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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39:19  浏览:85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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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经委(经贸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逐步深入,现将重新修订的《吉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二OO五年八月九日

吉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办法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产品在定型、投产前,对其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产条件、批量生产能力以及社会经济效益、市场前景等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

第三条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产品。

第四条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鉴定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鉴定验收形式与内容

第六条 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开发单位要求组织鉴定的,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第七条 对于医药医疗器械、食品、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涉及人身、社会安全及国家需要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申领生产许可证、组织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获得奖励以及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九条 新产品鉴定验收可分为样机(样品)鉴定、定型鉴定、试产(投产)鉴定或验收。新产品试生产前,应进行样机(样品)鉴定或验收;试产结束或扩大生产规模投产前,应进行定型鉴定、试产(投产)鉴定或验收。

第十条 对于一般新产品,样机(样品)鉴定和定型鉴定、试产(投产)鉴定或验收工作可以合并进行,鉴定验收部门认为有些产品不需要分开鉴定验收时,也可合并进行。

第十一条 具备鉴定验收的条件:

一、样机(样品)的设计合理、制造精良、性能先进、可投入试产,并有市场销售前景。

二、工艺技术文件齐全。具备正式投产必需的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

三、产品符合标准化要求,质量合格。

四、试制试产的原始记录齐全,数据可靠。

五、试制产品达到设计规定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六、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要求鉴定验收的企业必须向主持鉴定验收的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鉴定验收大纲;

二、新产品试制(试产)或投产总结报告;

三、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四、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五、国内外同类产品或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

六、新产品检测、运行试验(大型设备应提供型试试验报告)和质量分析报告(注:该报告必须是省以上经过质量和计量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

七、用户使用报告或验收证明(原则不少于2份);

八、生产工艺及相关文件;

九、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产品,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第十三条 鉴定验收内容

一、对样机(样品)的结构、技术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等做出评价,同时要对样机(样品)试制是否成功,能否投入试产(投产)做出评价。

二、审查样机(样品)试制鉴定时指出的问题在试产中是否得到解决,考核生产设备、工艺、工装的完善程度、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能否满足试产、投产的需要;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市场前景预测,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价。

四、提出鉴定验收结论报告。

第十四条 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新产品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一般新产品可以委托由国家和省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约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必要时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鉴定验收委员会,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二、会议鉴定。重大成套新设备、有出口潜力的新产品、突破性材料和新器件或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的重要工业新产品,由鉴定验收主持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三人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经过讨论答辩后作出评价,并由鉴定验收委员会讨论作出结论意见。

三、验收鉴定。对专业性强,或为主机厂配套生产的新产品,可由鉴定验收主持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和用户按照新产品开发合同的规定或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式,经考察其生产、检测等条件后,进行验收,并做出验收评价意见结论。

第三章 鉴定验收委员会及主持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 鉴定验收主持部门的责任

一、鉴定验收主持部门在接到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后,应认真审查,并在收到鉴定验收申请之日起十天内明确答复是否同意鉴定验收内容、鉴定验收方式,并确定鉴定验收的组织形式及人员。

二、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进行鉴定验收。如需召开鉴定验收会,应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

三、对鉴定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验收委员会补充鉴定验收的评价。如有搞形式主义的,应另行组织鉴定验收。

四、填写鉴定验收证书盖章后,报省政府新产品鉴定验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生效。

第十六条 鉴定验收主持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和相关行业高级技术职务(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具有经验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的新产品所属专业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直接参加开发研制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开发研制单位参加的人员不得超过鉴定验收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七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责任

一、接受鉴定验收主持部门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有权要求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者进行答辩或验证试验,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验收结论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四、起草鉴定验收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报告中说明。全体成员应在鉴定验收证书上签字。

第四章 鉴定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吉林省政府新产品鉴定验收指导委员会,主管工业副省长任主任,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经济委员会主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并吸收省内部分专家、学者组成。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委员会,具体负责全省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新产品鉴定验收前,申请鉴定单位应首先填写新产品鉴定验收申请表,报当地有关部门初审后(县及县级市报当地市、州经委备案),报省新产品鉴定验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登记批准。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由主持鉴定验收部门填写盖章后,报省政府新产品鉴定验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号盖章后核发。

