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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之探析/张小秀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44:51  浏览:8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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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项罪名。它既体现国家对现今日益频发的危险驾驶行为严厉打击的决心,也是我国刑法理论从重结果到重行为的一种探索和尝试。对于这项新增罪名,不论是理论还是实践,我们都应该更多关注。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及立法背景

  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罪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一直有着各种不同的意见,司法机关在执行中也曾产生过不同的意见,产生过广泛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刑事案件工作的副院长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把握危险驾驶罪;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醉驾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各地纷纷出现危险驾驶罪第一案,音乐人高晓松的入狱等事件都曾引起广泛的争议和讨论。那么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是否恰当,醉酒入罪是否符合刑法的基本理念,危险驾驶罪是否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背离?要解决这些问题,首要的是要明确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问题。那么危险驾驶罪到底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理念呢?本文认为,危险驾驶罪主要体现了刑法对社会风险的控制。

  当今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正如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 贝克所言,人类社会正“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出科自然风险之外,人类本身的行为也会给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潜在风险,汽车的存在给人类带来了巨大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也正在成为人类的杀手,尤其是醉驾、飙车等行为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风险,随时可能造成巨大的人员的财产损害,威胁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之一,其一项重要的功能就是通过处罚犯罪,控制人类的行为,从而实现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双重功能,这也是所谓安全刑法的基本内容,安全刑法的基本理念就是要将刑事处罚提前化。“所谓刑事处罚提前化,是指刑法功能需要从事后报扭转向事前预防。这在刑事立法上主要是通过象征性立法或抽象危险犯的规定来实现的。”《刑法修正案(八)》将规定危险驾驶罪,就是要贯彻安全刑法的理念,注重事先预防,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真正实现刑法的功能。我们在认识和对待危险驾驶罪的时候,也要主要树立正确的理念。

  近年来,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死亡的惨案频频发生,而经过发达的各种现代媒体的广泛报道与传播,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民众也极度悲愤,要求严惩酒驾和飙车的呼声非常强烈。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拥有数量的大幅增加,各种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急剧增多,而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以前的刑法框架下,没有造成实害结果的单纯的危险驾车行为一般并不认定为犯罪,司法实践中对只有造成了实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才定罪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民众对于惩处这类行为的心理要求。此次修正案增加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无疑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从国外立法来看,将醉酒或吸食毒品后驾车、严重超速行驶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也不在少数。

  二、增设危险驾驶罪具有合理性

  (一)从社会现实来看,交通肇事频发,群众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民意对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深恶痛绝。在高风险社会中,交通工具作为生活组成部分之一,其本身又给生活带来严重威胁!特别是,交通工具作为身份财富的象征,危险驾驶与炫富娱乐连接起来,在当下存在仇官仇富社会心态的情况下,民意容易极端化表达,如果没有宣泄的渠道,就会加剧社会不稳定。

  (二)从法律规范来看,现有刑法在罪责刑设置方面有不合理之处。我国将交通肇事定性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两种,相应有行政处罚和刑罚两个方面的责任机制。但近年来,交通肇事社会危害性逐渐加大,法律规定的量刑却较轻。民意和法律之间的差距和矛盾在个案中给司法机关很大压力。另外国外很多国家包括日本、德国、英国、美国等主要国家,都在本国的刑法范围内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因此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对人民的法益提前予以保护,符合国际刑事立法的潮流,也符合刑法的法益保护的法治原则,体现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三)从个案法律适用来看,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认识不一致,法律适用不统一,造成刑法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定性增加,损害了法律和司法的尊严。对醉酒驾驶肇事后造成重大伤亡的,有的地方定为“交通肇事罪”,有的地方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前者属于通例,后者属于特例。但是,在学理和实践中,把危险驾驶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争议。一方面,刑法权威专家从解释学角度认为,“以其他危险方法”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另一方面,即使实践中将醉酒驾驶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该罪保留死刑,又会对个案中的犯罪人发生畸重的不公正结果。特别是司法认定上,酒后驾驶和包括飙车在内的危险驾驶行为,既可能在主观上是放任的故意(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定“交通肇事罪”),由于两者界限模糊,查明犯罪人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较困难。司法机关在社会压力下对个案的判断总是在三年和死刑之间徘徊,定性不同所带来的量刑巨大反差,亟需要设置一个中间档的罪刑来作为缓冲地带。

  三、危险驾驶罪之缺陷

  (一)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会降低司法效率。以前查处酒驾可以当场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一旦证实饮酒过量可以当场开罚单,这对于查处酒驾行为是有利的;但是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之后,刑法赋予醉驾拘役并科罚金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查处当然要履行正当程序以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刑事司法的公正。我们都知道,在行政处罚时由于是当场查处、当场处罚,效率极高,酒驾入罪之后当然要遵守司法程序、遵行司法规律,处理案件的时间花费、人力物力花费当然会更多,司法成本的加大自不待言,行为人因受到刑事制裁而失去工作或机遇、其家属因此而遭受物质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折磨、行为人在拘役所期间很可能被交叉感染并且对社会产生仇视心理、出狱后复归社会的艰难等,也会使社会成本大幅度增加,效率的价值必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彻底丧失。

