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从一起民事侵权案件看法院对证据的认定/葛长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44:31  浏览:9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从一起民事侵权案件看法院对证据的认定

葛长生


一、案件事实与处理结果

  (一)一审情况

  原告诉称,被告在未经我单位同意民情况下,擅自在我单位管辖的铁路线路上通过光缆,我单位已向被告通知停止侵害,拆除光缆,但被告至今未能拆除,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拆除侵害设施。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就所主张被告侵权这一民事行为已经举出相应的证据,而被告由于在举证期限内不能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答辩,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作出了侵权判决。

  (二)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上级法院提起上拆,要求查清事实,撤销原审判决。原审被告即上诉人在二审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了克勒沟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新地乡政府的证明证据材料,证明双方争议的通讯线路是于1958年架设,而后改光缆的事实,我们单位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上拆人提供的克勒沟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新地乡政府的证明,因均系在原审审理期间客观上已经存在的事实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新证据的界定范围。故二审法院对上拆人提供的二份证据不予以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拆,维持原判。

二、案情分析与评述

  经一、二审法院审判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下两个法律问题:

  (一)关于举证时限的问题

  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从本案看,一审法院在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又向其送达了举证通知书,通知书中向当事人载明了举证事项。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即没有提出答辩,又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这说明被告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实质是丧失证明权。证明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证明权从属于当事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即主张权和陈述权。当事人对事实主张都有权利加以证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明权,则当事人的主张权和陈述权就没有实际意义,离开了证明的主张和陈述,当事人的主张权和陈述权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而当事人的证明权又体现为有权向法院提出证据。法院对提出的证据,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就应当作为裁判的依据。因此,被告在一审中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导致被告在一审中不提供证据承担了败诉后果。

  (二)关于新的证据问题

  本案中,被告在二审提供了二份证据材料,一份是克勒沟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另一份是新地乡政府的证明;关于这二份证据材料是否是新的证据,本人认为,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或庭审中提出的证据,或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和第44条规定的几种情形:1是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是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再审中“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在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在二审所举的二份证据不是新的证据规定的这几种情形,这说明这二份证据在一审中就应该向法院提供,而未向其提供,似为你放弃了举证的权利。因此,二审法院未将此二份证据认定为新的证据,而是应该在一审审理期间客观上已经存在的事实材料,而被告确不在法定期间内提供,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新的证据界定范围。对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在二审庭审中,也不同意将这二份证据作为新的证据予以质证,故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二份证据不予采纳是正确的。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召开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方案专家评审会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关于召开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方案专家评审会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务)厅(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开展肉菜流通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12号)要求,为科学、合理地评选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尽快启动第二批试点工作,商务部、财政部拟于近期在北京市召开试点方案专家评审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形式和内容

  (一)城市汇报。试点城市向专家组汇报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重点包括基础情况分析、总体思路和具体目标、主要建设任务和技术模式、保障措施和进度安排、资金安排情况、发展现代农产品流通的措施等;(15分钟左右)

  (二)城市答辩。试点城市接受专家组质询,并就具体问题结合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答辩;(10分钟左右)
  
  (三)专家评审。专家组结合试点城市申报材料、汇报和答辩情况,评分并出具综合评审意见。(5分钟左右)
  
  二、参加评审人员
  通知列明的各省(区、市)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同志,以及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哈尔滨、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衡阳、南宁、海口、贵阳、曲靖、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及石河子市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
  
  三、评审工作安排:
  时间:3月14日-15日
  地点:国测酒店一层宴会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横街9号,财政部往西200米,总机:010-68518185)
  申报城市分别进行汇报和答辩,具体时间及会场安排附后,并请各市根据时间安排提前15分钟到达会场。
  
  四、其他事项:
  试点城市汇报需使用ppt讲解,请做好相关准备。
  
  五、联系方式(略)

  附件:评审工作时间及会场安排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农业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通知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国家教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农业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通知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国家教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农业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5月1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颁布,将于199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职业教育法》是第一部专门规范职业教育活
动的法律。《职业教育法》的颁布,为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将使职业教育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对逐步建立、健全适应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依法保障职业教育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为搞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和教育、经济综合、劳动部门及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列入议事日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学习、宣传《职业教育法》工作的领导。各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
应积极参与并加强对《职业教育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职业教育法》作为今年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计划。教育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工会组织应将《职业教育法》的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作为本系统、本行业及所属企业、单位的“三五”普法内容之一,认真做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的组织部署工作。
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职业教育法》。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行业的领导干部、各工会组织、企业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宣传《职业教育法》。各地政府和农业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农林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教育领域的行政干部、各类职业
教育机构的负责人要带头认真学习《职业教育法》,并组织师生员工学习,依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搞好职业教育的管理工作,提高依法治教水平。各类职业教育机构,应全面贯彻《教育法》、《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提高
受教育者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更多的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各单位应认识发展职业教育对提高本单位职工素质和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性,认真学习、贯彻《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
三、学习、宣传《职业教育法》应采取多种形式。各新闻单位应将《职业教育法》列为近期宣传工作的重点,作出具体安排。如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开辟专题、专栏或对有关人士进行专访,召开专家、学者、各界人士座谈会等。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
传活动。通过宣传普及,使《职业教育法》在有关部门和职业教育领域深入人心,使广大群众对《职业教育法》有个基本了解,为《职业教育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学习宣传《职业教育法》,要与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法》和《劳动法》相结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职业教育法》与贯彻落实《教育法》、《劳动法》有机地结合起来,重点在于依法切实解决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完善职业教育体系,落实职业
教育的职责和义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等。努力通过《职业教育法》的贯彻实施,使职业教育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服务。
五、《职业教育法》作为职业教育的专项法律,对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做了较全面的规定,同时也为制定配套的职业教育法规和规章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国家教委将会同国家经贸委、劳动部,配合《职业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制定实施意见,拟定相应的法规、规章,逐步
完善有关职业教育的立法,保障《职业教育法》的全面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城市也应结合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的需要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好地方职业教育立法工作,制定地方性职业教育法规和规章,把《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到实处。
六、为全面搞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真正做到依法治教,应加强对《职业教育法》的执法与监督工作。各教育、劳动行政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保障《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各级有关专门委员会将结合贯彻实施情况,在适当时候对《职业教育法
》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要及时总结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反映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送国家教委及有关部门。



1996年6月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