执法人员,不断改善执法条件,进一步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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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
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极大的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但近几年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阻碍着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现根据中共中央《关
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的进一步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允许有偿转让、发展规模经营等新的改革政策,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稳定、完善、流动的土地经营制度
(一)当前完善土地承包管理的目的。为适应农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给农户更大的经营自主权,鼓励农民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避免承包耕地数量与地块的频繁变动,防止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适应人地关系变化和扩大经营规模要求,
促进农村劳动力离土经营,促进土地合理流动和高效利用。
(二)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允许延长土地承包期,放活使用权;允许土地依法转让、出租、入股,逐步使土地向种田能手和专业队组集中,发展和扩大规模经营。坚持经济效益原则,同时兼顾社会福利原则;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大的承包管理事宜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
大会集体议定。正确处理集体调节与农户自主经营的关系,效益与公平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稳定与发展的关系。
(三)现有耕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贫困山老区和边远山区延长五十年不变。拍卖和承包给农民开发治理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使用期一百年不变。
(四)全省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限的工作,于今明两年内完成。各地要加强领导,迅速部署,组织力量,积极试点,一九九四年秋冬完成大部分村的土地承包期延长工作,少部分条件不成熟的于一九九五年完成。土地原定承包期限不到的,也统一延长到三十年或五十年(一般地区三十
年、贫困山老区和边远山区五十年)。同时,要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的完善工作,使承包合同规范比。延长土地承包期过程中不准打乱重分。
二、征(占)承包土地的权属确定和补偿
(五)国家建设归征用承包土地,征用后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归征地单位;乡村集体占用承包土地,占用后的土地仍属原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归现占地的单位和个人。
(六)国家征用承包土地,必须按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归被征地集体,由集体参照当地农户间转让土地价格补偿土地承包户,并可适当安排承包户中的青壮劳力在征地的企业就业。
(七)乡村集体建设占用承包土地的补偿。可采用如下办法:1、安排原承包户到占地企业就业;2、以土地使用权入股;3、优先承包乡村集体新开发的土地;4、转包其他农户的土地;5、从集体原留的机动土地中调整;6、从集体的其他经营收入中补偿。
三、现有耕地承包转让对法
(八)耕地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今后不允许再因人口变化而采取行政手段频繁调整土地,在规定承包期限内农户承包土地的数量和地块都要加以稳定。新增人口主要从事二、三产业等非农产业和开发性生产,或者通过租包转让耕地解决。迁出户口者(不
包括出嫁)所承包的土地要收归集体。
(九)农户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放心、放手、放胆地增加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乡村领导要坚持多指导不干涉。
(十)承包户在承包期内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转让期限可长可短,经发包方同意,在自愿互利原则下,由转出和转入双方商定。土地转让者不受行政区域限制。耕地所有承担的义务,可以由原承包户担负,也可以由转包户履行,要订立转让合同,保证完成。转
让期满后原承包产可按转让合同收回继续经营。
(十一)耕地转让后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耕地用途,不得在转包地上搞烧砖、挖沙、采石、开矿、炼铁、炼焦、建房、葬坟等与承包经营无关的非农产业设施。
(十二)鼓励农户在转包土地上增加投入,开展农田基本建设,按集体规划兴建农业基础设施,切实改变了生产条件的.转包期满后由集体和原承包产给予适当补偿。
(十三)集体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的承包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土地管理制度,承包户必须严格执行,不断增肥地力,提高土地质量。今后可不再区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统一称为承包田。农民对承包田要按合同规定逐年上交国家税收和乡、村集体提留,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否则,集体
有权收回土地。另行发包。
四、积极发展和扩大规模经营
(十四)农村二、三产业发达,劳动力大多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地方,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土地不再按人口和劳力平均承包。应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规模经济效益。已形成的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要加以巩固和提高,用先进设备和科学技术进行武装,建设现代化农业。
(十五)针对当前大多数群众不愿放弃土地的实际情况,可兴办股份合作农场,农户以土地的使用权入股,实行统一规模经营,收入按股分红。
在群众不愿承包土地的地方,集体可兴办农场。或以厂带地,实行企业化管理,也可由部分农户集体承包经营,发展家庭农场。集体要做好服务工作,给予积极的扶持。
五、拍卖“四荒”使用权
(十六)继续拍卖“四荒”使用权,调动群众开发治理的积极性,谁购买,谁治理,谁受益。拍卖“四荒”包括地表及地表附属物,不含地下矿藏资源。凡具有开发治理能力的农民、国家机关干部职工及企事业单位都可以购买,身份不限,但当地农民购买优先。开发治理成果允许继承
、转让,抵押、拍卖。
(十七)坚持多种形式开发治理,户包治理小流域好的要加以稳定。在鼓励个人从事开发治理的同时,乡村集体要大力组织开发,特别是要积极组建股份合作开发公司,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和人力、物力,实行股份合作经营。也可将开发成果向社会拍卖,边开发边拍卖,滚动发展。要大
力支持自然条件恶劣的贫困山老区群众异地开发,将开发与移民相结合,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十八)“四荒”治理后栽植的林木等归治理者所有。受益后十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新建的农田十年内不提留、免缴农业税。但购买者不积极开发治理,两年内不见效果,集体有权收回另行拍卖。
(十九)山区二十五度以上坡地严禁开垦,防止造成新的水士流失。已开垦的要尽快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保持生态平衡。集体要明确制定出定期检查的规定和办法,严格管理,发现有掠夺开发行为的,经教育又不改正者,要坚决收回。
六、加强对土地承包转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十)完善和搞好土地承包管理、是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保持农村安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延长承包期限,实行有偿转让、政策性垠强,群众十分关心,各地一定要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进行。各县要由县委农工部牵头,吸收农业、土地等单位组成专门队伍,由一名县
分管领导挂帅,集中力量做好这项工作。每个县都要先搞几个试点村,取得经验后再在面上推开。要以村申报,乡镇审查。由县委农工部批准后再进行。地、市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把工作做深做细。防止出现混乱。各级都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土地承包管理中出现的新问
题,保证中央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土地承包期限延长工作的顺利完成,加快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二十一)为了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责任制,承包期限延长后,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统一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承包使用权证书。购买开发治理“四荒”,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四荒”开发治理使用证书。土地承包使用证和“四荒”开发治理使用证按照省土地局统一制定的格式,由县
印制核发。土地承包合同按照省农牧厅统一制定的格式,以县印制,由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承包经营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各地都要进一步规范合同的签订程序,无论完善土地承包或拍卖“四荒”,都要十分注意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防止少数人说了算。给承
包管理带来新的困难。
(二十二)农村土地承包转让和“四荒”开发治理中发生矛盾纠纷,先由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山字镇合同管理机构调解和仲裁,不服者可由县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复议裁决,仍然不服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994年2月21日

江西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1月29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6年2月1日颁布)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和少年所实施的九年的学校教育,国家、社会、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
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包括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其学制为“六、三”或“五、四”制,也可为九年一贯制。