  (二)危险驾驶罪有涉嫌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刑法上也有类似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二者都出自宪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则,共同服务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对于行政法或刑法内部一事不再罚是好理解也好处理的,问题是一种行为同时触犯行政法和刑法,后两者又同时对该行为规定有处罚措施时,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在刑法中被称为双重违法结构,例如危险驾驶罪同时违反《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其出现与我国立法体制有关。在世界各国,对于刑法一般都采取了分立式的立法体制,即分别在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中对各种犯罪加以规定;我国在1997年后曾出现这种分立制,但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坚持制定一部统一的刑法典的立法理念,从而取消了分立制。显然,在分立制立法中是不会出现行为同时违反两部法律的情形的。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了“拘役并科罚金”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危险驾驶行为也规定了拘留、罚款、暂扣驾照、吊销驾照等处罚措施,行政处罚和刑罚在司法实践中同时执行,这种情况违反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看法,意见不统一。

  (三)危险驾驶入刑存在执行难问题。查处危险驾驶的执法成本很高,而刑罚资源是极其昂贵和有限的,不着边际地适用所谓刑罚导致的不仅仅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更糟糕的是将刑罚流于形式。

  (四)单单对醉酒驾驶、飙车这两种行为入罪,而并不对其他社会危害性同样严重的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会产生刑罚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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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废止理由: 因新办法实施而失效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以(86)建总调字第9号文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业项目评估试行办法》和《工业项目评估参考数据》自行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是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决策的基础环节。为改进和加强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评估工作,为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建设银行要对每个贷款项目进行切切实实的调查研究,评估论证项目的财务效益、国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然后才决定
是否贷款。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1359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作为建设银行项目评估工作的准则。
第二条 凡是国家确定需要申请建设银行贷款(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的建设项目,未经建设银行评估,建设银行不提供贷款。
第三条 建设银行评估要从项目立项开始,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就介入建设前期工作,搜集、整理基础数据,为评估做好准备。各评估行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之后,项目设计任务书批复之前及时提出项目评估报告,作为贷款项目决策的依据。
第四条 项目评估人员必须从国家全局利益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基础资料、技术参数等调查核实,对贷款项目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科学的评估。
第五条 本办法适应于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的评估。小型基本建设贷款项目,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一般不作国民经济效益评估和社会效益评估。

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六条 项目评估程序。一般采取以下步骤:
1 、确定评估项目,落实评估单位。
2 、组织评估小组,落实评估人员。
3 、制订评估工作计划。
4 、组织评估人员进行调查、 收集有关文件和资料及有关的技术经济基础参数,并请项目主管单位提供必要的情况和数据。
5 、按照评估办法的要求,进行经济技术评估,写出评估报告。 项目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应能满足项目决策审批的要求。
6 、所有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由总行和省、直辖市、自治区、 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为“分行”)统一组织或下达项目评估任务。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七条 建设银行对项目的评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必要性评估;
2 、建设条件评估;
3 、生产条件评估;
4 、工艺技术评估;
5 、基本经济数据的审查与鉴定;
6 、企业财务效益评估;
7 、国民经济效益评估;
8 、社会效益评估;
9 、不确定性分析;
10、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1、总评估结论。

第四章 项目建设必要性与建设、生产条件评估
第八条 项目建设必要性的评估,主要包括:
1 、项目产品方案和产品纲领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民经济长远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地区规划的要求;
2 、市场调查和预测,分析产品性能、品种、质量、 规格构成是否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和有无竞争力,是否属于升级换代的产品;
3 、分析项目建设规模是否经济合理。
第九条 建设条件评估。根据不同行业项目建设的特点,有重点地评估项目建设前的建设生产条件是否具备,主要分析:
1 、项目所需要的建设资金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2 、相关配套协作项目建设方案是否同步;
3 、根据水文地质、原料和销售市场、生产、生活环境等情况, 分析厂址选择是否合理,分析厂址、总体方案是否符合城镇规划、国土管理的要求和规定;
4 、交通运输是否有保证,原材料、 燃料设备等采购及产成品销售运距是否经济合理;
5 、是否有环保部门批准认可的环境保护方案。
第十条 生产条件评估。要根据不同行业项目的生产特点,评估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生产条件是否具备。主要内容有:
1 、加工企业项目,要着重分析项目建成投产以后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是否有稳定可靠的来源;产品方案和资源利用是否合理。
2 、矿山资源开发项目要着重分析工程、水文地质、资源储量是否清楚, 是否具有资源储委会批准的资源储量及其品位的开采价值的报告。
3 、交通运输项目要着重分析是否有可靠的与设计能力相适应的货运量。
4 、生产加工机械、仪器仪表产品的项目,要着重分析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的要求。

第五章 工艺技术评估
第十一条 工艺技术评估是对建设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的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和适用性所进行的综合论证分析。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是否先进、经济、适用,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发展政策和技术进步装备政策;是否有利于资源的综合利用;是否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等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十三条 项目所采用的设备是否属于国家已明文规定淘汰、禁止采用的设备;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经过工业试验和鉴定。
第十四条 引进技术和设备有无必要,是否符合我国国情,是否与国内设备、零配件、工艺技术相互配套。
一个项目从多家引进设备时,要分析多家设备、工艺、技术是否配套协调,是否相互衔接;分析引进技术和设备所采用的技术标准,是否申请专利。