第二十条 新产品鉴定验收,由省政府新产品鉴定验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持鉴定验收。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新产品鉴定验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新产品鉴定验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及时责令主持鉴定验收单位予以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将直接组织复核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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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实施细则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实施细则
北京市物价局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以下简称首创集团)三方签订的《关于设立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
并联合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框架协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和使用条件
1、支持对象:符合以下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待国家新的企业划分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反担保措施的中小企业,不分所有制和企业类型,均可申请信用担保。
工业、农业企业:按照一九八八年四月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颁发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批发业:销售额在6亿元以下,资产额在3000万元以下;
零售业: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
餐饮业: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
饭店业:销售额在35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2500万元以下;
服务业: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1000万元以下;
仓储业:仓储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或仓容量在5万吨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能力(相当于房屋竣工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
施工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在4000万元以下。
2、使用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
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担保额度及期限
1、为单个企业提供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资产额的50%。按行业划分,原则上工业、城建企业单个项目的担保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商业、农业企业单个项目担保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00万元以下,9个月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融资担保项目,可优先支持。
2、为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三、申请担保的程序
1、申请
中小企业需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企业《章程》及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当期(季、月)和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3)申请单位的总体概况;
包括名称、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成立时间、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注册资本、职工人数、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主要产品等;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的批件;
(6)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7)贷款证;
(8)如申请履约担保,被保证人需提供与合作方签订的合同副本或合作意向书;
(9)必要的其他文件。
2、预审
市级中小企业持上述资料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项目推荐书》报信保公司。区县级中小企业持上述资料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财政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项目推荐书》报信保公司。信保公司在收到《项目推
荐书》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进行详细评审的决定,并通知推荐部门或企业。
3、详细评审:
(1)接到详细评审通知的企业,根据信保公司的《评审资料清单》(格式附后),尽快将有关资料报送信保公司。
(2)信保公司在所需资料齐全、真实的前提下开展评审工作,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评审报告,上报中投保公司审议、核批或提出复查,并最终做出决定。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中投保公司为主联合评审。
4、担保
(1)评审通过并经中投保公司审核、批准的项目,按照中投保公司《担保业务通则》、《担保业务暂行办法》的有关程序,由中投保公司与被保证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和《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与受益人签订《保证合同》。
(2)担保合同生效后,中投保公司及时开出《担保通知书》,连同有关合同及合同复印件送交信保公司,并由信保公司转交推荐人备案。
5、贷款
贷款银行在收到中小企业贷款申请及中投保公司出具的《担保通知书》后,应及时与信保公司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应尽快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四、反担保措施
1、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被保证人)应提供反担保措施。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措施的种类有:保证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等。信保公司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2、被保证人可以采取保证金方式向信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金主要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一般按照企业活期存款计息。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在保证期满后,由信保公司退还被保证人。
3、被保证人以其合法的财产向信保公司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
(1)抵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物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财产抵押物由信保公司根据其变现能力或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合理作价。
(3)《抵押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4、信保公司认可的其他法人为被保证人向信保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五、担保费、评审费收取标准
担保费按担保余额与担保费率的乘积计算,由被保证人一次性预交。
担保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年担保费率为1-1.4%,一年以上的适当提高。具体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金额、期限、品种及风险程度由双方商定。
通过评审并得到中投保公司出具《担保通知书》的中小企业,应按担保金额的0.3%向信保公司交纳评审费。
六、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1、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并应提前落实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信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需按季度向信保公司和中投保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2、推荐人的责任和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及时掌握被保证人计划执行情况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3)监督企业按期还本付息。
