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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39:16  浏览:9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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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办法(渝文审[2007]29)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07〕29号

重庆市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渔业船舶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主机功率44.1kW以下座机、柴油挂桨(机)、汽油挂机渔业船舶及非机动渔业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渔港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区县(自治县)渔港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证书和监督检查船员任职情况等工作。

第四条 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职务船员分为驾驶员、轮机员、驾机员。

第五条 座机、柴油挂桨(机)、汽油挂机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备标准为驾驶员、轮机员各1人或者驾机员1人,非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备标准为驾驶员1人。

普通船员由渔港监督机构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船员人数核定。

第六条 船员证书分为乙等船员证书、丙等船员证书和普通船员证书。

第七条 乙等船员证书适用于主机额定功率超过18kW不满44.1kW的座机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轮机员和驾机员。

丙等船员证书适用于主机额定功率18kW以下的座机渔业船舶和柴油挂桨(机)、汽油挂机以及非机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轮机员和驾机员。

普通船员证书适用于非职务船员。

第八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职务船员年龄应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符合“内河渔业船舶职务船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要求,能够游泳50米(不限姿势和时间),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具有不少于一年的船上工作资历,非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具有不少于半年的船上工作资历。

第九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普通船员年龄应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够游泳。

第十条 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理论考试主要包括内河避碰规则、安全管理规定、职务与法规、自救常识等,实际操作主要包括航行、倒车、机械故障排除、救生消防设备的使用等。

考试内容按照《重庆市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大纲》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应如实填写“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经渔港监督机构审查合格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对考试合格的渔业船舶船员,渔港监督机构自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船员证书。

船员证书编号格式:考试发证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简称+yccy +签发证书年份(2位)+顺序号(4位)。

第十三条 船员证书有效期5年。持证人每两年应当到渔港监督机构办理审证手续。

持证人应于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证书毁坏或者遗失的,由当事人书面申请,经渔港监督机构核实后补发证书。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被吊销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当事人不得申请考试发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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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的通知

卫办科教函[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乡村医生培训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乡村医生培训中心:

为贯彻《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切实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工作,规范管理,逐步完善乡村医生终身学习制度,我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