第六章 基础经济数据的测算与评估
第十五条 基础经济数据是评估项目经济效益好坏的基本依据,项目评估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各项基础数据,如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与流动资金投资)、成本、利润、销售收入、税金、基本折旧、利率等进行认真、细致、科学的测算。
第十六条 基础经济数据测算与评估的内容有:
1 、固定资产投资额评估(见评估表1 ),分析投资估算的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或地区有关规定,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有无高估冒算,任意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标准,扩大规模,以及有无漏项、少算、压低造价等情况,分析投资构成比例是否合理及不合理的原因。
2 、资金筹措方式及分年度用款计划(见评估表2 、2 -1 )。分析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流动资金筹措方式是否可行,各种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数额是否落实,投资使用计划安排是否得当。
3 、总成本估算(见评估表3 )。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各项成本费用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标准和规定。成本计算应列表计算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
4 、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测算(见评估表4 )。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估算,应随项目情况而异,分别按不同生产负荷进行计算,鉴定分析产品出厂价格(或销售价格)是否符合现实情况和预测变化趋势;各种税金的计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
5 、利润估算(见评估表5 )。鉴定项目获取利润的可靠程度并分析可能遇到的风险。
6 、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项目建设期、投产期、达产期等年限的确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一般规律,是否符合行业、产品的特点。
7 、固定资产折旧额估算。一般采用直线折旧法进行综合折旧。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建设期利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中。固定资产综合折旧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投资额×固定资产形成率+建设期利息-净残值
年折旧额=---------------------------------------------------
折旧年限
8 、流动资金估算。流动资金需要量一般按销售收入资金率法或产值资金率法进行测算。

第七章 财务效益评估
第十七条 财务效益评估是按照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财务价格,对项目的费用、效益进行计算与分析,并据以评估企业盈利水平。
第十八条 财务效益评估中,各种投入物和产出物在项目计算期内各年使用同一财务价格计算。财务价格一般指现行国家统一价格,市场贸易价格,以及根据市场行情和国家有关政策等因素进行测算的预测价格。
第十九条 财务效益评估基本报表。主要有:
1 、财务平衡表(见评估表6 ),根据项目的具体财务条件,估算、分析项目在计算期内各年的资金盈余或短缺情况,为选择资金筹措方案,计算贷款偿还期提供基本数据。
2 、财务现金流量表(见评估表7 ),该表以全部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作为计算的基础,用以计算全部投资的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等评估指标。
3 、贷款偿还期计算表(见评估表8 )。该表是利用财务平衡表中的有关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项目投产后可用作还款的利润、折旧基金及其他收益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的计算表。
4 、财务外汇流量表(见评估表9 )。利用外资项目、产品出口创汇及替代进口节汇的项目,应编制财务外汇流量表,用以测算分析计算期各年的净外汇流量财务外汇净现值、财务换汇成本等指标。
第二十条 财务效益评估指标。
(一)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是指项目在计算期内各年差额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表达式为:
n -t
∑ (CL-CO)(1 +FIRR) =0
t=1 t
式中:CI--现金流入量;
CO--现金流出量;
(CI-CO)--第t 年的净现金流量;
t
n
∑ --项目计算期总和;
t=1
n --计算期。

财务内部收益率通常采用试算法求得:公式为:
|NPV|
FIRR=i1+(i2-i1)---------------------------
|NPV1|+|NPV2|
式中:i1--试算时的低折现率;
i2--试算时的高折现率;
|NPV1|--对应于低折现率i1的净现值(正值)绝对值;
|NPV2|--对应于高折现率i2的净现值(负值)绝对值。
试算时,选择净现值等于正值和负值的两个折现率,两个折现率之差,最大不超过5 %。然后用插入法找到一个净现值等于零的某个折现率,即为内部收益率。内部收益率大于或等于国家规定的基准收益率时,表明项目的盈利大于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一般情况下,项目的财务内部? 找媛手挥写笥诨虻扔诨际找媛驶蚬娑ǖ恼巯致适保钅坎趴梢钥悸墙邮堋? (二)财务收益净现值(FNPV),是指按部门或行业的基准收益率或规定的折现率,将项目寿命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折现到项目实施初期(即基准年)的现值之和。计算式为:
n
FNPV= ∑ (CI-CO)·a
t=1 t t
式中:a --与折现率(i )对应的第t 年的折现系数。
t
计算财务收益净现值时折现率,一般按项目综合加数平均资金成本,加上1-2 %的风险系数计算。为计算方便, 也可按项目所使用的建设银行贷款的实际贷款利率加上1 -2 %的风险系数替代计算,当实际贷款利率超过14%时,折现率取16%。
项目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有效生产期。建设期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有效生产期根据主要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和产品寿命期(即产品的市场需求期)确定。工业项目有效生产期计算一般不宜超过20年。
(三)贷款偿还期,是指按国家财政财税制度有关规定,项目投产后,可以用于还款的利润、折旧基金及其它收益额偿还建设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包括项目建设期)。贷款偿还期超过建设银行规定的相应贷款偿还年限的项目,建设银行不予贷款。
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建设期每年贷款利息=(年初贷款及利息累计+本年贷款支用数/2 )×年利率
生产期每年应计贷款利息=(年初贷款及利息累计-本年还本付息/2 )×年利率
还清贷款年份应计利息=年初贷款及利息累计/2 ×年利率。
(四)投资利润率,指项目建成投产后,产品产量达到设计能力的正常生产年份内,年利润总额与项目总投资之比率。
计算公式为:
年利润总额
投资利润率=--------------- ×100 %
总投资额
上式中: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期利息+新增流动资金
年利润总额=年销售收入-年总成本-年销售税金-年技术转让费-年资源税
-年营业外净支出
(五)投资利税率,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产品产量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的正常年份内,年利税总额与项目总投资之比率,计算公式为:
年利税总额
投资利税率=------------ ×100 %
总投资额
上式中:
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期利息+新增流动资金
年利税总额=年销售收入-年总成本-年技术转让费-年营业外净支出
本办法中,暂定以国家计委计标[1987]1359号文中发布的《1985年全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财务三率》中各行业平均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为对应行业建设项目的基准利润率、基准利税率。
第二十一条 涉及外资、外贸的项目,生产替代进口产品的项目,还应计算外汇偿还能力、换汇成本、外汇净现值、外汇投资节汇率等指标。
(一)外汇偿还能力。利用国外贷款资金的项目,其国外借款部分的还本付息,按已经明确的或预计可能的借款偿还条件,进行评估计算,分析项目的外汇借款偿还能力;


