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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19:39  浏览:8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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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经发〔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胡锦涛主席签署第1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重大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这部法律立足我国农村实际,坚持从方便群众出发,将调解和仲裁紧密结合,确立了仲裁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仲裁调解和裁决的法律效力,规定了调解和仲裁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为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农业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农业系统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干部,学习研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深刻领会法律基本精神,熟练掌握法律条文规定,提高干部依法行政水平。要大力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发放明白纸、印制宣传标语、组织宣讲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推动法律知识进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要结合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依法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培训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列入干部培训计划,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按照分级负责、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法律培训工作。农业部将组织开展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骨干人员培训,重点为省级农业部门培训一批师资等骨干力量。各省级农业部门要依法制定仲裁员培训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聘任的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当前,各地要集中力量,抓紧培训、轮训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和适合聘为仲裁员的人员。

  四、抓紧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配套制度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农业部会同国家林业局正在抓紧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各省级农业部门也要尽快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制度,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承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协助乡村健全调解机制。

  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已经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地方,要依法进行规范和完善;尚未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法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县区市,要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仲裁庭建设,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切实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赋予的各项职责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依法履行好各项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同时,要认真总结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及调处情况。

  请各省(区、市)农业部门将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工作情况和贯彻实施的准备情况,于2009年12月20日前报送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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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广播影视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推动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信息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更好地发挥有线网络的功能和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有线网络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1.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是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开展信息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支撑平台。经过多年的建设发展,我国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已经形成一定规模,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覆盖人口和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影响与作用日益增强,具备了进一步发展的良好基础。但是,在当前广播影视事业不断深化改革的形势下,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技术水平和服务方式还不适应数字化、信息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的要求,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在国家信息化建设中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通过推动有线网络的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大有线网络整合和数字化、双向化改造的力度,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发展,对于巩固和拓展党的宣传文化阵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和信息需求、推动我国广播影视改革和发展、推进三网融合、促进国家信息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坚持行政推动、市场运作、存量保值、增量分成,加快有线网络整合步伐

2.推进有线网络整合,必须强化行政推动、市场运作。按照中央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省级广播电视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整合方案,明确整合路线图和时间表,推动具体实施,确保2010年底前各省基本完成整合,为今后全国广播电视有线网络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奠定基础。参与整合的各方要以平等互利、合作共赢为出发点,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市场化的基本原则,理顺产权关系,形成规范有效的有线网络运营管理体制,建立有利于统一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国有广播影视单位应对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保持控股权和主导权。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中所辖市、县广电出资单位委派或联合委派的人员应占有合理的比例。

3.推进有线网络整合,必须坚持存量保值、增量分成。存量、增量的界定应当综合考虑有线网络历史积累情况和网络长远发展的要求,既要合理又要能具体操作。网络资产价值的评估和确定要充分考虑分配网络用户资源及网络业务能力的价值,要采取稳妥有效的方式处理好网络资产负债问题。网络整合后,要认真履行已经确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或办法。网络整合要在有利于广播电视有线网络长远发展的基础上,特别保护好地市县广电部门的利益,要有利于调动地市县网络运营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巩固基层广电发展基础,有利于促进基层广电事业发展。

4.推进有线网络整合,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主动争取省级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参与网络整合的省广播电视台(总台、集团)或电视台,应通过增资等方式进行实质性资金投入。

三、大力推进有线网络运营单位转企改制,培育合格市场主体

5.认真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精神,积极推动有线网络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进行市场运作,为主业服务。有线网络运营机构转制要与网络整合相结合,同步进行。转制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计划要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在实施过程中要统筹协调资产、负债、业务经营、利益分配和人员安置等重要问题。完成转制的有线网络运营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尽快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

6.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等文件,认真落实好有关优惠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争取省级政府出台支持有线网络转制的具体政策措施。

7.在符合国家和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有关投融资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国有资本参与有线网络建设和数字化改造,大力培育实力雄厚、影响力大、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有线网络运营企业。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省级有线网络公司跨省联合重组。

四、加快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和网络双向化改造,积极开发多种业务

8.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号)要求,紧紧抓住国家支持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有利契机,加快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作。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规划和时间表,到2010年,直辖市和东、中部地区地市以上城市要实现有线电视数字化,东、中部地区县级城市和西部地区大部分县级以上城市要基本完成有线电视数字化;到2015年,所有县级以上城市要基本完成有线电视数字化。

9.加快有线网络向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的演进,已经完成数字化整体转换的有线网络要加快网络双向化改造,尚未完成整体转换的有线网络,网络建设和改造要直接向双向化过渡。2010年底,全国大中城市城区有线网络的平均双向用户覆盖率要达到60%以上;2011年底,大中城市城区平均双向用户覆盖率要达到95%以上,其它城市平均双向用户覆盖率达到50%以上;2012年底,全国城市有线网络平均双向用户覆盖率要力争达到80%以上。

10.各有线网络运营机构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把有线网络作为信息化服务的重要支撑平台,在确保传输好广播电视节目的同时,积极发展高清晰度电视和视频点播服务,大力开发政务信息、社会教育、生活信息、文化娱乐、电视商务、金融支付以及各种接入服务等多种业务,不断丰富节目内容,拓展服务范围,推进三网融合。对于运营能力强、业务突出、技术先进、市场运作规范、竞争优势明显、服务质量优良的有线网络运营企业,鼓励其通过技术输出、业务模式输出、开发新业务等方式,进行跨区域的业务合作,促进联合发展。

五、加强服务和管理体系建设,切实提高有线网络服务水平

11.各有线网络运营机构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用户至上的理念,把服务作为立业之本。在推进数字化整体转换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数字化给用户收视习惯和方式带来的变化,强化服务和管理,规范内容和流程,完善设施和队伍,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收视权益。要妥善处理好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的关系,在保证基本收视服务的基础上,开展多层次、个性化的增值服务。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必须至少保留6套模拟电视节目。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低保等困难群体接收有线广播电视的工作。

12.有线网络运营机构要切实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投诉率。要设立客户服务中心和营业场所,设施规模、容量和地点应当与网络用户数量、业务量和用户分布状况相适应,客户服务中心应通过各种手段为用户提供24小时服务。要认真对待用户的投诉,及时解答,妥善解决问题。有线网络运营机构因各种原因影响用户收看节目和使用业务的,要向用户解释说明。今后将把总局接到的用户投诉作为对各有线网络运营机构服务质量综合评价的一项指标。

13.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数字化、双向化条件下有线电视运行规律的研究,加强对有线网络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和完善有线网络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已完成整体转换的有线网络必须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与监管平台连接,完整实时提供监管数据。广电总局将定期对有线网络运营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对服务质量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六、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有线网络发展的各项工作

14.加快新时期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发展,事关广播影视全局和长远发展。要实现由小网向大网、由模拟向数字、由单向向双向、由用户看电视向用电视转变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任务艰巨、时间紧迫、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广电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到组织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推动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又好又快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救灾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救灾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倒卖救灾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3〕20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主管部门调拨的救灾用物资指标,属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批件”。倒卖救灾物资指标的行为,可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定性处理。



199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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