第三条 1990年在全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1995年在全省占70%人口的地区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到本世纪末在全省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为实现这一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订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划,分地区、分阶段、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受
教育的权利。
在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同时,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发展盲、聋、哑、残人和弱智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
第四条 年满六周岁至十五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推迟到七周岁至十六周岁)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都必须入学,受完应接受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入学和坚持学习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经医院或有关方面证明,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予
或延缓入学或辍学。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应互相配合,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动员和巩固工作。
第五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使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并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履行此项义务者,由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采取行政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
克服重男轻女的思想,保证女学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对阻挠女学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从严处罚。

第六条 积极扫除现有少年中的文盲、半文盲。校外十二至十六周岁的少年未受完初等教育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应送其参加扫盲班或夜校学习,使之达到小学毕业程度。凡宣布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方,这一年龄段的少年均须受完初级中等教育。违者,按第五条处理。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未受完义务教育的学龄儿童、少年就业。违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批评教育,责令清退,仍不改正者,对招用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
第八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减、免杂费。实行减免杂费的步骤和办法,城市由区人民政府、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订,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实施。
实行助学金制度,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九条 实行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学校要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正确使用国务院公布的规范化简化汉字。
第十条 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和建设必须由县和市辖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小学要方便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学校的开办、停办或合并,须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的正常秩序,不得在学校进行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不得污染学校环境,不得损坏或侵占校产、校地,侵占的必须限期退还,造成损失的,必须按价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各类学校教师应有高尚的思想品德,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逐步分别达到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或相应的业务能力。
提倡尊师爱生。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和辱骂学生。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办好师范院校,培养合格师资,并加强教师的培训提高工作。
教师的资格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和审定。对于经过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应逐步调整。
第十三条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对优秀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成绩特别优异的授予荣誉称号。各级人民政府都要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逐步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
保障教师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对侮辱、殴打、伤害教师者,必须及时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从严惩处。
鼓励教师到农村、山区任教。对由城市、县城到农村,特别是去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保证教师集中精力搞好教学,不得向教师摊派义务工。
改善教师住房条件。城镇和农村教师的住房,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列入建设规划,优先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民办教师应与公办教师在政治上一视同仁,经文化业务考核合格者要同等使用。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除国家补助部分外,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按月发给。在工资福利待遇上争取逐步做到不再分公办、民办。
第十五条 公办和民办教师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未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借用合格教师或截留师范院校毕业生改做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办学单位必须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学校的校舍和设施要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首先要做到“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校舍,要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对不负责任,不及时采取措施而发生事故造成重大
伤害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开展勤工俭学。在坚持正常教学的同时,有条件的学校要开办工厂或农场,增加学生的生产实践知识,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独立生活能力。
第十七条 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支出预算,在国家和地方逐年增加教育经费的同时,实行多种渠道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应逐年增加教育经费。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支出中义务教育事业费的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乡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农村在统筹公共事业费用时,要优先保证正常的教育资金。
市、县的城镇和农村都应征收教育费附加。农村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计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订。
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加强义务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侵占、挪用教育经费。违者除坚决退赔外,直接责任者应受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从地方财力上重点扶助革命老根据地、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
国家下拨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设补助费,必须有一定的比例,用于这些地区的义务教育事业。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国家规定积极办学;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自办、联办学校和捐资助学。
任何学校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用。严格控制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
第二十条 城市、县城和乡镇(包括工矿区、新建和改建住宅区)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所需投资列入城乡建设总投资之中。
第二十一条 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予以保证。
义务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办学。省、地(市)、县(市、区)、乡(镇)分级管理的职责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订。
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辖区义务教育情况进行检查。成绩优异的给予表彰,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评为先进地区和单位,主要领导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对严重失职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乡(镇)可根据本条例,制订实施细则,确定本地区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步骤、办法和年限。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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