(二)财务换汇成本。财务换汇成本是指每出口一美元产品销售收入所需要的出口产品人民币成本额。其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出口产品成本总额(人民币)-年平均出口产品外汇
成本(美元)×官方汇率
换汇成本=--------------------------------------------------------
年平均出口产品外汇销售收入(美元)-年平均出口产品外汇
成本额(美元)


年新增出口产品成本总额(人民币万元)
换汇成本=-------------------------------------
年新增出口产品外汇销售收入(万美元)
(三)外汇净现值(FNPV)。外汇净现值是分析、评估项目实施后对国家外汇状况影响的重要指标,用以衡量项目对国家外汇的净贡献(创汇)或净消耗(用汇)。外汇净现值可通过外汇流量表直接求得,其表达式为:
n
FNPV = ∑ (FI-FO)·a
f t=1 t t
式中:FNPV--外汇净现值;
f
FI--外汇流入量;
FO--外汇流出量;
at --对应于第t 年的折现率的折现系数。折现率一般取实际外汇贷款的最高利率。
(四)外汇投资节汇率,它是用以评估分析生产替代进口产品的项目的外汇投资的节汇效果的指标。
计算式为:
外汇投资节汇率=节汇额(美元)/外汇投资额(美元)×100 %
式中:节汇额是指项目在计算期内以实际到岸价格计算的代替进口产品的产出物外汇收入,减去投资外汇的本息和生产投入外汇后的余额,即净外汇效果。外汇投资额是指项目使用外汇贷款的本息和总额。