3、信保公司应定期对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被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资金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信保公司应及时与推荐人、中投保公司、贷款银行协商提出预防风险的措施。
4、贷款银行应按规定履行作为主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包括定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对未能履行贷款合同规定义务的企业,银行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企业尚未使用的贷款;在贷款将要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
失的措施。
5、对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由信保公司、中投保公司、贷款银行和推荐人联合实行年检制度。
七、附 则
1、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做相应修改和调整。
2、本实施细则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更,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实施细则同等有效。
3、本实施细则由信保公司负责解释。
4、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1月12日
我国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肖文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离婚案件呈逐渐增多的趋势。从2005年至2007年底我庭所统计的数据来看,2005年我庭共受理民事诉讼案结案213件,其中离婚案件61件,解除婚姻关系的43件,撤诉10件,调解和好的8件。离婚案件案占案件总数的28.6%,解除婚姻关系占离婚案件案总数的70.4%。2006年我庭共受理民事诉讼案结案176件,其中离婚案件73件,解除婚姻关系的52件,撤诉20件,调解和好的1件。离婚案件案占案件总数的41.4%,解除婚姻关系占离婚案件案总数的73.7%。2007年我庭共受理民事诉讼案结案128件,其中离婚案件63件,解除婚姻关系的50件,撤诉12件,调解和好的1件。离婚案件案占案件总数的49.2%,解除婚姻关系占离婚案件案总数的79.3%。由以上数据可见离婚案件的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婚姻是两性结合的方式,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倡导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离婚率的逐年上升自然会给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离婚率持续上升呢?下面从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来探究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一、结合我庭受理案件的情况,离婚率上升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离婚双方的个人因素
  1、个人思想观念的改变。结婚一直是国人心目中的人生大事,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和现状却在传统与现代的矛盾中不断变迁。近几年来形成的“超脱”婚恋观,网恋、一夜情、“闪婚”等现象不断出现。而且主要集中在年轻的新新女性身上。这是由这个年龄段的一些特质所决定的。这个年龄段的女性接触新鲜事物的机会多,模仿能力强,社会道德观念不高,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很多新新人类认为,现代社会的恋爱、婚姻更多的是一种个人行为,自己的感觉最重要,如果不合适就散伙,快结快离,互不拖累。婚姻观念比较淡薄,在对待离婚上态度不慎重而导致离婚可能性大大增加。
  2、草率结婚导致婚姻品质的下降。随着现代思想观念的解放,婚前性行为增多。未婚先孕呈直线上升。双方在一时冲动没有准备时怀孕,会导致强迫结婚。这样茫然结婚使得婚姻变得很牵强,因为也许对方在思想、性格、习惯方面并不适合你;也许他并不是你理想中的对象;也许小孩会成为你们生活的负担,种种不良因素为婚后的不幸埋下了种子。而且未婚先孕往往表现为闪婚,即双方从认识到结婚很可能不超过半年,这样草率的结合为日后的离婚埋下了隐患。
  3、相互了解少性格脾气不合。在现在的农村由于是中间人介绍而且相互见面的机会很少,相互没有深厚的感情基础,有的还保留着相亲、下聘、给彩礼等习惯,而且彩礼数额也相当“可观”在结婚前男方父母东拼西凑把彩礼凑齐,结婚后生活困难,俗话说:“贫贱夫妻百日哀”。夫妻之间也就会因为生活中琐碎的小事而大打出手而使婚姻无法维持。
  4、家庭暴力日益增长,使得婚姻难以维系。
  家庭暴力是家庭生活中最危险的“杀手”,在结婚后由于一夜情、第三者、经济问题、心理变态等而实施对对方使以暴力,它对婚姻的伤害是致命的。家庭暴力还有一种在家庭中常常发生却又容易被忽视的形式,那就是冷暴力。即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如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等。这些表现形式使得双方的交流沟通变得越来越困难,最终导致交叉线变平行线,走向离婚的边缘。
  (二)、社会因素
  1、家庭功能的改变,家庭的重要性减少,聚合力减弱。在传统社会中,家庭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组织。它提供了社会教育、宗教、娱乐、经济、性节制等功能,人们对家庭的依赖程度很高。随着社会观念和意识形态的不断转变,在今日高度分工的社会,家庭的多样功能已逐渐为社会其他的制度所取代,人们对家庭的依赖程度变得越来越少,不少人仅把家庭看成是个吃饭睡觉的地方。家庭的重要性不复从前,同样会导致离婚率的提高。
  2离婚法律手续简化,导致离婚率增加。从2003年10月1日起,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手续相对简化,办理离婚手续不再需要单位开具证明,符合条件的当天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以前很多人没有选择离婚主要是因为手续的繁琐,而且在法院办理也有好多相应的程序,现在手续简化后再也不想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这也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原因。
  3、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我国法律没有一个完整的配套规定。对损害赔偿的范围、数额都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赔偿,我国只规定了可以有相应的补偿,但没有一定的标准,实际操作很难。只规定配偶有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而没有规定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这对于仍想维护现有婚姻关系的受害配偶方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婚姻的继续维持。
  二、针对原因提出降低离婚率的对策
  (一)、应不断完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由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财产上的灭失或毁损、减少,主要是不忠的一方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作第三者的供养费用。精神损害赔偿,即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配偶的婚外不忠行为中受到的精神伤害。人民法院应该根据有过错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决定赔偿的数额。但是仅仅将不忠行为的责任方式拘泥于金钱上的赔偿,或是赔礼道歉这些轻而易举的民事责任方式,受害方大多会由于并未遭受太多的损失而重新踏入“雷区”。如此治标不治本。只有加大惩罚,才会让侵害方在婚外不忠行为前悬崖勒马,让未犯者对婚外不忠行为敬而远之。我国相关法律还应规定其他责任方式,婚外不忠行为给受害方的人格尊严遭到一定程度的践踏,通过这种方式不仅恢复了受害方的名誉,也使侵害方在强大的社会压力和严厉的法律约束之下,对婚外不忠行为三思而后行。
  (二)、受害方在对方不忠行为中的取证权限因该适当放大。
  不忠行为一般比较隐蔽,取证难度很大,我国法律也没有赋予公民足够的取证权利,这也是法律的不足之处。所以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离婚诉讼中对受害方的取证权限上和证据的采用上应给予支持,这个问题时常困扰着受害方。婚外不忠行为往往十分隐蔽,受害方难于取证。现实生活中由于“捉奸”,“私家侦探”弄出的闹剧屡见不鲜,但往往没有采取法律所允许的取证方式,法庭也不予支持。受害方大多无功而返。这极大地助长了婚外不忠行为的嚣张气焰,不利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天平显然失衡。鉴于此,我国法律应当扩大受害方在不忠行为中的取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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