一、素质要求
要求掌握内容:
(一) 医德医风
(二) 医学伦理
(三) 法律法规
(四) 方针政策
二、业务要求
(一)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要求掌握内容:
1.计划免疫
2.传染病系统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3.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及方法
4.常用消毒剂、杀虫剂的药理作用及使用方法与配制
5.“两管五改”的基本知识和应用技术
6.生存环境与健康的基本内容
7.健康、健康传播、健康心理、健康行为
8.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和卫生行为科学指导
9.常用农村基层卫生统计
10.村卫生室的规范化管理
(二)全科医学与社区卫生服务
要求掌握内容:
1.全科医学、全科医疗、全科医生的概念
2.全科医疗的基本内容
3.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及基本内容
(三)妇女保健、儿童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要求掌握内容:
1.妇科常见病的一般性诊断、治疗和预防原则
2.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措施和方法
3.围产期保健及科学接生
4.性知识教育(含常见性病的预防)
5.更年期综合征的防治
6.妇女、儿童保健的基本知识和内容
(四)中医、中药基本知识
要求掌握内容:
1.中医基础
2.常用中药(成药20种以上、草药100种以上)
3.常用方剂(50个以上)
4.常见证 (20个以上)
5.常见病 (20种以上)
6.针灸、推拿及按摩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
(五)医学基础
1.解剖学
⑴运动系统
要求掌握内容:骨 关节 骨骼肌
⑵消化系统
要求掌握内容:消化管 消化腺 腹膜
⑶呼吸系统
要求掌握内容:气管、支气管 肺和胸膜
⑷泌尿系统
要求掌握内容:肾 输尿管 膀胱 尿道
⑸生殖系统
要求掌握内容:男性生殖系统的组成 精子排出的途径
女性内、外生殖器 骨盆
⑹脉管系统
要求掌握内容:心 动脉 静脉 淋巴
⑺周围神经系统
要求掌握内容:脊神经 脑神经 植物性神经
⑻中枢神经系统
要求掌握内容:脊髓的主要功能 脑
⑼内分泌腺
要求掌握内容:人体的内分泌腺名称及位置
2.生理学
⑴绪论
要求掌握内容:生命的基本特征 机体的内环境 机体功能活动的调节
⑵细胞的基本功能
要求掌握内容:细胞膜的物质转运功能
⑶血液及血液循环
要求掌握内容:血液的组成和血量 血细胞的基本功能 血型 循环系统的基本功能
⑷呼吸
要求掌握内容:肺的通气功能 肺内气体交换 气体在血液中的运输
⑸消化与吸收
要求掌握内容:消化道各段的消化功能 吸收 消化器官活动的调节
⑹体温
要求掌握内容:体温的概念、正常值及生理变异 机体的产热和散热
⑺肾脏的排泄功能
要求掌握内容:概述 尿的生成过程 影响尿生成因素
⑻神经系统
要求掌握内容:交感神经和副交感神经的主要功能
⑼感觉器官
要求掌握内容:视觉器官和听觉器官
⑽内分泌
要求掌握内容:概述 甲状腺 肾上腺
⑾生殖
要求掌握内容:妇女一生各阶段的生理特点 卵巢的内分泌功能 月经及月经周期变化
3.药理学
⑴总论
要求掌握内容:药效学 药动力学 影响药物作用的因素
⑵传出神经系统药
要求掌握内容:胆碱受体激动药与胆碱脂酶抑制药 胆碱受体阻断药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肾上腺素受体阻断药
⑶局部麻醉药
要求掌握内容:普鲁卡因 利多卡因
⑷中枢神经系统药
要求掌握内容:镇静催眠药 抗精神失常药 镇痛药
解热镇痛抗炎药 中枢兴奋药
⑸心血管系统药
要求掌握内容:抗高血压药 抗心绞痛药 抗心律失常药 抗慢性心功能不全药
⑹利尿与脱水药
要求掌握内容:利尿药 甘露醇
⑺抗过敏药
要求掌握内容:H1受体阻断药 钙剂
⑻呼吸系统药
要求掌握内容:镇咳药 怯痰药 平喘药
⑼消化系统药
要求掌握内容:抗消化性溃疡药 泻药
⑽子宫兴奋药
要求掌握内容:催产素 麦角新碱
⑾血液与造血系统药
要求掌握内容:抗贫血药 影响血凝过程药
⑿激素类药
要求掌握内容:糖皮质激素的正确使用方法及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胰岛素及口服降血糖药
⒀抗微生物药
要求掌握内容:抗生素 人工合成抗菌药 抗结核药
⒁抗寄生虫药
要求掌握内容:抗疟药 抗肠蠕虫药
(六)临床实践
1.医学概论
2.常见症状及体征、一般体格检查
要求掌握内容:常见症状 常见体征 常用体格检查的基本方法及标准操作
3.急救
要求掌握内容:各种常见急救技术(内、外、妇、儿、五官等科)
4.呼吸系统(含小儿)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急救原则以及转送上级医院注意事项和办法
要求掌握内容: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急、慢性支气管炎
阻塞性肺气肿 支气管哮喘 支气管扩张症 肺炎球菌肺炎 肺结核
5.循环系统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急救原则以及转送上级医院注意事项和办法
要求掌握内容:休克 高血压 心绞痛
6.消化系统常见疾病(含外科、儿科)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急救原则以及转送上级医院注意事项和办法
要求掌握内容:常见症状 急、慢性胃炎 消化性溃疡
外科急腹症的特点及体征 婴幼儿腹泻
7.泌尿系统(含小儿)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原则以及转送上级医院注意事项和办法
要求掌握内容:肾小球疾病概述 急、慢性肾小球肾炎
肾盂肾炎 尿路感染
8.造血系统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原则以及转送上级医院注意事项和办法
要求掌握内容:贫血疾病概述 缺铁性贫血
9.内分泌及代谢(含小儿)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原则以及转送上级医院注意事项和办法
要求掌握内容:内分泌及代谢(含小儿)常见疾病概述
单纯性甲状腺肿 甲状腺机能亢进症
糖尿病
10.风湿性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原则以及转送上级医院注意事项和办法
要求掌握内容:风湿性常见疾病特点 类风湿关节炎
11.理化因素所致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急救原则以及转送上级医院注意事项和办法。
要求掌握内容:急性中毒概论 有机磷农药中毒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中暑 溺水
12.神经及精神系统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原则;以及转送上级医院注意事项和办法
要求掌握内容:脑出血 脑栓塞 三叉神经痛 癫痫
精神疾病常见症状及表现 神经衰弱 癔症
13.临床常用诊疗技术及基本(标准)操作(含内、外、妇、儿)
要求掌握内容:常用消毒及灭菌技术 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的标准测量 药物过敏试验法 药物过敏的急救原则 各种注射法 洗胃法 导尿与膀胱冲洗法 酒精及温水擦浴 冷、热敷
(七)医学心理学
要求掌握内容:
1.医学心理学概述
2.心理卫生
3.病人心理
4.医患关系
三、管理要求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工作实行登记考核制度。乡村医生参加在岗培训活动的名称、形式、学时、日期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要进行登记。乡村医生每两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学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规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规定


(2008年9月19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9月2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 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洛阳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龙门文化旅游园区包括龙门石窟文物保护区、龙门石窟风景名胜区、龙门村、郜庄村、寺沟村、张沟村、魏湾村、郭寨村、东草店村、西草店村和镇南社区、河东社区。

第三条 洛阳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龙门园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赋予部分与城市区相同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社会管理权限,在龙门文化旅游园区范围内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

(一)依据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龙门文化旅游园区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财政及其出资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按照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和核准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内外资企业及项目;

(四)负责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环卫、市政、人防、公用事业、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工作的管理;

(五)负责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发展与改革(价格)、统计、审计、商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工作的管理;

(六)负责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民政、民族宗教事务、计划生育、科技、教育、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卫生等工作的管理;

(七)负责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农业、林业、畜牧、水利、交通、农机等工作的管理;

(八)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其他应当委托龙门园区管委会行使的职责。

第四条 在履行本规定第三条职责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许可等审批权,由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委托给龙门园区管委会实施。

第五条 在履行本规定第三条职责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处罚权,由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委托给龙门园区管委会下设的有关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遵循有利于加快洛阳龙门文化旅游园区发展的原则,将部分工作急需的基础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委托给龙门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管理机构。对于重大复杂以及需要全市统一行使等部分不宜委托的事项,仍由原履行职责的部门继续行使。

第七条 委托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应当和龙门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内容、权限、期限等予以公告。

第八条 书面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三)委托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内容、权限;

(四)委托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期限;

(五)委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九条 龙门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管理机构在委托权限内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时,应当使用加盖委托机关印章的文书,罚没收入以及收取的相关费用按照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缴入国库。

第十条 龙门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实施委托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龙门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委托实施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龙门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管理机构未正确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超越委托内容、权限、期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委托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暂停或者收回委托,并向市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权力需要委托实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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