第八章 国民经济效益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国民经济效益评估,是从国民经济整体利益出发,遵循费用--效益统一划分的原则,用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社会折现率,计算分析项目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净增量效益,以实现资源的最优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国民经济效益评估中,效益是指项目对国民经济发展所作的增量贡献,费用则指国民经济为项目建设所付出的代价,两者分别包括项目本身的直接效益和直接费用,也包括由项目引起的间接效益和间接费用。除对发生有较大影响的显著的间接效益、间接费用作定量分析外
,一般只作定性分析。
第二十四条 税金、补贴及国内贷款利息、折旧额等属于国民经济内部的转移支付,国民经济效益评估时,上述转移性支付不计为项目的费用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进行国民经济效益评估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国民经济评价中采用的社会折现率、影子汇率、贸易费用率、影子工资、部分通用的影子价格,及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自行确定的产出物和主要投入物的影子价格等,需要鉴定是否符合下述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三条的有
关条款处理规定,鉴定其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合理、可靠。
第二十六条 确定影子价格时,项目投入物和项目产出物一般划分为外贸货物、非外贸货物、特殊投入物等三种类型。
1 、外贸货物是指其生产和使用将对国家进出口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货物。项目产出物外贸货物,包括直接出口、间接出口(替代其他企业产品使其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以产顶进减少进口)的货物;项目投入物中的外贸货物,包括直接进口(占用其他企业的投入物使其增加进? 冢┗蚣浣咏冢ㄕ加迷捎糜诔隹诘墓诓罚蛊浼跎俪隹冢┑幕跷铩? 2 、非外贸货物指生产和使用对国家进出口不产生影响的货物,如施工、 国内运输、商业服务等行业以及由于各种因素(包括国内外贸易限制品)的限制,使之不能进行外贸的货物。
3 、特殊投入品一般指土地和劳动力。
对于难以判别是否属于贸易物品时,以外贸品处理,对影子价格的选取和使用一定要有说明。
第二十七条 外贸货物的影子价格以实际将要发生的口岸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一)产出物(项目产出物的出厂价格)
1 、直接出口的(外销产品):离岸价格减国内运输费用和贸易费用。
2 、间接出口的(内销产品,替代其他货物,使其他货物增加出口):离岸价格减去原供应厂到港口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加上原供应厂到用户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再减去拟建项目到用户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缺少资料难以计算的,也可接直接出口考虑。
3 、替代进口的(内销产品以产顶进后, 减少进口):到岸价格加港口到原用户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再减去拟建项目到用户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缺少资料难以计算的,也可按直接进口考虑。
(二)投入物(项目投入物的到厂价格)
1 、直接进口的(国外产品):到岸价格加国内运输费用和贸易费用。
2 、间接进口的(国内产品、以前进口过, 现在也大量进口):到岸价格加港口到原用户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减去供应厂到原用户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加上供应厂到拟建项目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为简化计算,也可按直接进口计算。
3 、减少出口的(国内产品,以前出口过, 现在仍大量出口):离岸价格(FOB)减少供应厂到港口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再加上供应厂到拟建项目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
第二十八条 非外贸货物影子价格确定原则和方法。
(一)产出物
1 、增加供应数量满足国内消费的产出物,国内市场供求均衡的产品采用国家统一价格,供不应求的采用国内市场价格。
2 、替代其它生产企业的产出物使其减产或停产时,要以其它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可变成本分解定价,或按国内市场价格定价。
(二)投入物
1 、能通过原有企业挖潜(无需增加投资)增加供应的,按分解成本(通常仅分解可变成本)定价。
2 、需要通过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以满足拟建项目需求的,按分解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分解)定价。
3 、项目计算期无法通过扩大再生产规模供应的(减少原用户供应量),取国内市场价格、国家统一价格加补贴中较高者。
第二十九条 确定特殊投入物的劳动力的影子工资及土地的费用时,应遵循下述原则:
1 、劳动力的影子工资反映的是该劳动力用于项目而使社会为此放弃的原有效益,以及社会为此增加的资源消耗。一般情况下,项目评估中的劳动力的影子工资换算数为1 。影子工资可用财务效益评估时所用的工资与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之和乘以影子工资换算系数求得。
2 、土地费用应能反映该土地用于项目而使社会为此放弃的原有效益,以及社会为此而增加的资源消耗(如居民搬迁费等)。占用农业耕地的土地费用可按农作物的年实际净收益(影子价格)计算并逐年计入费用。对农作物的种类选择、产量估计、生产成本估计等应在评估报告中作? 霰匾得鳌U加梅桥┮蹈氐耐恋胤延迷莅词导士赡芊⑸恼鞴悍延煤涂墒奂鄹裰薪细哒呒扑恪? 第三十条 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换算系数采用影子汇率,一般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目前暂按1 美元=6 元人民币换算。对于美元以外的其他国家货币,应参照一段时期内中国银行公布的各种外币对美元的比价,先换算成美元,再用影子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社会折现率既是国民经济评估中用以计算经济净现值等指标所采用的折现率,同时又是方案比选的判断依据。项目国民经济效益评估中,社会折现率暂取12%。
第三十二条 贸易费用是投入物或产出物在流通过程中所支付的除长途运输费用以外的短途运输费、装卸费、检验费、保险费等费用。贸易费用一般按投入物产出物出厂价或口岸价的6 %计取。
第三十三条 鉴于目前全面准确地计算各种货物的影子价格尚有困难,因此,在国民经济效益评估中,外贸货物、非外贸货物中各类投入、产出物的影子价格,除直接依据国际、国内市场价格定价者外,凡是采用分解成本方法定价者,其影子价格的调整换算,限于占项目投入、产出比
重较大的,国内市场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主要投入产出品,即对项目经济评估结论将有较大影响的投入、产出品的范围内。影子价格的具体确定由项目评估人员按照本方法提出的基本原则,参照国家颁布的参数,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来完成。本方法附件4 所列货物影子价格参考资料可作为计
算影子价格的参考。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国民经济效益评估基本报表主要有:
1 、经营成本调整计算表(见评估表10),该表是在财务效益评估基础上,对投入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价格进行调整后,计算得出的国民经济评估的经营成本表。
2 、全部投资经济现金流量表(见评估表11), 该表以全部投资作为计算的基础,用以计算全部投资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等评估指标。
3 、涉及产品出口创汇及替代进口节汇的项目, 编制经济外汇流量表(见评估表12)。
第三十五条 项目国民经济评估指标主要有: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和经济净现值率。
(一)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
经济内部收益率是反映项目对国民经济增量贡献的一项相对指标,它是使项目计算期内的经济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
其表达式为:
n -t
∑(CI-CO)(I+EIRR)=0
t=1 t
其中:CI--现金流入量;
CO--现金流出量;
(CI_CO)--第t 年的净现金流量;
t
n --计算期。
一般来说,经济内部收益率大于或等于社会折现率的项目是可以考虑接受的。
(二)经济净现值(ENPV)和经济净现值率(ENPVR)。经济净现值是反映项目对国民经济增量贡献的一项绝对指标。它是用社会折现率将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折算到项目实施初期的现值之和。它表示国家为拟建项目付出代价后,除得到符合社会折现率的社会盈余
外,还可以得到以现值计算的超额社会盈余。经济净现值率是反映项目单位投资为国民经济所作净贡献的相对指标。它是经济净现值与投资现值之比。
经济净现值的表达式为:
n
ENPV= ∑ (CI-CO)t ·at
t=1
经济净现值率的表达式为:
ENPV
ENPVR=------------
IP
式中:at:--对应于第t 年社会折现率(is)的折现系数;
IP:--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现值。
一般来说,经济净现值大于或等于零的项目,是可以考虑接受的。在选择方案时,应选经济净值大的方案,由于各个方案投资不同,可进一步用经济净现值率来衡量。

第九章 社会效益评估
第三十六条 社会效益评估,是分析计算项目建成投产以后,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间接经济效益和辅助经济效益。评估项目社会收益,可作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第三十七条 定性效益评估,主要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影响,对提高地区和部门科学技术水平的影响,产品质量提高对产品用户的影响,对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及社会福利的影响,对城市整体改造的影响,对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影响等。
第三十八条 定量效益评估,主要分析计算产值综合能源消耗,投资就业效果,分配效果等指标。
1 、产值综合能耗:项目在正常年度生产单位产值所消耗的能源, 反映项目的能源利用情况。
产值综合能耗=能源消耗量/总产值(正常年度)
能源消耗按折成标准煤计算。
2 、就业效果:单位投资创造新就业机会(只计算项目直接就业率)。
就业效果=新增就业人数/新增总投资
在劳动力充足条件下,尽可能以一定数量的资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3 、分配效果:项目正常年份净收益在中央、地方及企业之间的分配效果。
其计算公式有:
(1 )中央收益比重=上交中央财政的收入/年税利总额×100 %
目正常年份按规定上交中央财政的各种税金、利润等。
(2 )
地方收入
地方收益比重=------------ ×100 %
年利税总额
地方收入,指项目正常生产年份按规定上交地方财政的各种税金、利润等。
(3 )企业收益比重=企业收益/年税利总额×100 %
企业收益为企业纳税后利润。

第十章 不确定性分析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济效益评估所采用的数据,大部分来自预测和估算,而且变化着的经济因素较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为了分析不确定因素对项目评估指标的影响,需进行不确定性分析,以确定项目在财务上、经济上的可靠性和承担风险能力。
不确定性分析,一般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敏感性分析、盈亏平衡分析进行鉴定,审查是否符合下述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各款的编制方法。
第四十条 盈亏平衡点通常根据正常生产年份的产品产量或销售量,可变成本、固定成本、产品价格和销售税金等数据进行计算。盈亏平衡分析,通常用生产能力利用率盈亏平衡点和销售价格盈亏平衡点表示。
1 、用生产能力利用率表示的盈亏平衡点计算公式为:
CF
BEP(生产能力利用率)=------------- ×100 %
S-Cv -T
式中:CF--年总固定成本;
S--年销售收入;
Cv --年总可变成本;
T--年销售税金。
2 、用销售价格表示的盈亏平衡点,计算公式为:

BEP(销售价格)=--------- ×100 %
P-t
式中:C--单位产品成本;
P--单位产品销售价格;
t --单位产品销售税金。
第四十一条 敏感性分析,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作多种因素的敏感性分析,一般应进行建设工期延长或提前,投资增加或减少,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升降等因素变化的敏感性分析。
敏感性分析要判明诸因素的敏感程度。即哪些因素是最敏感的,哪些因素是不太敏感的,对各种因素的敏感性应综合评估分析。
第四十二条 有条件时,还应进行概率分析。

第十一章 总评估
第四十三条 按国家政策,对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的投资结构、技术、经济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作出综合评估结论,并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建议。
总评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建设是否必要,合理的经济规模。
2 、建设与生产条件是否具备。
3 、工艺、技术、设备是否先进、适用、经济合理。
4 、财务效益与国民经济效益状况。
5 、相关配套项目建设方案是否同步。
6 、投资资金来源及筹资方式的建议。
7 、关于方案选择与项目决策的意见。
8 、影响项目经济效益方面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9 、编制经济评估基础数据与效益指标对照表,与可行性研究进行对比分析(见评估表13)。
第四十四条 贷款项目总评估,应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侧重评估贷款项目的财务经济效益和偿还银行贷款的实际能力。
第四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已经确定的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要进行企业资信评估,主要评估企业领导人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能力及经营水平。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项目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的许多宏观经济数据和技术资料,有的文件、资料、数据属国家机密。参加项目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保密工作,严守国家机密,未征得委托单位和提供文件资料单位的同意,不得将与评估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
第四十七条 项目评估报告的封面、首页格式、各种附表式样,由各分行统一制定和印发,也可以根据需要补充必要的计算表。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各分行可按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编制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一:评估表1 -13
附二:1985年全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财务三率(略)
附三:1981-1984年全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财务三率(略)
附四:货物影子价格参考资料(略)
附一: 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
评估表1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万美元
──┬───────┬────────────────────────────┬────┬───
序 │ │ 估 算 价 值 │占总估算│
│工程或费用名称├────┬────┬────┬────┬──┬─────┤ │备 注
号 │ │建筑工程│设备购置│安装工程│其他费用│合计│其中:外币 │价值的%│
──┼───────┼────┼────┼────┼────┼──┼─────┼────┼───
(一)│ ××× │ │ │ │ │ │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估算价值 │ │ │ │ │ │ │ │
──┴───────┴────┴────┴────┴────┴──┴─────┴────┴───
评估表2:投资来源与投资支出估算表 人民币单位:万 元
外币单位:万美元
─┬──────────┬─────────────────────────────────────────┬──────
│ 年 │ 建 设 期 │ 合 计
序│ ├──────────────┬──────────────┬──────────────┬──┼──┬──
│ 份│ 19 年 │ 19 年 │ 19 年 │ │ │人民
│ 项 ├───────┬──┬───┼───────┬──┬───┼───────┬──┬───┤ │ │
│ │ 外 币 │人民│人民币│ 外 币 │人民│人民币│ 外 币 │人民│人民币│……│美元│
号│ 目 ├──┬────┤ │ ├──┬────┤ │ ├──┬────┤ │ │ │ │
│ │美元│折人民币│ 币 │ 合 计│美元│折人民币│ 币 │ 合 计│美元│折人民币│ 币 │合 计│ │ │ 币
─┼──────────┼──┼────┼──┼───┼──┼────┼──┼───┼──┼────┼──┼───┼──┼──┼──
一│ 投资来源 │ │ │ │ │ │ │ │ │ │ │ │ │ │ │
│(一)固定资产投资 │ │ │ │ │ │ │ │ │ │ │ │ │ │ │
│ 1.自有资金 │ │ │ │ │ │ │ │ │ │ │ │ │ │ │
│ 2.人民币借款 │ │ │ │ │ │ │ │ │ │ │ │ │ │ │
│ 3.外汇借款 │ │ │ │ │ │ │ │ │ │ │ │ │ │ │
│(二)流动资金 │ │ │ │ │ │ │ │ │ │ │ │ │ │ │
二│ 投资支出 │ │ │ │ │ │ │ │ │ │ │ │ │ │ │
│(一)建筑工程 │ │ │ │ │ │ │ │ │ │ │ │ │ │ │
│(二)设备安装工程 │ │ │ │ │ │ │ │ │ │ │ │ │ │ │
│(三)国内设备 │ │ │ │ │ │ │ │ │ │ │ │ │ │ │
│(四)进口设备 │ │ │ │ │ │ │ │ │ │ │ │ │ │ │
│(五)土地征用费 │ │ │ │ │ │ │ │ │ │ │ │ │ │ │
│(六)引进技术资料费│ │ │ │ │ │ │ │ │ │ │ │ │ │ │
│ (包括专利费) │ │ │ │ │ │ │ │ │ │ │ │ │ │ │
│(七)进口设备 │ │ │ │ │ │ │ │ │ │ │ │ │ │ │
│ “两税三费” │ │ │ │ │ │ │ │ │ │ │ │ │ │ │
│(八)不可预见费 │ │ │ │ │ │ │ │ │ │ │ │ │ │ │
│(九)其他费用 │ │ │ │ │ │ │ │ │ │ │ │ │ │ │
│(十)流动资金 │ │ │ │ │ │ │ │ │ │ │ │ │ │ │
─┴──────────┴──┴────┴──┴───┴──┴────┴──┴───┴──┴────┴──┴───┴──┴──┴──
补充资料:外汇汇率
评估表2-1:资金筹措方式及分年用款计划表
人民币单位:万 元
外币单位:万美元
小计、合计单位:万 元
─┬────────┬─────────────────────────┬─────────────────────────┬──
│ 年 │ 建 设 期 │ 投 产 期 │
序│ ├────────────┬────────────┼────────────┬────────────┤
│ 份 │ 1 │ 2 │ 3 │ 4 │合计
│项 ├──┬────┬──┬─┼──┬────┬──┬─┼──┬────┬──┬─┼──┬────┬──┬─┤
号│ │ │ │人民│小│ │ │人民│小│ │ │人民│小│ │ │人民│小│
│ 目 │外币│折人民币│ 币 │计│外币│折人民币│ 币 │计│外币│折人民币│ 币 │计│外币│折人民币│ 币 │计│
─┼────────┼──┼────┼──┼─┼──┼────┼──┼─┼──┼────┼──┼─┼──┼────┼──┼─┼──
一│固定资产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1.自有资金 │ │ │ │ │ │ │ │ │ │ │ │ │ │ │ │ │
│ 2.人民币借款 │ │ │ │ │ │ │ │ │ │ │ │ │ │ │ │ │
│ (1)拨改贷 │ │ │ │ │ │ │ │ │ │ │ │ │ │ │ │ │
│ (2)银行借款 │ │ │ │ │ │ │ │ │ │ │ │ │ │ │ │ │
│ (3)地方自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外汇借款 │ │ │ │ │ │ │ │ │ │ │ │ │ │ │ │ │
│ (1)国内外汇 │ │ │ │ │ │ │ │ │ │ │ │ │ │ │ │ │
│ (2)国外商贷 │ │ │ │ │ │ │ │ │ │ │ │ │ │ │ │ │
│ (3)出口信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固定资产投资小计│ │ │ │ │ │ │ │ │ │ │ │ │ │ │ │ │
二│流动资金 │ │ │ │ │ │ │ │ │ │ │ │ │ │ │ │ │
│ 1.自有资金 │ │ │ │ │ │ │ │ │ │ │ │ │ │ │ │ │
│ 2.流动资金借款│ │ │ │ │ │ │ │ │ │ │ │ │ │ │ │ │
│流动资金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评估表3:总成本估算表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
序│ │ 金 额
│ 项 目 ├────┬────┬─────
号│ │×%负荷 │×%负荷 │100%负荷
──┼─────────┼────┼────┼─────
(一)│可变成本合计 │ │ │
1 │原材料 │ │ │
2 │燃料及动力 │ │ │
(二)│固定成本合计 │ │ │
3 │工资 │ │ │
4 │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 │
5 │固定资产折旧费 │ │ │
6 │提取大修理基金 │ │ │
7 │流动资金利息支出 │ │ │
8 │其他费用 │ │ │
9 │副产品回收(一) │ │ │
10 │销售费用 │ │ │
(三)│总成本[(一)+(二)] │ │ │
(四)│经营成本[(三)-5-7]│ │ │
──┴─────────┴────┴────┴─────
评估表4: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估算表
金额单位:外销:万美元
内销与小计:万元人民币
─┬────────┬─┬─────┬───────────┬───────────┬───────────┬───────────┬──
│ │ │ 单 位 │ 生产负荷% │ 生产负荷% │ 生产负荷 % │ 生产负荷% │
序│ │单├──┬──┼─────┬─────┼─────┬─────┼─────┬─────┼─────┬─────┤
│ 产 品 名 称 │ │外 │内销│ 销售量 │ 销售收入 │ 销售量 │ 销售收入 │ 销售 量 │ 销售收入 │ 销售量 │ 销售收入 │备注
│ │ │销 │(人 ├─┬─┬─┼─┬─┬─┼─┬─┬─┼─┬─┬─┼─┬─┬─┼─┬─┬─┼─┬─┬─┼─┬─┬─┤
号│ │位│(外 │民 │外│内│小│外│内│小│外│内│小│外│内│小│外│内│小│外│内│小│外│内│小│外│内│小│
│ │ │币) │币) │销│销│计│销│销│计│销│销│计│销│销│计│销│销│计│销│销│计│销│销│计│销│销│计│
─┼────────┼─┼──┼──┼─┼─┼─┼─┼─┼─┼─┼─┼─┼─┼─┼─┼─┼─┼─┼─┼─┼─┼─┼─┼─┼─┼─┼─┼──
1│(一)主要产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其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二)副产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其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三)销售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四)销售税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其中:1.产品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2.增值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3.营业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4.城市维建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5.教育费附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评估表3-1:单位成本表
金额单位:元人民币
───┬───────────┬─┬─┬─┬─┬────────
序 │ │规│单│单│消│ 金 额
│ 项 目 │ │ │ │耗├──┬──┬──
│ │ │ │ │定│×% │×% │100%
号 │ │格│位│价│额│负荷│负荷│负荷
───┼───────────┼─┼─┼─┼─┼──┼──┼──
(一) │ 原材料 │ │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小 计 │ │ │ │ │ │ │
(二) │ 燃料和动力 │ │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三) │ 工资 │ │ │ │ │ │ │
(四) │ 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 │ │ │ │ │ │
(五) │ 车间经费 │ │ │ │ │ │ │
(六) │ 副产品回收 │ │ │ │ │ │ │
(七) │ 车间成本 [(一)+(二) │ │ │ │ │ │ │
│ +(三)+(四)+(五)-(六)]│ │ │ │ │ │ │
(八) │ 企业管理费 │ │ │ │ │ │ │
(九) │ 工厂成本 │ │ │ │ │ │ │
│ [(七)+(八)] │ │ │ │ │ │ │
(十) │ 销售费用 │ │ │ │ │ │ │
(十一)│ 单位成本合计 │ │ │ │ │ │ │
│ [(九)+(十)] │ │ │ │ │ │ │
───┴───────────┴─┴─┴─┴─┴──┴──┴──
评估表5:利润估算表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
序 │ 年 │投产期│达到设计能力生产期│
│ 项 份├─┬─┼──┬──┬─┬─┤合 计
号 │ 目 │ │ │ │ n │ │ │
──┼────────┼─┼─┼──┼──┼─┼─┼───
│生产负荷(%) │ │ │ │ │ │ │
(一)│产品销售收入 │ │ │ │ │ │ │
(二)│总成本 │ │ │ │ │ │ │
│ │ │ │ │ │ │ │
(三)│销售税金 │ │ │ │ │ │ │
(四)│技术转让费 │ │ │ │ │ │ │
(五)│销售利润 │ │ │ │ │ │ │
│[一-二-三-四] │ │ │ │ │ │ │
(六)│资源税 │ │ │ │ │ │ │
(七)│营业外净支出 │ │ │ │ │ │ │
(八)│利润总额 │ │ │ │ │ │ │
│[(五)-(六)-(七)]│ │ │ │ │ │ │
──┴────────┴─┴─┴──┴──┴─┴─┴───
评估表6:财务平衡表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
序 │ 年 │ │ │达到设计能 │
│ 份 │建设期│投产期│ 力生产期 │
│ 项 ├─┬─┼─┬─┼─┬─┬─┬─┤合 计
号 │ 目 │1 │ 2│3 │ 4│ 5│ 6│…│n│
──┼──────────────┼─┼─┼─┼─┼─┼─┼─┼─┼───
│生产负荷(%) │ │ │ │ │ │ │ │ │
(一)│资金来源 小计 │ │ │ │ │ │ │ │ │
│1.利润总额 │ │ │ │ │ │ │ │ │
│2.折旧费 │ │ │ │ │ │ │ │ │
│其中:可作为归还借款的折旧 │ │ │ │ │ │ │ │ │
│3.固定资产投资借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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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8年4月20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加强建筑节能管理,节约能源,提高人居质量,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粘土材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节土、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规划、设计和建造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降低建筑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发展改革、经委、国土资源、房产、环保、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审计、税务、工商、供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委、房产等有关部门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规划以及对现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第五条 鼓励、引导、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技术创新和进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鼓励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下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一)以炉渣、粉煤灰、煤矸石、尾矿粉为主要原材料(质量占30%以上),空隙率25%以上的多孔砖和空心砖;

  (二)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多孔砖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内外墙板材;

  (四)非粘土类烧结砖及其它不含粘土成分的新型墙体材料;

  (五)预制及现浇混凝土墙;

  (六)高掺量的利废墙材产品;

  (七)国家、省鼓励发展的其它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及其它提高供热系统热效率的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中应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新技术,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及行业相关标准;无上述标准或上述标准未做规定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且应通过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组织的技术论证。

  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推荐、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和建筑技术、产品。



  第九条 新建、扩建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现有粘土墙材产品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批粘土墙体材料生产用地和粘土矿开采登记手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达不到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的墙材产品和生产设备,发展改革、环保、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企业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得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程;2010年后禁止使用粘土制品墙体材料。

  建筑非承重墙体、构筑物、围墙和临时建筑,不得设计和使用粘土制品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经发展改革、经委等有关部门认定,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利用未经加工或者废弃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不得向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收取费用。

  禁止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所用墙体材料、门窗和保温系统等建筑节能产品及材料实行认证制度。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认证。经认证的产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认证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禁止建筑工程使用未经认证的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



  第十四条 在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立项和施工许可手续。

  按期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及建筑节能的相关证明,经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专项基金返退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及有关规程。

  新建建筑工程必须经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建筑能耗核准,未经建筑能耗核准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并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采用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保证节能建筑设计质量,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和建筑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必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未经审查或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经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在收到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中采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相关材料标准实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节能设计。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和门窗按照规定进场检测,不符合节能设计和质量标准的,不得在工程中应用。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对不符合标准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随时接受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墙体和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书面申请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对其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保温工程和备案登记表中规定的项目进行核查认定。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认定符合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的,发给节能建筑证书和标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鼓励对现有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提高供电、供热、空调系统效率,降低照明、采暖和空调能耗。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新建、扩建粘土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交专项基金,并自开工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一)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组织竣工验收的;

  (二)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降低建筑节能质量的;

  (三)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要求对施工图进行审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对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时限到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元罚款,并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

  (二)未对材料进行检测的;

  (三)使用不符合节能设计和质量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等,影响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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